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60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倪少傑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缺席委員:

    李國寶議員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家祥議員
    黃偉賢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劉千石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列席職者:

助理秘書長2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1
助理秘書長3助理法律顧問1
助理法律顧問2助理法律顧問3
助理法律顧問4助理法律顧問5
總主任(申訴)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1)通過九六年七月五日上次會議的紀

(請參閱九六年七月十九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90
號文件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10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1996年司法(雜項條文)條例草案

(請參閱兩份為內務委員會會議、分別於九六年六月二十
八日及七月五日發出的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80號及LS191
號文件)

吳靄儀議員表示,當局已同意就委任律師為特委大法官一
事訂立若干指引,其他議員察悉此點。吳議員建議押後對
上述草案作出決定,以待當局制備該等指引。

(3)九六年七月十日及九六年十月二日
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報告(已於九六年七月五、十
二、十九、二十六日;八月二、九、
二十三、三十日及九月十三曰在憲報
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203、210、207、201、200、208、209、
202及213號文件)

法律顧問告知議員,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3號文件所載
的有關日期須作下述修改:

提交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日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若議決延期,則可
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該文件載述22項附屬法例,其中六項涉及加費事宜。

法律顧問表示,其餘61項附屬法例是夏季休假期間在政府
憲報刊登的,並會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提交立法局省覽
。對該等法例作出修訂的限期為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

法律顧問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全部83項附屬法例,議
員表示贊同。議員亦同意將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在立法局
會議上提交省覽的22項附屬法例的審議期延展至一九九六
年十月十六日。下述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夏佳理
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夏佳理議員會參加)、涂謹申議
員、羅祥國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4)條例草案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情
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23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情況報告。

(5)根據《會議常規》第42(3A)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
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行政署長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
二日發出的函件,該函夾附一份重訂的清單,載列有待議
員研究的政府條例草案的先後次序。該函又列明部分條例
草案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的理由。
議員希望當局提供所有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
成為法例的條例草案的詳細資料。

李永達議員表示,鑑於現時在輪候名單上已有多個條例草
案委員會,而在一九九六至九七年度會期亦預期會成立若
干條例草案委員會,以及以條例草案委員會現時的運作模
式,他憂慮立法局能否完成審議所有條例草案的工作,以
趕及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

吳靄儀議員建議將條例草案委員會空額的數目由15個增至
18個。議員察悉該建議會對秘書處的資源造成影響。部份
議員關注到議員本身和政府代表是否有時間出席數目增多
的會議,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會議室設施以舉行會議。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秘書處應擬備有關上一會期議員在條
例草案委員會會議的出席率的統計資料。議員亦同意如該
建議獲得接納,而又需要增加人手時,便應要求當局提供
撥款以達致此目的。此議題將會在下次會議再作討論。

吳靄儀議員質疑在行政署長函件附錄A所載的政府條例草
案重訂先後次序清單中,法律服務立法(雜項修訂)條例草
案為何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通過成為法例。她表
示該條例草案載有複雜的建議,對市民大眾及法律專業界
均會有長遠的影響,因此必須詳加審議。據當局所稱,草
案中屬急切性的條文是關於委任“Senior Counsel”(中文
稱銜待議)(由於主權回歸所致)和若干有助大律師紀律審裁
團運作的技術性修訂。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與當局已就
此事作廣泛的書信往來,並可能很快會就該等問題達成協
議。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亦建議為該條例草案的不同部
分指定不同的生效日期。她建議先行處理較急切的事宜,
而其他較為基本而在先後次序方面不太急切的事宜可以詳
加討論。

內務委員會主席答應向布政司轉達議員所關注的事項和吳
議員所提的建議。

(a)1996年僱傭(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1996年僱員補償(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2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旨在對本港推行已久的
若干法定僱員福利作出具體的改善。待當局澄清草擬方面
的若干問題後,他便會提交進一步報告。

田北俊議員告知其他議員,僱主及僱員方面的代表對於獲
勞工顧問委員會通過、載於上述兩條草案的建議,不表反
對。

(b)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11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申報利益,表示自己是投訴警方獨立監察
委員會副主席。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上述文件時表示,該草案旨在使投訴
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成為法定機構。當局已於一九九六年
七月八日向保安事務委員會簡介該草案,議員當時提出了
多個關於草案內容的問題。

吳靄儀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成
。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周
梁淑怡議員、涂謹申議員、葉國謙議員、廖成利議員及吳
靄儀議員。

(c)專利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99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草案十分重要,因其牽涉多項技術問
題。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議員表示贊成。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倪少傑議
員、黃震遐議員、鄭明訓議員、劉漢銓議員、吳靄儀議員
及單仲偕議員。

(d)平等機會(家庭責任、性傾向及年齡)條例草案
--由劉千石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平等機會(種族)條例草案--由黃錢其濂議員提出
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6號文件)

