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S/1

立法局經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四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唐英年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劉健儀議員
    李永達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陳鑑林議員
    張炳良議員
    劉千石議員
    單仲偕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李國寶議員
    詹培忠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 項至第VI項

經濟司
葉澍堃先生

議程第III 項及第IV項

副經濟司
關永華先生
首席助理經濟司
胡瀚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高級助理總監
王錫基先生

議程第V項

副經濟司
關錫寧女士
首席助理經濟司
顏樂德先生

議程第VI項

副經濟司
祈立德先生
高級經濟主任
吳蕙蘭小姐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高級主任(1)6
薛鳳鳴小姐



I. 確認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04及1658號文件)

下列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1.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與交通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聯
    席會議;及

  2. 本事務委員會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舉行的
    會議。

II. 下次會議討論事項

2. 議員同意在訂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舉行的下次會議 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向其他部門收取顧問費用的
    事宜;

  2. 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發展發電設施的建議;及

  3. 傳呼業劃一收費事宜。
(會後補註: 應政府當局的要求,並經主席同意,項 目(b)已押後於九月舉行的會議席上討論, 而項目(c)經已取消。)

III. 檢討香港電話公司收費管制的跟進工作

IV. 有關本地電話服務收費架構的諮詢工作

(立法局95-96年度第1673號文件)

3. 主席提出建議,並經議員同意,由於議程第III項及 第IV項關係密切,該兩個項目會合併討論。

4. 王錫基先生根據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向議員簡介上 述兩個項目。

5. 關於本地電話服務收費機制諮詢工作的進度,王先生 表示,提交意見及建議的截止日期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 十二日。電訊管理局其後會將收集所得的意見匯集及分 析,然後根據該等意見制訂建議。他亦表示,截至目前, 當局接獲的意見書大部分與住宅電話線的租金有關,而 大多數意見均贊成維持現時的收費架構。葉澍堃先生表 示,政府當局對此項問題並無既定立場。他保證政府當 局會向事務委員會匯報該項諮詢工作。

6. 議員曾就資料文件所載的資料提出詢問,王先生於回 應時作出下列解釋:

  1. 文件第4段指出,倘國際直撥電話(以下簡稱「國 際電話」)服務納入受收費管制服務的組別,過去 三年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以下簡稱「CPI(A)」)- X的實際X值大約超過10%。由於英國的收費管 制涵蓋國際電話服務及本地電話服務,此數值可 提供較準確的比較。X的實際值稍高於10%,並 代表由消費者分攤的本地及國際服務的生產率增 幅(以收入計算)的加權平均數。香港國際電訊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香港國際電訊」)的國際電話服務 收費於一九九三/九四年度、一九九四/九五年度、 一九九五/九六年度分別下調8%、2%及2%。

  2. 第10段所載關於將住宅電話線租金收費上限由 CPI(A)-3%調整為CPI(A)-6%,對香港電話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電話公司」)及客戶產生的影響, 以下列的假設為基礎:涵蓋本地電話服務組別的整 體收費上限(即CPI(A)-4%)並不適用,即假設該 組別的其他服務並不受調整住宅電話線租金所影響。

  3. 第14段指出,國際電話通話佔透過香港電話公司 本地網絡進行的雙向通訊總額約7%(34.5億分鐘)。 該等國際通話時數包括所有使用香港電話公司國 際電話服務打出的國際電話通話及使用其他本地 電話公司提供的回撥服務及間接接駁國際電話服 務的時數。

7. 部分議員認為,第14段所載的數字,僅將共同成本 一成不變地按通話時數的比例在本地及國際服務之間分 攤,此種方式並不公平,因為事實上本地網絡屬香港電 話公司所有,而香港國際電訊的國際電話服務卻享有因 直接接駁該網絡而獲得的利益。葉先生表示,現時國際 電話巿場競爭非常激烈,因為客戶使用其他公司的國際 電話服務亦日趨方便。事實上,香港國際電訊藉提供國 際電話服務獲得的直接接駁利益現時十分有限。

