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47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A/1

立法局民政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六)
時  間:上午九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俊仁議員(主席)
    劉慧卿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卓人議員
    廖成利議員
    謝永齡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羅叔清議員(副主席)
    李鵬飛議員
    劉皇發議員
    李永達議員
    涂謹申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蔡根培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致光議員
    顏錦全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政務司
麥敬時先生

應邀出席者  :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委員會

副主席
陳韻雲女士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副主席
馬偉東先生
委員
貝嘉建女士
秘書
雷張慎佳女士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主席
喬洛冰女士
人權教育主任
李雅琴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根據《聯合 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第44條提交有 關香港情況的首次報告(該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370號、1387號及1398
號文件)

主席歡迎各個團體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發表對該報告
的意見。

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委員會

2. 陳韻雲女士陳述香港聯合國兒童基金委員會(兒童基 金委員會)的意見書中各項要點。兒童基金委員會認為, 隨著投票年齡降至18歲,《婚姻條例》(第181章)所規 定的成年歲數亦應降至18歲。該委員會認為兒童被父 母留在家中無人照顧亦屬虐待兒童。她要求當局就此 方面設立預早警報系統,並提出委員會的下述建議:

  1. 設立官方的登記冊,記錄兒童非因意外而受
    傷的資料;

  2. 召開綜合專業個案會議;及

  3. 成立中央兒童安全局。

3. 陳韻雲女士在回應議員的提問時表示,雖然兒童基金 委員會支持以立法措施保護兒童,但卻認為設立虐待兒 童的預早警報系統,較懲罰性的立法措施為佳。兒童應 有獨立的法律代表。就此,當局應設立一套機制,以決 定是否在每一個案中兒童均應有獨立的法律代表。

4. 關於性侵犯方面,陳韻雲女士表示當局應同時加強性 教育及家庭教育。至於政府在保護兒童方面作出干預的 適當程度,她提到兒童基金委員會的使命,並認為當局 應提供最起碼的基本保障。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兒童權利委員會)

5. 兒童權利委員會的代表申述意見書的內容,並提出
下述各點:

    對報告的一般意見

  1.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該報告使人有錯誤印象, 以為公約在香港獲得全面實施。該報告應詳 述香港兒童的權利,並應指出各項限制、所 遇到的困難及不足之處。兒童權利委員會察 悉當局並無採納其在一九九五年十月提出的 建議,並對此感到遺憾。

    立法措施

  2. 當局應制訂一條全面的兒童條例。兒童權利 意指適用於十八歲以下人士的各項人權,當 局應確保有妥善的法例和機制以保障兒童的 權利,使他們得到適當的照顧、保護及關懷。 目前,各項有關兒童的現行法例彼此缺乏協 調,雖然當局在這些年來曾對法例作出若干 修訂,但並無一條為兒童而設的綜合條例。 擬議的綜合條例可以英國的《1989年兒童 法》為藍本,再酌情把條文適應化,以切合 本港兒童的特殊需要。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該公約)的實施

  3. 自該公約在一九九四年九月延伸至香港以來, 當局甚少向公眾作出宣傳,提高市民對公約 的認識。當局應撥出更多資源,使公約得以
    在香港實施。

  4. 與香港的情況相反,菲律賓政府在一九九零 年七月批准該公約後,便在短期內迅速採取 行動,到了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已備妥一份 行動綱領,納入實施該公約的各項措施。該 國又設立了一個兒童福利局,確保公約的規
    定得以實施。

