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HB218號文件
檔號:HB/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八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時 間 :下午五時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詹培忠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榮燦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助理秘書長(一)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助理法律顧問(一)助理法律顧問(二)
助理法律顧問(五)總主任(申訴部)
公共資訊總主任總主任(內務委員會)
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公共關係顧問



(1)通過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66號文件)

議員贊成何承天議員的建議,在上述會議紀錄第(2)(e)項作
出下列修正:

--在第二行「註冊制度」之後,加上「一九九四至九五年
度」。

--在第三行「因此」之前,加上「另一方面,由於該年度
520萬元的收入已高於成本」。

除須作出上述修正外,該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就陳婉嫻議員所提議案
進行辯論的發言安排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由於部分議員曾查詢有關立法
局主席在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會議上就陳婉嫻議員所提
議案進行辯論時採用的發言安排,他已將此事列為九五年
十二月五日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下次會議的討論
事項。

在回應田北俊議員時,馮檢基議員認為應建議立法局主席
在等待小組委員會審議此事期間,沿用進行議案辯論的慣
常發言安排。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b)區永祥先生及黃銓明先生的案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關於內務委員會要求總督在十二月
訪問菲律賓時向該國總統提出上述案件一事,他已請布政
司代為向總督轉達。布政司表示總督將會傳達此項信息。

(c)涉及調高收費的附屬法例

內務委員會主席作出匯報表示,他已向布政司轉達內務委
員會的建議,即政府當局應就一項涉及調高收費及收回成
本原則的附屬法例提供成本分析的資料。布政司承諾考慮
此建議。

(3)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提交立法局
的附屬法例法律顧問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1號文件)

法律顧問向議員講解上述報告,特別指出項目11是關於醉
酒駕駛的法例,其生效日期將為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議員同意支持上述附屬法例。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86號文件)

議員審悉上述報告。

(5)根據《立法局常規》第42(3A)條轉
交內務委員會的條例草案法律顧問報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3號文件)

1995年罪犯自新(修訂)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33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擴大「違法紀錄時效消
失計劃」的適用範圍,議員可成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研
究該草案。

劉健儀議員對草案中規管職業司機的條文表示關注,因為
目前仍未就此類人士作清晰的界定。她建議成立條例草案
審議委員會,其他議員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審
議委員會:周梁淑怡議員、劉健儀議員、涂謹申議員、鄭
家富議員、吳靄儀議員及顏錦全議員。

(6)將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立法局
會議處理的其他事項

(a)條例草案--恢復二讀、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i)1995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ii)1995年土地審裁處(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分別於九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及十一月三日同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b)非官方議員議案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2)條提出的決議案--
決議案與《199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3號)規例》有關,
由何承天議員提出

何承天議員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廢除有關的規例,他已於
上次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匯報此事。

(7)將於九五年十二月六日立法局會議
處理的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01號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暫時編排了20項質詢(6項規定以口頭
答覆,14項規定以書面答覆)。

(b)聲明

未接獲擬發表聲明的預告。

(c)政府議案

未接獲擬提出議案的預告。

(d)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 1995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2. 1995年肺塵埃沉著病(補償)(修訂)條例草案

  3. 1995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

  4. 1995年道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各條例草案將於九五年十二月
六日提交立法局,並於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提交內務委員
會審議。

(e)「僱傭政策」議案辯論--由鄭耀棠議員提出

(f)「青少年自殺問題」議案辯論--由張漢忠議員提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已於先前的會議審議上述兩項
議案的措辭。其後,張漢忠議員提出更改其議題,並擬備
一份便箋闡釋其建議,該份便箋已於會議前一天電傳予各
議員及再在是次會議席上提交。他提醒各議員《立法局內
務守則》所載的有關規定,即議員在申請進行議案辯論時
必須同時提交議案的措辭,而提出議案的議員其後不應對
措辭作大幅修改。倘若內務委員會同意張議員的建議,即
須要求立法局主席批准免卻遵守作出預告的規定,因為有
關的截至限期已於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

張漢忠議員表示,他要求內務委員會通過其所請,使他可
以將其議案辯論的議題改為「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香港
特別行政區護照持有人免簽證進入英國」,理由是此事既
急切亦重要。

對該建議有所保留的議員認為,容許更改議題等於開先例
,而且目前並無迫切需要優先辯論該重訂的議題。支持該
建議的議員表示,擬議的議題為對香港有重大影響的問題
,故應盡早加以辯論。議員察悉雖然朱幼麟議員已就相同
議題呈交申請,但由於他曾在九五年十月十八日的立法局
會議上提出就一項議案進行辯論,故在短期內不會獲得編
配辯論時段。

李柱銘議員建議交由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組委員會檢討《
立法局內務守則》中有關規管議案辯論的條文。他指出在
現行制度下,由議員呈交申請至獲得編配辯論可以相隔很
長時間,屆時有關的議題可能變為沒有多大辯論價值。

張議員的建議隨即付諸表決,結果有25人贊成,14人反對
及7人棄權。內務委員會主席宣布會議通過張議員所提更
改其議案辯論議題的建議,並會作出建議,要求立法局主
席批准免卻遵守作出所需預告的規定。

內務委員會主席提醒各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告的
截止限期分別為九五年十二月六日及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

