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16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總目43-土木工程署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請各委員批准將承擔額增加1,460萬元,即由5,900萬元增至
7,360萬元,以便委聘顧問來確定全港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
誰屬。


問題

為數5,900萬元的核准承擔額,不足以支付有系統地確定全
港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所需的顧問費及有關開支。

建議

2.土木工程署署長建議將核准承擔額增加1,460萬元,即由
5,900萬元增至7,360萬元,以便進行有系統地確定全港人造
斜坡的維修責任的計劃。這建議獲地政總署署長支持。

理由

3.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委員審議編號FCR(95-96)118的文件
,並批准一筆為數5,900萬元的新承擔額,以委聘顧問有系
統地確定全港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獲核准的承擔額較文
件原先要求的7,080萬元為少,原因是我們因應委員的要求
,答允在預算所需的顧問費時,以2.5作為倍數因子,而並
非以倍數因子3來計算。委員於會上同意,倘招標結果顯示
以2.5為倍數因子屬偏低的數字,則我們應向財務委員會另
行提交文件要求增加承擔額。

4.我們最近已完成有關的招標工作,按競投方式遴選顧問進
行有系統地確定全港人造斜坡的維修責任的研究。獲土木
工程署署長推薦接納的最低價投標書,所提出的總價費用
為5,840萬元,另加按照恒生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計算的
通脹調整,以便按合約的規定,調整各期支付的款項。假
設按照一九九五年三月至一九九六年三月期間恒生消費物
價指數的變動而計算的每年增幅為8.2%,我們估計這項計
劃於四年內為應付通脹而須增撥的款項為470萬元。因此,
經修訂的預算顧問費,以及有關的土地註冊處服務費與應
急費用的總額,將達7,360萬元,較5,900萬元的核准承擔額
超出1,460萬元。我們因此要求委員批准增加核准承擔額,
以便委聘獲選的顧問,盡快展開有關研究。

財政影響

5.根據投標結果及地政總署署長的意見,土木工程署署長估
計,這項計劃的總費用為7,360萬元,分項數字及分期支付
費用詳列如下-


1996-97
百萬元
1997-98
百萬元
1998-99
百萬元
1999-2000
百萬元
總數
百萬元
(a)顧問費13.514.217.418.063.1
(b)土地註冊
處服務費
1.82.22.40.67.0
(c)應急費用
(5%)
0.80.81.00.93.5
總數16.117.220.819.5 73.6

6.現將編號FCR(95-96)118的文件所建議的原本工程計劃預算
費與修訂後工程計劃預算費的分項數字比較如下-


原本
預算費
百萬元
修訂後
預算費
百萬元
(a)顧問費57.463.1
(b)土地註冊
處服務費
7.07.0
(c)應急費用6.43.5

70.873.6

7.關於第6段(a)項,我們以實際競投時接獲的最低投標價,
作為修訂預算費的基礎。增加的570萬元(即較原本預算費
高出9.9%),正反映了我們根據獲推薦的顧問所提出的最
低標價作出估計後,須將預算費予以調高。

8.關於第6段(c)項,減少的290萬元是由於現時已得知顧問費
的實際款額,故可將應急費用由10%減至5%。

背景資料

9.我們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經由編號FCR(96-97)118的文
件將這項目提交予財務委員會,申請建議承擔額7,080萬元
。我們使用3.0作為倍數因子,來估計有關顧問在其本身的
辦事處工作所需的顧問費。委員曾詢問為何在提交的不同
文件中,所使用的倍數因子並不一致。委員並且要求在這
項目中採用2.5作為標準因子-這個因子已在同一次會議所
審議的另一份有關聘請顧問的文件所採用。經討論後,委
員批准按因子2.5計算,將該項工程計劃的承擔額減至5,900
萬元。

工務科

一九九六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