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2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三日(星期五)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鵬飛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宜弘議員
    鄭明訓議員
    朱幼麟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叔清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署任)副秘書長
助理秘書長(一)助理法律顧問(一)
助理法律顧問(二)助理法律顧問(三)
助理法律顧問(四)助理法律顧問(五)
總主任(申訴部)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8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號文件)

(a)九五年十月十一日(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
期)提交立法局的附屬法例

(b)九五年七月五日、十二日、十九日及二十
六日(一九九四至九五年度會期)提交立法局
的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並闡釋議員審議附屬法例
的制度。法律事務部已就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至十月六日
期間刊登憲報的105項附屬法例,以及立法局上一屆會期
結束前提交立法局的49項附屬法例,擬備報告。後述49項
附屬法例的審議限期經已延展至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的立法局會議。鑑於有待審議的附屬法例數量龐大,以及
有一個代表團要求就1995年港口管理(貨物裝卸區)(修訂)規
例(見該文件附錄IIIc項目6)向議員申述意見,法律顧問建
議議員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等附屬法例。

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
議員、田北俊議員、陳鑑林議員、鄭家富議員、廖成利議
員及顏錦全議員。

(3)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事項

(a)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號CB38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條問題(六條要求口頭答
覆,14條要求書面答覆)。

(b)聲明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尚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通知。

(c)政府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尚未接獲擬提出動議的通知。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 1995年飛機乘客離境稅(修訂)條例草案

  2. 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

  3. 1995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草案

  4. 1995年儲稅券(修訂)條例草案

  5. 1995年氣體安全(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6. 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草案

  7. 1995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8. 1995年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上述各條例草案將於九五年十
月十八日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五年十月二十日的內務委
員會會議上討論。

(e)「非官方議員條例草案」動議辯論--由朱幼
麟議員提出

議員同意向立法局主席建議進行動議辯論時採用下列發言
時限:

發言時間
上限
提出動議的議員
在提出動議時發言及最後答覆15分鐘
就擬議修訂動議作答 5分鐘
(總時間)
發言的其他議員(包括提出修訂動議
的議員)
7分鐘
已獲准重訂其擬議修訂的措辭,以
修訂某項於較早時業經修訂的動議
的議員
另加3分鐘

至於在立法局進行辯論時的發言先後次序,議員贊成沿用
以往的做法。議員如欲發言,除舉手示意外,亦應按下“
發言訊號”按鈕,以確保立法局主席點喚其發言。

議員審悉朱幼麟議員所提動議的措辭,以及李卓人議員擬
對該動議提出的修訂,有關的修訂於席上提交。

內務委員會秘書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提出進行辯論
的動議及修訂動議的最起碼通知期限分別為12整天及5整天
。至於對修訂動議提出的修訂,雖然立法局會議常規並無
規定就此類修訂發出通知的期限,但以往的做法已在立法
局內務守則訂明,此類修訂的最起碼通知期限為3整天。
儘管如此,立法局主席有權就此事作最終決定。

(f)「在本港鼓勵推行全面教育及認識現代文化
(例如電腦文化)的重要性」休會辯論 由黃錢
其濂議員提出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立法局會議常規訂明,除非立法局
主席批准延長發言時限,否則議員合共只有45分鐘時間在
休會辯論中發言。該段時間將會平均分配給擬就該項辯論
發言的議員,而提出休會辯論的議員最少可獲五分鐘發言
時間。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有意發言,應在九五
年十月十六日(星期一)正午十二時前通知秘書處。未能趕
及在截止限期前表明有意發言而仍希望屆時可以發言的議
員,倘若該45分鐘的時段仍有餘下時間,或會由立法局主
席點喚在該時段結束前發言。

(4)九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至二十六日立
法局會議處理事項

(a) 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9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根據一向的慣例,議員在辯論
總督施政報告的立法局會議上只會提出要求書面答覆的問
題。議員察悉上述會議已暫時編排了20條要求書面答覆的
問題(該等問題已於席上提交)。

(b)致謝動議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每位議員的發言時間上限為15分鐘
。倘議員因特殊理由擬於某日發言,須先行知會秘書處。

(5)其他事項

(a)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暫定
會議日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0文件)

議員審悉本年度會期內務委員會各次會議的日期。

(b)修訂立法局會議常規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議員通過載於該文件附件
的決議案擬稿,該決議案旨在對立法局會議常規作出若干
技術修訂。議員又同意要求立法局主席免卻在九五年十月
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該項動議所需的通知。

(c)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成員的擬議選舉方式
及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12號文件)

秘書長向議員講解上述文件,並概述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
會條例第9條所訂該委員會的職能。議員通過該委員會成員
的擬議選舉方式,並同意要求立法局主席批准豁免該項動
議所需的通知,使其可於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的立法局會議
上提出。議員亦察悉有關的選舉將於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舉行。