(8)擬議的「減少柴油車輛排放的廢氣
」議案辯論

劉健儀議員表示她曾連續三次抽籤不獲編配辯論時段,而
最近一次抽籤落空是在編配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會
議的辯論時段時。與她所提議案辯論的議題有關的政府文
件的諮詢期將於十二月底屆滿。為確保立法局可於諮詢期
屆滿前就該事項發表意見,她已徵得黃秉槐議員同意,把
其獲編配的九五年十二月三日立法局會議上的辯論時段讓
予她,並再申請另一辯論時段。她請其他議員支持此項擬
議安排,其他議員一致贊同。

(9)預先就九五年十二月十三日立法局
會議舉行的議案辯論給予通知

(a)「檢討香港工業安全」議案辯論

議員察悉上述議案將由劉健儀議員所提出的議案(上文第(8)
項)取代。

(b)「老年退休金計劃」議案辯論

議員審悉上述由李卓人議員所提議案的措辭。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有關的議員,就上述兩項議案作出預
告的截止限期為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10)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a)研究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第29I條提出
的決議案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161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向議員講述上述報告時表示,
小組委員會各成員仍未商定應進一步將印花稅措施的有效
期延展一年,抑或如政府當局所建議延展兩年。

議員察悉副秘書長的提示,即任何議員倘擬提出議案修正
由政府當局提出的決議案,必須在當局動議該項決議案的
立法局會議五整天前作出預告。

(b)研究《1995年電視(續牌日期)(亞洲電視有限公司)
令》、《1995年電視(續牌日期)(電視廣播有限公司)
令》及《1995年電視(專利稅及牌照費用)(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報告

小組委員會主席陳偉業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
表示小組委員會建議廢除《1995年電視(專利稅及牌照費用
(修訂)規例》。

小組委員會成員劉慧卿議員表示,她並不贊同小組委員會
的建議,其他數位議員亦表達了類似的意見。

曾任廣播事務管理局主席的李鵬飛議員向其他議員簡介政
府就廣播機構持牌人須繳交的專利稅數額及計算專利稅率
所訂政策的背景資料。專利稅是以廣播機構所得收入的某
個百分率計算,目的是要取代牌照費用。他表示,議員在
審議現時向所有廣播機構持牌人悉數收回成本的建議時,
須考慮此事的背景。他支持小組委員會所提廢除該項規例
的建議。

陳偉業議員在回應其他議員時表示,電視廣播有限公司及
亞洲電視有限公司已分別提交意見書,表達其對該項規例
的不滿。小組委員會認為專利稅事宜應與牌照費用應悉數
收回成本的政策一併進行檢討,故建議廢除該項規例,待
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初就放寬對收費電視市場的規管一事進
行檢討的結果公布後再作研究。

由於與會者眾說紛紜,為確定內務委員會是否支持小組委
員會所提廢除該項規例的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將此事付
諸表決。結果有13人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15人反對。

法律顧問在回應陳偉業議員時表示,雖然內務委員會否決
支持小組委員會的建議,但此項表決結果並無約束力,任
何議員仍可提出議案廢除該項規例。議員察悉雖然陳議員
將可隨其意願以小組委員會主席的身分提出有關議案,但
他會在立法局會議上發言時,向立法局交待內務委員會所
作的決定。

(c)研究設立議員友好組織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95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李鵬飛議員講述載於上述文件第5至9段小
組委員會的建議,其他議員表示支持。

(d)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
委員會的報告--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382章)第9(2)條提出的立法局決議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36號文件)

交通事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文件
,該文件詳載兩個事務委員會作出一項決定的背景資料,
該項決定是要求立法局援引《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
第382章),規定政府當局須公開有關屯門公路墜石意外的
三份調查報告。她表示在當天早上收到工務司的來函,工
務司答允於下周向議員提交有關的報告。有鑑於此,她將
撤回有關議案的預告。

李永達議員關注到,政府當局只在議員決定行使第382章
所賦予的權力後才改變其態度。他要求內務委員會主席與
布政司商討如何加強立法局與政府當局之間的合作關係。

劉慧卿議員贊同李議員的意見,並表示立法局應考慮賦權
兩個事務委員會根據《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傳召任
何人或要求出示文件。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李柱銘議員已答應跟進其提出有關
「委員會制度」的建議,擬備文件供研究議事程序事宜小
組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會可在研究該事時討論劉議員所
提出的建議。

法律顧問在回應議員時表示,倘該項有關賦權事務委員會
直接傳召證人的建議獲得通過,《立法局常規》及《立法
局(權力及特權)條例》即須加以修訂。

(e)立法局財經事務委員會的報告--《中央銀行雙邊
回購協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249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主席黃震遐議員表示,他已根據事務委員會的
決定,透過財政科要求財政司在下周的立法局會議上作出
聲明,向議員保證現行及日後的雙邊回購協議是為香港的
最佳利益而簽訂的。他現正等待當局的回覆。

議員支持事務委員會的建議。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將會向
布政司提出此事。

(f)檢討立法局議員津貼事宜小組委員會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AS69號文件)

小組委員會主席夏佳理議員概括解釋載於上述文件的小組
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該建議。

議員察悉劉健儀議員有關位於中區政府合署(西座)的議員
辦事處大小問題的意見,並同意小組委員會應進一步研究
此事及其他未決事項。

(11)其他事項

(a)郭樂先生

內務委員會主席介紹來港公幹的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
公共關係顧問郭樂先生給各議員認識。

(b)傳呼機

秘書長在回應鄭耀棠議員時表示,倘議員發現傳呼機有任
何問題,可聯絡他本人或首席主任(總務)林鄭寶玲女士。

會議於下午六時三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