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380/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議)
檔 號: CB2/PL/HS/1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莫應帆議員
缺席委員:
    黃震遐議員 ]另有要事
    楊 森議員 ]另有要事
出席公職人員:

衛生福利科

    署理衛生福利司
    高德律先生

    署理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鄧婉雯小姐

    助理衛生福利司
    鄭鍾偉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王月華小姐

衛生署

    署理衛生署副署長
    麥倩屏醫生

    首席醫生
    陳漢儀醫生

醫院管理局

    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政府物料供應處

    政府物料供應處處長
    薛明先生

教育統籌科

    首席助理教育統籌司
    李樂善先生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副秘書長
    高淇先生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助理秘書長(政策)
    胡錦賢先生
    助理教育統籌司
    馮泳萍女士
應邀出席者:
    香港醫學會
    郭天福醫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閉門會議

梁智鴻議員扼要說明對議程第II及IV項的主要關注事項,
以供議員參考。

2.主席建議把議程第III及第IV項的討論次序對調,議員亦
表示同意。

公開會議

I.通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及十八日
會議的紀要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36及1979號文件)

3.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及十八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會議的續議事項

4.梁智鴻議員提醒政府當局就落實職業健康專家小組所提
建議的情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所要求的資料。秘書表示
,業已收到政府當局回覆的英文本,一俟收到中譯本,便
會送交議員。

II.續約供應醫療氣體予醫管局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79號文件附錄I)

5.薛明先生扼述參閱文件的要點。他指出,香港氧氣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香港氧氣」)是唯一符合條件的供應商,
政府在續約時,已作出靈活安排,以便政府及醫管局可在
五年的合約期內,嘗試找尋其他可接受的供應商。

6.楊孝華議員詢問文件第7段載述的休歇條款的目前情況。
薛明先生說,政府的原意是將合約期訂為三年,但香港氧
氣認為若合約期為三年,則須將價格訂於較高的水平。他
指出,若把合約期訂為五年,可在供應量上作較大幅度的
調整,如能找到其他合適的供應商,政府將可於一九九七
/九八年底從其他貨源取得50%的總需貨量。

7.梁智鴻議員提及參閱文件第3段,表示由於裝設於醫院內
的真空隔熱液態氣缸(以下簡稱「真空氣缸」)不許其他供
應商使用,因此政府須永遠依賴香港氧氣。他詢問政府當
局為何會受到香港氧氣的威脅。薛明先生解釋說,當現有
氣缸需要更換時,醫管局將取得新氣缸的擁有權。他補充
說,香港氧氣是本港唯一可容許政府進行全面檢查及核證
的氧氣生產商。至於海外的供應商,則需要確定他們是否
符合標準。梁智鴻議員表示不能接納薛明先生的論點。他
表明他是醫管局成員,並詢問更換目前42間醫院的真空氣
缸需時多久。他指出香港氧氣再三供應錯誤的氣體,並認
為引入競爭是改善目前情況的唯一辦法。

8.羅致光議員引述參閱文件第6(b)段所載,預計至一九九七
/九八年底,總需求量的50%將可由其他貨源提供。他表
示該文件採用的計算方法使他感到混亂。按照他的計算,
只有總需求量的35%可由其他貨源提供。薛明先生回答說
,只要各個貨源令人滿意,每年使用量的增長率達預計的
10%,以及符合其他假設,則理論上總需求量的50%可由
其他貨源提供。

9.梁智鴻議員引述文件第4(a)及(b)段,並請政府當局詳述
在評核供應商時,「所需水平」所指為何。他指出,政府
當局一方面評核供應商的水平,但另一方面在與香港氧氣
的現行合約屆滿前八個月,在不經公開招標的情況下,與
香港氧氣秘密磋商,簽訂五年合約,此舉實令人可笑,對
於那些計劃作出改善,以期在一九九七年二月前達致所需
水平的供應商亦不公平。薛明先生說,與香港氧氣所簽訂
的五年合約,業已訂定相當高的標準,例如其他供應商未
能符合的國際標準組織9002品質水平。其他品質保證措施
包括規定氣體瓶上必須附有英國藥劑標準的標籤及電腦識
別條碼,以及設立供存放醫療用氧氣的後援儲藏倉。政府
當局將逐步引入符合所需水平的新供應商,方法可能是首
先邀請供應商參與試辦計劃。

