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FC155號文件


財務委員會

會議紀錄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楊 森議員(主席)
    黃錢其濂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梁智鴻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明訓議員
    朱幼麟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的公職人員:

梁卓文先生首席助理保安司
顧毅宏先生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
麥敬道先生政府飛行服務隊總飛機工程師
陳佩珊小姐首席助理房屋司
蘇慶和先生香港房屋協會執行總幹事
林兆江先生香港房屋協會總監(財務及行政)
聶德權先生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肅方先生知識產權署署長
林永聰先生資訊科技署總系統經理
關永華先生副經濟司
陳鄭綺艷女士香港旅遊協會總幹事
薛德樂先生香港旅遊協會副總幹事

列席者:

何鑄明先生副庫務司(一)
黃戴偉賢女士財政科首席行政主任
(一般事務)
吳文華小姐財務委員會秘書
李蔡若蓮女士總主任(財務委員會)
劉國昌先生高級主任(財務委員會)



項目1-- FCR(96-97)21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就非機場核心計劃
所作的建議

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2-- FCR(96-97)22

工務小組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就非機場核心計
劃赤鱲角新機場第二條跑道的政府設施的建議(PWSC(96-
97)19號文件)

2.主席表示,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的工務小組委員會
會議後,政府當局已於六月十九日就新機場第二條跑道的
財政及招標安排,向議員作出簡報,並已提供有關這方面
的進一步資料。

3.委員會通過此項目。


項目3-- FCR(96-97)25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08-- 非經常資助金及主要系統設備
政府飛行服務隊
新分目「為直升機安裝擴音系統」

4.一位議員詢問擬設的擴音系統的效用,政府飛行服務隊
總監在回應時表示,擬設系統是目前可供直升機使用的最
佳系統。在搜索和救援行動中,擬設系統會更便於現場指
揮官或直升機機員向地面人士提供指示。

5.對於政府當局建議委聘直升機的海外製造商提供擴音系
統的技術輔助及設備,而非透過正常的公開招標程序購置
此項設施的安排,部分議員表示關注。政府飛行服務隊總
監在答覆時解釋說,擬議的改裝工程將需配合直升機已安
裝的現有內部通訊系統,當局會要求飛機的海外製造商安
裝首個擴音系統及處理發出合格證明書事宜,以及其後把
有關的技術轉移給政府飛行服務隊人員。議員雖同意安裝
工程的設計和有關發出合格證明書的事宜應由有關製造商
進行,他們仍不認為如擴音機、操作及開關控制板、卡式
播放器等有關設備,亦應由製造商供應。因此,議員質疑
當局因何取消透過正常的招標程序以取得該等設備。副庫
務司在回應時解釋說,若非在特殊情況下,如符合特定的
飛行安全標準及時間限制等因素,當局一般會採取公開招
標的程序。政府飛行服務隊總監證實,他準備考慮議員的
建議,為現行建議採取公開招標程序,特別是購置系統的
設備,但他提出警告,安裝工作可能會因此被阻延。

6.此建議在席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


項目4-- FCR(96-97)26

貸款基金
總目251--房屋
香港房屋協會
分目114 夾心階層房屋

7.議員不滿意當局沒有依照一貫程序,在把有政策影響的
主要財政建議提交財務委員會前,先交由有關事務委員會
討論。首席助理房屋司在回應時解釋說,夾心階層房屋計
劃旨在向中等入息家庭提供自置居所津貼,該計劃自推行
以來一直受到公眾歡迎,而擬議貸款的條件基本上亦與財
務委員會以往在一九九四年七月八日批准的貸款相同。政
府當局因此沒有把此事轉交事務委員會討論。

8.關於向香港房屋協會(下稱「房協」)提供進一步貸款的理
由,部分議員注意到房協將最遲在一九九七年中開始積聚
流動現金盈餘,到二零零零年盈餘會達到約114億6,300萬元
。由於討論文件中並無說明貸款的還款將如何進行,議員
質疑除用作支付房屋用地的地價外,貸款還會有何用途。

9.政府當局在回應時表示,即使從政府取得70億元貸款,
房協仍須向資金市場籌集52億元,以為第二批共1萬個夾
心階層房屋單位支付總數達193億元(71億元用作土地補價
,122億元為建造及發展費用)的費用。如文件第3段所述,
當局建議房協在預售有關地盤的樓宇後,應償還一筆不少
於每批貸款額10%的款項。最後一次還款應包括貸款額的
本金和利息。由於馬鞍山第I期的夾心階層房屋單位已剛預
售,房協會在短期內開始償還貸款。房協執行總幹事補充
說,由於需要資金資助第II期夾心階層房屋單位的發展費用
,即使房協會在一九九七年中前開始有流動現金盈餘,亦
不可能提前還款的時間。副庫務司向議員保證,建議的政
府貸款只會用作支付房屋用地的地價。房協應自行籌集資
金以支付其他費用。

10.政府當局和房協執行總幹事在回應議員的問題時提供以
下資料:

  1. 年息訂為5厘,與向房協以前貸款所收取的息
    率相同。至於息率因何較其他部分政府貸款
    所收取者較低,當局指出,政府的一貫政策
    是協助中等入息家庭購置自置居所,因此給
    予房協優惠的息率以推行夾心階層房屋計劃

