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64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九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
時 間 :下午四時三十五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田北俊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李永達議員
    唐英年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朱幼麟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一)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法律顧問(一)
助理法律顧問(二)助理法律顧問(四)
助理法律顧問(五)總主任(申訴部)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18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會議紀錄英文本第(5)項議
程第一段第二行出現打字錯誤,"convention"一字實應為
"conviction"。

除作出上述修正外,該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涉及調高收費的附屬法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政府當局已答允議員的要求,
將會就涉及調高收費及收回成本原則的附屬法例向立法局
提供載有成本分析資料的參考資料摘要。

(b)向立法局提供政府報告/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報告,他已向署理布政司轉達議員的意見
,即政府當局在向立法局提供報告方面應採取合作的態度
而非一如目前般,似乎受到壓力(例如議員可能會引用《立
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才就範。政府當局作出解釋,表
示初期擔心有關屯門公路塌石意外的三份報告一旦公開,
即會影響死因裁判官進行的研訊及契約上規定的責任。不
過,當局徵詢法律意見後,已同意發表該等報告。

(c)《中央銀行雙邊回購協議》

財經事務委員會主席黃震遐議員匯報,事務委員會曾要求
財政司在立法局會議上作出聲明,但財政司並無作出聲明
,只就此事致函黃議員,該函已於席上提交(見附錄I)。財
政司在其覆函中表示,現時及日後的雙邊協議均在他知悉
及獲得他支持的情況下簽訂的,而有關的法律安排已由香
港金融管理局首席法律顧問審核。黃震遐議員在回應內務
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他認為財政司所作出的保證可以接納

法律顧問在回應黃震遐議員時指出,從憲制角度觀之,該
函已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行政機關已承認其所須承擔的
責任。

涂議申議員及數位議員認為該函應記錄在案,以備日後參
照。秘書長就此事回應時表示,所有與委員會討論事項或
處理事務有關的文件均會存入立法局圖書館,而財政司該
份函件稍後將會編入內務委員會及財經事務委員會的紀錄
內,然後存入立法局圖書館。

(3)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提交立法局
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4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所載列的附屬法例大多是關於認
證香港法律的中文文本。

議員支持該報告所載列的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32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5)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交
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告

(a)1995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7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向擬議的位置連贏投注
徵收博彩稅,並對本地賽事的海外投注,按較低稅率徵稅

法律顧問在回應黃震遐議員時表示,一如立法局參考資料
摘要第8段所載,任何因減低海外投注的博彩稅稅率而得
到的利益,將會撥歸有關海外國家的政府所有。

對於陳鑑林議員就有關文件第6段所作的查詢,法律顧問
解釋,訂立規例屬於日常工作,政府當局近年的政策是
把此項權力由總督會同行政局轉授予有關的政策科司級
官員。此項安排並不會影響立法局監察附屬法例的權力

涂謹申議員表示希望獲取更多有關政府在擴大博彩形式方
面所採政策的資料,他將與法律顧問聯絡,並會在下次例
會作出匯報。

(b)地產代理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6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目前已收到多份有關上述條例草案的意見
書,該草案將會影響地產代理業人士。他建議成立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議
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何承天議員、夏佳理議員、陳偉
業議員、李華明議員、涂謹申議員、陳鑑林議員及顏錦全
議員。

(c)1995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8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有關的文件,並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
在容許政府在已訂立免卻雙重徵稅的雙邊安排的情況下,
對以本港為基地的航空公司源自海外的收入徵稅。

夏佳理議員表示需要更多時間研究草案的技術問題,並建
議押後一至兩星期才對草案作出決定,其他議員表示贊同

在回應何俊仁議員時,楊孝華議員表示已徵詢業內人士的
意見,他們並無對草案表示關注。

(6)將於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會議
上處理的其他事項

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

1995年土地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上述條例草案已於九五年十
一月十七日獲得內務委員會的支持,並將於九五年十二月
六日恢復二讀辯論。

(7)將於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
會議上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9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規定以口頭
答覆,14項規定以書面答覆)。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
將於九五年十二月五日舉行的下次會議上討論立法局會議
上質詢時間的長短。為更有效地利用質詢時間,他建議議
員倘要求當局提供統計資料,便應提出規定以書面答覆的
質詢。部分議員亦建議政府當局在口頭答覆時以附件形式
提供此類資料,使該等附件成為立法局議事錄的一部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i)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第48A條提出的決議
案--由教育統籌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9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的報告,該報告應與隨立法局94
-95年度第CB219號文件發出的教育統籌司演辭擬稿一併審
閱。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ii)根據《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第360章)第40條提出
的決議案-- 由教育統籌司提出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5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有關報告及隨上述立法局文件發出的
教育統籌司演辭擬稿。他表示,議員即使批准上述決議案所
載的調高收費建議,亦不表示必須通過政府當局即將根據
《肺塵埃沉著病(補償)條例》所提出的另一項決議案所載
,有關調高建造業所須繳交款額的建議。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決議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擬修正上述兩項決議案,須
在九五年十二月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d)「減少柴油車輛排放的廢氣」議案辯論--由劉
健儀議員提出