議員重新確定上一屆立法局內務委員會所達成的協議,即
八名當選的委員會成員必須能夠廣泛代表立法局內不同組
別的議員。

(d)立法局事務委員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號文件)

議員通過上述文件所載,有關成立18個事務委員會及表明
加入事務委員會為成員的各項安排。

馮檢基議員建議,各個事務委員會的正、副主席職位應按
比例編配給分屬不同組別的議員,對此,其他議員一般認
為就推選正副主席的制度訂定規則實有困難,現行由事務
委員會成員相互推選正、副主席的安排應予沿用。然而,
議員或可就此事達成共識。

內務委員會秘書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各事務委員會
、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選舉正、副主席的會議均公開進行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下述各議項原本不在議程之內
,但基於緊急的理由,他同意將其列入議程之內。

(e)立法局會議廳的座位安排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26號文件)

秘書長請議員就上述文件所建議的座位安排發表意見。他
表示,倘擬議安排獲得通過,有關工程可望於九五年十月
二十八日至十一月一日期間完成。

何承天議員表示另有建議,但需先作實地量度,以確定是
否可行。曾健成議員認為何議員的建議可行。議員同意秘
書處應與何議員及曾議員一起研究該項建議,並在徵求立
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批准前,先徵詢各受影響議員的意見

(f)派遣代表團列席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聽證
會的建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30號文件)

由於李柱銘議員當時不在會議席上,楊森議員代表李議員
講解上述事項。他對於給予議員如此短的通知表示歉意,
並解釋該事項何以如此緊急。他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該
文件建議派遣代表團列席於九五年十月十九至二十日在日
內瓦舉行的聯合國人權事宜委員會(以下簡稱「該委員會」
)聽證會。上述文件的中譯本於席上提交(見附錄)。

議員繼而就該項建議發表意見。部分議員表示,由一個全
面直選產生的立法局派遣代表團前赴日內瓦列席該聽證會
,以履行其照顧港人利益的責任,此點至為重要,特別是
此將是英國政府最後一次向該委員會匯報香港的人權狀況
。此外,藉此機會向該委員會及國際社會發出清楚及明確
的訊息,表明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有關方面應在
一九九七年後繼續提交有關香港人權狀況的報告,此點同
樣重要。由於上一屆立法局的憲制事務委員會曾於去年十
一月派遣代表團列席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聽
證會,是次派遣立法局代表團列席有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的聽證會,實恰當不過。

部分議員表示,鑑於過去立法局在此事上一直意見分歧,
而議員又無法在如此短的時間內詳加商議,因此,要求議
員就此項具爭議性的事宜達成共識會有困難。數位議員關
注該代表團的成員組合,以及其能否代表立法局內的意見
。一位議員表示,中國並非該等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故無
責任在一九九七年後就香港人權的狀況提交報告。由關注
此事的議員以個人身分列席聽證會,較派遣立法局代表團
前往更為恰當。一位議員提出另一項建議,即以內務委員
會的名義去函該委員會,反映議員的意見。

法律顧問在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只有身為公民權
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締約成員的國家,才有責任根據該
國際公約向該委員會提交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在總結時表示,議員可用個人身分、事務
委員會、內務委員會或立法局成員的身分列席聽證會。內
務委員會須決定是否正式派遣代表團列席聽證會。

經過一輪討論後,楊森議員建議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派遣
代表團。該代表團的職責應只限於監察由香港政府提交該
委員會的報告,及闡明內務委員會的意見,即有關方面應
在一九九七年後繼續向該委員會提交有關香港人權狀況的
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應何承天議員的建議,著令會議暫停五分
鐘,讓議員考慮上述建議。

(會議於下午四時三十分再次召開)

基於擬議代表團的職責將一如楊森議員所建議,與會議員
同意以內務委員會的名義派遣代表團前赴日內瓦。關於代
表團成員多少的問題,議員同意應具彈性,俾關注此事的
各個議員自由參加。

秘書長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告知議員,秘書處已預留
400,000元,供議員由現時至一九九六年三月底期間作海外
訪問活動之用。下述八位議員表示有意參加該代表團:劉
慧卿議員、陸恭蕙議員、鄭家富議員、張漢忠議員、吳靄
儀議員、黃錢其濂議員及自由黨的一位議員。

經過一輪討論後,楊森議員建議撥款100,000元作為是次海
外訪問活動的津貼,由代表團各成員攤分,其他議員對此
議表示贊成。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屆時將派出一名職
員陪同該代表團。

(會後補註:張漢忠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黃錢其濂議員其後
退出代表團,而自由黨的楊孝華議員則加入。)

會議於下午四時五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八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