(e)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5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條分別由劉千石議員及黃錢其濂議
員提交的條例草案,旨在擴大禁止歧視法例的現行範圍。

涂謹申議員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一併研究該兩條條
例草案及由陸恭蕙議員提出的1996年性別及殘疾歧視(雜項
規定)條例草案。其他議員對此表示贊成。下列議員同意加
入該條例草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劉健儀議員、陸恭蕙
議員、李卓人議員、陳婉嫻議員、羅致光議員、廖成利議
員、顏錦全議員及謝永齡議員。

(f)1996年地下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由單仲偕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204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兩條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使立法局可藉
通過決議,修訂由兩間鐵路公司各自釐定及在憲報公布的
乘客費用。由於該兩條草案的建議對政策作出重大修改,
他建議成立條例草案委員會研究該等草案。

議員察悉當局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舉行的交通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簡介該等草案。他們同意現時應成立條例
草案委員會,並將其置於輪候名單上。下列議員同意加入
該條例草案委員會:劉健儀議員、陳鑑林議員、陳榮燦議
員、陳婉嫻議員、鄭明訓議員、羅祥國議員、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顏錦全議員及單仲偕議員。

(6)將於九六年十月二及三日立法局會
議處理的事項

總督施政報告及就總督施政報告而舉行的質詢
總督時間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總督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二日
發表施政報告,並會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三日答覆議員就此
提出的質詢。

(7)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委員會/小
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報告
--就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生退休一
事進行研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21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匯報事務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他表示,事務委員會不滿當局就有關梁銘彥先生突然退休
一事所作的解釋,以及其拒絕透露批准豁免通知期,使梁
先生可即時離職的來龍去脈。事務委員會關注到此舉剝奪
市民了解此宗重大事件的權利,而此事可能對公眾利益有
損。因此,事務委員會建議透過專責委員會或事務委員會
就此事進行研訊。

議員普遍贊成就此事進行研訊。周梁淑怡議員屬意採用快
捷的方法,由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進行研訊
。涂謹申議員表示,由專責委員會進行研訊的方法會較具
彈性,可讓有意參與的議員全情投入有關的研訊。部分其
他議員對此亦有同感。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成立專責委員會進行研訊,並同意成
立小組委員會負責該專責委員會的籌備工作。該小組委員
會將會就專責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及成員人選制訂建議。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張文光議
員、涂謹申議員、陸恭蕙議員及葉國謙議員。

法律顧問在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成立專責委員會
的事,須藉通過立法局決議予以實行。副秘書長補充,待
立法局通過有關決議後,立法局主席會考慮內務委員會的
建議,然後才決定專責委員會的成員人數、成員及主席的
人選。新成立的小組委員會將有助內務委員會就此制訂建
議。

副秘書長回應李華明議員時表示,根據《會議常規》第21
(1)條,議員如擬在立法局動議議案,須在提出議案當天12
整天前作出預告。因此,倘關於成立專責委員會的議案是
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動議,就該議案作出預告的截止限
期應為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星期一)。為求有充裕時
間進行所需的籌備工作,議員察悉可在立法局會議提出該
議案的最早日期為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至十七日。

(8)其他事項

(a)事務委員會及其他委員會的主席人選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擬表明加入一九九六至九七年
度會期各事務委員會為委員的議員,應在一九九六年九月
二十七日下午五時之前作覆。各事務委員會的現任委員則
毋須重新表明會加入成為委員;除非秘書處收到有關不擬
再任委員的書面通知,否則他們仍然是該事務委員會的委
員。

經討論後,議員決定按照一貫做法選舉各委員會的正、副
主席。

(b)對市政局建議恢復在政府大球場舉行有限數
目的流行音樂會的意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P300號文件)

在內務委員會主席簡介該文件後,李華明議員詢問內務委
員會有否需要討論豁免令的問題,因市政局仍未就此問題
作最後決定。倘市政局決定向總督會同行政局申請豁免令
,該項以附屬法例形式頒布的豁免令將會提交立法局,由
議員審議。周梁淑怡議員表示,准許演唱會期間的噪音水
平超逾《噪音管制條例》所訂明的現有噪音限制此一建議
,顯然與立法局就此事在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通過的
議案有所牴觸。陸恭蕙議員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亦已就
此事進行討論,並傾向不會支持當局頒布豁免令的建議。

莫應帆議員以其立法局內的市政局代表的身分回應議員時
表示,香港大球場音樂會聯絡小組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
日向香港大球場董事局及市政局提交報告。他歡迎議員對
此事提出意見,並會向市政局反映。

部分議員質疑,由內務委員會討論當值議員接獲的投訴個
案是否適當的做法,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時表示,他建議
加入此一議題的目的,是希望市政局在一九九六年十月四
日會議上就此事作出決定前,可考慮議員在是次會議上提
出的意見。議員察悉,根據《會議常規》第60C條,內務
委員會可討論與立法局事務有關的任何事項,而至於某一
項目應否納入會議議程的問題,則須由內務委員會主席酌
情決定。

