立法局95-96年度第FC72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九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者: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任善寧議員

參與討論某些項目的列席者:

林中麟先生新機場工程統籌署署長
林滿甜先生新機場核心計劃工程處長
盧維思先生副庫務司(二)
鄭恩賜先生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冼德勤先生社會福利署署長
陳永長先生社會福利署高級統計師
翟信賢先生副公務員事務司
卓永興先生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
狄保黎先生庫務署助理署長
陳梁夢蓮女士首席助理保安司
梁銘彥先生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
程黃肅正女士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
謝葉小冰女士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

列席者:

鄺其志先生庫務司
黎 年先生副庫務司(一)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立法局事務組)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劉國昌先生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張松波先生高級主任(特別職務)



項目1--FCR(95-96)108

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2--FCR(95-96)112

工務小組委員會有關機場核心計劃的建議

2.主席告知議員,謂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
日的會議席上討論此份文件,部分議員對文件內所載述的
建議有所保留,並要求在是次會議席上進一步討論此項目

3.關於由顧問把經驗和技術傳授予公務員的問題,新機場
工程統籌署(以下簡稱「機統署」)署長表示,政府人員一
直與顧問以一支完整隊伍的形式,攜手合作。過去數年來
,政府人員在管理大規模工程計劃方面已累積豐富經驗,
這些人員日後無論被調派往那個部門,他們所獲得的經驗
均可派上用場。來自各個工程部門的超過300名人員曾參與
機場核心計劃,他們已在處理索償和排解糾紛等方面累積
了豐富的經驗。他們曾與顧問合作編製技術和工作程序手
冊。技術轉移乃屬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顧問已向政府人
員傳授寶貴的專業知識,尤其是涉及工程計劃和索償管理
等方面的知識。他向議員保證,技術轉移將以循序漸進的
方式繼續進行。現行建議是工程管理顧問工作的最後一期
,目的是為機場核心計劃的最後一期工作提供適當的專業
支援。當局將繼續需要這些顧問所提供的服務,以確保機
場核心計劃的各項工程在不超出預算的情況下按既定日期
竣工。

4.部分議員對於顧問向公務員傳授專門知識的工作進展緩
慢表示失望,其結果是政府仍需依賴顧問提供服務。他們
指出,當局當初為早期的顧問工作申請撥款時,曾一再強
調,聘請顧問的其中一個主要目的是使公務員獲取所須具
備的專門知識。對於公務員在與顧問一同工作四年後,仍
未能擔任有關工作,議員認為此點實令人難以接受。機統
署署長表示,此方面所須具備的專門知識實不能在短期內
掌握。

5.一位議員在提及顧問費的預算開支時,要求當局澄清計
算方式。機統署工程處長表示,當局通常是以2.52倍的因
數乘以工程師的薪金來計算向顧問公司聘請工程師的費用
。現行建議的顧問費僅為工程師薪酬的兩倍,因此,遠較
市價為低。一位議員在回應時指出,根據當局曾就其他顧
問服務向財務委員會提供的資料,只有在顧問自行提供辦
公地方及秘書方面的支援的情況下,當局才會採用2.52倍的
因數來計算顧問費。然而,機統署現已為顧問提供辦公地
方。

6.主席在總結時指出,由於此項目已分別在工務小組委員
會及是次會議席上經過深入討論,因此,他認為應把此項
目提交席上表決。財務委員會遂就此項建議進行表決;結
果14位議員贊成,23位議員反對,一位議員棄權。

7.此項目遭否決。

贊成建議的議員為:

李鵬飛議員劉皇發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員
馮檢基議員劉慧卿議員唐英年議員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陸恭蕙議員劉漢銓議員李啟明議員
羅叔清議員莫應帆議員

(共14位議員)

反對建議的議員為:

司徒華議員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張文光議員
何敏嘉議員黃震遐議員李永達議員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黃偉賢議員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員
張炳良議員張漢忠議員朱幼麟議員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羅致光議員梁耀忠議員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曾健成議員謝永齡議員

(共23位議員)

棄權的議員為:

李家祥議員
(一位議員)


項目3--FCR(95-96)109

總目170-- 社會福利署
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分目180公共福利金計劃

8.一位議員詢問,按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以下簡稱「綜
援計劃」)發放援助金的個案在一九九五年四月至十一月期
間上升14.5%,這是否與近期失業率上升有關,社會福利
署署長在答覆時證實,根據涉及失業和低收入的個案數目
有所增加的情況分析,這顯然是其中一項因素。與一九九
四年十二月分的數字比較,該署須處理的個案量整體增加
23%,增幅最大的是涉及失業、低收入及單身人士的個案

