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總目30 - 懲教署
總目122 - 警察:皇家香港警務處

分目002 津貼

總目62 - 房屋署

分目003 可收回的薪金及津貼

請各委員-

(a)批准修訂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計算公式(載於附件1);及

(b)授權庫務司日後按照各委員通過的計算公式,批准修訂
津貼的金額。



問題

目前用來計算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準則已不再適當。

建議

2.需要在偏遠地區工作和居住的人員,普遍都會面對社交生
活受到限制、身體勞累和開支增加的問題,為了盡量給予
他們補償,公務員事務司建議用一個新訂的計算駐守偏遠
地區津貼的公式(見附件1),來取代現有的計算方法(見附件2)
。公務員事務司又建議授權庫務司日後按照既定的計算公式
,批准修訂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金額。

理由

3.目前,駐守偏遠地區津貼是與特別膳食津貼掛鈎。上次在
一九九二年檢討有關津貼時,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
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常會)認為沒有特別理由將駐守偏遠地
區津貼和特別膳食津貼掛鈎。紀常會知悉,當局發放特別膳
食津貼,主要是讓員工在已如常當值八個小時,但因工作關
係而不能返家的情況下,用這筆津貼來應付所涉及的額外開
支。不過,支取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人員,則需要在偏遠地
區工作和居住。紀常會認為,駐守偏遠地區津貼應是一項辛
勞津貼,而不是一項有鼓勵作用的津貼,因為紀律部隊人員
在職位安排方面絕少有選擇權,且有關部門確實有運作上的
需要,派駐人員在偏遠的工作崗位。紀常會建議,當局應在
到期檢討有關津貼時,研究採用另一個準則,來釐定駐守偏
遠地區津貼的金額。

4.經諮詢有關部門後,我們已檢討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計算
準則,並針對與辛勞有關的因素,制訂一條新計算公式(載
於附件1)。該公式由兩大項目組成。項目A就有關人員身體
勞累和社交生活有所限制而作出補償,項目B則為他們減輕 部分財政負擔。

項目A

5.在離島工作和居住的人員不但身體勞累,社交生活亦有所
限制,他們與外界疏離、身體疲倦、交通時間長,而且他
們和家人在出入方面均有所限制。

6.雖然身體勞累和社交生活有所限制這兩項因素均難以用金
錢衡量,但我們仍以現時發放給文職人員的辛勞津貼為參
考標準。辛勞津貼分為厭惡性職務、危險職務和酌情發放
等三個類別。第一和第二類屬標準津貼(即是津貼額是與總
薪級表掛鈎的標準金額);至於酌情發放的津貼則屬非標準
性質,這項津貼就多項與辛勞有關的因素作出補償,例如
有關人員的工作環境欠佳,但並不屬於「厭惡性」或「危
險」類別。由於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屬非標準津貼,且並非
與特定工作的危險或厭惡性質有關,故公務員事務司認為
制訂這項津貼時,只適宜參照酌情發放津貼的每月金額。
酌情發放津貼額共有五級(659元、538元、418元、298元和
254元),視乎特定工作情況下的辛勞程度而定。為計算與
特定工作有關的辛勞程度及其津貼額的平均值,公務員事
務司建議用酌情發放津貼每月最高和最低金額的中位數,
作為上述經修訂算式的起點(即項目A)。

項目B

7.此外,由於有關人員及其家人往返離島與市區之間所需
的交通費較高,故對他們造成經濟負擔。

8.因此,我們認為派駐偏遠地區工作並須在該處居住的人員
,其額外承受的部分經濟負擔應獲得補償。我們建議為有關
人員及其配偶(倘屬單身人員,則該員的一名家庭成員),支
付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來回大嶼山與中環的一程船費,以及來
回石壁與梅窩的巴士車資。

9.為便於參閱,我們已將修訂後的計算公式的主要更改列於
附件3

10.我們已根據附件1所載的建議計算公式及現行的船費,建
議將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標準額增加272元,即由每月736元
增至1,008元。修訂後的金額適用於未婚及已婚人員。

哥連臣角

11.任職哥連臣角的人員雖然並非在離島工作,但他們已獲
委員批准,自一九七四年起領取駐守偏遠地區津貼,款額
相等於發放予駐守離島人員津貼額的一半。公務員事務司
建議對此不作任何改動。因此,對於任職哥連臣角的人員
,公務員事務司建議將其駐守偏遠地區津貼額增加136元,
即由每月368元增至504元。修訂後的金額適用於未婚及已
婚人員。

12.如各委員批准修訂的計算公式,我們建議新訂的駐守偏
遠地區津貼額應即時生效。

日後的修訂

13.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各委員審議編號FCR(89-90)100
的文件,並授權庫務司日後按照既定的計算公式,批准修
訂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金額。儘管上文建議修訂評估發放
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公式,我們建議應繼續授權庫務司日
後按照各委員所批准的計算公式,批准對駐守偏遠地區津
貼額作出修訂。我們仍會就該計算公式的改動或付款準則
方面的原則問題,諮詢各委員。