議員同意各有關的事務委員會應密切注視此事的進展。

(c)爛角咀400千伏輸電系統

(請參閱劉慧卿議員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發出的函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劉議員的函件。

陸恭蕙議員表示,她最近亦曾接見函中所提及的協會代表
,該協會對於在有民居的地方架設新的架空電纜的準則,
以及對現有電纜採取的可行補救措施,日益關注。她建議
由環境事務委員會及衛生事務委員會跟進此事,其他議員
表示贊成。

(d)人口政策

此項議程是根據房屋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
員會於九六年八月九日簡報會上所進行關於「全港發展策
略檢討」的討論而提出的,在提議就此進行討論的劉慧卿
議員缺席的情況下,議員作了概括的討論。

周梁淑怡議員表示,此事的癥結似乎在於當局有否制訂任
何策略性的計劃及統籌各個政策計劃範疇,以配合推算上
升的人口。楊森議員表示,當局實難為每個牽涉多個政策
範疇的問題,成立新的政策科。葉國謙議員表示,由現有
的事務委員會各自討論在其政策範疇內的事,才是較適當
及有效的做法。陸恭蕙議員表示,環境事務委員會較早前
曾討論人口推算的問題,對此事亦同表關注。事務委員會
將會跟進此事,並在有需要時,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議員同意劉慧卿議員應提交一份文件,闡述其對此事的意
見,俾能在有需要時,供內務委員會進一步討論。與此同
時,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向布政司提出此事。李永達議員要
求內務委員會主席藉此機會向布政司提出一九九五年年中
的人口推算及人口預測數字有差異的問題。他表示,當局
所提供的兩個數字相差5.1%。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成

(e)當值議員經常缺席與外國訪客的會晤

(請參閱李華明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發出的函件)

李華明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其提交的函件,並作出補充,
表示根據秘書處提供的資料,編訂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八
日至九月十九日期間舉行的16次會晤,其中五次均沒有當
值議員出席。經討論後,議員同意他們,尤其是當值議員
,有責任輪流接見外國訪客,因此,他們應盡量出席該等
會晤。

(f)釣魚台事件

(請參閱李華明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發出的函件)

李華明議員簡述其函件,並要求議員就他所提出的兩項建
議徵詢議員的意見。

廖成利議員質疑由內務委員會致函日本首相的做法是否適
當。他表示,倘議員以個人身分去函會更適當。議員察悉
,過往內務委員會亦曾致函英國以外國家的總理。法律顧
問回應主席時表示,發出上述函件的建議並不涉及憲制或
法律問題。議員通過該項建議,並同意亦應向中國外交部
長錢其琛先生發出該函件的副本,因為錢其琛先生將於下
周二在紐約舉行的聯合國會議上與日本外相會晤。

(會後補註:該等函件已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發出
,並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三日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CB
(2)2159號文件送交各議員。)

關於第二項建議,李華明議員表示,港日議員協會應派遣
代表訪問日本,以反映香港人的不滿,並就此事向該協會
的日本國會議員進行游說。涂謹申議員提出該代表團的開
支應否由公帑支付的問題。議員同意該協會應商討派遣代
表團的建議及有關的問題,並在下次會議上作匯報。

(g)有關處理涉及其他獨立議會和法定機構事務
的問題

請參閱周梁淑怡議員於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發出的函件)

周梁淑怡議員簡述函件的內容。該函件的英文本已於會議
上提交,現載於附錄

涂謹申議員表示,其他在功能組別當選的議員亦面對如周
梁淑怡議員所提及的情況。他認為,所涉及的討論工作可
交由最為相關的事務委員會負責,視乎涉及的政策事宜的
性質為何,例如:街市商販的租務政策可交由貿易及工業
事務委員會討論。馮檢基議員補充,房屋政策可於房屋事
務委員會會議上討論。何敏嘉議員建議,如所涉的政策事
宜不在18個現有事務委員會的職權範圍之內,或可交由民
政事務委員會處理。周梁淑怡議員回應時表示,即使某一
政策事宜可安排由現有的事務委員會處理,但仍有一問題
須解決,就是出席該等事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為有關的政策
科的代表,抑或法定機構的代表。部分議員表示,這問題
關乎立法局與兩個市政局及其他法定機構之間的關係,因
此,先交由憲制事務委員會處理會更為適當。

秘書長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如並無一個合適的事
務委員會可處理議員所提及的具體政策事宜,內務委員會
可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此事。

經討論後,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會要求布政司考慮有否任
何途徑及方法解決周梁淑怡議員的難題。第一項工作將會
是找出合適的部門/政策科展開對話。

(h)「中文議會辭彙」研討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新一個會期的立法局會議將會以中
文進行。立法局主席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五
)上午十時在會議室B舉行研討會,向議員介紹立法局內使
用的中文議會辭彙。

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