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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12條下的法庭權力
政府當局就香港律師公會、余若薇議員及香港律師會所提意見作出的回應
[CB(2) 1249/00-01 (02)](2001年4月26日)
香港律師會於2001年4月19日的來函(只備英文版本)[CB(2) 1342/00-01(07)](2001年4月26日)
政府當局就"修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讓法庭可命令發還任何訂金的建議"擬備的文件(容後奉上)
[CB(2)864/00-01(04)](2001年2月20日)
政府當局就"建議採用(1)標準臨時買賣協議及(2)為物業交易加進冷靜期條款"擬備的文件(隨文附上)
[CB(2)864/00-01(05)](2001年2月20日)
余若薇議員2001年2月20日就《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13條下的法庭權力的來函(只備英文版本)[CB(2)921/00-01(02)](2001年2月20日)
香港律師會2001年2月20日就《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13條下的法庭權力的來函(只備英文版本)[CB(2)921/00-01(01)](2001年2月20日)
香港大律師公會對授予法院法定酌情權,令法院可在某些情況下命令把按金發還物業買家的建議提交的意見書(只備英文版本)[CB(2)908/00-01(01)](2001年2月20日)
政府當局就《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第13(1)條下的法庭權力提供的文件(只備英文版本)[CB(2)51/00-01(01)](2000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