8. 關於將香港國際電訊從國際服務所得的收益由香港電 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分攤的問題,王先生表示,上述 分攤比率與香港大東電報局提供國際服務時的分攤比率 大致相同,即約40%的收益撥歸香港電話公司,60%撥
歸香港國際電訊。

9. 一名議員指出,目前所有國際電話服務供應商甚至回 撥服務供應商,均須就外載服務向香港國際電訊繳付費 用。該等由其他服務供應商支付的費用,佔香港電訊有 限公司收益的頗高比例。王先生於回應時表示,香港電 話公司及香港國際電訊是兩間獨立的公司,領有兩個不 同的牌照。葉先生進一步表示,倘要維持本地服務低於 成本的收費,其他本地持牌電話公司在提供本地電話服 務方面將難以與香港電話公司競爭。政府的政策是鼓勵 國際服務及本地服務巿場上的競爭。現時的情況是,雖 然國際服務巿場競爭日趨激烈,本地服務巿場仍受香港
電話公司支配。

10. 根據電訊管理局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就《收 費管制安排檢討------第三期報告》發表的資料文件,香 港電話公司給予客戶的利益,超過該公司從受收費上限 管制的服務的生產率增幅所獲得的利潤。一名議員對香 港電話公司計算受收費上限管制的服務的總要素生產率 的準確性表示有所保留。王先生於回應時表示,有關的 計算並非由香港電話公司進行,而是由電訊管理局聘請 的財務顧問負責。葉先生補充,由於香港電話公司須受 發牌條件的限制,即使政府訂定的收費管制安排對該公 司不利,該公司仍須遵照該等安排。該名議員堅稱,當 局應對香港電話公司提供的數據及電訊管理局就受收費 上限管制的服務的生產率增幅的計算方式進行較客觀的 查核。他建議政府當局邀請本地學者就此項課題進行研
究。

11. 據議員觀察所得,資金成本是香港電話公司各種服 務的盈利能力的一項決定因素。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 王先生解釋,資金成本訂於公司投資於有關服務的平均 固定資產淨值的15%,其他國家的同類行業已廣泛採用 此一計算基礎。部分議員對電訊管理局訂定資金成本的 方法有所保留。一名議員指出,由於本地及國際電話服 務之間有多項共同成本,因此在計算每項服務的資金成 本時,可由計算者任意訂定的餘地頗多。王先生在回應 該名議員時指出,電訊管理局內部的專家一直以來均與 電訊管理局的財務顧問緊密合作。該等專家均十分熟識 及滿意各項服務用以分攤共同成本的會計方式。

12. 一名議員認為,由於國際電話服務需經由本地電話 網絡提供,國際電話服務事實上已獲本地電話服務補貼。 提高本地電話服務的收費,以減少國際電話服務對本地 電話服務的「互相補貼」,對本地電話服務的用戶並不
公平。

13. 另一名議員認為,問題的癥結在於電話公司的利潤 是否合理。倘若電話公司過去的利潤很高,國際電話服 務對本地電話服務的「互相補貼」即使再高亦屬合理。 葉先生指出,收費機制及「互相補貼」的政策,不應只 以電話公司過往的利潤水平為基準。由於公司的利潤取 決於市場環境及其他因素,每年的變動幅度可能頗大。

14. 王先生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電話公司一九九四 至九五年度的營業額回報及股本回報。王先生指出,一 如資料文件附件I所示,除稅後剩餘收益(18億7,500萬 元)低於該年平均固定資產淨值的15%(即資金成本: 19億7,300萬元)。

15. 議員問及政府當局是否有政策規定商業電話線租金 須與成本(包括資金成本)掛鈎,王先生指出,雖然商業 電話線租金並無特定的收費上限管制,但該項服務連同 其他本地服務均包括在該組受收費上限管制的服務內, 該等服務的整體收費上限為CPI(A)-4%。過去三年,由 於本地電話服務的整體生產率增幅低,而其他本地電話 服務又受收費上限管制,電話公司難有機會將商業電話 線租金提高至接近收回成本的水平。

