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7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HS/1

立法局衛生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何敏嘉議員(主 席)
    梁智鴻議員(副主席)
    黃震遐議員
    楊 森議員
    陳婉嫻議員
    羅致光議員

缺席委員 :

    楊孝華議員#
    莫應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衛生福利科

副衛生福利司
何高雪瑤女士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陳梁夢蓮女士
首席助理衛生福利司
張雲正先生
助理衛生福利司
王月華小姐
助理衛生福利司
吳文傑先生

保安科

首席助理保安司
顧立勳先生

衛生署

衛生署副署長
蘇天安醫生
首席醫生
陳漢儀醫生
社會醫學顧問醫生(職業健康科)
羅偉基醫生

勞工處

助理勞工處長(職業安全)
麥世耀先生

懲教署

助理署長
彭詢元先生
政務秘書
范禮國先生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高級監督
黃偉民先生

醫院管理局

執行總監
高永文醫生
執行經理(護理)
陳磊石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高級主任(2)4
周富平先生



閉門會議

I.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下稱小欖中心)人手問題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615號文件及在會議席上提
交的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四日和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七日護
士人手比較列表)

主席在提及其辦事處擬備的比較文件時,批評小欖中心 過去三年在改善護士人手問題上進展不大。醫院管理局 (下稱醫管局)在小欖中心報告內聲稱現時夜間護士人手 足夠,他對此感到驚訝並希望議員要求政府當局擴大小 欖中心護士人手的編制。梁智鴻議員認為小欖中心不僅 是一所監獄,亦是一間醫院。政府當局在管理及營辦小 欖中心時應顧及中心的特殊性質。

II. 職業健康服務專家小組建議的實施進度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89號文件附錄III)

2. 梁智鴻議員向議員簡介此事項的背景,並批評有關方 面只是表面上實施專家小組所提的建議。他列舉一些例 子,例如「指定醫生」的培訓工作及職業健康服務部的 架構重整,以支持其論點。

公開會議

I. 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人手問題

3. 楊森議員要求政府當局解釋,為何過去約三年只增加 一名精神科護士,而病房因護士人手不足須予關閉。彭 詢元先生回答說,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起,職員人手有 些變動。當局已招聘了三名精神科註冊護士和一名精神 科登記護士。目前有五名精神科註冊護士和25名精神科
登記護士正接受醫管局提供的培訓。當局計劃安排另外
11名職員接受護理訓練。康復病房並沒有關閉,病人在 日間獲安排往工場接受職業康復輔導,晚上則返回該病 房。普通病房亦沒有關閉。彭先生在回應主席的要求時, 答允提供關於退休、辭職和調往其他職位的職員人數的
分項資料。

4. 羅致光議員詢問為何醫管局報告內並無職業康復輔導 的資料,以及為何只提供護士人手比率而不作出人手需 求評估。高永文醫生在回答時指出,該中心的病犯既需 要精神科護理服務,亦須接受監管,但專業醫療意見只 包括前者。醫管局的報告是以懲教署一九九四年的檢討 結果為依據,因此集中討論註冊護士與登記議士的比率。

5. 羅致光議員在提及保安科擬備的一份資料文件時,質 疑何以要到二零零一年才能達致填補97個職位的目標。 若將兩份文件作一比較,似乎保安科的建議並沒有在醫 管局的報告內反映出來,而懲教署與醫管局缺乏協調。 顧立勳先生在回答時表示,主要的原因在於需要時間鑑 定那些職員適合接受訓練,而受訓亦需時。他補充說政 府當局會繼續設法改善有關情況。

6. 梁智鴻議員詢問醫管局在小欖中心擔當甚麼角色,張 雲正先生在回應時同意,小欖中心的僱員較為特別,他 們兼備護士資格和懲教工作經驗。雖然當局並無直接調 派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往小欖中心工作,但衛生福利科 和醫管局提供精神科服務,並向小欖中心職員提供訓練, 使他們能取得護士資格。高永文醫生在回答梁智鴻議員 的問題時說,醫管局現正制訂的指標,對評估小欖中心 的人手需求甚有幫助。顧立勳先生補充說,上一份的工 作小組報告鑑定需開設97個護士職位,而最近的研究則 評估該等職位的護理成分和所需的護理資格。

