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28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分目787緊急救援基金補助金(整體撥款)


請各委員-

  1. 批准由即時起就緊急救援基金的發放細則,實施一套改善
    措施;及

  2. 授權庫務司根據第17段所述的機制,批准日後修訂建議為
    天災以致家具、傢俬及其他個人財物損毀或大量損失的災
    民發放的新設標準補助金、船隻及漁具修理/更換補助金
    及殮葬補助金的金額。



問題


我們有需要對緊急救援基金為天災災民(如火災、水災、風暴
及颱風)提供援助的發放細則作出改善。

建議

2.我們建議由即時起,就緊急救援基金的發放細則實施下列改
善措施-

  1. 增加對因住宅搭建物不適宜繼續居住/損毀/或須永久遷
    離住宅搭建物的災民發放的家具補助金金額;

  2. 設立一項新的補助金,為家具、傢俬和其他個人財物損毀
    或大量損失的災民提供援助;

  3. 把現時有關漁船和工作船的修理/更換補助金重新分類,
    採用一套同時適用於這兩種船隻的金額基準,船隻大小不
    論,但以機動船隻和非機動船隻為區分;

  4. 把現時就損失蔬菜和損失其他農作物而發放的漁農業補助
    金重新分類,列為同一個補助項目,而在計算發放的金額
    時,須入土壤改良劑和額外人手的費用;

  5. 提高現時(i)損失菌類;及(ii)損失豬隻、家禽、塘魚及海魚
    而發放的漁農業補助金上限,在計算發放金額時,須計入
    額外人手的費用;

  6. 把須由緊急救援基金委員會批准的個別事故特惠補助金的
    金額,由5,000元增至30,000元;及

  7. 殮葬補助金與僱員補償條例脫鈎,並把補助金金額由9,000
    元增至10,700元。

附件建議的新金額載於附件。

3.我們也建議委員授權庫務司批准每年修訂下列補助金的金額

  1. 按照下文第8段所列的建議計算公式,修訂上文第2段(b)項
    的新設補助金的金額;

  2. 根據價格調查的結果(第10段),修訂上文第2段(c)項的船隻
    和漁具修理/更換補助金的金額;以及

  3. 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修訂上文第2段(g)項的殮
    葬補助金的金額。

理由

4.緊急救援基金向因火災、水災、風暴、颱風或其他天災而
需要救濟的人士提供經濟援助,不論受助人的經濟狀況如
何。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為基金的受託人,按照緊急救援
基金委員會的意見,負責管理緊急救援基金。緊急救援基
金的發放細則包括多個類別,有傷亡、住所搬遷/家具/
修葺/地盤平整、更換/修理船隻及漁具、禽畜/農舍/
農作物損壞等項目。

5.我們在一九九六年三月,檢討過緊急救援基金的發放細則
。根據檢討結果,我們認為有需要改善發放細則。下文列
出實施建議改善措施的理由。

增加家具補助金的金額

6.假如災民的住宅搭建物不適宜繼續居住/受損毀/或災民
須永久遷離住宅搭建物,他們可領取家具補助金連同一項
搬遷補助金或修葺補助金。家具補助金是用來減輕災民的
財政負擔,資助他們購置基本家庭用具和個人用品的部分
費用,以重置居所。檢討的結果顯示,目前家具補助金的
金額太低。我們建議參照目前一般物價水平,將現時單身
人士的補助額由955元增至1,525元,而每多一名家庭成員,
增發的補助額則訂為建議金額的50%,合資格的家庭成員
人數最多為六人。

向因天災以致家具、傢俬和其他個人財
物損毀或大量損失的災民發放一項新的
補助金

7.按照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細則的規定,如災民的住宅搭建
物不適宜繼續居住/損毀/或災民須永久遷離住宅搭建物,
可獲發家具補助金及修葺補助金。不過,這些補助金並不資
助因天災以致家具、傢俬和其他個人財物損毀或大量損失的
災民。雖然我們可根據緊急救援基金現行的發放細則,發放
特惠補助金,援助這類災民,但發放這項補助金,每次均需
得到緊急救援基金委員會的批准,令我們不能及時提供援助
。因此,我們建議為這類災民設立一項新的標準補助金。

8.一般來說,災民的家具、傢俬和其他個人財物損毀或大量
損失,他們蒙受損失的程度,不及住宅搭建物嚴重損毀的災
民那麼嚴重。因此,我們建議將新補助金的金額,定為修葺
補助金的三分一,加上發放給失去居所的災民的家具補助金
的全數。我們已根據此原則,計算出載於附件的金額,並建
議日後亦按此原則調整金額。

提供一項同時適用於漁船和工作船的
修理/更換補助金

9.修理補助金用來支付修理損壞的船隻/漁具的費用;倘因
船隻/漁具損失,又或其損毀程度嚴重,而進行修理並不符
合經濟原則,可獲發給更換補助金,支付更換船隻/漁具的
費用。

