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946號文件
檔號:CB2/H/5

立法局內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次
會議紀錄

(一九九五至九六年度會期)


日 期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時 間 :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 :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者:

    梁智鴻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李柱銘議員
    司徒華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馮檢基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震遐議員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家祥議員
    唐英年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 森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田北俊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張炳良議員
    蔡根培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俊仁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千石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李啟明議員
    梁耀忠議員
    羅叔清議員
    莫應帆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者:

    周梁淑怡議員
    李國寶議員
    倪少傑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詹培忠議員
    李華明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鄭家富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列席者:

助理秘書長(二)
(內務委員會秘書)
秘書長
法律顧問副秘書長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助理秘書長(一)
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主管助理法律顧問1
助理法律顧問2助理法律顧問5
總主任(申訴)公共資訊總主任
總主任(內務委員會)高級主任(內務委員會)
研究主任2




(1)通過九六年三月十五日上次會議
紀錄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71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錄獲得確認通過。

(2)續議事項

(a)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物品

(布政司於九六年三月十八日發出的覆函)

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參閱布政司就上述事項發出的覆函

梁耀忠議員指出,議員關注當局在審批公開展示宣傳物品
的內容方面所採用的標準,但布政司並無就此提出解決方
法。李永達議員補充,與特定事件或活動無關的資料(例
如議員辦事處的地址及查詢熱線)不准展示。他希望知道當
局會否容許展示政治信息(例如傳達議員對某問題所持立場
的信息)。

劉慧卿議員表示,房屋署與各區地政處的做法有所不同,
對於申請展示與議員在屋邨所設辦事處有關的資料的宣傳
物品,前者會給予批准,但該等申請必須符合某些規定。

內務委員會主席答允就議員所提出的各點向布政司再作查
詢。

(b)生物武器條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表示已就上述條例草案進行研究,發現草案中
有關搜查權力的條文與其他法例互有抵觸。當局已同意在
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一項修正案。

法律顧問表示,提交席上省覽的修正案擬稿(附錄I)是剛由
當局提供的,該擬稿似乎未有反映涂議員的用意,他會就
此事再與涂議員商討,並會在下次會議提交報告。

(c)立法局局徽設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自上次內務委員會會議後,立法局
行政管理委員會在最近一次會議上再次確定其向議員推薦
採用的局徽設計的建議。該委員會又請內務委員會表明是
否支持該設計,若不支持,該委員會將會擱置此事。

由於一位議員表示仍須就此事諮詢其所屬政黨,內務委員
會主席建議將此事押後至下次會議始作決定,其他議員表
示贊同。他提醒其他對此事感興趣的議員,可在此期間到
秘書處索閱各份經該委員會審核的局徽設計。

(3)九六年三月二十七至二十八日提交
立法局會議席上省覽的附屬法例法律
顧問報告(已分別於九六年三月十五日
及二十二日在憲報刊登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6及LS107號文件)

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6號文件,並
表示該文件所載各項目均屬例常的命令。議員同意支持該
等附屬法例。

法律顧問提醒各議員,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7號文件中
項目(2)及(3)的附屬法例是與調高收費有關。項目2是關乎
調高消防裝置承辦商須繳付的收費。當局聲稱已就此事徵
詢香港註冊消防工程公司商會的意見,該商會對調高收費
9%的建議並無提出異議。項目3是關於建議調高木料倉牌
照的收費,增幅同樣是9%。該兩項附屬法例將會由一九
九六年五月三日起生效。

由於夏佳理議員表示需要較多時間研究該等規例,內務委
員會主席建議將該等項目押後至下次會議始作決定,議員
表示贊同。

(4)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
的情況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13號文件)

議員察悉有六個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已完成其工作,並同
意負責研究下列條例草案的審議委員會可展開工作:

  1.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草案

  2. 死因裁判官條例草案

  3. 1996年人民入境管理隊(修訂)條例草案

  4. 1996年執業律師(修訂)條例草案

  5.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草案

  6. 1996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先前曾同意1996年執業律師(修
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在等候展開工作期間,有關該草案
的政策事宜應交由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討論。事務委員
會已邀請香港法律公證人協會出席於九六年四月一日舉行
的會議,以表達其對該草案的意見。他請議員就審議委員
會應否展開審議草案的工作一事發表意見。

劉慧卿議員表示,審議委員會應即時展開研究草案的工作
,以避免不必要的延誤。何俊仁議員表示他雖然贊成審議
委員會可展開工作,但認為事務委員會仍可在九六年四月
一日舉行會議,其後將草案轉交審議委員會處理。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與會者,凡對該草案感興趣的議員均
可出席事務委員會在九六年四月一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舉行
的會議。

(5)法律顧問就尚待處理的條例草案提
交進一步報告

1996年桿式外匯買賣(修訂)條例草案

1996年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修訂)條例
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LS108號文件)