議員察悉劉健儀議員已改良其議案的措辭。

(e)「老年退休金計劃」議案辯論--由李卓人議員
提出

議員察悉李議員的議案措辭已於上次會議上審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擬修正上述兩項議案,須在
九五年十二月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8)預先就九六年一月十日立法局會議
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陳榮燦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b)「填海工程」議案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葉國謙議員已撤回上述議案。黃秉
槐議員所提出就「檢討香港工業安全」進行的議案辯論,
經抽籤後獲編配該個辯論時段。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就上述兩項議案及修正作出預告的
截止限期分別為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及九五年一月三日。

(9)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預備工作委員
會建議還原先前根據《人權法案條例》予以廢
除或修訂的六條條例的條文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84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何俊仁議員簡介上述議題,並要求內務委
員會支持載於上述文件第7段事務委員會提出的兩項建議
,即方案(a)及(b)。

何俊仁議員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事務委員會未
有考慮在立法局會議上提出決議案,以取得立法局對該等
建議的支持。

倪少傑議員反對該等建議。上述議題與預備工作委員會的
建議有關,而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又仍未審議該等建議
。此外,該等建議的辯論及表決事宜在立法局會議上進行
,應比在內務委員會會議上進行較為適當。

陳鑑林議員表示,倘決定去函英國政府,函中亦應要求英
國政府澄清另外四項問題(見附錄II)。涂謹申議員對陳鑑林
議員所提出的第(2)及(4)項問題表示有所保留。

楊孝華議員建議,為求能對有關議題抱持正確的觀點,應
同時直接要求中國或預備工作委員會澄清該六條條例中哪
些條文違反基本法。議員察悉李柱銘議員的意見,指由立
法局去函預備工作委員會或許不太恰當,而且該委員會亦
即將解散。

劉漢銓議員認為立法局不應牽涉入任何最適宜由英國政府
及香港政府解決的事宜。

經過討論後,議員商定由民政事務委員會擬備一份分別寄
交香港政府、英國政府及預備工作委員會的函件擬稿,供
內務委員會再加審議。陳鑑林議員及楊孝華議員所提各項
問題亦應納入該函件擬稿內。

劉慧卿議員建議邀請預備工作委員會成員直接會晤立法局
議員,商討此事。議員在回應時同意在寄交預備工作委員
會的函件中提出此項要求。法律顧問在回應劉漢銓議員時
表示,由立法局及其轄下委員會去函預備工作委員會,在
憲制上並無不對。立法局以往亦曾致函香港以外的其他官
方及半官方組織。

(10)其他事項

(a)九五年十二月八日舉行的布政司簡報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布政司建議向議員簡報有關「與中國
接觸的事宜」。她亦會因應議員的建議,在會上就中英聯
合聯絡小組及政府聯絡處的工作進度作出回應。

(b)內務委員會派遣代表團前往日內瓦列席聯合國
禁止酷刑委員會於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舉行的聽
證會

涂謹申議員簡報代表團的工作。他對於該聯合國委員會的
聽證會時間短促,並不容許在會上提出有關香港的具體問
題及進行商討,表示失望。代表團所提交的書面報告將會
盡快以傳閱方文件方式送交各議員省覽。

廖成利議員建議秘書處就應否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於來
年舉行的聽證會一事,提供資料供議員審議,並作出所需
的準備安排。其他議員對該建議表示贊同。

(c)提議內務委員會於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召開特別
會議討論成立專責委員會研究有關輸入勞工事宜
的建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考慮內務委員會應否於九五年十二
月八日召開別會議,討論有關成立專責委員會的建議。

李柱銘議員簡介上述議題,並請其他議員參閱載有何敏嘉
議員及曾健成議員所提建議的文件,該文件已於席上提交
(見附錄III)。何敏嘉議員作出補充,謂鑑於此事緊急,及
為使有關的決議案能趕及在聖誕及新年休會前的九五年十
二月十三日立法局會議上提出,他欲取得內務委員會的同
意,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卻遵守作出所需預告的規定。該決
議案旨在要求立法局批准任命一個專責委員會,並授權其
行使由《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他在
回應部分議員時表示,將有關上述建議的討論放在內務委
員會於九五年十二月八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上進行的原因,
是給予充分的預告時間,以方便議員進行審議。

田北俊議員懷疑內務委員會有否需要召開特別會議,原因
是人力事務委員會已安排於九五年十二月五日舉行特別會
議,讓全體議員商討此事,並予以跟進。

梁耀忠議員建議人力事務委員會於九五年十二月五日的會
議結束後,於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向內務委員會提交有關應
否成立專責委員會進一步跟進此事的建議。

夏佳理議員告知議員,在立法局上一屆會期內,立法局曾
授權一個專責委員會及保安事務委員會行使由《立法局(權
力及特權)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命令有關證人出席應訊及
提供所需的文件。

陳偉業議員認為專責委員會與事務委員會在成員組合及職
權範圍兩方面均不相同。

何承天議員及周梁淑怡議員認為並無需要在九五年十二月
八日召開特別會議,原因是有關應否成立專責委員會一事
,將須交由立法局進行辯論。

內務委員會因應周梁淑怡議員的建議,就應否於九五年十
二月八日召開特別會議一事進行表決。結果有16人支持、
7人反對及5人棄權。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表示,內務委員會將於九五年十
二月八日在財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特別會議,討論由
何敏嘉議員及曾健成議員提出的建議。

會議於下午六時零三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