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95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號:CB1/PL/HG/1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
    司徒華議員
    何承天議員
    陳偉業議員
    張文光議員
    李華明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莫應帆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楊 森議員
    鄭家富議員
    蔡根培議員
    羅叔清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羅祥國議員(非委員的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副署長(房屋管理及工務)
羅范椒芬女士
房屋署高級助理署長(房屋行政)
陳銳麟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特別職務)
馮建光先生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李敬志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檢討居者有其屋計劃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28號文件)

主席表示召開是次特別會議的目的,是讓當局向議員簡 報居者有其屋計劃(以下簡稱「居屋計劃」)檢討的初步 結果,是次檢討是因應司徒華議員於一九九五年五月提 出的議案辯論而進行。在該次議案辯論中,議員促請當 局就居屋計劃各種事項進行全面的檢討,例如興建的單 位數目及建屋速度、該等單位與租住公屋單位的比例、 定價政策及按揭還款方式、使用的建造材料及維修保養 問題、管理制度及其他有關事項。

2. 華賢仕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是次檢討由居者有其屋 小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居屋小組委員會」)委托進行, 範圍涵蓋居屋計劃、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以下簡稱 「私人參建計劃」)及立法局議案辯論中提出的事項。該 項檢討的初步結論將於短期內提交居屋小組委員會,並 會視乎該小組委員會的意見,提交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 「房委會」)通過。羅范椒芬女士補充,是次檢討涵蓋了 司徒華議員所提議案中涉及的主要問題,至於範圍較廣 泛的決策事項,例如居屋計劃及私人參建計劃的未來路 向,則會納入長遠房屋策略的範圍內一併研究。

鼓勵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自置居所的
措施

3. 對於把預留作安置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而須遷走的住 戶(以下簡稱「重建戶」)的遷置屋邨租住公屋大廈出售 一事,議員有所保留。他們憂慮這些重建戶將喪失遷入 新單位居住的機會,尤其是無力購買住宅單位的人士。 部分議員建議把出售單位一事延遲執行,因此舉有違現 行房屋政策。對於當局將預留給重建戶的屋邨改為居屋 計劃屋苑,他們亦感到難以接受,並促請當局在檢討出 售公屋予住戶計劃(以下簡稱「出售公屋計劃」)時考慮 此項出售單位建議,且須事先徵詢重建戶的意見。一位 議員作出警告,指當局如保留小單位作出租之用,可能
會導致混合業權的問題。

4. 羅范椒芬女士回應時表示,參考文件載列的擬議出售 單位計劃及其他措施,仍有待居屋小組委員會通過。至 於出售租住公屋大廈一事,羅范椒芬女士表示,根據房 屋署較早時進行的一項調查,約有16%重建戶表示如可 獲得財政上的資助,即有興趣購買「改建居屋大廈」的 單位;7%重建戶表示如推出發售的為同區單位,他們 亦有意購買;12%重建戶則表示在任何情況下均會申 請購買居屋單位。羅范椒芬女士表示在決定改變單位的 用途前,署方會為受影響的重建戶進行全面的調查,以 確定有意購買單位的住戶數目。如住戶提出強烈反對, 或重建戶對購買單位一事反應冷淡,當局便不會把大廈
改作居屋單位出售。

5. 一般而言,「改建居屋大廈」單位的售價較居屋單位 售價低廉,兩者的差別約為15%。目前的建議包括在首 三年為重建戶提供按揭補助。至於「改建居屋大廈」中 未為重建戶購買的單位,則會售予同區的租住公屋住戶。 羅范椒芬女士補充,出售改建居屋大廈單位予重建戶的 目的,與出售公屋計劃的目的有所不同。前者旨在為重 建戶提供再遷往租住公屋單位以外的另一選擇,讓他們 可馬上自置居所;後者則僅適用於現時在公屋居住的住 戶。羅范椒芬女士應議員所請,答應提供有關上述重建
戶調查的更詳細資料。

6. 部分議員反對把租住公屋單位出售,因此舉會改變入 住居屋與租住公屋的比率。他們憂慮到因重建地點的面 積及設計規定有所改善,導致興建的單位數目不足,重 建戶可能會被逼遷往其他地區的翻新單位,尤以只有一
或兩名家庭成員的住戶為然。

7. 羅范椒芬女士重申,當局的目的是為重建戶作出原區 安置。倘如議員所料,在若干情況下未能作出此種安排, 當局會盡力安置這些住戶遷往樓齡為十年以下的翻新單 位,此舉將可大為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羅范椒芬女士 並以最近編配柴灣區翻新單位廣受歡迎一事為例,以作 闡釋。李敬志先生補充,根據過往經驗,超過10%重建 戶因不同原因如位置方便等,而選擇遷往翻新單位。羅 范椒芬女士應議員所請,答允提供更多有關有意遷往翻 新單位的重建戶的資料。她又向議員保證,預留給重建 戶的單位,無論其後仍留作租住單位或改作出售單位之 用,均主要供目標對象即重建戶使用。

