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23號文件
檔 號: 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三十一次
會議紀要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四日
時 間 :下午四時四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楊 森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1
助理秘書長3助理法律顧問1
助理法律顧問3助理法律顧問4
助理法律顧問5總主任(申訴)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內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間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按照現時的做法,內務委員會是在
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的財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的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如該日並無財務委員會會議,則
內務委員會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開會,其他的委員會可安
排在內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舉行會議。其他議員對此表示
贊同。

(2)通過九六年六月七日上次會議的
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53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3)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布政司會晤的情況

(a)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討論上述草
案後,他曾與劉千石議員談及其擬決定在條例草案委員會
完成研究工作前恢復草案二讀辯論一事。鑑於此舉會立下
不良先例,劉議員已同意撤回其恢復辯論的預告。因此,
條例草案委員會可繼續研究該草案。

羅祥國議員表示,他原本打算對該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規定收費增幅如超逾通脹率,必須獲得立法局
的批准。鑑於劉議員作出上述決定,他將要求條例草案委
員會討論該等擬議修正案。

(b)條例草案的通過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當局建議條例草案委員會向內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時,採用較靈活的方法,務求有關的條例草
案可在本會期獲得通過。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條例草案
委員會現已採用此方法,如有需要,會先由其主席向內務
委員會作口頭報告,然後再提交書面報告。

(c)英國下議院有關香港事務的辯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據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的最新
消息,英國政府仍未編定在夏季休會之前辯論香港事務的
日期。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會監察事態的發展,並會
繼續告知議員有關此事的消息。

劉慧卿議員建議由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英國政府,促請其
在夏季休會之前就香港事務舉行議案辯論。如下議院舉行
此辯論,則立法局應派遣代表團前往英國。

議員同意一如劉議員所建議致函英國政府。至於立法局派
遣代表團的建議,則應待獲悉有關該辯論的更詳細資料後
,才進行商討。

(d)布政司簡報會

議員同意要求布政司就其最近美國之行向議員作簡報。內
務委員會主席將會向布政司提出此事。

(4)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會
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已於九六年六月七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6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報告所載第2項附屬法例是關於離婚
新訂程序中須繳付的費用,該等程序已藉通過決議案獲得
立法局批准。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報告所載各項附屬法例。

(5)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66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由於法例對審議
期有所規限,為研究附屬法例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須立即
展開工作。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將會討論工作量增加對
秘書處所帶來的影響。為應付增加了的工作量,秘書處會
考慮採取若干可行措施,例如聘用臨時職員等。

李卓人議員對1996年建築物(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的工作進度表示關注。黃秉槐議員回應時表示,條例草案
委員會只需再舉行一次會議,即可完成草案的研究工作。
涂謹申議員匯報,1996年防止賄賂(雜項條文)(第2號)條例
草案委員會剛完成研究工作,並會在短期內向內務委員會
提交報告。

(6)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9號文件)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在草
擬方面並無問題。至於與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一起提交立法局的1996年牙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香港
牙醫學會剛交來一份有關該草案的意見書,該意見書已於
會議上提交(附錄I)。

法律顧問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儘管該兩條草案是
一起提交立法局的,議員仍可決定只支持其中一條草案而
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另一草案。至於該兩條草案應否
一起恢復二讀辯論,則由當局決定。

議員同意支持1996年護士註冊(修訂)條例草案。內務委員
會主席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1996年牙醫註冊(修訂)
條例草案,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同意加入該條例草
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何敏嘉議員、陳婉嫻議員及莫應
帆議員。

(7)將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3)898號文件)

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六項要求口頭答覆及14項要求書面答
覆)。

李家祥議員表示,他已作出預告,表示擬在立法局提出一
項關於「西部走廊鐵路」的質詢。根據編配立法局質詢的
準則,以往獲編排質詢次數最少的議員,將可較其他議員
優先獲得編排。他本已獲編定於九六年七月三日提出該項
質詢,現得鄭耀棠議員同意將其獲編配於九六年六月二十
六日提出質詢的空額轉讓給他,使他可提前於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提出其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他希望內務委員會
通過上述擬議安排。

