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2002號文件
檔 號: CB1/PL/EA

立法局環境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陸恭蕙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梁智鴻議員
    黃秉槐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謝永齡議員(副主席)
    劉慧卿議員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就一九八九年白皮書第三次工作進度檢討報告及
減少廢物研究進行內部討論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2號及第CB(1)1277號文件)

議員獲邀就主席擬備的討論文件所載各項事宜進行商議, 該份文件講述第三次工作進度檢討報告的要點,其中特 別提及減少廢物研究的部分。議員同意該文件已指出各 項受關注的重要問題,但在席上提出下述各點以作補充:

  1. 當局應訂明減少廢物工作的全盤目標及有關的實 行時間表,並擔當一個協調的角色,使各政府部 門及主要的公共機構,例如兩個市政局及房屋委 員會,在處理廢物工作方面有更佳的合作;

  2. 政府應率先推廣以廢物回收作為減少廢物的措施, 例如促請房屋委員會在屋邨設計上加入廢物回收 的設施,並鼓勵政府部門採用廢紙回收的做法;

  3. 當局同時採用自願及強迫的減少廢物措施,雙管 齊下,可能收效更大;及

  4. 當局或需給予一個較長的寬限期,讓中小型企業 有充分時間作好準備,以便符合減少廢物的規定。

減少廢物

2.議員對減少廢物研究報告提出下列各點:

  1. 報告書所載的建議既不具體也不實際,推行時會 有困難。顧問公司應全盤研究處理廢物的問題, 並非純粹著眼於減少廢物的工作。

  2. 報告書應就廢物分類提出一些具體的建議,使廢 物管理更有效率。

  3. 顧問公司應顧及香港的特殊情況,積極研究發展 多用途的焚化設施,作為劃設堆填區以外另一較 可取的辦法,因為堆填區所佔的地方很多。此研 究應盡快展開,以便在香港再沒有土地可供闢設 堆填區之前,及時解決廢物處理的問題。

  4. 當局應考慮在鄰近堆填區的地方興建焚化爐,以 便利用堆填區產生的沼氣,化作焚化爐的動力。 同時,當局亦應考慮引進不會污染環境的最新式 焚化設施。

  5. 香港的廢物量增加的速度,應與美國各大城市作 一比較。

3.議員認為第三次工作進度檢討工作報告應就實行策略 性污水排放計劃的目標及工作時間表,提供最新的詳細 資料。此外,事務委員會亦應要求當局解釋為何不鼓勵 使用可減低住宅有機廢物的洗滌槽化渣滓機,使住宅廢 物可用水沖去。當局亦應告知事務委員會,該類住宅廢 水有如此高的有機物含量,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能否應 付得來。

空氣

4.議員關注將柴油轉汽油計劃擴大至包括四公噸以上車 輛的工作進度,並認為有必要知悉當局檢討此事的時間 表、顧問公司就室內空氣污染進行研究的最新情況,以 及政府在過渡期間採取哪些措施,以紓緩隧道及室內停 車場的空氣污染問題。此外,當局亦應申明,香煙煙霧 所引起的空氣污染有否納入顧問公司的研究範圍內。

噪音

5.議員察悉,立法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將會討 論在設計道路時加入緩解噪音措施的事宜,而本事務委 員會的委員亦獲邀出席會議,參與該議項的討論。議員 認為,當局應就執行建築噪音管制法例的情況提供最新 的資料,並附上投訴個案的統計數字。此外,當局亦應 提供市民投訴酒樓造成污染的資料,例如大型空氣調節 系統所引起的噪音污染。

自然保育

6.一名議員指出,當局在保護香港文化遺蹟方面的工作 做得並不足夠。議員又認為,持續發展計劃納入城市規 劃及公民教育等方面的全面政策,有助促進自然保育, 收到長遠的成效。在節省能源方面,議員認為,當局若 能安排簡報會,解釋其所進行的電動車輛可行性研究, 會有助議員了解有關問題。

環境教育

7.議員認為,在提高環保意識方面,學校教育與公民教 育同樣重要,並建議事務委員會定出時間,與教育署代 表開會研究此事。

國際聯繫

8.議員認為,當局應訂立慣例,凡有派員代表香港出席 國際環境會議,每次均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有關報告。

未來方向

9.議員表示支持以持續發展作為未來的方向,並認為應 制訂更具體的行動計劃。環境保護署亦需改善其形象, 並應施行更多獎勵性計劃,而非純粹依賴懲罰性措施。

一般意見

10.議員認為,當局應對醫療廢物的處理,進行審慎規劃, 以中央焚化設施集中處理此類廢物,未必是最佳方案。 利用各間醫院現有的焚化設施來處理此類廢物,可能更 具成本效益。

11.議員又認為,第三次工作進度檢討報告的內容應盡量 持正不偏,避免特別提及任何綠色團體,此點十分重要。

12.主席要求秘書處將議員在會上表達的意見轉達當局, 以便當局在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的事務委員會會議上作 出回應。由於議員在是次會議上已就第三次工作進度檢 討報告及減少廢物研究報告各主要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與會各人同意取消原訂於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為討 論同一議項而舉行的特別會議。

(會後補註:一份綜述議員所提各點的摘要已於一九九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送交當局)

13.會議於上午十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