10.梁智鴻議員請政府當局解釋為何提前續約,以及在合約
內訂定了何種保證,以確保安全,因安全問題較成本更為
重要。薛明先生解釋說,鑑於香港氧氣供應氧氣的價格,
現時市價低4.2%,因此新合約的有效期追溯至一九九六年
三月。他指出,中央投標委員會經評估該份合約後,認為
合約符合政府的利益。至於安全措施方面,他表示自一九
八九年起,香港氧氣業已按照英國的顧問公司的建議,檢
討生產程序,並符合歐洲聯盟「良好製造方式」的規定及
國際標準組織9002的水平。

11.楊孝華議員引述參閱文件第6(c)段,並要求當局就海外
及中國醫療氣體供應的價格提供資料。薛明先生回答說,
設於廣東省的廠房符合中國國家標準。有關的專家曾在六
月參觀廠房,他們現正研究可否接納中國醫療氣體的供應
商。至於價格,由於產品質素、需求量及儲存器皿均有所
分別,因此較難取得不同的價格及進行評估。然而,當局
曾就北區醫院真空氣缸和醫療氧氣的供應事項進行公開招
標,所收回四份投標書有助當局評估其他貨源的價格。

12.莫應帆議員要求薛明先生回答梁智鴻議員的問題,即政
府當局為何在現行合約屆滿前八個月已與香港氧氣續訂合
約。莫議員認為,病人的安全較節省金錢重要,並詢問在
氣體瓶貼上電腦認別條碼的工作何時完成。薛明先生表示
,該份合約經中央投標委員會審議,認為符合政府及醫管
局的長遠利益。至於安全標準,香港氧氣符合國際標準組
織9002所訂的標準,而新合約亦規定該公司須裝設製造氣
體瓶電腦條碼的設備。高永文醫生補充說,醫管局的立場
是同意引進競爭對手。在續約過程中,醫管局不單衡量費
用問題,還顧及品質保證。與香港氧氣續約的主要原因之
一,是確保供應不會中斷,因為不可能突然轉換新的供應
商。他贊成薛明先生的說法,即新合約容許醫管局在安排
新供應商參加試辦計劃之餘,亦確保醫療氣體的供應不會
有問題。

13.梁智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詳述新合約的安全條款,並表
明管制醫療氧氣的法例將於何時提交立法局。薛明先生在
回應時引述資料文件第6(a)段,該段列述一系列改善措施
,包括在氣體瓶上貼上電腦條碼,以及在港島設立後援儲
藏倉,存放供醫院用的醫療氧氣。此外,香港氧氣亦須就
液化氣體提供品質保證書。至於立例方面,高德律先生表
示,衛生福利科將爭取立法時段,以便在一九九六/九七
年下半年修訂藥劑條例。梁智鴻議員認為,薛明先生在回
覆中所述及的改善措施,均為香港氧氣在一九八九年發生
事件後所承諾改善的項目,因此他不能接受該等措施為改
善公司水平的新計劃。

14.羅致光議員詢問,當局有否進行可行性研究,以鑑定能
讓競爭者生存的營業額及巿場佔有率。他進一步詢問北區
醫院的真空氣缸由醫管局或是香港氧氣擁有。

15.莫應帆議員表示,雖然發生了一九八九年的事件,但當
局仍未有致力改善有關情況,並容許壟斷的情況繼續存在

16.在回應羅議員的詢問時,薛明先生表示,北區醫院的真
空氣缸由醫管局擁有。他指出,雖然當局沒有就巿場佔有
率進行可行性研究,但參與公開投標的其他公司在中國設
有廠房,現正向該區的醫院供應醫療氣體,具一定程度的
生意額。

17.主席詢問是否須待現有的真空氣缸獲更換後,才引進新
的醫療氣體供應商,而轉換供應商會否出現技術問題。他
進一步詢問,若香港氧氣的產品及服務價格在新合約的第
四及第五年飈升,該公司可否仍是唯一的供應商。薛明先
生回答說,新合約上訂有價格管制措施,使價格不會暴升
。高永文醫生補充說,香港氧氣擁有該等真空氣缸,但當
局有計劃在資源許可的情況下購置真空氣缸。至於真空氣
缸的可用年期及費用,高永文醫生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
有關的數據。他補充說,醫管局正考慮可否使用空氣加壓
篩隔技術以補充醫院醫療氧氣的供應。