劉健儀議員告知其他議員,當局已於九六年六月十三日就
西部走廊鐵路計劃向交通事務委員會作簡介。該事務委員
會已成立小組委員會,監察有關計劃的進展,而小組委員
會已訂於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舉行第一次
會議。事務委員會亦已通過一項議案,要求九廣鐵路公司
立即停止批出技術研究合約。在此情況下,她建議李議員
考慮透過小組委員會索取所需的資料,而不是提出要求口
頭答覆的質詢。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根據《內務守則》,只要經內務委
員會同意,議員可不按既定次序提出質詢。他請其他議員
注意,除劉議員所述成立小組委員會外,劉漢銓議員將於
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提出一項要求口頭答覆的相關質詢,
以及立法局將於九六年七月三日會議上進行一項關於「西
部走廊鐵路」的議案辯論。他表示,即使內務委員會贊成
李議員建議的安排,根據《會議常規》(第18(1)(l)條),李
議員可否提出該項質詢,仍須由立法局主席決定。

李家祥議員表示,他已修改其原來質詢的措詞,以免與劉
漢銓議員即將提出的質詢重覆。他和劉議員兩人所提的質
詢最好能同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上提出。
他曾嘗試在交通事務委員會九六年六月十三日的會議上向
當局提出類似的問題,但卻未能獲得滿意的答覆。

助理秘書長3回應劉慧卿議員時表示,已有八位議員登記
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提出要求口頭答覆的
質詢。六個空額已按照登記質詢的先後次序編配給議員,
在登記名單中,詹培忠議員及李家祥議員擬提出的質詢分
佔第七及八位。倘鄭耀棠議員的空額轉讓給李家祥議員,
則受影響的就只有詹培忠議員。不過,詹議員較早前已知
會秘書處對該項安排並無異議。

葉國謙議員建議李議員可就劉漢銓議員同一議題的質詢提
出補充質詢。他補充,由於鄭耀棠議員所提的質詢與工業
安全有關,且近期發生多宗工業意外,議員應有機會就該
議題提出質詢。

副秘書長及助理秘書長3回應議員時作如下表示:

  1. 倘鄭議員撤回其質詢預告而立法局主席裁
    定李議員所提質詢不合乎規程,則於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只會有五
    項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因為就質詢作出
    預告的截止限期已於九六年六月十三屆滿

  2. 倘鄭議員在截止限期前撤回其質詢預告,
    他將不會被視為曾提出一項質詢;

  3. 倘鄭議員將其質詢改為要求書面答覆的質
    詢,該項質詢將按既定的程序處理;及

  4. 倘李議員的質詢被立法局主席裁定為不合
    乎規程,他將不會被視作曾提出一項質詢。

由於鄭耀棠議員同意將其質詢空額轉讓給李議員,其他議
員對有關的安排亦無異議。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議案

(i)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第7條提出的
兩項決議案及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第57(4)
條提出的一項決議案--由教育統籌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8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於九五年七月十四日通過成為法例的《性
別歧視條例》訂明若干類別的性別歧視行為屬於違法。該
法例亦訂明若干例外情況,但該等例外情況在法例制定後
一年將期滿失效,除非立法局藉通過決議案將寬限期再延
長一年。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7條提出的首兩
項決議案並不具爭議性,因其旨在撤銷若干與禁止僱用婦
女在工場及建築地盤清理任何正在運作的機器的危險部分
有關的法定例外情況。法律顧問補充,根據《性別歧視條
例》第57(4)條提出的決議案,旨在延長《婦女及青年(工業)
規例》的寬限期。一如教育統籌司在其演辭擬稿所闡釋,
當局需要更多時間檢討該等規例內的有關條文,包括與宣
布廢除《國際勞工公約》其中一項規定有關的政治考慮因
素。

