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李永達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陸恭蕙議員
    李卓人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涂謹申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廖成利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婉嫻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項

政務總署副署長
李立新先生
政務總署助理署長
韋立善先生
政務總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
李少鍇先生

議程第IV項

副政務司
馮余梅芬女士
首席助理政務司
陳嘉信先生

議程第V及VI項

副政務司
孔郭惠清女士
首席助理政務司
張琼瑤女士
首席助理政務司
麥敬時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會議的紀要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36號文件)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事務委員會會議的紀要獲得確
認通過。

2. 議員得悉當局到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才能發表根據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有關香港情況的 補充報告,議員在席上通過,聆聽非政府組織對該份補 充報告申述意見的特別會議將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八日押
後至六月十四日舉行。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號及CB(2)1379號文件的
附錄I)

3. 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上午十
時四十五分舉行下次會議,討論下述事項:

  1. 協助來自中國的新移民融入香港;

  2. 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工作計劃;及

  3. 鄉事選舉新規則的實施情況。

4. 議員察悉,預備工作委員會建議還原26條條例的事
宜已交由立法局憲制事務委員會負責跟進。

5. 主席提醒議員,事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 五日舉行特別會議,聆聽非政府組織對當局根據《聯合 國兒童權利公約》第44條提交有關香港情況的首次報告
的意見。

III. 在多層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有關事宜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號文件附錄II)

6. 李立新先生簡述當局所提供的文件,並向議員保證,
政務總署致力協助業主在多層大廈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他表示,政務總署現正加強訓練在全港18區工作的335
名聯絡主任。

7. 議員質疑聯絡主任在業主立案法團的籌組會議上能否 有效地執行其職責,並清楚了解「業主之間的糾紛」, 李立新先生在回應時表示,聯絡主任當會竭盡所能提供 意見及協助,但較年輕及經驗尚淺的聯絡主任,總會遇 到一些較棘手的情況。有見及此,政務總署現正加強聯
絡主任在此方面的訓練。

8. 李永達議員認為當局應集中訓練高級聯絡主任,因為 他們較勝任在一些難處理的情況下提供意見。李立新先 生在回答時指出,雖然當局在市區每個地區均設有一名 高級聯絡主任,但由於新界區的高級聯絡主任比率較低, 因此難以出席所有會議。政務總署現正訓練一些較有經 驗的聯絡主任擔任該等工作。

9. 李立新先生告知議員,政務總署現正面對人手短缺的 問題,而聯絡主任所累積的加班時數,已高達24 000小 時。由於工作較難應付,加上工作時間頗長,聯絡主任 的流失率偏高。為解決這問題,政務總署現正建議將聯 絡主任的入職要求由預科提高至大學程度,並要求增加 人手,同時亦已聘用臨時社區幹事,以協助聯絡主任。

10. 鄭家富議員認為,雖然《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A條 規定,某建築物的業主若擁有不少於30%的業權份數, 便可向政務司申請下令召開業主會議,以委任管理委員 會,但條文亦規定,倘有超過10%的業主提出反對,該 命令便告失效,此點是法例的漏洞,應予以檢討。

11 李立新先生答允提供資料,載述自《建築物管理條 例》在一九九三年實施以來,有多少個業主立案法團的 籌組會議因有逾10%的業主反對而未能召開。至於大業 主及小業主彼此力量不平衡的問題,他表示當局現正檢 討此事,如有需要,亦會考慮修訂有關法例。他在回應 議員時答允與政務科商討有否需要全面檢討《建築物管
理條例》。

12. 李立新先生在回應主席時答允會參考法庭以往審理 有關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案例,同時亦答應研究能否向 業主立案法團發出簡訊;他又補充,一份名為《如何組 成業主立案法團及達致有效的建築物管理》的小冊子,
證實相當有用。

13. 謝永齡議員認為,由於香港每十幢建築物才有一幢 組成了業主立案法團,政務總署在協助業主成立業主立 案法團方面的工作表現,較令人失望。他表示,當局或 可為聯絡主任訂定工作表現目標。李立新先生答稱,在 全港約三萬幢私人建築物中,共有4 500個業主立案法 團。他答允考慮為聯絡主任訂定工作表現目標此一建議, 但補充當局須首先致力於改善現有服務的質素。

IV. 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透明度、公
眾問責性及其成員的任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號及CB(2)1379號文
件附錄III)

14. 馮余梅芬女士向議員簡述當局文件的要點。她表示, 政務科會將議員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立法局就此事進 行議案辯論時所表達的意見轉達有關的決策科及部門首
長加以跟進。

15. 馮余梅芬女士在回答議員時重申,當局認為現行的 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制度運作良好,無需進行全面檢討。 然而,當局明白到制度仍有改進的餘地,並會針對有關 方面採取跟進措施。她表示,當局會考慮改善之處,包 括提高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透明度,以及委任更多基
層代表加入該等組織。

16. 馮余梅芬女士在回應劉慧卿議員時提出下述各點:

