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8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十七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
時 間 :下午四時四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因事缺席者: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黃宜弘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一)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助理法律顧問(一)
助理法律顧問(二)助理法律顧問(三)
助理法律顧問(四)公共資訊總主任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二月二日上次會議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1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立法局轄下委員會的運作

議員察悉一份題為「立法局轄下委員會的運作」的立法局
95-96年度第HB621號文件已於九六年二月五日送交各議員

(3)九六年二月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
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2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表示第4項附屬法例是
關於調高與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程序有關的各項事宜
的收費。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當日缺席會議的夏佳理議員擬建議成
立一個小組委員會研究第4項附屬法例。周梁淑怡議員提
議,其身為主席負責研究若干項土地註冊費用規例的小組
委員會可將第4項附屬法例納入其審議範圍,其他議員對
此議表示贊同。議員審悉該小組委員會將於九六年二月十
二日舉行下次會議。

議員支持該報告所載餘下各項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29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而1995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現可展
開工作。

(5)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a)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5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
多項建議,並提出若干項重要的政策問題。他建議成立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
同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梁智鴻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
申議員、吳靄儀議員、顏錦全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

(b)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84號文件)

法律顧問在簡介有關的文件時請議員特別留意,按照現行
的安排,人民入境管理隊人員須將被拘捕的人解往警署,
而根據條例草案所訂的建議,管理隊人員有權選擇如何處
理被捕的人,毋須交由警方按程序處理。他建議成立條例
草案審議委員會研究該草案,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
意加入該審議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劉慧卿議員、涂謹
申議員、葉國謙議員及吳靄儀議員。

(6)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處理
的尚待商討事項

(a)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東京三菱銀行條例草案

東京三菱銀行(附屬公司合併)條例草案

議員察悉上述兩條已由李國寶議員提交的條例草案將於九
六年二月十四日恢復二讀辯論。

(b)其他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在該次立法局會議上或會就周
梁淑怡議員所提有關下文議程第7(b)項的九項附屬法例的
議案進行若干次點名表決,他徵取議員的同意,讓他提出
一項將各次表決鐘聲的時間縮短為一分鐘的議案。各議員
贊同該項安排。為了讓未有出席是次會議的議員得悉此事
,秘書處將會向全體議員發出通告,知會上述安排。

(會後補註: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74號文件已於九六年二
月十日發出)

涂謹申議員表示,鑑於部分議員提出意見,他會撤銷其原
定於九六年二月十四日立法局會議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所提議案的預告。該項決議案將會在九六年二月十
三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上討論。他會視乎討論結
果如何,考慮是否在九六年三月十三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
出該項議案。

(7)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研究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12號文件)

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梁智鴻議員簡介上述報告,他告
知議員政府當局已答允會回覆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所提的
一項次要問題,即草案所訂使所有在補償計劃下的肺塵埃
沉著病患者,無論其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如何,均可獲得
2,100元(作為對傷痛和喪失生活情趣的補償)的建議,其生
效日期可否追溯至該條例上次在一九九三年七月作出修訂
之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建議該草案在九六年三月十三
日恢復二讀辯論,議員表示贊同。

(b)研究七項於九六年一月十日及兩項於九六年一
月十七日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37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周梁淑怡議員作出匯報。小組委員會建議
,除《商船(海員)(費用)規例》之下與外國海員有關的收費
項目外,根據其餘各項附屬法例提高收費的項目均應廢除

周梁淑怡議員回應何承天議員時表示,當局提高簽發職業
介紹所牌照(上述文件第17段)的理由是要收回全部成本。
小組委員會建議廢除該項規例。

(c)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 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小組委員會的限額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39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向議員簡介小組委員會的建議,在16個條
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小組委員會限額中,撥出一個名額專
供研究附屬法例之用。

議員通過該項建議,並察悉雖然展開工作的條例草案審議
委員會最多只有15個,但如情況有此需要,可能會有超過
一個小組委員會同一時間運作。

(d)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在公眾
地方展示宣傳品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732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
表示事務委員會察悉有現任立法局議員及其政黨未經許可
而在公眾地方展示政治宣傳品這一當前問題。身為立法者
,各議員更應遵守現時須先經地政專員批准始可在公眾地
方展示政治宣傳品的規定。政府當局已向議員保證會檢討
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物品的申請的處理程序,並對未經許
可展示宣傳物品加緊採取執法行動。此外,當局又承諾於
一九九六年五月向事務委員會報告有關進展,而在此之前
,會考慮發信給各政黨,特別促請他們拆除未經許可而在
公眾地方展示的政治宣傳品。

曾健成議員表示,由地政專員處理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
的申請需時甚久。身為民選議員,尤其是該等在九個新功
能組別當選的議員,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物品無疑是與分
布全港各區的選民保持聯絡,以及通知選民他們的辦事處
地址及所辦活動的一種有效方法。

葉國謙議員支持曾議員的意見,並表示應考慮公眾的利益
,而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是向公眾散布消息的最實際可
行及所費不多的方法。

梁耀忠議員指出,有若干資料(例如議員的電話查詢熱線)
是不准在公眾地方展示的。他表示,由於有關在公眾地方
展示宣傳品的現行法例是在很久以前制定,因此未能顧及
近年的政治及社會發展。鑑於現行法例沒有足夠的規定,
政府當局實際上已容許未經許可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的
情況。