7. 主席指出,事務委員會曾決定要求衛生福利科評估小 欖中心所需的護士人數,但醫管局的報告只載列註冊護 士和登記護士的比率。顧立勳先生回答說,由於上次進 行檢討時已對所需護士人數作出評估,因此在此報告內 不重覆有關資料。主席表示事務委員會從不接納97個護 士職位為合理數目,並詢問要求醫管局擬備一份有關小 欖中心護士人手的報告時,向該局傳達何種信息。張雲 正先生解釋,醫管局不能把小欖中心當作一間普通醫院, 以預計所需的護士人數。鑑於懲教署運作上需要設有一 些限制,醫管局在評估護士人手方面只能擔當輔助角色。 高永文醫生在回答主席的問題時重申,上次檢討時採納 懲教署的專業意見,決定需要開設97個護士職位,而醫 管局則就評估註冊護士和登記護士的比率提供意見。由 於小欖中心亦是一間醫院,梁智鴻議員聲稱醫管局應可 評估護士人手的需求,並向懲教署提供意見。他再次質 疑衛生福利科在小欖中心擔當何種角色。張雲正先生描 述衛生福利科在小欖中心的角色:

  1. 提供精神病科服務,以滿足小欖中心病犯的
    臨床需求;

  2. 根據小欖中心現時的活動水平及範疇,向懲 教署提供有關合適人手組合的意見;及

  3. 為懲教署職員提供訓練,以期達致職員人數
    水平指標。

8. 主席詢問衛生福利科/醫管局會否從醫療角度,評估 小欖中心所需護士人數,並向懲教署提供意見。高永文 醫生重申,若缺乏上述兩類專業人士的合作,根本不能 完滿完成評估工作。楊森議員要求醫管局就護士人手需 求問題進行獨立及專業的評估。高永文醫生答允醫管局 會與懲教署合作,參與此方面的工作。顧立勳先生表示, 保安科並不反對醫管局就小欖中心護士人手需求問題進 行獨立研究。過往就小欖中心護士人手進行研究時,保 安科並無提供意見,只是接受交由專業人士擬備的報告。 保安科現在亦樂於採取此立場。梁智鴻議員要求盡快完 成一份以醫療專業角度擬備的報告。羅致光議員關注報 告採用的研究方法,因為在評估每個職位的活動和工作 分配時,有關的職位均是人手不足。倘若在職人手調配 充裕,同樣的評估會有不同結果。羅致光議員詢問有關 夜間輔導服務的問題,彭詢元先生告知事務委員會,小 欖中心病犯的家屬可獲提供電話輔導服務。

9. 主席引述報告第18段「現時的夜間護理人手已屬充 足,但有必要安排後備人員,應付緊急事故。」,並質 疑此項建議。據他所知,小欖中心在夜間根本沒有護士 在病房當值,整間中心僅由兩名護士負責巡視。主席認 為若他所知屬實,醫管局委實提出了一項不負責任的建 議。他會將該報告送交國際間各護理組織及世界衛生組 織研究。彭詢元先生回答說,該項建議是以全部97名專 業護理人員均當值,而非根據現時專業護理人手不足的 水平而提出的。倘97名專業護理人員均上任,每間病房 將由一名註冊護士或一名登記護士當值。然而,主席強 調報告的日期清楚列明是一九九五年十一月,而有關的 描述「小欖中心現時夜間護理人手已經足夠」明顯是指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的情況,當時有45名護理人員,主席 質疑此人手水平是否為醫管局所接納。主席引述報告另 一節「我們從實地視察中察悉,所有病犯在晚上均被囚 禁在其囚室內。除緊急事故外,在夜間並無任何直接護 理活動。」(報告第15段)。主席認為鑑於小欖中心的病 房在夜間並無護士當值,沒有直接護理活動是必然的結 果。由於在夜間沒有護士可供調派,病犯便要被囚禁在 其囚室內,他質疑醫管局能否接受這種情況。羅致光議 員同意主席的意見,並提及調查所採用的研究方法,以 支持主席的看法。主席要求有關方面從醫療專業角度評 論現時的護士人手是否足夠,以及在夜間將病犯囚禁是 否適當。高永文醫生認為醫管局的建議並非不負責任, 但承認建議是受到現時運作上的限制:

