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3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分目179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請各委員:
(a)批准一套改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措施,生效日期
追溯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b)注意上文(a)項所引致的財政承擔,估計每年的經常開支
為4億7,500萬元;及
(c)授權庫務司日後可批准按下文第16段所列述的機制,每
年調整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的資產限額及豁免計算入息
最高限額。
問題
我們近期已完成對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計劃的全面檢討
,認為有必要作出改善。
建議
2.我們建議對綜援計劃採取以下的改善措施,生效日期追溯
至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 -
- 提高健全成人、與家人同住的老人、以及與家
人同住而傷殘程度達50%的成人的綜援標準金
額;
- 向受助老人每年發放320元的康樂及社交活動特
別津貼,以及200元的農曆新年特別津貼;
- 向學生發放劃一金額津貼,以支付與就學有關
的選定項目開支;
- 提高租金津貼的最高限額;
- 調整資產限額;及
- 提高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由每月1,210元
增至1,615 元。
3.我們亦建議授權庫務司,批准按下文第16段所述機制,
每年調整上文(e)及(f)項的限額。
理由
實質增加指定類別受助人的綜援標準
金額
4.我們參考截至一九九五年九月止的《住戶開支統計調查》
十二個月以來的數據,以檢討不同類別受助人的綜援標準
金額。為達致檢討的目的,我們將綜援福利的現行水平與
綜援受助人及低入息組別人士的實際開支模式作一比較。
為了復核有關資料,我們亦將綜援福利的現行水平與包括
多種貨品及服務的開支作一比較,這些開支預算是用以反
映不同類別綜援受助人對食物及其他項目開支的基本需要
。兩項比較結果顯示,我們需要增加若干類別受助人的綜
援標準金額,這些受助人分別是與家人同住的老人、與家
人同住而傷殘程度達50%的成人,以及健全成人。
5.概括而言,綜援計劃受助的健全成人可分為兩大類別。第
一類健全人士,包括單親人士、須照顧家庭人士及健康欠
佳成人,他們都是無能力工作及實際情況不容許他們工作
的健全成人;大幅提高他們的綜援金,並不會減低他們投
身工作的積極性。另一類是有能力工作及實際情況容許他
們工作的人士,這些人士所獲發的綜援金額,應較最低入
息人士所賺月薪為低,以免減低他們投身工作的積極性。
6.根據上文所述的檢討結果和考慮因素,我們建議增加每月
標準金額如下 -
- 單親人士、須照顧家庭人士及健康欠佳成人的
援助金額增加600元;
- 實際情況容許其工作的其他健全成人的援助金
額增加300元;
- 與家人同住老人的援助金額增加180元;及
- 與家人同住而傷殘程度達50%的成人的援助金
額增加140元。
我們會根據各委員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審議編號FCR(95 -
96)127的文件時所批准的安排,按通脹將上述增幅調整7%。
7.如各委員批准上述建議,由一九九六年四月一日起,上述
類別受助人獲發的新修訂標準金額(包括獲准按通脹調
整的7%)如下 -
| 1996年3月 31日的 金額 | 1996年4月 1日起的 金額
|
---|
類別 | | 按通脹 調整7%前 | 按通脹 調整7%後
|
---|
| (元) | (元) | (元)
|
---|
與家人同住老人 | 1,505 | 1,685 | 1,805
|
與家人同住而傷 殘程度達50%的 成人 | 1,505 | 1,645 | 1,760
|
健全成人
|
單身 | 1,210 | 1,510 | 1,615
|
單親人士或須照 顧家庭人士 | 1,045 | 1,645 | 1,760
|
其他與家人同住 的成人 | 1,045 | 1,345 | 1,440
|
健康欠佳成人
|
單身 | 1,210 | 1,810 | 1,935
|
與家人同住 | 1,045 | 1,645 | 1,760
|
為老人而設的特別津貼
8.為鼓勵老人參與社交活動,我們建議向受助老人發放每年
320元的特別津貼,以發還款項方式,支付社交和康樂活動
方面的開支。我們又建議為受助老人設立每年200元的特別
津貼,以支付他們在農曆新年期間的額外開支。
為支付學生與就學有關的選定項目開支
而設立的劃一金額津貼
9.為解決綜援受助學生為支付與就學有關的開支而申請特別
津貼時所遇到的困難,我們建議設立劃一金額的津貼,以
支付這方面的選定項目開支(即課本、文具、校服、雜項及
一筆過的小額開支)。根據我們所定的津貼額,90%的受助
人所領取的金額將不會少於他們在現行制度下所得的金額
。我們亦會為實際開支超逾劃一津貼額的學生作出安排,
以應付他們需要。
10.根據上述安排,我們會由一九九六至九七學年開始,為
高中或以下班級的學生提供劃一金額的津貼,俾支付與就
學有關的選定項目的開支,詳情如下 -
就學階段 | 建議金額 (每名學童 每年可得) (元)
|
---|
日間幼兒園 | 1,205
|
幼稚園 | 2,750
|
小學 | 2,430
|
初中 | 3,690
|
高中/工業學院/商科學院 | 3,110
|
根據上述金額,大部分學生每年額外獲得的津貼平均為
1,500元。
最高租金津貼
11.上述檢討的結論認為,各委員以往通過將租金津貼最高
限額定為公營房屋租金最高額的150%的方法,已不適用於
租住私營房屋的綜援受助人。為確保租金津貼能夠為大部
分租住私營房屋的綜援受助家庭全數支付實際繳交的租金
,津貼的最高限額應足以全數支付上述九成綜援家庭實際
繳交的租金。為達到這個目標,並根據就租住私營房屋的
綜援受助人目前所繳交租金的分析,我們建議增加租金津
貼最高限額如下 -
合資格家庭 成員人數
| 現行每月 租金津貼 最高限額 (元)
| 建議每月 租金津貼 最高限額 (元)
|
---|
1 | 1,118 | 1,314
|
2 | 2,265 | 2,647
|