吳靄儀議員表示,當局應提供更多資料,以助議員研究有
否需要提出延長寬限期的建議。陸恭蕙議員表示亦有同感

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最佳方法是議員將其憂慮透過
小組委員會向當局提出。議員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下列
議員同意加入:何敏嘉議員、陸恭蕙議員、陳婉嫻議員及
吳靄儀議員。

(ii)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第31條、《英國以
外婚姻條例》(第180章)第7條及《婚生地位條例》(第
184章)第3(4)條提出的三項決議案--由保安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67號文件)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各項決議案。

(iii)根據《香港皇室訓令1917至1993年版本(第1及2號)
》提出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內務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及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的會議上研究該項建議。與會者同
意,缺席的議員可於有關的立法局會議舉行當日下午一時
前,向立法局秘書作出預告(以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均可)
,撤回其要求口頭答覆的質詢。不然,該項質詢將被視作
要求書面答覆的質詢。他會以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身分動議
該決議案,議員同意給予支持。

(iv)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3、4及6條提出
的決議案--由工務司動議

議員察悉,為研究上述決議案而成立的小組委員會,會於
會議的稍後時間作匯報。

(v)根據《販毒(追討得益)條例》(第405章)第28條提出
的決議案--由保安司動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70號文件)

議員審悉於會議上提交的有關報告的中譯本(附錄II)。法律
顧問回應涂謹申議員時表示,上述決議案並無提出任何新
政策。議員同意支持該決議案。

(vi)根據《性別歧視條例(1995年第67號)1996年(生效日
期)公告》及《殘疾歧視條例(1995年第86號)1996年(生
效日期)公告》提出的決議案--李卓人議員動議

李卓人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其於會議上提交的函件(附錄III)
。關於《性別歧視條例》及《殘疾歧視條例》若干條文的
生效日期,他表示有關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已由九六年六
月五日延展至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他將於九六年六月二
十六日動議一項修訂有關附屬法例的議案,作用是使該兩
條條例的各項條文可於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開始生效。

議員注意到此議題並無納入是次內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因為李議員仍未就修訂有關的附屬法例正式作出預告,而
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為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涂謹申議員表示,議員先前已同意各項重要的立法建議,
在提交立法局前,須先交由有關的事務委員會討論。議員
所商定的制度亦應適用於附屬法例的研究工作。他關注到
訂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立法局會議上動議的部分議案,
事前並未諮詢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法律顧問表示,在研究
附屬法例時引用該商定的制度會有困難,因為附屬法例的
審議是有法定時限的。劉慧卿議員表示,她雖然贊同商定
的制度有其長處,但卻擔心沉重的工作量會令事務委員會
不勝負荷。無論如何,議員如認為有需要,可成立小組委
員會研究有關的附屬法例。

李卓人議員表示,雖然他未有正式諮詢民政事務委員會,
但他所提出的決議案的效力,與由劉慧卿議員及陸恭蕙議
員所提出、並已由事務委員會討論的議員條例草案的效力
相同。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i)1996年追加撥款(1995-96年度)條例草案

(ii)專利條例草案

(iii)1996年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案

(iv)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草案

(v)1996年幼兒中心(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vii)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第(i)至(vi)項草案將於九六年六
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交由內
務委員會研究 。至於第(vii)項草案,他表示劉千石議員已
告知他,該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七月三日提交立法局,而
非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
三讀

(i)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草案

(ii)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iii)1996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iv)1996年精神健康(修訂)條例草案

(v)1996年進出口(修訂)條例草案

(vi)1996年化學品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vii)1996年儲備商品(修訂)條例草案

(viii)1996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草案

(ix)1996年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x)1996年消費品安全(修訂)條例草案