18.主席指出,由於香港氧氣擁有真空氣缸,致令該公司能
壟斷醫療氧氣的供應,他並要求政府當局提供以下資料:

  1. 真空氣缸的平均可用年期;

  2. 真空氣缸的售價;

  3. 每間醫院現有真空氣缸的數目及剩餘可用年
    期;及

  4. 當局曾採取何種指施,以確保香港氧氣不能
    壟斷巿場。

19.梁智鴻議員要求政府當局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新合約內下
列事宜的有關條款:

  1. 安全條款;及
  2. 加價及價格控制措施。
楊孝華議員指出,當局應提供更換真空氣缸所需的費用。

20.薛明先生同意向事務委員會提供新合約內安全條款的節
錄,並提供真空氣缸氧氣的單價如下:

每立方米氧氣的單價
(a)首三年6.8元
(b)第四年7.1元
(c)第五年7.4元

III.大學顧問醫生及專科醫生私人執業
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53號文件附錄III)

21.主席告知政府當局的代表,首先討論議程第IV項,接著
討論議程第III項。

22.羅致光議員申報利益,表明他是香港大學的僱員。梁智
鴻議員亦申報利益,表明他是私人執業醫生。

23.梁智鴻議員提及資料文件第2段時,質疑是否需要鼓勵
大學教學人員進行校外工作,俾能確保其專業技能不會荒
疏,以及知悉最新的治療方法。他認為診治門診病人亦可
達到同樣目的。他指出此制度可能會被濫用,全職教學人
員的薪金由公帑支付,他們不應使用自己的時間及大學設
施進行私人執業,並保留部分收入,此舉實屬不當,亦造
成私人執業醫生之間不公平競爭。高淇先生指出,他與胡
錦賢先生均是剛上任。他解釋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職能
是討論策略事宜,由於個別院校均行政自立,因此難以回
答有關院校運作的問題。所有院校有共同的原則,就是藉
著教學、研究及獎學金以增進學習,並鼓勵教學人員在校
外進行需要專業技能的工作。梁智鴻議員表示當局並沒有
回答他的問題。他不明白為何只有私人執業才可增進學習
。他重申利用公帑及公職時間增加個人的收入並不恰當。

24.高淇先生回答說,專上院校每三年獲一筆經常性的整體
撥款及每年獲基本計劃的撥款,並從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及研資助局獲得研究撥款。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不會對院
校的事務作出過份干預,或施加過量管制。他亦表示不會
指示大學應該怎做,這是一項「嚴禁」的做法。他建議應
由大學的人員回答有關問題,並會應議員要求邀請他們。
主席請教育統籌科發表意見。李樂善先生說會給予書面回
應。梁智鴻議員認為出席會議的代表若不能回答問題,實
在令人感到不滿。至於禁忌問題,他詢問如何監管大學以
免可能出現濫用公帑的情況。高淇先生表示,就規例而言
,合資格進行私人執業的大學人員,應取得其部門主管的
允許,才可私人執業。他們並須報告私人執業的收入,並
根據個別大學校務委員會訂立的指引,與大學攤分收入。

25.梁智鴻議員要求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提供由私人執業所
得的收入,以及如何處理該等收入。他亦要求提供數據,
將教學人員私人執業的收入與其薪酬作一比較。高淇先生
答允索取該等數據。他認為與政府當局的規定比較,此等
規例已屬嚴緊恰當。

26.梁智鴻議員提及報章一封投訴信,表示有關安排可能缺
乏監管,並詢問有否設立監察機制。高淇先生表示此事應
由大學作答。

27.楊孝華議員要求提供多資料,說明私人執業的制衡管制
,以及如何確保能達致知悉最新治療方法的目的。高淇先
生表示大學應確保制度受到的監察令人滿意,以及程序恰
當。

