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4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總目710-電腦化計劃
知識產權署
新分目「專利註冊制度電腦化計劃」
總目78-知識產權署
分目001薪金
請各委員批准編號FCR(96-97)23的文件(隨附)內所載的建議。
引言
2.各委員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財務委員會會議席上,
要求政府考慮在專利條例草案制訂之前,應否着手實行專利
註冊制度電腦化的建議。各委員尤其關注會否有白花一筆開
支的風險。
3.本文件提供一些補充資料,供各委員審議。
香港需要一套本地的專利制度
4.目前本港存備一套專利註冊紀錄冊。香港專利註冊處以人
手方式,把英國專利局批予的專利詳細資料,記錄在註冊紀
錄冊上。在香港,專利不會自動獲得保護;專利持有人須向
香港專利註冊處申請,將有關專利註冊。這些專利在香港註
冊後,只要在英國有效,它們在香港都會維持有效。我們估
計約有20 000項以這種方式在香港註冊的專利,現今在英國
仍然有效。
5.我們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向立法局提交專利條例草案。
我們相信,香港應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制訂一套
本地的專利註冊制度。原因如下-
- 根據國際知識產權條約(即>,這條
公約由英國引入,並一直適用於香港;中國已
答應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援引此公約,使
之適用於香港)及世界貿易組織屬下的
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規定,香港有責任立
法保護專利;
- 基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以本身的法律保護專利;及
- 根據現行的專利條例,在香港註冊的專利持有人
現可享有有關的法律權利;由於我們不能繼續依
賴在英國批予的專利,我們須建立我們本身的專
利制度。
6.不過,這並不表示立法局議員必須通過已提交立法局審議
的專利條例草案;而是我們將需要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之前,提供一個法律基礎(最好是採用我們所建議的法律和
行政制度),以便-
- 繼續保護現有專利持有人的法律權利;及
- 讓香港能夠根據現行國際公約的規定和基本法授
予的權力,繼續獨立為新專利提供保障。
國際間採用的主要程序基本上已有所規定
7.世界普遍採用的專利制度的主要程序規定為-
- 接受專利申請、予以處理,並為發明進行註冊或
批予專利;
- 保存一份準確的最新註冊紀錄冊,其中載有專利
和專利申請的詳情,包括持有人或申請人的姓名
和地址、發明的名稱,以及與該專利有關的其他
書目資料;
- 批予專利後,就有關持有人資料和專利地位等方
面的更改事項進行記錄,以編存一份註冊紀錄冊
;及
- 讓市民能夠查閱註冊紀錄冊和專利文件。
香港現行的專利制度已遵照上述大部分主要規定。我們預計
日後任何有關制度仍會遵照這些規定。
8.至於專利文件方面,在香港現行及建議的專利制度下提交
的文件,均依照一套世界標準格式。舉例來說,新制度下就
批予專利而發出文件,以及公布文件的方法和格式,是以世
界知識產權組織所建議的指引為基礎。為配合國際間的做法
,並保持延續性,我們估計日後任何制度下有關專利文件的
主要規定,將會大致相同。
需要裝設電腦系統
9.新的專利條例倘獲制訂,新的專利制度便會根據這條例而
設立。我們建議在考慮過下述各項因素後,透過電腦系統來
實施新的專利制度-
- 需要繼續提供主要程序規定
為了讓我們可提供有關主要程序和文件方面的規
定,我們需要電腦系統的輔助,以加快處理時間
,並容許作適當的管理控制。關於上文第8段所
述的專利文件,由於我們將電腦系統設計至可方
便以電子形式貯存和檢索有關專利文件,即使我
們對所需的專利文件作出改動,這個系統在貯存
和提供此等文件供市民查閱等方面所給予的輔助
基本相同。
- 接收英國交來的資料
我們已與英國專利局安排將其有關最近在香港註
冊且仍然生效的專利的紀錄,在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前交予香港,這些資料將成為本地紀錄,並
為有關專利提供在港的獨立保障。我們須具備電
腦貯存量來接收這些資料。
- 為市民提供較佳的檢索設施和服務
發明人獲批予專利權之餘,亦有責任將有關發明
公開。這是所有專利制度的基本概念。因此,所
有專利制度均會規定,註冊紀錄和專利文件須隨
時可供查閱。目前,香港市民可查閱受香港保護
的專利資料,但他們只能利用以文件為主及人手
方式操作的系統。在現時的系統下,如翻查專利
資料,至少需時半小時,建議的電腦系統則可在
一兩分鐘內提供所需的資料,將能大大提高專利
註冊處為公眾提供的服務。還有,在電腦系統中
,兩人或多人(包括市民及知識產權署人員)可同
時查閱同一項數據,這點在現時的人手操作系統
下卻無法辦到。
特別考慮
10.我們明白,委員與我們一樣,會盡力減低白花一筆開支的
風險。不過,我們相信本文所述事項應可獲特別處理。無論
有沒有建議中的專利條例草案,我們都必須確保香港根據適
用於本港的國際協定,去履行以下責任-
- 繼續保障現有的專利;
- 繼續處理新專利的申請;
- 對於受香港保護的專利,繼續備存一個備有準確
和最新資料的註冊紀錄冊;及
- 進行這項工作,並在適當時候以簡便方式向公眾
提供有關資料,以便參考。
如各委員批准採用這個電腦系統,則無論未來我們採用何種
形式的專利制度,我們都會使用這系統來支援該制度的運作
和管理工作。我們會確保,在發展這電腦系統時,若因委員
對該條例草案所作的任何修訂而致影響該系統的成立和運作
,我們一定會將所需修訂納入該系統內。
建議
11.因此,我們相信,編號FCR(96-97)23文件所提建議的基本
理由,是獨立存在,不會因專利條例草案某些具體內容獲得
通過與否而受到影響。在考慮過設立該電腦系統所需的時間
後,我們建議各委員現在批准這個項目,以便新專利制度根
據新專利條例設立後,該電腦系統可開始運作。
工商科
一九九六年七月
Last Updated on 1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