  5. 關於政府干預的適當程度,兒童權利委員會 並不主張政府干預。然而,在有需要時,政 府亦應提供所需的資源,藉此作出支援。

    保留條文

  6. 英國及香港政府就實施公約第22條提出保留 條文,而保留條文關乎難民兒童及非法入境 兒童,對此,兒童權利委員會表示關注。該 委員會要求當局澄清有關的保留條文會否令 該公約的任何條文,均不適用於尋求庇護的 兒童和非法入境兒童。雖然兒童權利委員會 已多次向政務科提出此事,但政務科只重申 報告補篇內所載的保留條文,表示只有在資 源許可的情況下,才可全面實施該公約。兒 童權利委員會認為香港並不缺乏資源,而且 當局亦有責任為本港兒童全面實施該公約。 訂立保留條文是不可接受的,因為此舉容許 當局以較低標準履行聯合國所規定的責任。

    兒童有獨立的法律代表

  7. 兒童權利委員會支持兒童應有獨立的法律代 表此一建議。《婚姻訴訟規則》(第179章)訂 明,法院可就涉及金錢處置或兒童看管等事 宜,指令給予兒童獨立的法律代表。該委員 會建議當局向家事法庭的法官發出實務指令, 提醒他們在處理涉及兒童的個案時,倘兒童 的最佳利益未獲充分代表,應為他們提供獨
    立的法律代表。

  8. 至於年幼兒童如何能告知律師甚麼才是其最 佳利益的問題,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該名法 律代表可以是律師,亦可以是對法律程序有 經驗及認識的人士,因為其工作主要涉及與 該名兒童的親屬討論案情,總結向法院申述 的意見。當局可參考英國推行監護人制度的 做法,根據該制度,一名獨立的社會工作者 可向法院擬備報告,並指示律師代表案中兒
    童。

    政府政策

  9. 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當局採取一套全面、切 合時宜和一致的兒童政策。雖然政務科負責 協調各決策科在此方面的工作,但並無執行 的法定權力。當局的各個諮詢委員會運作獨 立,並有各自的職權範圍,這些委員會對本 港兒童的照顧及服務管理水平缺乏共識。當 局應作出努力,妥為記錄處理的案件、分析 成因及訂定預防措施。當局亦應撥出資源, 訓練負責處理兒童個案的警務人員、社會工 作者、法官及律師,並應提供足夠的輔導及
    康復服務。

  10. 兒童權利委員會對於報告第215段所載的虐
    待個案百分比表示懷疑。

    教育

  11. 雖然當局已為全港兒童提供九年免費教育, 但仍需撥出更多資源,為兒童特別是越南難 民兒童及非法入境兒童,提供高質素的教育。 在過去,越南難民兒童的各項服務由聯合國 難民專員公署負責提供,但隨著難民專員公 署的撤離,有關服務便完全終止,越南兒童 因而被褫奪了香港兒童所享有的各項權利。 當局應填補難民專員公署撤離後所形成的服
    務真空。

  12.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教育署署長根據《教 育條例》(第279章)有權規管學生會組成及 在學校分發資料或表達政治意見,是侵犯了
    兒童的權利。

    兒童委員會

  13. 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成立兒童委員會,以執 行有關法例。該委員會認為,當局既已成立 青年事務委員會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其反對 成立兒童委員會的理據,實有自相矛盾之處。 兒童權利委員會建議成立的兒童委員會,有 別於聯合國兒童基金委員會所建議的兒童安 全局,前者涵蓋廣闊的工作範疇,包括兒童 教育及健康等方面。兒童權利委員會又補充, 虐待兒童的預早警報系統已在本港施行12年 之久,當局亦設有有關虐待兒童個案的官方 登記冊,可供社會工作者查閱。此外,綜合 專業個案會議制度亦已由一九八四年起實施。

    兒童意外

  14.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當局除了調查兒童因 意外致死的個案外,亦應對兒童受傷的個案
    加以調查。

    殘疾兒童

  15.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每間學校均應備有設
    施,可讓殘疾兒童進出和使用校舍。