法律顧問表示,當局已就上述兩條條例草案中文本的修正
案與法律事務部達成協議。

議員同意支持該兩條草案。

(6)將於九六年四月三日立法局會議處
理的其他事項

(a)質詢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591號文件)

議員察悉,按照慣例,暫時為第三次財政預算案會議編排
了20項規定以書面答覆的質詢。

(b)條例草案--首讀及二讀

1996年電力(修訂)修例草案

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條例草案將於九六年四月三日
提交立法局,並會在九六年四月十二日交由內務委員會審
議。

(c)條例草案--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
及三讀

(i)1996年撥款條例草案

涂謹申議員向其他議員解釋其擬對上述條例草案動議一項
修正案的理由。他表示當局要求議員通過為警務處轄下保
安處的456個職位提供撥款,但卻不提供任何有關其工作的
資料,此舉對議員並不公平。他原先建議的修正案是要將
總目122項下的分目001削減110,297,000元,即相等於其估計
該456個職位所需的撥款。其後當局表示該456個職位所需
的款項應約為1億1,900萬元,因此,他會要求修正該款額。
此外,當局已同意在警察總部舉行閉門會議,向保安事務
委員會簡介保安處的責任及職能。他會視乎簡報結果如何
,才決定會否提出擬議的修正案。

涂議員回應黃秉槐議員時表示,該次會議是在極短預告下
安排的,簡報會定於九六年四月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舉行
,所有對此事感興趣的議員均可出席。

(ii)1996年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由廖成利議員提出的議員條例草案)

議員察悉他們已於九六年三月十五日舉行的上次會議上同
意支持上述條例草案。

(d)議員議案

根據《1917-1993年頒行香港皇室訓令》(第1及2號)動
議的決議案--由梁智鴻議員動議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各議員,他會動議一項修訂《立法局
常規》第42(3B)條的議案,規定如要恢復並非急切的條例
草案的二讀辯論,一般須作出12整天的預告。

(7)事務委員會/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小組委員會提交報告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為了協助各議員(尤其是不屬於任何
政團的議員)考慮應否支持某條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主席
應盡可能確保在其向內務委員會提交的報告中說明審議委
員會是否支持有關的草案。此外,議員如未能出席審議委
員會總結其工作的會議,應在會議前將其立場通知審議委
員會的秘書,以便轉知審議委員會。其他議員對上述建議
表示贊同。

(a)1995年罪犯自新(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
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716號文件)

由於條例草案番議委員會主席並無出席會議,故由吳靄儀
議員匯報該委員會的審議工作。倘議員接納審議委員會與
當局商定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審議委員會建議議員
支持草案在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恢復二讀辯論,其他議員
對此表示贊同。

(b)1995年博彩稅(修訂)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
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648號文件)

由於審議委員會主席並無出席是次會議,故由涂謹申議員
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他表示審議委員會將會動議一
項有關批准海外投注的修正案。審議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
條例草案於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恢復二讀辯論。議員對此
建議表示贊同。

(c)1995年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26號文件)

審議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
表示當局將會動議若干經審議委員會同意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審議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於九六年四
月二十四日恢復二讀辯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d)1995年噪音管制(修訂)條例草案及1995年道
路交通(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會提交
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128號文件)

黃偉賢議員代審議委員會主席作出匯報。議員察悉當局將
會動議一項技術性修正案,將該兩條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
押後至規劃環境地政司另行指定的日期,以配合立法時間
表。審議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於九六年四月二十
四日恢復二讀辯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e)1995年法律修訂及改革(綜合)(修訂)條例草
案審議委員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64號文件)

何俊仁議員代審議委員會主席作出匯報。當局擬動議一項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增訂一項在草擬該草案時因政
策決定而不被納入草案的條款,倘該修正案獲得接納,審
議委員會建議議員支持條例草案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
日恢復二讀辯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f)法律援助服務局(第2號)條例草案審議委員
會提交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21號文件)

何俊仁議員代審議委員會主席作出匯報。審議委員會過半
數成員建議支持條例草案於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恢復二讀
辯論。雖然當局會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但部分議
員仍然反對該草案。吳靄儀議員表示,黃錢其濂議員、葉
國謙議員及其本人均認為該草案無法達致其原訂的目標,
故反對該草案。

(g)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提交報告

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司徒華議員告知其他議員,事務委員會
將於九六年四月十五日舉行的會議上,商討因個別議員可
能在九七年後任期終止而引起須對他們所聘用的職員作出
賠償的問題。關於立法局秘書處前途如何的問題,事務委
員會會將之留待立法局行政管理委員會處理。

(8)其他事項

(a)英聯邦議會研討會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英聯邦議會聯合會香港分會將
於九六年五月十二日(星期日)至九六年五月十八日(星期六)
期間主辦第八屆英聯邦議會研討會。是次研討會約有30名
來自26個國家的代表出席。他促請各委員會主席盡量不要
在該段期間編排任何會議,讓議員參與該研討會,並讓立
法局職員提供協助。劉慧卿議員及夏佳理議員簡介該研討
會的活動。內務委員會主席促請各議員盡可能抽空出席研
討會各環節。