(xi)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

(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議員察悉他們已於九六年六月七日舉行的上次會議上表示
支持第(i)至(x)項草案,而劉千石議員已撤回其就恢復上述
第(xi)項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所作出的預告。

(f)「僱員再培訓計劃檢討」議案辯論--由曾健成
議員動議
曾健成議員解釋,鑑於近期發生多宗意外,他要求內務委
員會同意讓其將其議案的題目,改為工業安全。

議員察悉,就上述議案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已於九六年六
月七日屆滿,而就該議案提出修正案作出預告的截止限期
為九六年六月十八日。倘內務委員會同意,根據《會議常
規》,內務委員會主席須就曾議員所提經修改的議案及就
該議案提出的修正案,要求立法局主席批准免卻預告。

議員同意支持曾議員的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就此向立
法局主席作出建議。

曾議員表示,在決定其議案的措辭前,他會與分屬不同黨
派的議員進行討論。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曾議員盡快擬妥
其議案措辭,以便給予當局充分的預告。

(g)「落實一國兩制」議案辯論--由李柱銘議員動

議員察悉李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倘擬就上述兩項議案提出修正
案,須在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8)預先就九六年七月三日立法局會議
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西部走廊鐵路」議案辯論

(b)「修改《基本法》」議案辯論

內務 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
告及提出修正案的截止限期分別為九六年六月十四日及九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9)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1996年公共巴士服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10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由於劉千石議員已撤回其擬於九六
年六月二十六日恢復該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所作的預告,
條例草案委員會將會繼續研究該草案。

(b)《1996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1996年郊
野公園及特別地區(修訂)規例)》及《1996年除害
劑(修訂)規例》小組委員會的進一步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568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代缺席的小組委員會主席李華明議員匯報
上述報告所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議員察悉李華明議
員將會動議一項修訂《1996年水務設施(修訂)規例》的議
案。

(c)根據《營運基金條例》(第430章)第3、4及6條
提出關於機電工程營運基金的決議案小組委員
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12號文件)

上述報告的中文本於會議上提交(附錄IV)。內務委員會主
席代當時不在席的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秉槐議員作匯報,表
示小組委員會已決定不支持有關的決議案。

(d)《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排污費)(修訂)規例》
及《1996年污水處理服務(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修
訂)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謝永齡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已於九六年
六月十一日舉行一次會議,並會在九六年六月十九日舉行
下次會議。他會在九六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立法局會議上動
議一項將該等規例的審議期延至九六年七月三日的議案。
議員察悉他們如對該等規例提出修正案,須在九六年六月
二十六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e)《1996年廢物處置(化學廢物處置的收費)(修訂)
規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陸恭蕙議員代當時不在席的小組委員會主席田北俊議員作
匯報,她表示受影響的工商業對提高處置化學廢物收費35%
的建議均表示關注。香港總商會提出增幅只為20%的反建
議,而小組委員會則要求當局提供資料,說明香港總商會
所提建議在本年及未來十年對公共開支有何影響。有關的
資料一俟收到,即會送交全體議員參考。由於小組委員會
過半數成員支持該規例,田北俊議員將會以個人名義動議
一項將增幅由建議的35%減至20%的議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如對該規例提出修正案,須在
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截止限期前作出預告。

(f)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
會及憲制事務委員會報告--有關司法及法律事務
的跨境合作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58號文件)

保安事務委員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和憲制事務委員
會於九六年六月四日舉行聯席會議,該次會議的主席涂謹
申議員表示,各事務委員會的成員均關注到,為中港兩地
有關刑事、民事及商事設立法律架構,以便在法律及程序
方面進行合作的工作缺乏進展。

劉慧卿議員補充,由於此等事宜未能在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獲得解決,當局應按照《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二的規定,
將問題提交中英兩國政府通過協商解決。她建議要求總督
提供協助,進一步與中英兩國政府接觸,以跟進此事。其
他議員對此表示贊同。