9.社會福利署署長在提及討論文件第4(b)段所載的非標準援
助金一詞的意思時表示,該等援助金屬於特別津貼,用作
應付領取綜援的個別人士或家庭的需要。他補充說,該署
於去年為綜援計劃受助人擬定一份具體的指引,協助他們
進一步瞭解該項計劃,包括上述非標準援助金。除此之外
,該署亦已委託有關方面進行一項綜援計劃受助人調查,
調查結果將會分別向社會福利諮詢委員會及立法局福利事
務委員會匯報。

10.主席詢問該署會否因須處理的個案量增加而出現人手問
題,社會福利署署長答覆謂,該署在過去兩至三年期間所
處理的個案數目增幅較人手增幅多出大約20%。管理參議
署剛完成對社會福利署社會保障辦事處的人員編制標準的
檢討,涉及資源方面的事宜將反映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
的預算草案內。

11.至於因何需要使社會保障援助的申請程序更方便申請人
的問題,社會福利署署長解釋說,此舉的目的是協助市民
進一步瞭解其本身的權利和有關的申請程序。管理參議署
所進行的檢討工作之一是對申請公共援助的程序作全面檢
討。

12.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4--FCR(95-96)110

總目--120退休金
分目015公務員及司法人員退休金利益及賠償
分目017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孤寡撫恤金及增加款項

13.一位議員詢問,政府有否委聘精算師計算支付退休金所
涉及的財政負擔,以及有否採取措施探討以其他聘任條件
(例如採用合約方式並支付約滿酬金)聘請公務員,藉此減
輕納稅人的負擔。

14.副公務員事務司解釋謂,按可享有退休金條件聘用職員
是政府一貫的做法,此舉可確保公務員的穩定性和持續性
。當局只有在特殊情況下(例如在招聘方面遇到困難),才
會按合約條件聘用職員。

15.他表示,當局未能即時提供有關支付退休金的精算數據
資料,但他同意,此事可由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
事務委員會跟進。

16.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項目5--FCR(95-96)111

分目001薪金
總目120退休金
分目016按合約僱用人員的酬金

17.副公務員事務司在答覆議員的詢問時證實,那些擔任晉
升職級職位的人員,在他們獲延長的合約屆滿時,便須與
較低職級的人員競逐該等屬晉升職級的職位。甄選準則將
包括多項考慮因素;倘若當局認為,有關職位因工作的性
質而需要任職者通曉廣東話,則此點會成為考慮因素之一
。至於那些擔任基本職級職位的人員,他們在續訂合約時
毋須與其他人員競逐。他們會否繼續獲得聘用將視乎其他
因素,例如工作表現而定。

18.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6--FCR(95-96)113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人民入境事務處 
新分目「香港特別行政區旅行證件資訊系統」
總目47資訊科技署
分目001薪金

19.資訊科技署助理署長在答覆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當
局將透過公開招標購置電腦系統的硬件和系統軟件,至於
應用軟件則由資訊科技署人員聯同由該署管理的合約職員
設計。

20.人民入境事務處(以下簡稱「入境處」)處長在答覆一位
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擬議電腦系統所採用的數碼紀錄儲存
技術,可令該處人員全日透過聯線取得有關紀錄,倘一名
香港居民在位於另一時區的某個國家遺失護照,入境處便
可利用該套系統提供更高效率的核對及查證服務。

21.至於擬議電腦系統的新特點,入境處處長表示,就性能
和防止偽造、保存紀錄、鑑證護照,系統處理能力及會計
程序而言,新系統較現有的入境紀錄資料系統先進和精密
許多,而現有系統的正常使用年限約為七年,因此將會在
一九九七年變為過時。

22.部分議員詢問,當局可否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接受
市民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並進行處理申請的工作,
以便可在當日簽發護照。入境處處長在回應時表示,在所
需法例尚未制定前,該處無法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把
申請人的資料輸入電腦系統。不過,入境處和資訊科技署
會嚴格遵守推行時間表,以確保電腦系統在一九九七年七
月一日前準備妥當,可由當日起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
。為確保承辦商在提供服務方面不會出現延誤,當局將在
有關合約內加入處罰條文。

23.關於收回簽發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成本的問題,入境處
處長表示會採取「用者自付」的原則。不過,由於缺乏有
關印製成本及處理申請所涉及人手方面的資料,現階段很
難提供簽發護照預計會收取的費用。

24.委員會通過此項建議。

25.會議於下午四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