  2. 考慮到建造費用、單位質素、地點及申請人的
    付擔能力,房協一般會把夾心階層房屋單位的
    價格定在市場價格的約70%。由於房協是非牟
    利機構,由出售夾心階層房屋單位所得的利潤
    將用於與興建夾心階層房屋單位有關的事項或
    重投在日後的房屋計劃,令社會大眾受惠。

11.議員懷疑房協可能為資助其他工程計劃而繼續長期借用
政府的貸款,他們並促請當局和房協提供進一步資料,說
明房協打算如何使用預期的盈餘,以及還款計劃的細節。
議員關注到房協可能有不合理的高利潤,要求房協就其夾
心階層房屋單位的定價策略,提供進一步資料,並提供已
完成的第I期計劃的詳情,供議員參閱。

12.關於房協委員的申報利益機制,當局表示,房協的執行
委員會及其小組委員會的主席的公司,均不可與房協工程
計劃有直接的業務關係。政府當局現時會與房協繼續制定
措施,以進一步改善房協的透明度和問責程度。

13.鑑於議員就此建議所提出的問題,主席要求此議題,特
別是有關還款的機制,應先行由房屋事務委員會審議。政
府當局答允撤回此項建議,以便事務委員會可就此事作出
進一步討論。


項目5-- FCR(96-97)23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 電腦化計劃
知識產權署
新分目「專利註冊制度電腦化計劃」
總目78 知識產權署
分目001薪金

14.議員察悉,文件所建議的電腦系統的設計將符合專利條
例草案所訂明的申請規定和其他程序,該條例草案仍未提
交立法局。議員因此質疑,若該條例草案被駁回及原來的
條例草案有任何修訂,會否令電腦系統的發展工作因而中
斷。議員亦詢問,是否較適宜在專利條例草案通過後才考
慮有關的資助建議。

15.首席助理工商司在回應時表示,擬議的系統主要是取代
現有的人手操作系統,以配合一九九七年主權更改所帶來
的各項改變。由於香港目前的專利法例倚賴英國的專利法
例,以及所有影響香港的現有專利註冊紀錄現時存於英國
,當局有必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前把所有此類紀錄移回香
港,並通過新的本地專利條例,以確保各項新發明在主權
移交後繼續得到保障。由於發展擬設的電腦系統包括數據
轉換,而系統改裝將需要138個按每人計的工作月數才完成
,當局有必要預先取得撥款批准,以確保電腦化的專利註
冊制度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運作。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
電腦系統將符合新專利條例草案所訂明的申請規定和各項
註冊程序,但由於有關程序合乎國際標準,他預計條例草
案的技術性修訂不會引致電腦設計有任何重大修改。

16.至於若建議不獲批准,當局有何應變措施的問題,知識
產權署署長表示,電腦化計劃會因此受阻,該署將唯有以
人手操作,把總數達20 000個註冊紀錄由英國轉移至香港
,這個方法既費時亦昂貴。

17.鑑於一九九七年的主權移交,議員同意有需要引進一個
電腦化的專利註冊制度,但他們質疑是否適宜在有關法例
通過前便批准撥款,因立法局可能需要詳細研究有關法例
。議員認為,在邁向一九九七年及以後,若當局確實需要
有擬議系統,以繼續現有的專利註冊制度及為專利提供合
法保障,討論文件應作出相應修改,以準確反映建議的目
的。

18.基於議員所表達的意見,當局答應撤回此文件,並盡快
向財務委員會提交經修改的建議。

19.政府當局撤回此項建議。


項目6-- FCR(96-97)24

總目177--資助金:非政府部門的公共機構
非經常帳新分目「旅遊業發展基金」

20.議員普遍支持此項建議。香港旅遊協會總幹事在回應一
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擬議研究會由透過公開招標而委聘
的外間顧問進行。以香港為基地的顧問公司雖會獲優先考
慮,參考海外經驗對進行這些計劃項目亦相當重要。一位
議員建議該會在進行研究時,應諮詢有關的區議會和各個
服務行業,她對此項建議表示察悉。

21.關於擬議可行性研究的好處,香港旅遊協會總幹事指出
,該會難以預測一個旅客增長率作為這些研究的直接成果
,但香港確實需要提供新的旅遊點,以維持本港作為海外
旅客主要旅遊地點的地位,並保持旅遊業目前每年有8至
11%的增長。

22.副經濟司在答覆一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擬議的投資計
劃及改善工程會由私人機構資助,但當局會在合理的情況
下,以基礎建設發展的形式提供輔助。香港旅遊協會總幹
事在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擬建設施不但對旅客有利,本
港居民亦可從中獲益。文件內所列出的工程項目及設施只
是可行性研究內容的初步構思,當局歡迎有興趣的團體提
出其他意見。香港旅遊協會總幹事在答覆一位議員時指出
,研究雖旨在探討為遊客開發更多自然風景點的可行性,
亦應考慮等發展對該區自然環境有何影響,以及交通是否
方便和是否有泊車設施。

23.委員會通過此建議。

24.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