  1. 在日間為病犯提供康復活動;及

  2. 並無計劃在夜間提供治療服務。
10. 主席指出,沒有計劃在夜間提供治療服務的原因, 是晚上並無護士當值。事務委員會認為忽略可能需要治 療服務的病人,以及將他們獨囚在囚室內的做法是不能 接受的。主席在總結時要求衛生福利科從醫療角度,就 小欖中心的護理人手需求進行獨立評估。衛生福利科表 示同意。楊森議員建議,進行獨立評估時應重新評估上 次檢討時懲教署建議的97個職位,張雲正先生表示同意。 衛生福利科答允楊森議員會進行是項人力評估,並會向 事務委員會匯報評估的細則,包括研究方法及評估完成
日期。

II. 為中國來港新移民訂立新的醫療政策的建議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89號文件附錄II)

11. 羅致光議員表示,中國來港的新移民來自各個省份, 其健康狀況(特是身體檢查及防疫注射方面)各有不同, 對健康教育的認識亦有很大的差異。羅議員促請政府當 局評估及改善中國來港新移民的健康狀況,以及向他們
提供健康教育。

12. 蘇天安醫生在回應時指出,無論是中國來港的新移 民,或是香港的普通市民,均享有接受醫療服務的平等 機會。他並且詳細解釋本港目前為新移民子女提供的醫 療服務,特別是透過家庭健康服務及衛生署地區辦事處 為兒童提供的防疫注射。蘇醫生告知事務委員會,根據 世界衛生組織提供的資料,大部分從香港鄰近省份來港 的中國兒童,均已接受防疫注射。此外,當兒童在學校 求學時,學童健康服務計劃會協助跟進處理學童接受防 疫注射的事宜。他指出不宜將入境前進行身體檢查訂為 入境條件之一,因為此舉會給人虛假的安全感。更佳的 辦法是加強香港現有的監察制度。在健康教育方面,衛 生署是諮詢組織和資源中心、亦負責推廣健康知識和教 育新移民及香港居民,以及提供資料以印製供新移民參 考的資料小冊,這些資料冊將可於人民入境事務處索取。

13. 羅致光議員表示,蘇天安醫生的介紹只針對兒童, 沒有提及約佔中國來港新移民總人數50%的成年移民。 羅議員批評監察系統的資料搜集只詳列事實,並無提供 任何預防措施。羅致光議員澄清說,擬議的入境前身體 檢查旨在協助新移民,並非訂定入境條件。他相信「預 防勝於治療」,並以結核病為例加以說明。蘇天安醫生 在回應時表示,對大部分疾病而言,若是處於潛伏期, 身體檢查亦未必能發現,身體檢查亦只能發現某些疾病。 在現行的監察制度下,衛生署可應付該等疾病。蘇天安 醫生不贊成推行入境前的身體檢查,因為此舉會加重新 移民在適應新環境時面對的壓力。這些成年新移民可透 過家庭健康服務及普通科門診診所獲得服務。由下月起, 當局會於羅湖邊境管制站向新移民派發健康資料小冊。

14. 梁智鴻議員指出,當局應制訂方法和渠道,以獲取 新移民健康狀況的資料,以及為他們訂立醫療指標。有 關的資料和指標可影響政策的制訂及資源的分配。他認 為搜集本地居民健康資料的工作仍有改善餘地,並促請 政府當局盡更大努力進行資料搜集及分析,例如把新移 民和本地居民的資料分開處理。蘇天安醫生回答說,學 童健康服務及部分診所已進行健康資料搜集工作,透過 學童健康服務搜集所得的資料,由電腦處理,因此數據 可加以分析。由診所搜集所得的數據,則沒有將新移民 與本地居民加以區分。楊森議員亦同意,規定新移民須 接受入境前身體檢查將是一項敏感的問題,但制訂資料 搜集及分析的方法及渠道亦十分重要。梁智鴻議員強調, 只搜集兒童的醫療數據並不足夠,亦應搜集成人的醫療 數據。主席要求衛生署提供新移民健康狀況的現有數據 和資料,以說服事務委員會目前的做法是適當的。

