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2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PL/IP

立法局資訊政策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八月七日(星期三)
時  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劉慧卿議員(主席)
    廖成利議員(副主席)
    鄭家富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缺席委員 :

    陸恭蕙議員
    梁耀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署理文康廣播司
劉吳惠蘭女士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張寶德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助理處長(廣播事務)
黃珍妮女士

應邀出席者 :

新城電台管方

行政總裁
陳欣健先生
總經理
黃維傑先生
營運總監
方仁德先生
新聞總監
田紀利先生
中文新聞總監
李少媚女士

新城電台員方

黃妙媛小姐
梁志得先生

香港記者協會

執行委員
廖建明先生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主席歡迎政府當局、新城廣播有限公司管方和員方以及 香港記者協會的代表出席是次會議,她告知議員,影視 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亦以廣播事務管理局(下稱「廣管
局」) 代表的身分出席是次會議。

有關勁歌台減少播放新聞時間一事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67號文件及95-96年度第
CB(2)1975號文件)

2. 主席表示,會議的目的是討論新城電台的新聞服務及 勁歌台最近減少播放新聞時間的事件(下稱「該事件」)。

與新城廣播有限公司(下稱「新城電台」)管方
人員會晤

3. 應主席邀請,陳欣健先生講述有關縮減采訊台播放新 聞時段事件的經過。該事件其實是因管方與員方溝通不 足而導致在行政上出現輕微問題。指稱新城電台削減播 放新聞的時間其實毫無根據。事實上,新城電台擬著手 改動節目的編排,包括重新調配其新聞資源及重新包裝 新聞節目。他解釋謂,新城電台管方經常檢討其節目的 受歡迎程度。電台委託一間調查公司,每天調查其節目 的收聽率。一九九六年第二季的調查結果顯示,下午一 時至六時的新聞節目收聽率跌至極低水平,尤以勁歌台 為然。新城電台管方因此決定重新安排其新聞節目,將 新聞廣播時間集中為每小時三分鐘(管方認為該時間已足 夠),並加推由中文新聞總監製作的一小時公共事務新聞 節目。由於需要重新調配職員,電台計劃於一九九六年 九月推出該個一小時的新聞節目。可惜基於商業上的理 由,電台在通知員工關於重新安排新聞節目一事時,並 沒有同時透露推出該新聞節目的計劃。他承認如果當時 較為妥善處理此事,應可避免此次事件。在他度假回來 後立即與員工代表舉行的會議席上,有關各方同意重新 推出若干新聞廣播時段,同時管方亦透露有計劃推出公 共事務新聞節目,此事隨即獲得解決。

4. 陳欣健先生表示,新城電台充分明瞭該電台在廣播方 面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他補充謂,勁歌台每天的新聞廣 播時間已超出發牌規定所要求者。待電台於一九九六年 九月推出一小時的公共事務新聞節目後,每天的播放新
聞時間事實上會增至140分鐘。新城電台希望政府當局可
繼續給予該電台豁免,使其無須遵守簽發予新城電台廣
播牌照第28.1(a)及(b)條的規定。他亦希望當局可維持現
時對新城電台採取的靈活廣播政策。

5. 陳先生重申,由於涉及該事件的新聞部職員所採取的 行動是合法的,電台管方不會對他們採取紀律行動。他 充分瞭解職員對此事的感受。他亦保證,在一九九六年 九月推出的一小時新聞節目會交由新聞部職員製作。

6. 在答覆主席時,陳先生表示,電台方面並沒有選擇性 廣播新聞的情況。該電台亦無意在新聞節目內加入娛樂 成分。李少媚女士補充謂,新城電台新聞部一向獨立運 作,完全沒有受高層管理人員干預。

7. 鄭家富議員建議新城電台分配更多資源予下午一時至
六時的新聞服務。

與新城廣播有限公司員工代表(下稱「員工代
表」)會晤

8. 黃妙媛小姐及梁志得先生提交員工代表的意見書(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975號文件附錄I),並指出,由 於勁歌台的節目以年青人為對象,因此提供準確及全面 的新聞資訊,至為重要。將播放新聞時間減至三分鐘, 會使記者難以充分履行其職責。他們質疑,廣管局在事 件中是否已充分履行職責,並表示該局應終止新城電台 在遵守發牌規定方面所獲的豁免。

9. 梁先生認為,將於一九九六年九月推出的一小時新 聞節目與新聞報道並不相同,因此員工代表意見書所 提及的新聞總播放時間並沒有將其計算在內。

10. 梁先生補充謂,新城電台的員工已努力執行職務。 收聽率下降與員工的工作表現無關。他表示,新城電台 的新聞節目大部分以英語廣播,而本港絕大部分居民均
是華人。