6. 議員對於意見書第6.18段所載兒童因意外受傷致死的
人數表示關注。

7. 關於兒童意外的問題,黃錢其濂議員告知議員,據她 所知,現時有若干項研究正在進行中,這些研究由英皇
御准香港賽馬會撥款資助。

8. 麥敬時先生表示,當局致力對在港尋求庇護的兒童, 充分實施該公約的規定,但須視乎實際情況及資源的限 制。他注意到香港市民已在越南船民方面,花費大量資 源。當局現正考慮若干建議,研究可否為難民兒童提供 教育。他告知議員,報告第203及205段提到保護兒童資 料系統及綜合專業個案會議等問題;至於方便殘疾兒童 進出和使用建築物的事宜,在該報告第246段中已有論及。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

9. 國際特赦組織的代表申述該組織的意見,並籲請當局 在香港推動人權教育及設立兒童委員會。該組織認為該 公約並無在香港全面實施。

10. 關於該報告第248段所提及的殘疾和肢體傷殘人士 的問題,國際特赦組織的代表表示,香港樂施會及國際 特赦組織最近向學生及教師進行一項聯合調查,所得結 果顯示,受訪者對殘疾兒童一般抱不接受和歧視的態度。 當局應針對歧視的問題,加強公眾教育。該組織的代表 在回答議員時申明,該項調查範圍全面,除就公眾對殘 疾和肢體傷殘人士的態度進行調查外,亦包括其他許多 方面。議員通過立法局秘書處應向國際特赦組織索取該 項調查的結果,供事務委員會成員參閱。主席建議或可 將有關的調查結果同時送交教育事務委員會參閱。

11. 關於該報告第349段,該組織的代表認為,當局應 給予教師及學生更多時間、資源和訓練,以便豐富他們 對人權的知識。該組織的代表籲請當局加強學校的人權 教育,並在一九九六年九月出版的公民教育新指引中, 加強有關人權的內容。劉慧卿議員亦同意人權教育至為 重要,她認為公民教育委員會應在此方面多做工作,並 建議當局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舉行的會議上向議員解 釋其做了甚麼工作,提高市民對該公約的認識,並簡述 擬議的公民教育新指引。

12. 關於非政府組織所擔當的角色及當局在人權教育方 面須提供的協助,喬洛冰女士表示,非政府組織應與當 局攜手合作,而當局應撥出更多資源,尤其用作資助非 政府組織所舉辦的教育活動。她告知議員,國際特赦組 織現正與公民教育委員會合力推行多項計劃。

13. 至於國際特赦組織日後在人權教育方面所擔當的角 色,喬洛冰女士表示,該組織對未來態度樂觀,因為中 國在多個國際會議中均贊同人權教育。由於中國是該公 約的締約國,故須履行推動人權教育的國際責任。

14. 主席問及國際特赦組織在學校推行人權教育有否遇 到任何困難,喬洛冰女士在回答時表示,由於資源所限, 該組織主要是應學校的邀請才舉辦有關活動。除了一間 學校最近表示不大願意外,其他學校普遍表現對此類活
動興趣日濃。

15. 喬洛冰女士在回答議員時表示,香港政府並無履行 該公約第4條所規定的責任。議員要求當局在一九九六 年六月六日會議上回應此點意見,並提供其他國家在此
方面做法的資料。

16. 喬洛冰女士告知議員,白石羈留中心嚴重缺乏桌椅, 中心內兒童須把水桶翻轉作為桌椅之用,而且中心的教 育經費,來自市民的捐助。麥敬時先生在回應時表示, 他已注意到在羈留中心提供教育的問題,並曾向保安科 提及此事。保安科現正著手研究有關事宜。

17. 議員亦察悉香港兒科醫學會提交的意見書。

18. 議員通過在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與當局舉行會議。 麥敬時先生強調,當局確信該報告所載內容恰當,而非 政府組織所提各點,大部分已在報告中提及。他會向議 員提供有關的參考資料。至於該報告並無述及的若干事 項,例如成立兒童安全局等,他會請各有關的決策科作 出回應。議員歡迎非政府組織出席一九九六年六月六日
的會議。

19. 會議於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