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4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知識產權署
新分目「專利註冊制度電腦化計劃」

總目78-知識產權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批准編號FCR(96-97)23的文件(隨附)內所載的建議。



引言

2.各委員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要求政府考慮在專利條例草案制訂之前,應否着手實行專利
註冊制度電腦化的建議。各委員尤其關注會否有白花一筆開
支的風險。

3.本文件提供一些補充資料,供各委員審議。

香港需要一套本地的專利制度

4.目前本港存備一套專利註冊紀錄冊。香港專利註冊處以人
手方式,把英國專利局批予的專利詳細資料,記錄在註冊紀
錄冊上。在香港,專利不會自動獲得保護;專利持有人須向
香港專利註冊處申請,將有關專利註冊。這些專利在香港註
冊後,只要在英國有效,它們在香港都會維持有效。我們估
計約有20 000項以這種方式在香港註冊的專利,現今在英國
仍然有效。

5.我們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向立法局提交專利條例草案。
我們相信,香港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制訂一套
本地的專利註冊制度。原因如下-

  1. 根據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即>,這條
    公約由英國引入,並一直適用於香港;中國已
    答應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援引此公約,使
    之適用於香港)及世界貿易組織屬下的 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香港有責任立
    法保護專利;

  2.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以本身的法律保護專利;及

  3. 根據現行的專利條例,在香港註冊的專利持有人
    現可享有有關的法律權利;由於我們不能繼續依
    賴在英國批予的專利,我們須建立我們本身的專
    利制度。

6.不過,這並不表示立法局議員必須通過已提交立法局審議
的專利條例草案;而是我們將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之前,提供一個法律基礎(最好是採用我們所建議的法律和
行政制度),以便-

  1. 繼續保護現有專利持有人的法律權利;及

  2. 讓香港能夠根據現行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基本法授
    予的權力,繼續獨立為新專利提供保障。

國際間採用的主要程序基本上已有所規定

7.世界普遍採用的專利制度的主要程序規定為-

  1. 接受專利申請、予以處理,並為發明進行註冊或
    批予專利;

  2. 保存一份準確的最新註冊紀錄冊,其中載有專利
    和專利申請的詳情,包括持有人或申請人的姓名
    和地址、發明的名稱,以及與該專利有關的其他
    書目資料;

  3. 批予專利後,就有關持有人資料和專利地位等方
    面的更改事項進行記錄,以編存一份註冊紀錄冊
    ;及

  4. 讓市民能夠查閱註冊紀錄冊和專利文件。

香港現行的專利制度已遵照上述大部分主要規定。我們預計
日後任何有關制度仍會遵照這些規定。

8.至於專利文件方面,在香港現行及建議的專利制度下提交
的文件,均依照一套世界標準格式。舉例來說,新制度下就
批予專利而發出文件,以及公布文件的方法和格式,是以世
界知識產權組織所建議的指引為基礎。為配合國際間的做法
,並保持延續性,我們估計日後任何制度下有關專利文件的
主要規定,將會大致相同。

需要裝設電腦系統

9.新的專利條例倘獲制訂,新的專利制度便會根據這條例而
設立。我們建議在考慮過下述各項因素後,透過電腦系統來
實施新的專利制度-

  1. 需要繼續提供主要程序規定

    為了讓我們可提供有關主要程序和文件方面的規
    定,我們需要電腦系統的輔助,以加快處理時間
    ,並容許作適當的管理控制。關於上文第8段所
    述的專利文件,由於我們將電腦系統設計至可方
    便以電子形式貯存和檢索有關專利文件,即使我
    們對所需的專利文件作出改動,這個系統在貯存
    和提供此等文件供市民查閱等方面所給予的輔助
    基本相同。

  2. 接收英國交來的資料

    我們已與英國專利局安排將其有關最近在香港註
    冊且仍然生效的專利的紀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交予香港,這些資料將成為本地紀錄,並
    為有關專利提供在港的獨立保障。我們須具備電
    腦貯存量來接收這些資料。

  3. 為市民提供較佳的檢索設施和服務

    發明人獲批予專利權之餘,亦有責任將有關發明
    公開。這是所有專利制度的基本概念。因此,所
    有專利制度均會規定,註冊紀錄和專利文件須隨
    時可供查閱。目前,香港市民可查閱受香港保護
    的專利資料,但他們只能利用以文件為主及人手
    方式操作的系統。在現時的系統下,如翻查專利
    資料,至少需時半小時,建議的電腦系統則可在
    一兩分鐘內提供所需的資料,將能大大提高專利
    註冊處為公眾提供的服務。還有,在電腦系統中
    ,兩人或多人(包括市民及知識產權署人員)可同
    時查閱同一項數據,這點在現時的人手操作系統
    下卻無法辦到。

特別考慮

10.我們明白,委員與我們一樣,會盡力減低白花一筆開支的
風險。不過,我們相信本文所述事項應可獲特別處理。無論
有沒有建議中的專利條例草案,我們都必須確保香港根據適
用於本港的國際協定,去履行以下責任-

  1. 繼續保障現有的專利;
  2. 繼續處理新專利的申請;
  3. 對於受香港保護的專利,繼續備存一個備有準確
    和最新資料的註冊紀錄冊;及
  4. 進行這項工作,並在適當時候以簡便方式向公眾
    提供有關資料,以便參考。

如各委員批准採用這個電腦系統,則無論未來我們採用何種
形式的專利制度,我們都會使用這系統來支援該制度的運作
和管理工作。我們會確保,在發展這電腦系統時,若因委員
對該條例草案所作的任何修訂而致影響該系統的成立和運作
,我們一定會將所需修訂納入該系統內。

建議

11.因此,我們相信,編號FCR(96-97)23文件所提建議的基本
理由,是獨立存在,不會因專利條例草案某些具體內容獲得
通過與否而受到影響。在考慮過設立該電腦系統所需的時間
後,我們建議各委員現在批准這個項目,以便新專利制度根
據新專利條例設立後,該電腦系統可開始運作。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七月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