28.主席要求教育統籌科以撥款管制人員身分,解釋現存有
何種機制確保撥款運用得宜。高淇先生指出,就大學的撥
款而言,雖然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秘書是管制人員,但
大學對撥款的運用享有自主權。至於問責問題,大學應向
公眾負責。他補充說,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秘書處負責發
放撥款及保存會計紀錄。然而,各間大學的校長決定如何
分配撥款。至於監察正確使用撥款的機制,高淇先生表示
,立法局議員可監察撥款的用途。他答允向大學教育資助
委員會表達此方面的意見和關注事項。他重申,院校的行
政不屬於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的管轄範圍。大學教育資助
委員會並非一個法定組織,只就高等教育的發展策略,以
及高等教育的撥款需要,向政府提供意見。委員會的秘書
長負責進行監察,並根據協定的安排提供撥款,提供撥款
後,大學便須負責撥款的用途。

29.梁智鴻議員要求主席確保日後的代表能回答議員的問題
。他進一步詢問政府當局有否制定政策,若研究計劃經費
不足,大學教學人員可從事校外工作以賺取金錢。

30.李樂善先生表示並不知悉任何削減研究經費的政策。他
告知事務委員會,研究資助局於一九九一年成立,積極投
入更多研究經費以進行研究。主席其後要求教育統籌科或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證實,有關學校的院長有否向教育統
籌科或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反映研究撥款不足的意見。高
淇先生表示,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研究資助局提供的
研究撥款,有關研究計劃獲直接撥款資助,以及由大學教
育資助委員會中央撥款基金中提供補助。有關資助申請須
與其他申請競取資源,並經校外同級機構審核。除大學教
育資助委員會/研究資助局的撥款外,政府亦資助研究計
劃。高淇先生答允向事務委員會提供申請數目及研究撥款
總額。主席詢問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有否鼓勵各院校為其
研究計劃尋求更多經費。高淇先生表示,大學教育資助委
員會希望促進香港的研究文化及提高研究質素。研究資助
局對現時就研究數量及質素所訂立的方針感到滿意。因此
,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支持給予研究人員更多撥款。

31.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的政策是否鼓助各院校透過
教學人員進行私人執業賺取更多金錢,以完成更多研究。
高淇先生說,今年接獲逾1 000份申請書,大部分均獲批准
。他表示大學可動用本身的收入,資助不獲大學教育資助
委員會撥款的研究項目。馮永萍小姐說,過去三年,研究
的款額及研究申請項目均有所增加。至於私人執業,她指
出大學鼓勵教學人員從事私人執業,以知悉最新的治療方
法。純粹基於經濟得益的申請將不獲批准。議員同意需進
一步討論此事。

IV.菲臘牙科醫院角色及監管的跟進
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53號文件附錄II)

32.主席詢問菲臘牙科醫院是否有派代表出席,高淇先生回
應說,政府當局曾與該院進行討論,並沒有邀請代表出席
是次會議,原因是大學資助委員會的成員正舉行會議,而
委員會秘書處須全力支援資助委員會的成員。高淇先生同
意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將盡量回答問題。

33.附件A的圖表顯示,一名講座教授和一名教授均各自使
用98%的時間進行臨床工作,治療自費病人,羅致光議員
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為何他們利用大部分時間私人執業。胡
錦賢先生澄清,大學的規例訂明,平均每周十節時間中可
撥出二節時間從事臨床工作,此舉合乎大學的規限。羅致
光議員指出,臨床工作有別於私人執業,並詢問為何大學
教育資助委員會沒有規定菲臘牙科醫院作出澄清。胡錦賢
先生表示,菲臘牙科醫院負責監察工作,並會收回所有與
自費病人有關的直接費用。各學系主任每年會擬備報告呈
交學系委員會及大學的財務總監,並向大學議會匯報。他
補充說,報告包括臨床人員私人執業的情況。

34.梁智鴻議員質疑,菲臘牙科醫院一名全職教學人員使用
98%的時間私人執業,此舉是否為政府當局接納。他亦批
評學校外間執業委員會「黑箱運作」。他更詢問菲臘牙科
醫院的制衡安排如何運作。高淇先生回答,學院的院長會
負責此方面的事宜。

35.鑑於全職教學人員利用其大部分時間於私人執業,梁智
鴻議員詢問會否出現由兼職教學人員負責教學的情況。梁
智鴻議員要求索取有關全職及兼職教學人員與學生接觸時
數的比率的資料。梁智鴻議員亦詢問菲臘牙科醫院是否設
有轉介制度,以及沒有被列作教學個案病的病人,最後會
否被轉介往菲臘牙科醫院的教學人員作為自費病人。