15. 陳婉嫻議員表示在中國逗留三個月或以上的香港人, 均須通過身體檢查,她詢問中港之間在這方面有何安排。 蘇天安醫生說,中國有特權制定這些措施,而香港並無 計劃在短期內實施類似的措施。陳婉嫻議員建議要求新 移民提交醫療資料。蘇天安醫生強調,目前的管制及監
察安排已經足夠。

16. 黃震遐議員詢問,在中國來港的新移民當中,活躍 的結核病個案是否偏高。他並要求衛生署向事務委員會 提供給予新移民的醫療資料小冊。蘇天安醫生表示,世 界衛生組織的資料顯示,在中國南部活躍的結核病個案 數字較香港為低。蘇天安醫生應主席要求,答允向事務 委員會提供中港兩地結核病個案的資料。

[會後補註: 有關中港兩地結核病個案的資料以及資料 小冊業已於九六年七月一日送交議員。]

III. 落實職業健康專家小組所提建議的工作
進度報告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589號文件)

17. 羅偉基醫生向議員簡述工作進度報告的要點。

18 梁智鴻議員認為,自一九九二年以來,實施專家小 組建議的工作均流於表面及未能取得成效。他列舉若干 建議延遲實施的例子以支持此說法:

  1. 檢討職業健康服務部架構的工作,現時該部
    借調醫生到勞工處工作;

  2. 實施由「指定醫生」為若干行業人士進行身
    體檢查的法定要求;

  3. 對若干行業人士進行入職前及在職身體檢查
    的法定要求;及

  4. 建議第15至22項。

19. 羅偉基醫生在回應時表示,職業健康服務部仍隸屬 勞工處,並增設一些職位,例如一名勞工處副處長(職 業安全及職業健康)及一名高級職業環境衛生師。此外,
約10名「指定醫生」正在中文大學受訓,第一批醫生將 於九六年六月完成訓練。麥世耀先生補充說,涉及法例 修訂的建議共有11項,部分建議正由教育統籌科審議, 另一些新法例正由律政署草擬。主席要求麥世耀先生提 交有關該11項法例修訂建議的一覽表及其工作進度報
告。

20. 梁智鴻議員詢問中文大學的「指定醫生」訓練課程 的詳情,包括課程時間、將課程由一九九二年押後至一 九九六年的原因、「指定醫生」的估計人數及他們的職 業前途。羅偉基醫生在回答時解釋,當局曾計劃於一九 九四/九五年度開辦此課程,但因報讀率低而沒有推行。 該項訓練課程屬文憑課程,為期九個月,每星期上課一 節,每節半天。羅醫生預期在法例生效後,可能有更多 醫生對此項工作感興趣。

21. 陳婉嫻議員詢問推行環境衛生評估報告,以及將 《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規管的範圍擴充至所有行業的 現行情況。麥世耀先生在回應時說,有關的環境衛生評 估建議將包括在擬議的職業安全及健康(危險物品)規例 內。該規例將於十月提交勞工顧問委員會審議,如獲通 過,將提交教育統籌科。將安全及健康法例擴展至所有 僱員的條例草案,現正由律政署進行最後階段的草擬工 作,一俟完成便會提交立法局。

22. 主席在總結時要求勞工處提供以下資料:

  1. 實施有關建議時所遇到困難;

  2. 實施該11個涉及法例修訂的建議的時間表;及

  3. 職業健康科組織架構的檢討報告(建議3)。

會議結束

23. 會議於上午十時四十分結束。

#--不在香港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18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