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27號文件
檔 號: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工作小組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一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C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列席職員: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兒
童權利公約》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的第
一次報告(「該報告」)

議員審悉綜述各非政府組織的意見及當局回應的一覽表 (載於附錄),並通過下述內容應納入事務委員會報告的 擬稿內:

報告擬稿的序言

2. 議員認為該報告內容有欠全面,並反映出當局未有全 面實施《兒童權利公約》(公約)的事實。

為兒童提供獨立的法律代表及公約第37條的實施

3. 議員認為當局未有實施公約第37(d)條,因為根據當 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五日立法局會議上所提供的統計數 字,過去三年共有5 613宗涉及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案 件,其中共有19宗案件所涉及的兒童有獨立的法律代 表。數字亦顯示有需要提醒此方面的工作者,使其知悉 兒童可獲提供法律代表。

4. 議員認為在以下情況下,當局應自動為有關兒童提 供獨立的法律代表:

  1. 具爭議的婚姻訴訟;

  2. 涉及申請照顧或保護令的法律程序;及

  3. 涉及刑事罪行的法律程序。

為尋求庇護的兒童提供中學教育

5. 議員了解到越南船民對香港帶來財政負擔,但由於 公約適用於香港的兒童,議員認為當局應為越南船民的 子女提供正規教育。議員認為當局對公約訂有保留條文,
是不可接受的。

虐待兒童

6. 議員認為當局未有充分注意虐待兒童的問題。由於 資料不足,難以充分反映香港兒童受到虐待的實況,當 局應就此事進行調查研究。議員在席上通過,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會的馬偉東先生就兒童受傷個案所提供的統計 資料,應納入事務委員會的報告內。議員亦質疑預早警 報系統的成效。就此,謝永齡議員答允蒐集更多有關此
方面的資料。

(會後補註: 馬偉東先生隨後表示,梁智鴻議員曾在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日立法局會議上提出 議案,辯論「兒童所受的創傷」此議題, 該等統計數字已載於有關的立法局會議 正式紀錄內。)

宣傳

7. 議員認為當局對公約的宣傳不足,原因是當局只曾
派發4 000份公約小冊子,而大部分香港市民對公約一
無所知。

人權教育

8. 議員認為當局為兒童提供的人權教育不足,故應增 撥資源,促進教師及學生在此方面的知識。

教育公眾不應歧視殘疾人士

9. 國際特赦組織及樂施會最近合作進行調查,結果顯 示受訪者對殘疾人士一般 抱不接受和歧視的態度,議員 認為當局應加強此方面的教育工作。

對成立學生會及在校內發表政見的規管

10. 關於根據《教育條例》制定的《教育規例》第98
條,議員關注到:

  1. 此規例會否影響思想和發表的自由;

  2. 「偏頗」此詞的定義;及

  3. 教育署署長如何實施此規例。

待當局就此作出回應後,議員會在下次會議上再研
究應否將此事項納入報告內。

為殘疾兒童提供進出及使用樓宇的設施

11. 議員認為,作為短期措施,全港每個行政區應最少 有一所中學及小學裝有所 需設施,方便殘疾兒童進出及 使用;長遠而言,每所學校均應有方便殘疾兒童進 出 及使用的設施。

兒童政策或兒童條例或兒童事務委員會

12. 議員普遍支持制訂一套旨在全面實施公約的兒童政 策。當局亦應成立兒童事 務委員會,負責監察兒童政策 的實施。議員對制定兒童條例的需要卻有保留。

跟進安排

13. 議員通過工作小組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內務
委員會會議後舉行另一 次會議,就事務委會的報告擬稿
繼續進行討論。

14. 會議於下午二時二十分結束。

附錄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
《兒童權利公約》
提交的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
各團體及當局所述意見的摘要
團體的意見 參考文件 當局的意見 參考文件
1. 兒童條例及兒童政策