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為使各代表及議員可專注於該研討
會,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的立法局會議不應編排任何議
案辯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內務委員會主席回應曾健成員議時表示,日後或須評估有
否需要因應立法議程及其他立法局事務的多寡,在本年度
會期內加開若干次立法局會議。內務委員會主席會及早就
此事諮詢當局及各議員。

(b)香港--歐洲議會議員友好組織於一九九六年
二月二十六日至三月一日期間訪問倫敦及布魯
塞爾的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576號文件)

代表團團長李鵬飛議員請議員參閱上述報告,該報告簡述
代表團在倫敦及布魯塞爾的活動。

上述報告的結論部分建議任何出訪的立法局代表團必須就
所提出的事宜抱持一致的立場,對此,涂謹申議員表示,
個別議員有時須就若干立場書內未有提述,但在討論期間
由他方提出的題目作出回應。據他所見,代表團各成員已
盡量自我克制,確保所提出的意見不會與立場書內所載者
互相矛盾。

劉慧卿議員表示,擬備立場書的目的只是為方便代表團會
晤各英國政府官員及國會議員,而非為會晤英國或布魯塞
爾的其他組織而擬備的。就代表團與英國政府官員及國會
議員的會晤而言,她認為代表團各成員立場一致。

吳靄儀議員表示,代表團各成員深明他們應該在立場書內
所涵蓋的各事項上抱持一致立場。他們亦已明確告知曾會
晤的人士,代表團在立場書未有涵蓋的若干事項上,意見
或會不一。

李鵬飛議員贊同上述意見,並表示自由及坦率地交流意見
實有利進行有益的討論。

議員審悉代表團提交的上述報告。

(c)英國外交事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
日的聽證會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868號及HB914號文件)

關於立法局秘書處倫敦辦事處公共關係顧問所擬備、有關
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韓俊明先生在外交事務委員會
聽證會上所提證詞的摘要,劉慧卿議員建議內務委員會主
席向英國政府力爭解決下述事項,其他議員對此建議表示
贊同:

  1. 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要求闡明英國政府
    會如何游說其他國家,尤其是歐洲聯盟國
    家承認該護照,以期為特區護照持有人取
    得歐盟國家免簽證入境的待遇;

  2. 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詢問英國政府會否
    界定何謂該等少數族裔人士在一九九七年
    後所受到,足以令其符合在英居留資格的
    「壓力」;以及英國政府會否考慮以書面
    向該等少數族裔人士轉達其准許他們在英
    國居留的承諾;

  3. 退伍軍人妻子及遺孀--問為給予此等女士
    英國公民身分而提出的非官方議員法案將
    於何時提出;及

  4. 對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七年後安危的憂慮
    --該份摘要指外交及聯邦事務部次官就是
    否憂慮立法局議員在一九九七年後的安危
    一事作出回應時答稱,各議員均受中英聯
    合聲明的保障。議員要求英國政府闡明次
    官所作答覆的意思為何。
楊森議員建議要求英國政府申明,對於中國最近決定成立
臨時立法會一事,會有何進一步的行動。劉慧卿議員亦希
望次官能闡明他在聽證會上所作的聲明,即「英國政府對
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後的問題負有特別的責任,及英國政府
會運用一切辦法及透過所有國際途徑維護香港」。劉漢銓
議員要求將議員無法就臨時立法會此一議題達致共識一事
,記錄在案。

關於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的問題,議員從英國首相最近訪
港時所作的公開聲明中得悉,英國保證一九九七年後,此
類人士如在香港受到壓力而須離境,定會獲准進入英國並
在該國居留。議員認為或須向該等人士查明他們是否願意
接受此一援助方式,即「倘他們在香港受到壓力,可獲准
在英國居留」而非「給予他們英國公民身分」。議員贊成
由內務委員會主席致函少數族裔人士,要求他們提出意見

(d)列席聯合國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一九九六
年三月四至五日日內瓦聽證會的內務委員會
代表團提交的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HB901號文件)

黃錢其濂議員請其他議員參閱上述報告,並表示英國政府
將會在其於本年八月提交該聯合國委員會的第十四次定期
報告中,就該委員會的審議結論作出回應。該委員會將於
十一月舉行聽證會審議該份定期報告。考慮到香港及英國
政府代表團的人數,她建議日後倘須成立議員代表團列席
下次聽證會,該代表團應有更多成員。

(e)澳洲新南威爾士及新西蘭實地考察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RL3號文件)

黃錢其濂議員及李卓人議員向議員簡介上述兩份報告所載
的資料及各項建議。議員贊同將該兩份報告分別交付人力
事務委員會及民政事務委員會進一步審議。

會議於下午三時四十七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日



Last Upd=ated on 16 August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