3 | 2,265 | 3,452
|
4 | 2,858 | 3,676
|
5 | 2,858 | 3,682
|
6或以上 | 3,420 | 4,603
|
資產限額
12.在現行的綜援制度下,為了評定申請人的申領資格,我
們把資本資產分為兩類,分別為 -
- 現金、儲蓄、投資、易於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貴
重財物;及
- 非由申請人佔用的不動產。
13.該項檢討建議取消非由申請人佔用的不動產類別,以簡
化現行的制度。同時,單身人士現時擁有現金、儲蓄、投
資、易於變換現金的資產及貴重財物的限額,應由26,650元
提高至33,000元,而家庭中每一位合資格成員可擁有的額外
資產限額為16,500元。
14.因此,一九九六/九七年度一人至六人家庭的資產限額將
如下:
家庭成員 人數 | 現行限額 (元) | 建議限額 (元)
|
---|
1 | 26,650 | 33,000
|
2 | 35,500 | 50,000
|
3 | 53,250 | 66,000
|
4 | 71,000 | 83,000
|
5 | 88,750 | 99,000
|
6 | 106,500 | 116,000
|
豁免計算的入息
15.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在考慮編號FCR(94 - 95)115的文
件時,委員批准把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由每月835元
提高至1,115元,以鼓勵綜援受助人就業和繼續就業。該水
平相等於單身健全成人的每月標準援助金額的100%。如委
員批准單身健全成人的標準援助金額增至每月1,615元,我
們建議把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由每月1,210元增加至
1,615元。
轉授權力予庫務司
16.我們會就綜援標準金額及租金津貼的每年調整,尋求委
員批准。為了維持資產限額和豁免計算入息款額的實際價
值,我們建議委員授權庫務司可根據以下機制每年調整有
關限額 -
- 資產限額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調整;
以及
- 豁免計算入息的最高限額訂為相等於單身健全
成人的標準金額的100%。
至於為老人及學生新設的特別津貼,社會福利署署長會運用
其在現行制度下有關特別津貼的酌情權,每年按甲類消費物
價指數調整上述津貼額。
財政影響
17.根據現時對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個案量的推算,估計上
述建議每年會使經常開支增加4億7,500萬元,分項數字如
下 -
百萬元
|
---|
(a)提高指定類別
受助人的標準金
額 | 340
|
(b)新設的老人特
別津貼 | 45
|
(c)為支付學生與
就學有關的選定
項目開支而設立
的劃一金額津貼 | 44
|
(d)調整租金津貼
最高限額 | 46
|
總計 | 475
|
18.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預算草案內,我們已在總目170社
會福利署分目179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項下預留足夠撥款
,以便按照總督在其一九九五年施政報告內所宣布,對綜
援的標準金額作出改善。我們已在總目106雜項服務 分目
251額外承擔項下預留款項,以便實施財政司宣布的進一步
改善措施和按通脹全面調整援助金額。根據一貫的做法,
我們會在一九九六至九七財政年度將近結束時,在分目179
項下申請所需的追加撥款總額。
背景資料
19.綜援計劃為財政上無法維持生計的受助人士及家庭提供
保障。有關說明現載於附件。
20.總督於一九九四年施政報告內,要求衞生福利司就綜援
計劃進行一項深入研究,以評估現行安排的有效程度,以
及所提供的福利能否滿足受助人的需要。當局遂為此而於
一九九五年三月成立督導小組,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主
席,負責檢討綜援計劃。
21.根據有關檢討的中期報告,總督於一九九五年施政報告
內宣布改善若干類別綜援受助人的標準金額,由一九九六
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估計費用為每年3億元。
22.督導小組已於一九九六年二月完成綜援計劃的檢討工作
。根據這項檢討所得的詳細結果和建議,財政司於一九九
六年三月六日在其預算案演詞內宣布對綜緩計劃實行進一
步的改善措施,所需費用會每年增多2億元(包括所需的額外
人手)。我們已於一九九六年三月八日印備綜合社會保障援
助(綜援)計劃檢討報告書,並於同日分發予各委員。
衞生福利科
一九九六年四月
FCR(96-97)3附件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
引言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為那些因各種原因,例如年老、傷
殘、患病、失業、入息微薄等,而陷入經濟困難的人士或
家庭提供保障。這個援助計劃的目的,是要使這些人士或
家庭的入息達到足以應付必需和特別需要的指定水平。
申請資格
2.這項計劃無須供款但申請人須接受經濟狀況審查。計劃
亦沒有訂明合資格的定額入息水平。申請人須符合已在香
港居住滿一年的規定。此外,健康正常、且有工作能力的
成年失業人士,必須向勞工處登記求職,積極找尋工作。
援助金的發放
3.這項計劃包括不同的標準金額,以應付廣泛類別的受助人
在食物、燃料、照明、衣服鞋襪等方面的基本需要。
4.援助金額是按照申請人的財力及需要而定。所發放的援助
金額,是申請人可評定的每月入息,與根據某些指定標準
而釐定的每月各項需要,這兩者之間的差額。
5.此外,考慮到單親人士在沒有配偶支持下,獨力照顧家庭
所面對的特別困難,他們每月可獲發一項補助金,而每年
一次的長期個案補助金,是發給連續領取援助超過12個月的
受助人,供他們更換家居用品和耐用品。
6.除了這些標準金額外,還有各類以特別補助金形式發放的
非標準援助金,另行發給個別受助人或家庭,以應付其特
定需要。這些款項包括支付租金、學費和其他教育開支、
醫務人員建議的特別飲食、眼鏡及假牙等項目的開支。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