由香港兒童權利委員
會提出。

有需要制訂兒童政
策,以訂立照顧兒童
的最低標準、釐清家
庭及政府對兒童的責
任,並訂明罔顧此等
責任的後果。

有需要檢討與兒童有
關的法例,使法律與
公約的條文一致;建
議制定涵蓋範圍全面
的兒童條例,將有關
法例全部納入其中,
並促使法院及當局明
瞭維護兒童當事人的
最佳利益,至為重
要。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所提交
的報告中
的摘錄部
無此需要,因
為香港已有一
套完善的法
律,以及各種
專為保障兒童
權利及促進他
們利益的福利
及專業服務。
報告第4段
2. 預早警報系統
(保護兒童登記冊及綜合專業個案會議)

由香港聯合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提出。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指出預早警報系統早
於一九八四年已經存
在。


該套系統早已
存在。
報告第
205、
201及
203段
* 3. 兒童安全局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建議成立「兒
童安全局」,負責制
訂兒童安全政策、防
止虐待兒童的情況,
以及舉辦有關的教育
課程。這是預早警報
系統的特點之一。


當局認為現行
措施足以應付
虐待兒童的問
題。防止虐待
兒童工作小組
的職責包括:
就宣傳及教育
公眾的策略向
政府提供意
見;如有需
要,提出法例
修訂建議;以
及監察防止虐
兒工作的進
展,並留意關
虐兒問題的最
新情況。
報告第
59、
201至
208及
212段
4. 兒童事務委員會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建議設立的兒童事務
委員會與香港聯合國
兒童基金委員會建議
成立的兒童安全局有
所不同,前者所涉的
事務範圍較廣泛,包
括兒童的教育及健康
事宜。

國際特赦組織支持成
立兒童事務委員會。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所提交
的報告

沒有需要亦不
宜這樣做:

  • 各政府部
    門已緊密
    合作,共
    同制定和
    實施與兒
    童有關的
    政策;

  • 與兒童有
    關的政策
    和服務,
    範圍過於
    廣泛,並
    非單一個
    委員會所
    能應付;

  • 現有的諮
    詢委員會
    和工作小
    組已為須
    處理兒童
    問題的人
    士,提供
    有效的溝
    通渠道。
報告第
19段
5. 宣傳公約的條文
當局甚少作出宣傳。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所提交
的報告

  • 已派發
    4 000
    本公約小
    冊子。

  • 是人權宣
    傳運動的
    一部分。

  • 舉辦簡報
    會。
報告第
20至24
6. 人權及兒童權利教育
國際特赦組織認為,
當局應給予教師及學
生更多時間、資源和
訓練,以便豐富他們
對人權的知識。該組
織又籲請當局加強學
校的人權教育,並在
公民教育新指引中,
加強有關人權的內
容。
國際特赦
組織的意
見書
人權教育現已
列入中小學課
程內。在中學
課程,「人
權」觀念的培
養,是歷史科
課程綱要中的
一個重要主
題。
報告第
20至
23、
349至
351段
及附錄
1及9
7. 教育公眾不應歧視殘疾人士
國際特赦組織近期的
調查顯示受訪者對殘
疾兒童一般抱不接受
和歧視的態度,當局
應加強此方面的教育
工作。
國際特赦
組織的意
見書
此為公民教
育計劃的一
部分
報告第
145、
248至
249及
350段
8. 性教育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認為當局應加
強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香港聯合
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
的意見書
目前,性教育
已納入小學、
中學和預科的
學科課程內。
報告第
117、
270、
282段
及附錄4
9. 家庭教育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認為當局應加
強性教育及家庭教
育。
香港聯合
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
的意見書
報告的有關段
落已詳述香港
政府在家庭教
育方面所作出
的努力。
報告第
138、
144至
147及
274至
276段
10. 對尋求庇護的兒童實施公約的規定
香港是個富裕的城
市,有能力承擔此方
面的開支。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英國在批准將
公約引進香港
時所訂定的保
留條文仍然適
用。當局只有
在資源許可的
情況下,才會
全面實施《兒
童權利公
約》。
報告第
371段
11. 為尋求庇護的兒童提供中學教育
越南兒童被褫奪了香
港兒童所享有的各項
權利。香港政府應填
補聯合國難民專員公
署停辦中學教育後所
形成的服務真空。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及國際
特赦組織
的意見書
聯合國難民專
員公署負責在
羈留中心內提
供社會服務,
包括教育在
內。難民專
員公署在上個
學期完結後,
決定終止提供
中學教育。亞
太區內的其他
第一收容國家
從沒有為越南
船民提供中學
教育。目前,
部分志願機構
接辦中學教
育,而香港政
府則提供所需
的基本設施。
報告第
377段
* 12. 對成立學生會及在校內發表政見的規管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
為,教育署署長有權
規管成立學生會及在
校內分發資料或表達
政治意見,是侵犯兒
童的權利。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教育署從未拒
絕任何學生會
的註冊。學生
可在校內活動
及刊物中,自
由發表意見。

