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2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HS/1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五月六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楊 森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黃震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II至VI項

副衛生福利司
何高雪瑤女士
處理副衛生署署長
林秉恩醫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陳梁夢蓮女士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張雲正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黃浪詩女士
助理衛生福利司
吳文傑先生

議程第III至VI項

醫院管理局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應邀列席者 :

議程第II項

香港老人權益聯盟
霍天雯小姐
顏秀芳女士
胡月嫦女士
吳衛東先生
譚疊魂女士

基層權益聯會
翁慧梅小姐
吳衛東先生
李玉清女士
楊麗珍女士
毛麗嫦小姐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4
陳美卿小姐



I. 通過過往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946號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36及CB(2)1176號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156及CB(2)1157號文件)

下述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1. 一九九六年一月三十日與立法局環境事務委
    員會舉行的聯席會議;

  2.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及四月十五日舉行的
    事務委員會會議;及

  3.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一日及三月二十九日舉
    行的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

II. 與代表團會晤

香港老人權益聯盟

2. 霍天雯小姐、顏秀芳女士及吳衛東先生向議員簡述於 會上提交的香港老人權益聯盟意見書。簡要而言,他們 要求政府當局就老人健康服務進行全面檢討。吳先生亦 請議員注意意見書的附錄I,將現時向老人提供的四類 主要健康服務作一比較,即社康護理服務、社區老人評 估小組、老人精神科小組及老人健康中心。他促請當局 統籌上述四類服務,並將資源平均分配。

(會後補註: 意見書於會後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234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3. 譚疊魂女士要求當局:

  1. 採取措施縮短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的輪候時間。 據她經驗所得,診療所的平均輪候時間約為 五至六小時;

  2. 增加老人健康中心的數目,最理想的是全港
    18區各設一間中心。現時,香港只有四間老 人健康中心,若老人的居所附近並沒設有老 人健康中心,對他們甚為不便;及

  3. 推行老人優惠醫療收費制度。

(a) 普通科門診服務

4. 關於普通科門診服務的輪候時間,楊孝華議員察悉, 根據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衛生署承諾在指定時間的
60分鐘內替病人診治(立法局95-96年度CB(2)1206及
1219號文件附錄II第5段)。就譚疊魂女士在上文第3(a)
段所述,此項承諾與實質情況有很大分別。胡月嫦女士 在回應楊孝華議員的詢問時,列舉下述事例。她一次前 往聖母醫院求診,取得第6號籌,但一直等候至過了第
40號籌才得到醫生接見。她於是要求醫院澄清,獲告知 由於院方找不到她過往的治療紀錄,因而有所延誤。吳 女士認為若要縮短老人求診的輪候時間,應每天為老人 預留更多優先籌,同時亦應增加醫院/診療所的人手資
源。

5. 在回應莫應帆議員的詢問時,霍天雯小姐表示,應改 善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外的等候區設施,例如在遮蔽處提
供更多座位,使老人毋需露天排隊輪候。

(b) 老人精神科小組

6. 莫應帆議員察悉,意見書附錄I的老人精神科小組服 務人數一欄並沒有數據。吳衛東先生解釋,這是由於未 能獲得有關的資料所致。莫議員要求政府向事務委員會
提供有關資料。

(c) 老人健康中心

7. 議員察悉總督在一九九二年施政報告中,承諾在一九 九七年前設立七間老人健康中心。然而,老人權益聯盟 認為七間中心仍未能應付需求。楊孝華議員詢問,若要 設立更多此類中心,應否將管理工作由衛生署轉交醫管 局。霍天雯小姐認為,由於衛生署負責基層健康護理,
因此老人健康中心仍應由衛生署管轄。

基層權益聯會

8. 翁慧梅小姐、李玉清女士及楊麗珍女士向議員簡述基 層權益聯會(以下簡稱「聯會」)於五月六日發出的進一 步意見書。該意見書於席上提交議員省覽。各代表主要 認為,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的新訂醫療津貼申 請評估準則過於嚴苛。她們要求當局檢討醫療津貼計劃, 特別是評估準則,使更多人知悉有此計劃,並符合資格
接受援助。