財政影響

14.截止一九九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為止,任職懲教署、皇家
香港警務處及房屋署人員申領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實際人
數,分別為1 290、19及2人。如各委員批准建議的駐守偏
遠地區津貼計算公式,根據上文第10及第11段所述的修訂
津貼額計算,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所需額外開支總額預計
約為380萬元。

15.上述部門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草案的有關開支
總目項下,預留足夠撥款以支付修訂的津貼額。

背景

16.需要在偏遠地區工作和居住的人員,因居住在偏遠地區
而須支付額外費用和承受不便,故均合資格領取駐守偏遠
地區津貼以作補償。除了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外,當局又向
領取該項津貼的人員,發放一項額外津貼,以資助每名就
讀於市區學校的子女費用,可領取該津貼的子女人數最多
限為四名。現時在長洲、大嶼山、南丫島和喜靈洲等沒有
陸路直達的地方工作的懲教署、警務處和房屋署人員,均
可獲發放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及額外津貼。駐守柴灣哥連臣
角懲教所的人員,由於該處唯一的公共交通工具每天只開
出七班,而服務則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便停止,故這些人員
亦符合資格領取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和額外津貼,不過,他
們只能領取津貼額的一半,以反映在該處居住和工作所承
受的不便較為輕微。

17.現時額外津貼的計算方法,是將來回梅窩及中環的一般
渡輪船費的一半,乘以24,即每月的平均上學日數。紀常
會同意公務員事務司的建議,保留現有的計算公式和把合
資格領取津貼的子女數目限為四名。因此,現時的建議不
會對額外津貼的計算公式造成影響。駐守柴灣哥連臣角懲
教所的人員亦合資格領取標準額外津貼額的一半。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的建議

18.我們曾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就採用經修訂的計算公式
來計算駐守偏遠地區津貼新津貼額的問題,徵詢紀常會的
意見。該委員會同意採用經修訂的計算公式、新津貼額即
時生效的原則,以及維持現時向哥連臣角有關人員發放一
半標準津貼額的做法。該委員會另建議,政府應按照現時
的渡輪收費,來計算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和額外津貼的新津
貼額。該委員會的意見詳載於附件4。政府已接納此等意見

公務員事務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FCR(96-97)9 附件1

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修訂計算公式

修訂後計算公式

項目A項目B
按月計辛勞津貼
(酌情發放)最高
與最低金額之間
的中位數
+ [於星期日/公眾
假期來回大嶼山
/中環一次的小
輪船費加上來回
石壁/梅窩一次
的巴士車資]
x2*x 69#

12@

* 發給有關職員及其配偶或一名家庭成員

# 一年內所有星期日(52)及所有公眾假期(17)日數的
總和

@ 一年內的月數

項目A: 補償身體勞累及社交生活受到限制(即與外界隔離
、職員出入有所限制、身體疲倦及因交通往返時間太長而
致休息不足)

項目B: 補償因居於偏遠地區而致的額外費用。


FCR(96-97)9 附件2

釐訂駐守偏遠地區津貼額的現行
計算公式

駐守偏遠地區津貼的計算公式

[每日計特別膳
食津貼]
x6*+ 於星期日/公眾假
期來回大嶼山/中
環一次的費用]
x52#÷12@

* 每周工作日數

# 一年內的星期日數目

@ 一年內的月數


FCR(96-97)9 附件3

修訂後計算公式的主要改變

附件1建議的公式對附件2現行公式的主要改變,如下-

  1. 除去特別膳食津貼一項;

  2. 加入辛勞這個考慮因數;

  3. 計入星期日及公眾假期一程來回石壁與梅窩的
    巴士車資(往返離島內的地點);

  4. 把來回程(諸如渡輪及巴士)開支擴展至包括有
    關人員的配偶/一名家庭成員;以及

  5. 計算巴士/渡輪行程時包括公眾假期。


FCR(96-97)9 附件4

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
委員會所提建議的摘要

紀常會建議政府當局應:

  1. 引入修訂後的駐守偏遠地區津貼計算公式(見附
    件1);

  2. 保留現行計算額外津貼的公式,以及該津貼只
    發給四名子女的規限;

  3. 繼續現行安排,向哥連臣角懲教所人員發放經
    扣減的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和額外津貼(即標準津
    貼額的50%);

  4. 實施修訂後的津貼額,由即起生效;

  5. 經常檢討哥連臣角持續視為「偏遠」地區的問
    題,並因應本港都市化的趨勢,考慮把「偏遠
    地區」的定義列入公務員事務規例內;

  6. 基於士氣理由,這次的修訂會按照現時的渡輪
    收費,來計算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和額外津貼;

  7. 對於日後就駐守偏遠地區津貼和額外津貼所作
    的修訂,繼續向紀常會徵詢意見;以及

  8. 就申領津貼的準則,向各部門提供指引。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