16. 關於電話公司的服務質素,王先生指出,目前於繁 忙時間約99%的通話均可接通,電訊管理局認為此一 標準已令人滿意。主席問及政府當局會否提高服務標準 的規定,葉先生指出,目前的服務標準已高出國際水平, 因此,政府當局無意提高對電話公司服務標準的規定。

17. 至於應用於本地電話服務收費架構建議的收益中立 性原則(即不得令收益增加或減少),與減少國際電話服 務對本地電話服務的「互相補貼」的政策是否有矛盾, 王先生指出,該兩項問題並無關連。收益中立性的原則 是要確保電話公司的收益在假定其他因素不變的情況下, 不會因收費架構的更改而增加或減少。確保收益中立性 的機制,就是每年檢討該公司的帳目,並相應調整收費
架構或收費。

V. 香港航空公司擁有權的更改對該行
業及經濟的影響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76號文件)

18. 政府當局並無就國泰航空公司(以下簡稱「國泰」)及 港龍航空公司(以下簡稱「港龍」)股權結構更改對航空 業及本地經濟的影響進行分析,部分議員對此表示不滿。 葉先生指出,政府當局認為國泰及港龍的股權結構更改 屬商業決定,該等決定已獲該兩間公司的股東批准。

19. 部分議員指出,該等交易或許並非在公平的商業基 礎上進行商議所得的結果。議員擔心,香港其他專營公 司或需跟隨國泰及港龍的做法,與中方支持的機構進行 不公平的商業交易,方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主權回歸後 繼續在香港經營業務。葉先生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指出, 政府當局並無法定權力干預香港專營航空公司的股權架 構更改。他強調,根據公共上市公司的監管機制(包括香 港聯合交易所的上市規則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 會條例》的法定條文),國泰原有股東的利益已獲得充分
的保障。

20. 一名議員認為,倘政府當局獲賦予權力干預商業交 易,將會是對本地經濟奉行的資本主義制度的沉重打擊。 該名議員指出,商業機構在作出策略上的決定時,需顧 及政治因素,就算並非必需,亦是極為普遍的做法。

21. 部分議員認為,國泰及港龍是次的股權架構更改並 非正常的業務交易。該等交易涉及兩間香港指定的航空 公司,而國泰新股的成交價亦大大低於市價。鑑於該等 交易的特別情況,政府當局有責任查核是否涉及不公平 的交易。一名議員指出,公開發售國泰新股以籌措資金 的另一方案,對國泰原有股東更為有利。政府當局應就 此進行分析。葉先生重申,國泰配售新股及港龍的交易 已獲國泰原有股東批准,國泰的獨立委員會曾為該等股 東提供意見。在此之前,該委員會曾聽取獨立財務顧問
的意見。

22. 部分議員建議邀請國泰出席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此 事。鑑於國泰並非公共機構,主席認為,由事務委員會 向國泰轉達議員關注的事項,再由國泰考慮能否安排一 次非正式的簡報會,是更為恰當的做法。鑑於該公司的 航機近日曾發生意外,議員同意應要求國泰在該次非正 式的簡報會上向議員簡述該公司的航空安全程序。

(會後補註: 國泰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在
該公司的辦事處為議員舉行非正式的
簡報會。)

VI. 港口貨運預測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35號文件)

23. 由於時間關係,議員同意將是項議程押後至下次會
議討論。

24. 議員察悉《港口貨運預測》的報告已於一九九六年 初完成。政府當局應議員的要求,答應提供有關港口貨 運吞吐量截至一九九六年二月的最新資料,供議員參閱。 祈立德先生補充,是次的預測涉及長遠策略規劃。港口 貨運吞吐量的短期波動,對報告所建議的長遠策略影響
甚微。

VII. 其他事項

25. 是次會議的資料文件(議程第V項的文件除外)很遲 才送交議員,議員對此種情況表示不滿。葉先生就遲交 文件一事致歉,並保證政府當局會盡力改善有關情況。

26. 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4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