與香港記者協會(下稱「記協」)會晤

11. 廖建明先生闡述記協的意見如下:

  1. 記協同情涉及該事件的新城電台新聞部員工。

  2. 當局不應單憑投訴數字決定是否給予新城電
    台豁免。在作決定時不應單純從商業角度考
    慮。

  3. 當局應更積極監察各電台的廣播服務。

  4. 關於有報章指廣管局鑑於該局在一九九六年 八月八日舉行的會議僅為處理例行事務的會 議,因此不會特別在該次會議席上討論該事 件,記協對該項報道感到關注。

  5. 記協希望該事件可引起社會大眾關注當局在
    一九九七年對新城電台進行的中期檢討。

  6. 記協關注新城電台的擬議新聞節目會較著重
    娛樂成分。

與政府當局的代表會晤

12. 劉吳惠蘭女士解釋謂,由於廣管局的決定及政策是 由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執行及實施,因此影視及娛樂 事務管理處處長這次亦代表廣管局出席會議。她闡述政 府當局提供的資料文件的要點,並指出下列各事項:

  1. 政府對電台廣播的管制政策是盡量減少干預, 使持牌人可在其牌照條件範圍內盡量自由發 揮。

  2.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作為廣管局的執行部 門,曾就新城電台播放新聞的安排進行數次
    檢討。

  3. 當局就第28.1(a)及(b)條給予新城電台的豁免 並非永久性質,廣管局可加以檢討。

  4. 廣管局會在即將舉行的會議研究該事件及檢 討應否延續現時給予新城電台的豁免。

  5. 由於本港是國際城市,中英文均為官方語言, 因此政府的語文政策是鼓勵各方面繼續使用 英語。此外,以英語播放新聞亦使學生有機 會同時學習英語及獲取資訊。

13. 至於廖建明先生在第11(d)段提及的新聞報道,張寶 德先生澄清謂,他事實上是對該記者說,廣管局一九九 六年八月八日的會議屬定期會議,該局會在該次會議席 上討論新城電台的事件。他表示,關於新城電台播放新 聞時間的發牌規定,是按個別電台頻道計算,而香港商 業廣播有限公司(商業電台)的播放新聞時間,則採用整 體的計算基準。當局計劃在下次檢討商業電台的牌照時, 將其播放新聞時間的規定改為以個別電台頻道計算。

14. 在答覆任善寧議員時,張先生表示,在決定一個節 目是否屬於新聞節目時,當局會參考先例。

15. 鄭家富議員建議當局考慮就新城電台的新聞質量進 行調查。張先生回應謂,一項在一九九五年進行的調查 顯示,新城電台的收聽率偏低,他會以機密形式向事務 委員會提供該項調查的結果。在對新城電台進行中期檢 討時,當局會安排公眾聽證會。雖然當局一貫的做法是 在每次中期檢討時進行調查,但由於上一次對新城電台 進行的檢討剛好完成,因此當局不打算就該電台進行另
一項調查。

(會後補註: 調查結果已於會後立即以機密形式向與會
議員披露。)

16. 廖成利議員質詢,為何當局在發給新城電台的牌照 內訂定第28.1(a)及(b)條的規定,然後又豁免該等條件。 他表示,當局應終止給予新城電台的豁免。他補充謂, 可將每半小時廣播一次新聞的規定修改為在若干指定時 間作更全面的新聞報道。劉吳惠蘭女士回應謂,豁免的 安排使廣管局可在按個別情況行使酌情權時具備靈活性。 不過,當局會在對新城電台進行中期檢討時考慮廖議員
的意見。

17. 黃錢其濂議員表示,三分鐘的播放新聞時間並不足 夠,因為只可在該時間內讀出新聞標題。她並表示不應 只以英語報道新聞而全無中文的新聞報道。劉吳惠蘭女 士在回應時澄清謂,當局認為中英文新聞報道同樣重要。

18. 主席要求當局,在廣管局於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舉 行的會議討論此事後,告知事務委員會有關此事的發展。

(會後補註: 在一九九六年八月八日的會議席上,廣管 局檢討了該局較早時豁免新城電台遵守其 牌照第28.1(a)及(b)條的決定,並決定:

  1. 繼續給予新城電台超短波調頻頻道在新聞報 道的最低要求方面所獲得的豁免;

  2. 促使新城電台遵守承諾,不會在未經充分諮 詢廣管局的情況下,進一步更改已修訂的新
    聞節目安排;及

  3. 在對新城電台進行中期檢討時,徹底檢討該 電台在播放新聞節目方面的牌照條件。當局 會在明年一月舉行的公眾聽證會徵求社會人
    士的意見。)

19. 會議於下午四時零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