根據《教育條
例》(第279
章)制定的
《教育規例》
第98條,旨
在確保在校內
所傳播的政治
性資料或所發
表的政治性意
見,並無偏
頗。當局促請
教師向學生講
解政治思想、
制度和發展
時,必須確保
全面論述此等
事宜的正反兩
面,採取持平
的態度。

文件附件
B第4至
5段
13. 為殘疾兒童提供進出及使用樓宇的設施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認為每所學校均應裝
置所需設施,方便殘
疾兒童進出及使用。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當局盡可能為
殘疾人士提供
設施,而且不
斷作出改善。
由一九九八年
起,所有新校
舍均須採用香
港政府所訂的
設計,設置方
便殘疾兒童出
入及使用的設
施。
報告第
246及
310段
* 14. 毋須父母同意而結婚的最低年齡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建議將結婚的
最低年齡降至18歲。
香港聯合
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
的意見書
在一九九二年
及一九九五年
進行的民意調
查顯示公眾對
此事意見分
歧。
文件附件
B第3段
* 15. 在婚姻訴訟中為兒童提供獨立的法律代表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及香港聯合國兒童基
金委員會均認為,當
局應為香港兒童提供
獨立的法律代表。

議員支持有關以下事
宜的建議:

—《婚姻訴訟規
則》;

—兒童罪行(公約第
37(D)條);

—兒童福利。

由於涉及委任法定代
表律師作為法律代表
的個案比率偏低,或
會反映少年法庭不熟
悉或不知道可為兒童
提供法律代表。

會議紀要
第5(g)及
(h)段
當局堅稱《婚
姻訴訟規則》
已訂明如有需
要,可委任法
定代表律師,
作為兒童的訴
訟監護人,此
項規定已屬足
夠。
文件附件
B第9至
10段
* 16. 有關兒童福利的研究
志願機構缺乏資源,
未能進行研究。香港
政府應承擔此項工
作。
香港兒童
權利委員
會的報告
深明研究的重
要。目前,在
社會福利署的
協助下,各大
學及專上學院
正進行五項研
究。
* 17. 虐待兒童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
委員會認為,將兒童
留在家中無人照顧屬
虐待兒童的行為。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認為,當局除了調查
兒童因意外致死的個
案外,亦應對兒童受
傷的個案加以調查。
該委員會亦對報告第
215段所載的虐待個
案百分率表示懷疑。

各團體注意到香港政
府所提供的統計數字
既有欠全面,亦流於
零碎。


有人認為當局
甚少援用有關
疏忽照顧兒童
的法例,統計
資料並不支持
此看法。(當局
只提供舉報個
案及被捕人士
數字。)

當局只提供消
防處所編製的
統計數字,開
列兒童遭人鎖
在處所內因無
人照顧而發生
意外的數字,
但沒有提供兒
童在其他情況
下因無人照顧
而受傷的統計
數字。

報告第
215段








文件附件
B第7段

(*表示當局在報告中直接陳述的事項)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