其他贊成梁議員見解的議員表示,現時有未經許可而在公
眾地方展示宣傳品的情況出現,應歸咎於政府當局所採取
的繁複程序,而非議員刻意蔑視法律。

雖然陸恭蕙議員承認現行法例或許不合時宜,但她表示這
亦不可作為觸犯法例的借口。她建議各議員應遵守法例,
等待政府當局推出改善措施。吳靄儀議員亦贊同此建議,
並告誡其他議員切勿就此事作出任何會向公眾傳達錯誤信
息的決定。

雖然單仲偕議員贊同在批准有關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的
申請時,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應為公眾安全,然而,他詢問
該等宣傳品的內容又應否由地政專員檢查。鄭家富議員表
示,由政務專員出任批核人員或會更為適當。

陳偉業議員表示,立法局與政府當局已就此事磋商兩年之
久,但仍未有多大的進展。有鑑於此,部分議員關注,倘
有關申請程序的改善工作一再拖延,將會侵犯發表意見的
自由。

有關劉慧卿議員就上述文件第7段所提的意見,司徒華議員
回應時表示,他不贊同在等待政府當局推出改善措施期間
,必須將現時未經許可而展示的政治宣傳品拆除。部分議
員對此意見表示贊同。

議員同意有關此事的進一步發展應交由該事務委員會跟進
,並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向布政司提出下述事項:

  1. 政府當局應訂立一套制度,以便加快處理有
    關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品的申請,並制訂批
    核該等申請的指引及準則;及

  2. 要求政府當局暫緩採取若干執法行動,包括
    發信給各政黨,要求他們拆除現時在公眾地
    方展示的宣傳品,直至完成上文第(i)項所提
    述的工作為止。

(8)其他事項

(a)研究現行法例真確中文本小組委員會新成員
組合

議員通過鄭家富議員加入成為小組委員會的成員。

(b)內務委員會就區永祥及黃銓明一案成立的代
表團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40號文件)

劉慧卿議員代表當時不在會議席上的代表團團長楊孝華議
員作出匯報。她請其他議員參閱有關的文件,該文件載列
自上次於九五年十二月八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匯報後的最
新情況,及代表團於九六年二月一日舉行會議的結果。

議員通過代表團的建議,由內務委員會主席再次致函菲律
賓總統及菲律賓首席法官,敦促他們加快該上訴案件的審
理程序。他們又察悉代表團將於三月份再次舉行會議,檢
討當時的情況及策劃下一步行動。

(c)行政局就爛角咀四十萬伏特輸電系統所作的
決定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有關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電」)爛角咀四十萬伏特輸電系統的背景資料。鑑於高
壓電纜可能會對附近居民的健康造成不良的影響,衛生事
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兩個事務委員會」
)自上一屆立法年度開始,已就更改電纜線路的可行性,與
政府當局、中電及受影響的居民進行討論。兩個事務委員
會於九六年一月三十日舉行的聯席會議上,商定由兩個事
務委員會要求直接會晤行政局議員,以反映他們對此事的
意見。然而,兩個事務委員會的成員得悉行政局未待作出
與兩個事務委員會的成員舉行會議的安排,已於九六年二
月六日的會議上就此事作決定,他們對此表示失望。他就
應如何採取進一步行動徵詢議員的意見。

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陸恭蕙議員補充謂,出席九六年一月
三十日聯席會議的政府當局代表及中電代表均知悉議員已
決定在行政局就此事作出任何決定前,向其提交意見書,
並要求與各行政局議員舉行會議。此外,他們亦知悉由資
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擬備的意見書擬稿可約在一星期內
備妥。

助理秘書長(一)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告知議員,在九六
年一月三十日的聯席會議後,立法局秘書處已告知行政局
秘書處有關兩個事務委員會要求與各行政局議員舉行會議
一事。

議員非常關注行政局不理會兩個事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舉行
會議的要求而自行就此事作出決定。吳靄儀議員關注行政
局與立法局之間的關係,並要求向布政司提出此事。陸恭
蕙議員建議該份意見書擬稿發給兩個事務委員會的成員置
評後,應再送交行政局,並要求與該局舉行會議。此外,
議員亦應要求行政局重新考慮其所作的決定。

經一輪討論後,議員贊同內務委員會主席所提出的下述建
議:

  1. 由環境事務委員會主席致函行政局非官守議
    員召集人王䓪鳴議員,要求行政局議員與兩
    個事務委員會的成員舉行會議,並要求行政
    局重新考慮其於九六年二月六日所作的決定
    。此外,兩個事務委員會所提交的意見書亦
    應送交行政局審覽。
    (會後補註:該函件已於九六年二月十三日發出)

  2.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布政司及王䓪鳴議員
    ,轉達各議員對行政局處理該事的方法的深
    切關注。

    (會後補註:該兩封函件已於九六年二月十二日
    發出)

(d)香港-歐洲議會議員友好組織派遣代表團於九
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至二十七日訪問倫敦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關於議員要求代表團在訪問倫敦期
間會晤英國首相及英國高級官員一事,代表團仍未收到回
覆,故會於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星期一)的會議上要求總督
給予協助。議員察悉此事。

會議於下午六時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