10.由於大部分工作船均在150擔以上,所以不宜再用工作船
的大小來界別。現建議只訂定一套補助金的最高金額,同時
適用於不同大小的漁船和工作船,但仍以機動船隻及非機動
船隻為區分。我們根據過去五年的買賣紀錄和價格調查,建
議將更換/修理補助金的最高金額,定為約相等於或高於大
型工作船的現有最高補助金額。至於日後每年調整有關金額
方面,我們建議按照漁農處處長及海事處處長定期進行的價
格調查的結果,調整船隻及漁具的修理/更換補助金的最高
金額。

一項因損失蔬菜和農作物而發放的補
助金

11.漁農業補助金為受天災嚴重影響的漁民和全職真正以務農
維生的農民提供援助。現有關於損失蔬菜和農作物的補助金
發放細則過於繁複,我們建議簡化某幾項補助金,將現有「
蔬菜」、「稻米及穀類」、「鮮花」及「果樹」等四項補助
金合併為一項補助金,稱為「蔬菜及其他農作物」補助金。
此外,我們亦建議將兩項重要的費用包括在農場復業的開支
,即(i)土壤改良劑的費用,因為土壤改良劑是復耕農地所需
的其中一種主要物料,及(ii)復耕前清理和準備農地所需的額
外工人費用。

12.為了確保沒有人會因補助金重新分類而獲得較少款額的補
助,我建議將新補助金的最高金額,定為相等於現時「蔬菜
」補助金的最高金額,原因是這項補助金的金額在上述四項
補助金中屬最高。

提高就損失菌類而發放的補助金上限

13.關於就損失菌類而發放的漁農業補助金,我們建議在計算
發放的金額時,須計入額外人手的費用,但無須計入土壤改
良劑的費用,因為菌類是在發泡膠而非泥土上生長。

提高就損失豬隻、家禽、塘魚和海魚而
發放的補助金上限

14.我們亦建議在計算有關的漁農業補助金上限時,須計入飼
養豬隻、家禽、塘魚和養殖海魚的人士因農場/海魚養殖場
復業而需要額外人手的費用。

增加須由緊急救援基金委員會批准的特
惠補助金的金額

15.對於不列入標準補助範圍內,但有充分理由獲得經濟援助
的天災災民,現可獲發放特惠補助金。根據緊急救援基金現
行的發放細則,發放5,000元以上的特惠補助金,須由緊急救
援基金委員會酌情決定,而金額低於該數額的特惠補助金,
則由受託人決定發放。考慮到一九七一年實施特惠補助以來
因通脹而累積的價格增幅,現建議將須由緊急救援基金委員
會批准的個別事故特惠補助金由5,000元增至30,000元,以簡
化發放程序。

殮葬補助金與僱員補償條例脫

16.葬補助金是用以支付死者的殮葬費用。一九九一年三月
,各委員透過編號FCR(90-91)177的文件,批准將緊急救援基
金項下的殮葬補助金的金額,定為與僱員補償條例規定發放
的金額一致,而有關金額是根據最經濟的殮葬費用來計算。
不過,按僱員補償條例發放的殮葬費和醫療費的最高金額,
已合併為一項最高補償額。由於不能將殮葬費和醫療費分開
計算,故我們認為不適宜繼續將殮葬補助金與僱員補償條例
所訂的最高金額掛鈎。我們經考慮一般殮葬所需開支和歷年
的價格增幅,建議將殮葬補助金由9,000元增至10,700元。

授權安排

17.我們建議各委員授權庫務司按下述方式,批准日後每年修
訂以下補助金金額:根據上文第8段所建議的方法,修訂第2
段(b)項所建議的新標準補助金;根據漁農處處長和海事處處
長進行價格調查的結果,修訂有關漁船及漁具的修理/更換
補助金;以及按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修訂殮葬補助
金的金額。庫務司會繼續行使財務委員會於一九七九年八月
和一九九一年三月,分別透過財務委員會文件B.49和FCR(90
-91)177所授予的權力,參照生活指數的變動來修訂其他項目
所發放的金額。

財政影響

18.關於實施上文第2段的建議,根據過去數年的個案數目計
算,估計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須支付的額外開支約為446萬
元,其分項數字如下-

百萬元
(a)提高家具補助金的金額 0.41
(b)因家居用品等損毀及嚴重損失而發放
的新補助金
0.65
(c)提高漁農業補助金的金額3.40
總計4.46

關於實施上文第2段(c)項及第2段(g)項的建議,估計為訂定一
套適用於漁船和工作船的更換/修理補助金金額,以及把殮
葬補助金由9,000元增至10,700元,僅會產生輕微的財政影響
。至於第2段(f)項所建議把須由緊急救援基金委員會批准的特
惠補助金的金額提高,則並無額外的財政承擔。

19.根據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所
發放的殮葬補助金額,是與緊急救援基金的補助金額掛鈎。
我們估計在提高緊急救援基金的殮葬補助金金額後,將令上
述兩個計劃於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開支增加385,000元。