  1. 現時只有兩名人士出任多於六個法定機構或諮詢 機構的成員,而他們的出席率均超過70%;及

  2. 雖然政務科設有一個諮詢機構或法定機構成員名 單的資料庫,但當局並非純粹根據該資料庫委任 人選加入該等組織。個別的決策科司級官員及部 門首長有其本身的聯絡網絡,藉以物色適當人選, 出任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成員。政府的目的是 羅致最佳人選,擔任該等機構的成員。

17. 馮余梅芬女士應劉慧卿議員所請,答允提供下述機 構的名稱:當局文件第5(a)至(d)段所提述的諮詢機構或 法定機構,以及60個運作幾乎全無透明度的此類機構。

18. 李卓人議員表示,據他所知,部分法定機構通常在 會議過後才向市民提供文件,那時事情已作出決定。他 籲請當局委任更多基層代表出任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的 成員。他舉引例子,指出平等機會委員會只有一名基層 代表的委員。馮余梅芬女士答允提供書面答覆,述明各 種文件或報告在會議之前抑或之後才提供予市民參閱。 關於委任更多基層代表擔任法定機構的成員一事,她表 示當局會將各組織的意見納入考慮之列。

19. 李永達議員對當局的答覆表示不滿,並認為當局不 應有選擇性地採取措施。他批評,雖然幾乎所有出席一 九九六年五月八日議案辯論的議員均支持全面檢討諮詢 機構及法定機構,但當局仍然漠視議員所表達的意見。

20. 對於約有60個機構在幾乎全無透明度的情況下運 作,謝永齡議員表示失望。他認為當局應要求所有法定 機構及諮詢機構提高其透明度,除涉及機密事宜的會議 外,所有會議均須公開舉行。

21. 陸恭蕙議員認為當局應建議其他諮詢機構或法定機 構採用藝術發展局就公開會議所訂的一套會議常規。

22. 議員普遍認為當局漠視議員在議案辯論中所表達的 意見。議員通過向內務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以內務委
員會名義致函布政司:

  1. 表達議員對當局漠視他們所表達的意見,未允對 諮詢機構及法定機構進行全面檢討,感到失望;

  2. 要求政務科將一九九六年五月八日議案辯論中議 員就此事發言的摘錄送交所有決策科司級首長及 諮詢機構和法定機構參閱;及

  3. 要求當局就此事向民政事務委員會定期匯報。

23. 議員亦通過成立一個成員包括下述議員的工作小組
商議此事:

陸恭蕙議員(工作小組召集人)
李永達議員(工作小組副召集人)
謝永齡議員
陳婉嫻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24. 議員察悉李永達議員在席上提交的問題清單(載於附 錄A),該份清單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一日送交當局, 要求其以書面作覆,但當局迄今仍未有回覆。

V. 1996年性別及弱能歧視(雜項規定)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號文件附錄IV)

25. 陸恭蕙議員向議員簡介1996年性別及弱能歧視(雜 項規定)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的重點。她告知議員,如 可能的話,條例草案的英文本可望於短期內獲法律草擬 專員審批,並於本立法局會期內提交立法局審議。她在 擬備該條例草案時,一直與當局緊密合作,並希望草案 不會遭當局援引「具有由公帑負擔的效力」此一規則作 出阻撓。雖然條例草案所提出的修訂建議不大可能在一 九九六年九月一日生效,她希望日後立法局如成立委員 會研究該條例草案,有關的委員會可加快工作。

26. 孔郭惠清女士認為,負責執行《性別歧視條例》的 平等機會委員會應有機會對該條例草案提出意見。她補 充,待《性別歧視條例》正式實施後才考慮對該條例提 出修訂建議,可能更為恰當。至於該條例草案是否具有 由公帑負擔的效力,則須由立法局主席作出裁決。

27. 劉慧卿議員認為,事務委員會應向內務委員會提出 建議,該條例草案一旦提交立法局,應獲優先審議。羅 致光議員、李永達議員及謝永齡議員對此議有所保留。 該建議在會上付諸表決,並獲得通過(3位議員贊成,3
位議員放棄表決)。

VI. 加強政務科首長級人手結構的建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46號文件附錄V)

28. 孔郭惠清女士陳述當局提供的文件中各項要點。她 表示,政務科有必要推行擬議的人手結構,以應付因下 述事項而增加的工作量:人權事宜及向聯合國提交的人 權報告、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私隱專員辦事處的設立,以 及就種族歧視進行研究等。

29. 李永達議員表示,由於當局有選擇性地執行工作, 他對該建議難予支持。劉慧卿議員質疑,工作量增加的 問題可否藉提升一個副司級職位來加以解決。孔郭惠清 女士在回答時表示,當局在擬備該建議時已審慎考慮有 關的工作量,並曾徵詢財政科及公務員事務科的意見。 她補充,由於資源有限,當局有必要釐定各項工作的優
先次序。

30.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五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