(10)其他事項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

陸恭蕙議員向其他議員簡介引致其於九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及五月十三日兩次致函內務委員會主席的事態發展情況。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其因應該兩封函件所採取的行動
,各項行動綜述如下:

一九九五年
十月中
預備工作委員會(預委會)法律小組宣
布其建議(將若干根據《人權法案條
例》經修訂或廢除的法例還原,以
及廢除《新界土地(豁免)條例》及
《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九五年十一
月十五日
一項關於反對預委會所提建議的議
案辯論獲立法局通過。
九六年一月
五日
陸議員致函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
內務委員會討論預委會所提有關廢
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
的建議。
九六年一月
十五日
憲制事務委員會及民政事務委員會
答應舉行特別會議,徵詢非政府組
織對重要的過渡事宜的意見,並將
有關的意見轉達籌備委員會(籌委會) 。該特別會議分別於九六年三月七
日及三月九日舉行。
九六年一月
二十六日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內務委員會各
成員,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管理
委員會)已於九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討
論預委會的建議,並商定由立法局
主席以管理委員會主席身分致函中
國政府,解釋成立管理委員會的背
景,以及表達職員對日後能否受僱
於立法局秘書處的憂慮。
九六年五月
十三日
立法局主席回應陸恭蕙議員在英聯
邦議會研討會上所提出的問題時表
示,他已去函中國政府,但迄今仍
未收到任何回覆,以及有決定不將
該函件送交議員參閱。
九六年五月
十三日
陸議員致函內務委員會主席,要求
將管理委員會主席發出的函件提交
內務委員會。
九六年五月
十三日之後
內務委員會主席與立法局主席和陸
議員商討此事。立法局主席認為不
宜將該函件公開。為回應陸議員的
要求,此事項已納入是次會議的議
程內。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內務委員會所作的任何決定對
立法局主席均不具約束力。由於內務委員會並非討論陸議
員所提建議的適當場合,他建議將此事交由管理委員會研
究。

陸議員表示已收到立法局秘書處職員協商委員會主席於九
六年六月十三日發出的函件。該函件提到:「......正如管
理委員會主席曾公開表示,由於前預委會法律小組建議在
主權移交後廢除《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條例》,職員對
此項建議深表關注,他因而致函籌委會秘書長,向中國政
府解釋成立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的背景,以及表達職員
對日後能否受僱於立法局秘書處的憂慮。我們認為公開函
件的內容不會產生任何有建設性的作用......會受到不良影
響的並非向公眾作公開交代的原則,而是職員日後繼續受
僱的前景......」。陸議員表示,除職員能否繼續受僱的問
題外,她亦關注到立法局秘書處獨立的問題。

秘書長解釋,該函件的目的是要反映職員對此事的意見。
他重申,職員憂慮如此高姿態處理此事,可能會損害職員
繼續受僱的前景。

吳靄儀議員表示,由於管理委員會已代表議員處理此事,
她看不到有任何理由不將該函件送交議員參閱。

楊森議員表示,雖然他關注立法局秘書處獨立的問題,但
他亦尊重職員對於陸議員的要求所表達的意見。他深信管
理委員會主席所發出的函件定能準確反映議員的憂慮,並
建議將此事交由管理委員會作進一步研究。

李家祥議員表示,管理委員會及內務委員會是兩個不同的
場合。由於議員先前已同意應由管理委員會處理此事,陸
議員提出的要求亦應由管理委員會研究。他又認為,議員
應體諒職員的難處,在公開的會議上討論此事或許不太恰
當。

涂謹申議員贊同楊議員及李議員的意見。他補充,管理委
員會的成員應可查閱該函件。

陸議員表示,她亦相信管理委員會主席會準確反映議員的
意見。但她對於何以不能公開該封函件,表示難以理解。
她希望日後能以較佳的方法處理類似的事件,以避免引起
誤解。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將陸議員提出的要求交由管理委員會
研究,議員對此表示贊成。

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九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