(會後補註: 聯會的進一步意見書於會後隨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234號文件送交缺
席委員參閱。)

9. 議員察悉新評估準則由兩部分組成,即每月家庭收入 中位數及儲蓄限額。病人若符合兩項準則,便可領取援 助。然而,聯會認為此項規定過於嚴苛,並建議凡符合 下述三項其中一項準則者,應符合資格領取援助:

  1. 家庭收入低於以家庭人口釐定的入息中位數;或

  2. 家庭儲蓄低於以家庭人口釐定的儲蓄限額;或

  3. 家庭儲蓄低於所需醫療物品單位成本的三倍。

10. 在回答李華明議員的查詢時,翁慧梅小姐認為聯會建
議的評估準則並非過於寬鬆。

III. 老人醫療服務

統籌為老人而設的醫療健康服務

(a) 政策層面的統籌工作

11. 老人權益聯盟指稱為老人提供的醫療健康服務欠缺 統籌,黃浪詩女士在回應時表示,在決策層面,衛生福 利科於一九九四年十月成立老人服務組,負責統籌和監 察有關老人福利及醫療健康服務的政策事宜。作為老人 服務組的主管,黃女士經常與衛生署、醫管局及有關的 團體聯繫,統籌所提供的服務,以免浪費人力及資源。

12. 主席建議黃浪詩女士與老人權益聯盟直接對話,以 弄清他們的意見。黃浪詩女士答允。

(b) 老人事務中央委員會

13. 梁智鴻議員指出,本年五月一日立法局會議席上, 他動議促請政府迅速制訂全面計劃,照顧「特別需要照 顧的老人」。部分議員為此建議成立獨立的老人事務中 央委員會。梁議員支持此項建議,並認為現時由衛生福 利科老人服務組負責統籌的安排,效果並不令人滿意, 亦有欠成效,原因是老人服務組並無足夠權力統籌由其 他決策科提供的有關服務。梁議員要求當局給予一個明 確答覆,表明會否考慮成立獨立的老人事務中央委員會。 何高雪瑤女士表示,當局並不認為有需要成立上述委員 會,但不會完全否決此項建議。黃浪詩女士亦表示,老 人服務組一向與負責老人住屋問題的房屋委員會及房屋
署保持緊密聯繫。

(c) 向衛生署增撥資源

14. 梁智鴻議員認為,衛生署現時並無足夠資源提供服 務,因此當局應向該署增撥資源。何高雪瑤女士表示, 用於老人醫療及福利服務的開支,佔醫療及福利開支總 額的26%。何高雪瑤女士進一步表示,自一九九四/九 五年度起,當局每年增加衛生署的資源。在回應主席的 查詢時,何高雪瑤女士答允在分配本年度資源時,會考
慮梁智鴻議員的意見。

普通科門診服務

(a) 輪候時間

15. 林秉恩醫生表示,當局非常關注到普遍科門診診療 所求診的老人所需輪候的時間,因為在一九九五年,65
歲及以上的老人,佔普遍科門診診療所求診病人總數的
34%,較其他類別人士為多。現時,每日預留給老人的
診症名額超過10%(約1 500個)。此外,該署亦設有預約 制度,方便長期患病的老人,每日的預約名額共1 400個。
該署現正檢討為老人提供優先籌的安排,以期增加名額 以滿足與日俱增的需求。此外,亦會透過特別設計的海 報及宣傳咭,游說長期病患的老人善用預約制度。

16. 由於老人是普通科門診服務的主要用家(佔普通科門 診診療所求診總人數的34%),議員詢問為何每天只為他
們預留10%的求診名額。他們促請當局增加老人優先籌
的數目。楊孝華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增加優先籌的數目,
以應付需求(佔普通科門診診療所求診總人數的34%)。林
秉恩醫生認為難以使服務的需求及供應維持在同一的水 平。然而,當局會檢討有關情況,分析各間普通科門診 診療所的使用率,並按情況考慮增加老人優先籌的數目。 在回應陳婉嫻議員的提問時,林秉恩醫生表示檢討可於 兩個月內完成,當局其後會告知事務委員會檢討的結果。