36.高淇先生表示應由學院的代表回答此類有關行事方式的
問題。主席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回覆議員的問題,並向政
府當局建議,事務委員會下次討論此事項時,是否應邀請
有關學院的代表出席會議。

V.生殖科技條例草案諮詢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53號文件附錄IV)

37.梁智鴻議員表明他是生殖科技臨時管理局成員,陳漢儀
醫生就文件內三大事項徵詢議員的意見,分別是利用生殖
科技達致的性別選擇、利用胎兒的卵巢或睪丸組織以醫治
不育或進行研究,以及發牌措施。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
需較多時間討論該份文件。

38.羅致光議員同意主席的意見。他認為公眾對該文件討論
不足。議員未瞭解公眾對此道德問題的反應前,難以在是
次會議席上就該文件發表意見。梁智鴻議員詢問政府當局
如何向公眾宣傳該文件,以及如何蒐集公眾的意見和批評
。高德律先生表示,由於涉及技術性問題,當局預期市民
大眾不會有回應。生殖科技的道德問題,現正臨時由管理
局轄下一個小組委員會予以研究。陳漢儀醫生表示,曾於
本年七月就此份諮詢文件舉行記者招待會,並透過政務總
署派發逾2 000份諮詢文件。此外,亦曾向各醫學會、護士
學會、護理界別、宗教團體、區議會及對問題感興趣的人
士派發文件。該份文件亦存放於全球資訊網絡內,業已計
劃下周發出新聞稿,要求公眾就文件的內容發表意見。

39.主席詢問政府當局如何接觸較早階段並無就此議題作出
回應的關注團體,例如宗教團體及道德組織。陳漢儀醫生
表示,政府當局得到不同組織的協助,業已取得對議題感
興趣的團體名單,並已發出文件邀請他們發表意見。此外
,亦已致函提醒有興趣人士諮詢期的截止日期。迄今已收
到九封回應函件。

40.高德律先生表示將於一九九七年一月中向立法局提交此
條例草案。

IV.披露代理醫生的身分及資歷事宜

41.香港醫學會郭天福醫生參與討論此事項。

42.主席向議員簡述此事項的背景資料。有人投訴代理醫生
沒有展示通告,即使提出要求,部分代理醫生亦不會披露
其身分及資歷。主席認為病人也是消費者,有權向具備所
預期的資歷的醫生諮詢意見。他詢問政府當局哪一個部門
會處理此類投訴。麥倩屏醫生回答說,應將此類投訴轉交
香港醫務委員會處理,由該會負責進行調查。麥醫生說,
醫務委員會曾向醫生發出執業守則。梁智鴻議員表示醫務
委員會的守則有灰色地帶,要求麥醫生知會醫務委員會關
注此事。

43.主席詢問註冊醫生與註冊診所的分別,麥倩屏醫生澄清
說,註冊診所指根據香港法例第343章註冊的非牟利診所,
須接受衛生署監管。

44.主席表示,以消費角度而言,病人選擇自己的醫生但卻
由另一位他可能沒有信心的醫生診治,此舉對病人不公平
。他詢問除專業操守外,有否規例監管此事。麥醫生說,
雖然這是病人權益事宜,亦涉及專業操守。她答允向醫務
委員會會映議員的意見。梁智鴻議員建議在專業指引內加
入一項簡單做法,顯示代理醫生的名字和資歷。麥醫生答
允向醫務委員會反映其建議。她指出可透過不同組織例如
香港醫學院、消費者委員會及醫院管理局推廣病人的權益
和責任。

45.郭天福醫生認為該次事件是獨立個案。從他的接觸和經
驗所得,類似的問題甚少發生。按常理和優良好的專業慣
例,診治醫生如有任何改變,應告知病人。他在回應主席
的問題時澄清,同意代理醫生應披露其身分及資歷。他補
充說據他所知,醫療專業界在這方面有高水平。他答允在
會員通訊向其會員反映此事。

下次會議日期

46.主席提醒議員下次會議將於本年十月三日下午十二時三
十分舉行。

47.會議於正午十二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七日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