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財務事務小組
1996年7月2日會議

香港聯合交易所 (「聯交所」) 應財經事務科要求,就首次
公開招股的招股機制提交下列資料。 聯交所原以為有關資
料可作口頭上的報告,對只能在短時間內提交這份報告,
表示歉意。

首次公開招股的
招股機制

在香港,首次公開招股可透過下述一或多種招股機制上市

1.公開發售以供認購
證券發行人或其代表發售其證券以供公眾人士認購

2.公開發售現有證券
已發行或認購證券的持有人或獲配發人,或其代表向公眾
人士發售該等證券

3.配售
由發行人或中介機構將證券主要出售予其挑選或批准的人
士或主要供該等人士認購。

4.介紹
已發行證券毋須作任何銷售安排而申請上市時所採用的方
式;因該類申請上市的證券已有相當數量為廣泛的公眾人
士所持有,故可假設其在上市後會有足夠的流通量。

鑑於全球性招股活動(「全球性招股」)的需求日益增加
,而香港大規模的新股發行亦較常採用此機制,聯交所與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於1994年11月
發出有關全球性招股機制的聯合政策聲明(「聯合政策聲
明」)。聯合公佈旨在增加招股活動中公開配發證券的靈
活性,同時確保此舉不會損害本地投資者的利益。(有關
聲明列載於本報告附錄一)。

全球性招股是吸取本地及國際市埸的資金。全球性招股特
點一般包括國際及本地招股、累計投標配售、預定範圍價
格、回補及超額配發權。

(i)招股部份
全球性招股主要涉及兩部份,即國際部份及香港部份。
國際部份會向香港及海外機構性投資者及專業投資者作
國際配售,而香港部份則為向香港的散戶投資者作公開
發售及/或公開認購。

(ii)預定範圍價格
採用全球性招股的新股保薦人通常會引入預定範圍價格。
公開招股部份的股份價格會於全球性招股結束後才決定。
申請認購香港部份的人士須繳付預定範圍價格內的最高價
格。 若最後決定的招股價較該最高價為低,則有關差額會
退回給成功申請者。

(iii)累計投標配售
國際部份會採用累計投標配售基準。 包銷商會從表示有興
趣投資人士中挑選,此等人士須明確列出有意於不同價格
或某一價格 (預定範圍價格內) 認購的股份數量。

(iv)回補
根據聯合聲明,在不會損及本地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下,保
薦人通常會引入一個回補安排,訂明若香港部份超額認購
達到若干倍,得由國際部份回補上限以內若干百分比予香
港部份。

若香港部份認購不足,保薦人有權按其認為適當的比例,
將不足的全部或任何部份重新分配予國際部份,以確保所
有股份均獲認購。

(v)超額配發
發行人通常會給予包銷商一個超額配發的選擇 (亦稱作伸
縮性數量發售選擇),最多可至全球性招股數量的15%,但
這項權利只可於招股章程發出日後30日內行使,並要求發
行人發行總計最多至全球性招股的股票15%的新股,以應
付國際部份超額認購之需。 若行使超額配發選擇,向國際
部份作出任何分配均會由保薦人自行決定。

為了提醒市場及公眾人士有關全球性招股機制的目的及政
策,聯交所及證監會亦於1996年7月1日發出一份聯合公佈
(「聯合公佈」)。 (有關聯合公佈的副本載於本報告附錄二)

有關新上市規定的詳情,請參閱本甲附於本報告之附錄三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