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06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主 席)
    廖成利議員(副主席)
    鄭家富議員
    梁耀忠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涂謹申議員
    單仲偕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效率促進組首席行政主任(專責事務)
潘胡金燕女士
署理新聞處副處長(海外及行政)
袁金浩先生
署理新聞處助理處長(海外公共關係)
譚錫揚先生

參與討論第III項議程

保安司
黎慶寧先生
署理副保安司
顧立勳先生
首席助理政務司
高富思先生

應邀出席者 :

參與討論第II項議程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
主席
胡恩威先生
會員
周樂寧先生
會員
王慧麟先生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
香港資訊聯網有限公司董事經理
區煒洪先生
香港資訊聯網有限公司總經理
莫乃光先生
香港星光國際網絡總裁
吳志成先生
Internet Access HK Ltd董事經理
黃焯華先生

列席職員 :

首席主任(總務)
李李玉娣女士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通過上次會議摘錄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4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議員察悉,秘書處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向內務 委員會匯報事務委員會對在公眾地方展示宣傳物品一事 的意見,而內務委員會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的會議 席上在議程的「續議事項」之下進一步討論此事。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鑑於最近發生反對臨時立法會大聯盟到北京請願及一 本雜誌發表虛假報道的事件,議員同意在一九九六年七 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四十五分舉行特別會議,以 討論以下事項:

  1. 在中國執行採訪職務的本港新聞工作者所面
    對的困難;及

  2. 為加強公眾對傳媒的信心所需採取的措施。

3. 會上議員同意邀請報界/新聞工作者團體及因為反對 臨時立法會大聯盟請願事件而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一 度在北京被羈留的記者出席會議。政府當局的代表亦會 獲邀請以觀察員身分出席該次會議。

III. 公開政府資料

(a) 實施公開政府資料守則(下稱「該守則」)的最
新發展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號文件附錄I)

4. 高富思先生闡述當局提供的文件的要點。在答覆主席 時,他表示,現時尚有八個機構仍未實施該守則,該等 機構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 秘書處、核數署、憲制事務科、總督府、公務員敘用委 員會秘書處及布政司和財政司辦公室,但該等機構可望 在一九九六年年底之前實施該守則。他告知議員,當局 會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向立法局提交申訴專員(修訂) 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所提的建議之一,是將警務處及 廉政公署納入申訴專員就該守則行使職權的範圍內。

(b) 將政府資料儲存在全球資訊網絡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號及1789號
文件附件II,III及V)

與政府當局舉行的會議

5. 高富思先生及袁金浩先生闡述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
件(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號文件附件II)。他們表 示,政務科是負責在全球資訊網絡發布政府資料的政策 科。高富思先生表示,當局會制訂一套如何更善用全球 資訊網絡,以發布政府資料的守則,並會向各政策科及 部門提供該套守則。個別政策科及部門在遵從指引行事 的同時,仍須負責決定將有關其工作範圍的何種資料儲 存在全球資訊網絡內。當局亦會研究使用全球資訊網絡 發布政府資訊所需的資源。自一九九六年四月以來,使
用全球資訊網絡的部門及政策科已由14個增至27個。參
看政府網頁的人士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14 000人增至一
九九六年六月的26 000人,而參看政府索引頁面的人
士由一九九五年十二月的66 000人大幅增至一九九六年
六月的1 070 000人。

與代表團舉行的會議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

6. 應主席邀請,全球資訊網絡團體的代表闡述以下各點:

  1.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歡迎當局利用全球資訊網
    絡提供資訊。

  2. 鑑於電訊管理局已決定使用全球資訊網絡的
    不牟利團體可免繳公眾非專利電訊服務費,
    因此利用全球資訊網絡取閱政府資料的人士
    亦應獲豁免繳交此類費用。

  3. 如接獲當局的要求,全球資訊網絡團體會給
    予協助,透過全球資訊網絡提供資訊及教育
    兒童利用全球資訊網絡的守則。

  4.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建議當局除透過全球資訊
    網絡發布資訊外,亦可利用該網絡收集例如
    申請表等資料。

  5. 當局應探討若容許透過全球資訊網絡進行電
    子資料交換形式的交易,是否可行的做法。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

7. 胡恩威先生闡述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意見書的內容 (該意見書於會議席上提交,並載於本紀要附錄A),他特
別強調下列各點:

  1.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歡迎當局在透過全球資 訊網絡提供政府資訊方面採取更開放的態度, 不過,此事自四月以來的進展較為緩慢。

  2. 在政府各部門當中,電訊管理局在透過全球 資訊網絡提供資訊方面表現較佳。

  3. 法定或公共機構(例如兩個市政局及房屋委員 會)透過全球資訊網絡提供資訊的工作進展緩
    慢。

  4. 當局亦應檢討圖書館在此方面可擔當的角色。

  5.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呼籲當局盡早在街上安 裝類似自動櫃員機的全球資訊網絡終端機, 一如財政司在其一九九六年六月十日題為 「活在全球資訊網絡時代:你呢?」的演辭
    內所提及者。(見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89
    號文件的附錄)。
立法局網頁

8. 李李玉娣女士闡述由立法局秘書處提供的文件(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號文件附件V)內容,並告
知議員,秘書處採取的首項措施,是由一九九六年六 月十日起,透過在全球資訊網絡內的立法局網址,提 供各委員會會議的議程及紀要。自該日以來,秘書處
錄得超過500人曾參看上述網頁。由於資源不足,立法 局秘書處會採取分階段推行計劃的方式。

