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6-97)29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貸款基金
總目251-房屋
新分目「給予香港教育學院職員的購
屋貸款」


請各委員批准在總目251房屋項下開設一個新分目及一筆3,000
萬元的承擔額,以便為轉職香港教育學院的合資格前教育署
講師人員提供購屋貸款。



問題

香港教育學院需要一筆資金,為轉職該學院的合資格前教育
署講師人員提供購屋首期貸款。

建議

2.教育統籌司建議在總目251項下開設一個新分目及一筆3,000
萬元的承擔額,為合資格的前教育署講師人員提供購屋首期
貸款,有關款項將於需要時提取。

理由

3.根據政府就公務員轉職香港教育學院而作的轉職安排,薪
金在總薪級表第22至33點的講師人員,如轉職香港教育學院
,仍可保留參加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包括首期貸款)的資格。
目前,有55名已轉職教育學院而薪級在總薪級表第22至33點
的前教育署講師人員,符合資格參加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其
中五人已就這項計劃遞交初步申請。

財政影響

4.根據全部55名講師人員的24倍月薪首期貸款額(即最高標準
金額),以及他們目前的薪金水平計算,所需的貸款總額約
為4,500萬元,詳情如下-

人員數目 現時月薪
總額
最高首期
貸款額
首期貸款
總額
55 1,873,855元 24倍月薪 44,972,520元
約4,500萬元

不過,我們並不預期所有合資格的人員同時申請最高首期貸
款額。因此,我們建議的承擔額為3,000萬元,即上述金額的
三分之二。我們估計這筆款項將足以為這些人員提供房屋首
期貸款。這筆貸款的還款方式與公務員的方式相同,即分期
每月攤還本金和利息,年期最長為十年。

5.香港教育學院會運用其現有的資助金,就轉往該學院任職
而職級為總薪級表第22至33點的合資格講師人員,支付自置
居所津貼。

背景資料

6.一九九四年九月,香港教育學院接管教育署轄下四間教育
學院和語文教育學院。教育署初時將全體有關職員借調往香
港教育學院,為期一年。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七日,行政局通
過一項為轉職香港教育學院的講師人員而設的修訂轉職方案
。這項方案包括給予取消職位條件、轉職獎勵金和保留參加
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的資格。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財務
委員會透過編號FCR(94-95)109的文件批准新的承擔額,以便
向須根據取消職位條件退休的講師人員發放有關款項,並向
轉職香港教育學院的講師人員發給轉職獎勵金。

教育統籌科
一九九六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