8. 在定價政策方面,羅范椒芬女士強調,釐訂單位售價 的基本原則是負擔能力及入息限額。舉例而言,一個面 積50平方米的「改建居屋大廈」單位的中位售價約為 110萬元,較居屋單位售價低廉15%。如準買家在首三
年內可按照建議每月獲得分別為6,000元、4,500元及
3,000元的按揭補助金,其在首年所需支付的每月分期 供款僅為2,800元。部分議員歡迎當局鼓勵市民自置居 所的做法,然而,他們認為當局應靈活使用按揭補助, 鼓勵更多重建戶置業。

9. 至於單位質素問題,羅范椒芬女士向議員保證,當
局在發售「改建居屋大廈」前,會為此類大廈進行若 干改善工程。

建議放寬居屋單位的轉售限制

10. 有關把居屋單位的轉售限制期由十年縮短至七年是 否可行一事,羅范椒芬女士表示,此項放寬限制的建議 會納入長遠房屋策略的範圍中加以研究。議員詢問在家 庭成員數目有增的情況下,單位業主可否購置較大的單 位。陳銳麟先生回應時表示,有關的戶主須按照適用於 居屋的例常程序提出申請,然而,由於居屋單位面積較 大,他懷疑是否有此需要。至於單位業主因財政困難而 無法償付按揭還款時可否遷回租住公屋居住的問題,陳 先生表示在非常例外的情況下,當局會考慮作出體恤安 置,但鑑於業主所獲的財政安排條件優厚,極不可能會 出現議員所想的情況。

建議為居屋單位設立二手市場,以促進居屋
單位的交投量,並鼓勵租住公屋住戶自置居

11. 羅范椒芬女士回應議員時表示,按參考文件第2(c)段
所載,當局的目標是一方面為居屋單位設立二手市場, 另一方面則鼓勵租住公屋住戶自置居所。羅范椒芬女士 證實,在二手市場購入居屋單位的買家,如在十年轉售 限制期屆滿後決定在公開市場出售其單位,即須負責向 房委會繳付所需的地價。議員表示部分準買家可能並未 知悉其有責任繳付地價,並建議當局應竭盡所能,提高 市民對此項規定的認識。

定價及按揭安排

12. 議員認為居屋單位的售價過高,令租住公屋住戶對 自置居所一事卻步,因而促請當局檢討居屋單位的定價 公式。他們更建議把「白表」申請人的按揭還款與入息 比例由現時的40%降低至30%,藉以吸引更多人自置居 所。羅范椒芬女士回應時表示,居屋單位「白表」申請 人數目一再超額此種情況,正好作為定價政策的有用指 標,況且現時的按揭還款與入息比例,亦是財務機構普
遍採納的按揭還款水平。

居屋單位的設計及品質保證

13. 羅范椒芬女士回應議員時表示,一九九三年就私人 參建計劃單位的品質保證問題所進行的檢討,已促使當 局向發展商施加更多品質管制程序。待有關的居屋單位 於一九九六年六月落成後,當局將評估加入這些程序的 成效。議員建議把居屋計劃品質保證措施的適用範圍擴 大,以同時涵蓋私人參建計劃的樓宇。華賢仕先生回應 時表示,私人參建計劃運作情況的全面檢討工作,將納 入長遠房屋策略的範圍內一併研究。羅范椒芬女士在回 答一項相關問題時表示,當局會考慮把居屋大廈的保養 期延長至五年。此外,當局亦會製備業主須知手冊,就 業主或會進行的粉飾工程提供意見。

居屋單位如期建成

14. 羅范椒芬女士證實,參考文件第2(f)(ii)段所載因居屋
單位延遲落成而支付的特惠津貼,亦適用於高俊苑及私 人參建計劃的樓宇。她又澄清該項計劃不會具有任何追 溯效力。

居屋屋苑的管理

15. 在提到參考文件第2(g)(ii)段時,華賢仕先生糾正文中 一項錯誤,並證實大廈公契規定每個屋苑的業主必須在 一年內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議員雖在原則上同意於居屋 屋苑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但他們建議當局考慮放寬12個
月的實施期限。李先生向議員保證,當局會靈活行事, 以便在合理期限內成立業主立案法團,重要的是鼓勵業 主更積極參與其物業的管理事宜。

結語

16. 鑑於當局建議就資助房屋政策作出各項重大修改, 尤其是把整體重建計劃下的租住公屋單位出售,議員對 於當局並未就檢討中的擬議措施進行公眾諮詢一事表示 不滿。他們促請當局按照司徒華議員所提議案中的建議,
進行全面的諮詢。

II. 其他事項

17. 經主席同意,李華明議員提出以下議案: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反對居者有其屋小 組委員會為鼓勵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 自置居所而建議採取的措施。」

廖成利議員則對該議案提出修訂,修訂議案如下: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對於居者有其屋小 組委員會為鼓勵受整體重建計劃影響的住戶 自置居所而建議採取的措施,表示有所保留。」

18. 司徒華議員繼而提出以下議案:

「立法局房屋事務委員會促請房屋委員會就 屋者有其屋計劃檢討工作中建議採取的新措 施,向公眾人士進行全面的諮詢。」

19. 兩項議案包括修訂議案在內,均獲得出席議員的支 持。主席作出指示,要求把該兩項議案的結果轉達居屋
小組委員會主席。

(會後備註: 致居屋小組委員會主席的函件已於一九九六 年四月十七日發出。)

20.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四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