20.我們已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的預算內預留撥款,以支付
這些建議的費用。

背景資料

21.一九六二年,立法局制訂社會救濟信託基金條例(香港法
例第1103章),以便設立稱為「社會救濟信託基金」的信託
基金。該基金的款項,包括六十年代初市民為協助及救濟
因四宗天災蒙受損失的人士所給予的捐款的未支用結餘,
以及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所收到來自市民的其他捐
款。該條例並規定成立社會救濟信託基金委員會,以管理
該基金。上述條例、基金和委員會於一九七三年分別重新
命名為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緊急救援基金及緊急救援基金
委員會。

22.緊急救援基金在一九六二年設立時,收入大部分是來自
社會人士的捐款。一九七二年,財務委員會同意只要有需
要,該基金應由政府一般收入提供款項。過去數十年,由
於並無接獲來自市民的捐款,該基金已全部由政府一般收
入提供款項。

23.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為暴力罪行的受害人或其受供
養家屬(若屬死亡個案)提供特惠賠償,不論該家庭的經濟
狀況為何。

24.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為交通意外受害人或其尚存的受
供養家屬(若屬死亡個案)提供迅速的財政援助,不論其家
庭的經濟狀況或意外原因為何。

生福利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FCR(96-97)28附件

現行及建議付款金額的比較

付款項目現行金額建議金額
1.因住宅搭建物
不適宜繼續居
住/損毀/或
須永久遷離住
宅搭建物而獲
發的家具補助
金(最多只發給
六名家庭成員)


(a)單身人士

(b)2人家庭

(c)每多1名家
庭成員

955元

1,430元

480元

1,525元

2,285 元

765元

2.災民因家具
、傢俬及其他
個人財物損壞
或大量損失而
獲發的補助金
------(a)單身人士:
2,335元

(b)2人家庭:
3,900元

(c)3人家庭:
4,790元

(d)4人家庭:
5,795元

(e)5人家庭:
6,850元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
7,940元

3.修理或更換
船隻及漁具的
補助金


(A)船隻及漁具
損失或損毀,
而修理費用過
於高昂,繼續
維修不合乎經
濟原則。
-更換船隻或
漁具所需費用
的50%


(a)非機動漁船
或大型工作船
最高可達
57,640元
最高可達
65,000元
(b)非機動小型
工作船
最高可達
56,840元
最高可達
65,000元
(c)機動漁船或
大型工作船
最高可達
115,080
最高可達
119,615元
(d)機動小型工
作船
最高可達
99,590元
最高可達
119,615元
(e)漁具最高可達
10,170元
最高可達
10,170元
(B)船隻及漁具
損毀,而修理
費用並非過於
高昂,繼續維
修仍合乎經濟
原則。
-船隻或漁具
最起碼修理費
用的50%


(a)非機動漁船
或大型工作船
最高可達
32,320元
最高可達
32,500元
(b)非機動小型
工作船
最高可達
22,440元
最高可達
32,500元
(c)機動漁船或
大型工作船
最高可達
53,480元
最高可達
59,808元
(d)機動小型工
作船
最高可達
48,460元
最高可達
59,808元
(e)漁具最高可達
5,090元
最高可達
5,090元
4.損失農作物
或禽畜及魚類
的漁農業補助


(a)蔬菜及其他
農作物
(i)蔬菜
每斗種400元,
最高可達
2,400元(6斗種)

(ii)稻米(及穀類)
每斗種190元,
最高可達
1,710元(9斗種)

(iii)鮮花
每斗種330元,
最高可達
1,650元(5
斗種)

(iv)果樹
每株58元,
最高可達
1,740元(30株)

每斗種835元(包
括土壤改良劑
及額外人手的
費用,分別為
120元及315元)
,最高可達
5,010元
(b)菌類遭損壞的培殖
床每平方米14
元,最高可達
4,060元。
每個農場遭損
壞的培殖床每
平方米14元,
另加315元的額
外人手費用,
最高可達4,375元
(c)豬每頭豬440元,
最高可達2,640元
(6頭豬)
每個農場每頭
豬440元,另加
315元的額外人
手費用,最高
可達4,715元(10
頭豬)
(d)禽畜 每隻雞、鵝、
鴨等12元,最
高可達3,600元
(300隻)
每個農場每隻
雞、鵝、鴨等
12元,另加315
元的額外人手
費用,最高可
達5,115元(400
隻)
(e)塘魚每平方米1.15元
,最高可達3,880
元 (3 370平方米)
所需基本物料
費用每平方米
1.15元,最高
可達7,751元
(6 740平方米),
另加額外人手
費用每平方米0.09
元,最高可達2,205
元。
(f)海魚每平方米526元
,最高可達10,520
元(20平方米)
所需基本物料
費用每平方米
526元,最高可
達10,520元(20
平方米),另加
額外人手費用
每平方米3.15元
,最高可達630
元。
5.特惠補助金 金額5,000元
以上者,須由
緊急救援基金
委員會酌情發
給,其餘可由
受託人決定。
金額30,000元以
上者,須由緊
急救援基金委
員會酌情發給
,其餘可由受
託人決定
6.殮葬補助金9,000元10,700元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