9. 當局已給予立法局秘書處全面的許可,使其可透過 全球資訊網絡內的立法局網址,提供公職人員在立法局 及其委員會的會議席上發表或為該等會議而擬備的演辭 或文件。至於其他機構擬備的文件,立法局須先取得該 等文件的作者許可,始可在全球資訊網絡內提供該等文
件。 議員的意見

10. 黃錢其濂議員表示,當局應更積極教育市民,以增 加他們對全球資訊網絡及使用網絡守則方面的認識。當 局亦應率先促使國際間就全球資訊網絡達成類似知識產 權協議的國際性協議。她表示,亞太區資訊網絡會議將 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底舉行,政府應積極參與該項活動。

11. 單仲偕議員建議,當局應考慮成立諮詢委員會,以 處理關於全球資訊網絡的事宜。他補充謂,當局應在全 球資訊網絡內提供最新版的「香港法例」。此舉對社會 大眾,特別是商界,非常有用。黃錢其濂議員支持上述 建議,並提議諮詢委員會應由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
的代表組成。

12. 在回應議員的建議時,高富思先生表示,當局現正 進行透過全球資訊網絡提供香港法例予社會人士參閱的 工作。他承諾向有關政策科反映議員在會議席上提出的 其他建議。有關進行電子資料交換形式的交易的建議, 由於涉及私隱權及保安問題,當局需要進一步加以研究。

13. 議員同意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
議席上再次討論此事。

IV. 對影響新聞自由的法例進行的檢討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746號文件附件VI)

14. 黎慶寧先生闡述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的要點。他告 知議員,當局已於一九九五年七月透過聯合聯絡小組向 中方提出有關基本法第23條的建議。

《官方保密》、《刑事罪行條例》(第2及第9條)及
《郵政署條例》(第32(1)(h)條)

15. 黎慶寧先生表示,當局最近已向聯合聯絡小組中方 成員提出官方保密條例草案及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 當局於一九九五年七月提供予中方的初步建議僅與叛國 及煽動叛亂有關,但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亦涉及分 離及顛覆政府的罪行。據他所知,提交中國政府的條例
草案符合《基本法》、《人權法案條例》及《公民權利
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不過,由於受聯合聯絡 小組保密原則所規限,他不能進一步透露詳情。

16. 在答覆鄭家富議員時,黎慶寧先生表示,當局不能 提供關於向立法局提交上述條例草案的確切時間表。一 俟與中方達成共識,當局便會向立法局提交該等條例草 案。當局充分明瞭此事的時間限制,並希望可於下一立 法局會期內完成立法程序。如果無法與中方達成共識, 當局會向社會人士解釋無法達成協議的原因。不過,他 強調,現時並無跡象顯示中方與當局對上述條例草案持 分歧意見。他補充謂,如果中英雙方達成共識,而立法 局在一九九六/九七年度會期內通過條例草案,當局在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需對有關法例稍作修訂,例 如更改主權國的名稱。黎先生亦確實指出,上述條例草
案與基本法第23條後半部(即「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
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 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 立聯繫」)無關。

17. 涂謹申議員強調重要的一點,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
應根據基本法第23條的精神,自行制定法律。他重申當
局應就向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的事宜,訂定確實的時間 表。他進一步表示,即使無法與中方達成共識,當局亦 應向本屆的立法局提交條例草案擬稿。

18. 廖成利議員關注上述條例草案開始生效的日期。他 希望中英雙方可達成共識及在一九九六年年底在憲報刊
登該等條例草案。

19. 黎慶寧先生同意定期向事務委員會匯報關於該等條
例草案的工作的進展。

監獄規則 (第76(a)(b)、第239(1)(e)(i)(ii)條)

20. 顧立勳先生告知議員,與監獄規則第76(a)(b)及第
239(1)(e)(i)(ii)條有關的擬議法例修訂會於一九九六年七
月十日提交立法局進行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審議程序。
在答覆主席時,他表示,擬議修訂與當局最近抽起監獄 內報紙馬經版的事件無關。有關後者的修訂是根據監獄
規則第56條而作出,並且符合《人權法案條例》的規 定。有關修訂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提交立法局進行 不否決或不提出修訂的審議程序。

《電訊條例》(第33條)、《郵政局條例》(第13條)

21. 在答覆主席時,黎慶寧先生表示,他無法告知議員 法律改革委員會就截取電訊及郵件而擬備的最終報告會 於何時定案。不過,一俟接獲該委員會的報告,當局會 加快進行研究該報告的工作。

《電訊條例》(第13C條及第28條)

22. 議員察悉,當局已於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二日向立 法局提交一九九六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立法局已成 立條例草案委員會,但仍有待展開工作。鄭家富議員建 議,為加快審議該條例草案,可考慮將該條例草案轉交 有關事務委員會審閱。廖成利議員對建議持保留意見, 並認為透過通常的立法程序審議該條例草案,會更為恰 當,因為現有機制已規定在有需要時可優先處理條例草
案。

23. 鄭家富議員的建議獲大多數與會議員支持,各議員 並同意應在當日下午向內務委員會提出此事。

(會後補註:
由於當局修改研究條例草案的優先次序表,
因此已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開始審議一九
九六年電訊(修訂)條例草案。)

《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

24. 涂謹申議員簡述研究一九九五年防止賄賂(雜項條 文)(第2號)條例草案的條例草案委員會進行討論的要
點。議員得悉,該條例草案將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
恢復二讀辯論。

25. 會議於下午一時十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