17. 林秉恩醫生在回答數位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就大部 分的個案而言,衛生署能達致其服務承諾,在指定時間
的60分鐘內替病人診治。鑑於老人權益聯盟指稱平均的 輪候時間為五至六小時,主席要求當局提供有關普通科 門診診療所輪候時間的資料。

18. 羅致光議員建議衛生署修訂其服務承諾,使病人可 在指定時間60分鐘內離開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即包括等 候配藥的時間。林秉恩醫生表示,推行此項建議有運作 上的困難,因為需詳細紀錄個別病人從配藥處取得藥物 的時間。衛生署現時並無此類紀錄。

(b) 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的設施

19. 林秉恩醫生在回答李華明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衛生 署已委聘顧問研究如何改善普通科門診診療所的環境及
設施。

老人健康中心

20. 林秉恩醫生表示,目前共有四間老人健康中心,平
均的使用率約為50%。衛生署已與區議會共同舉辦一些
活動,推廣老人健康中心。此外,亦計劃在一九九六年
中檢討老人健康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年費。

21. 楊森議員要求當局考慮他下述的建議:

  1. 將加入老人健康中心的年齡限制由65歲降至
    60歲,以便更多老人能受惠;

  2. 增加老人健康中心的數目至18間,即全港18
    區各設一間。若中心在老人住所附近,老人
    通常更樂於加入;及

  3. 豁免220元的年費。

22. 何高雪瑤女士表示,當局在一九九六年中檢討老人 健康中心的服務時,會考慮上文第21(a)及(c)段所載楊森 議員的意見。至於上文第21(b)段,當局會在設立計劃的 七間老人健康中心後,才檢討是否需要增加中心的數目。 林秉恩醫生亦指出,可能難以在18區每區找到合適地點 以設立老人健康中心。事實上,當局正研究其他方案, 例如將老人健康中心與普通科門診診療所合併,以便能 在廣泛層面提供此兩類服務。

23. 楊森議員並不同意當局在設立計劃的七間老人健康 中心後,才檢討有關情況,因為這樣要在一九九七年後 才進行檢討,對整項檢討工作造成不必要的延誤。他要 求當局考慮採取更具彈性的安排,同時進行檢討及規劃
七間老人健康中心。

24. 莫應帆議員建議當局在老人人口密度高的地區設立 老人健康中心。林秉恩醫生表示已決定七間試驗性質的 老人健康中心的位置。當局在規劃該七間中心以外的老
人健康服務時,會考慮莫議員的建議。

25. 梁智鴻議員察悉,根據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立法局
95-96年度第CB(2)1206號及CB(2)1219號文件附錄II第
9段),在一九九五年,共有2 031名老人使用南山老人健
康中心和觀塘老人健康中心的服務。每日平均只有3.9名
老人使用其中一間中心所提供的服務。鑑於使用率偏低,
梁智鴻議員懷疑是否確實需要設立更多老人健康中心。林
秉恩醫生澄清,同一名老人可能使用中心超過一次,單是
該2 031名使用者,已在一九九五年向該兩間中心求診共
達20 000次。

牙科服務

26. 李華明議員察悉,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
衛生署「計劃在老人健康中心為老人推行口腔衛生教育,
以增加他們對牙齒健康的認識」(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206及1219號文件附錄II第10段)。他認為若能
將老人轉介牙科診所求診,則口腔衛生教育才有效用。 林秉恩醫生表示政府的現行牙科服務政策是向公眾提供 預防及推廣服務。暫時不會引入轉介制度。

27. 主席詢問現行的政策會否予以檢討,何高雪瑤女士 在回答時表示,此問題會包括在健康醫護資助的檢討範
圍內。

IV. 醫療資助計劃

28. 高永文醫生認為聯會意見書所提及的醫療資助評估
準則,事實上是指撒瑪利亞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
評估準則。在回應聯會對基金新安排的意見時,高醫生
作出下述澄清:

  1. 新評估準則較以往更為嚴苛

    聯會聲稱,去年成功申請基金援助的個案只
    有290宗。事實上,這是一九九四/九五年 度、新評估準則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推 行前的數字。自放寬評估準則後,首三個月 成功申請的個案為355宗。資助的款額在同一
    期間內由100萬元增至440萬元。

  2. 新評估準則的兩個組成部分

    聯會聲稱,基金的儲蓄準則較綜合援助計劃 下的儲蓄限額更為嚴苛。然而,綜援計劃及 基金是基於不同的原則運作,前者為有需要 人士提供經濟援助,以應付日常開支,否則 他們便須動用儲蓄,而他們並無能力賺回該 等儲蓄。基金則是向有需要的病人提供主要 是一次過的醫療費用,而這項費用他們可能 從儲蓄中支付一部分。透過將儲蓄準則與所 需醫療項目的成本聯繫,可確保不會有家庭 須暫時將儲蓄三分之一以上的款項,用作購 買醫療項目,若採用聯會的建議,只須符合 其中一項評估準則 家庭入息中位數 便可 領取援助,則全港有一半的家庭可領取援助。 這有違將有限資源用於有需要人士的原則。

  3. 市民對基金認識不足

    無需購置所需醫療項目的人士,可能不知悉 有此基金。然而,醫管局會繼續探討宣傳基 金的方法,例如在公營醫院派發的宣傳單張
    內加入有關的資料。

29. 楊森議員並不支持新評估準則。他建議當局考慮只 以家庭入息中位數為準則。李華明議員、陳婉嫻議員及 羅致光議員均表贊同。高永文醫生對此建議有所保留。 他指出曾有病人的家庭入息低於中位數,但家庭儲蓄則
有20至30萬元。此外,為減少對病人的滋擾及社工的 工作量,當局並無嚴格規定病人須提供家庭入息的證明 文件。如推行楊森議員的建議,則需有證明文件,對病 人及社工均造成不便。儘管如此,醫管局在檢討時會進 一步考慮楊森議員的建議。

30. 楊森議員認為現行的安排奇特,當局採用嚴苛的評 估準則,但卻不規定病人提供家庭入息證明。他要求醫
管局審慎檢討此問題。

31. 羅致光議員認為要求社工向醫管局總部呈報所有申 請並不切實際。若社工知道申請人不符合資格,便不大 可能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資料。高永文醫生表示,將採 取各項可行措施,避免對社工造成不便,並已簡化有關
的申請程序。

32. 在回應主席的查詢時,高永文醫生表示,基金的新 評估準則到一九九六年底便推行一年,屆時會檢討基金
的運作。

33. 高永文醫生在回答梁智鴻議員的提問時,証實一九 九五年十二月一日放寬評估準則至一九九六年二月底,
356宗申請個案中,只有一宗被否決。主席懷疑申請個 案被否決的比率如此低,是否因不合資格的病人的申請, 並沒有向醫管局總部呈報所致。高永文醫生證實所有申 請均須向醫管局總部呈報。然而,他不排除可能會有病 人認為不合資格,因而並無申請。醫管局會加強宣傳該 基金及評估準則。

34. 主席建議醫管局與聯會直接對話,以討論如何進一
步放寬評估準則。

V. 健康醫護制度檢討的暫訂時間表

35. 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改於本年六月十日會議上 討論此項目。議員表示同意。

VI. 日後會議的討論事項

醫院發展計劃

36. 主席表示,根據本年三月十一日會議的決議,已請
議員表明在日後會議上,希望討論哪些載於立法局95-96
年度第PL984號文件附件E的醫院發展計劃。根據所收
回的意見及經簡短討論後,議員同意要求當局就項目2
(公營醫院醫療氣體供應系統的改善工程)及項目6(西營
盤專科門診診療所的搬遷計劃)提供進一步資料。

職業健康服務

37. 梁智鴻議員建議在日後的會議席上,討論推行職業 健康服務專家工作小組建議的進展報告(立法局95-96年
度第CB(2)1000號文件)。

38 主席建議議員向秘書提出日後會議上擬討論的項目。

VII. 結束會議

39. 會議於下午一時結束。

#--非委員的議員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