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2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2/PL/RC,CB2/PL/IP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與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聯席會議的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四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

    劉慧卿議員(主 席)
    廖成利議員(副主席)
    梁耀忠議員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黃錢其濂議員(主席)*
    任善寧議員(副主席)
    楊孝華議員
    鄭家富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

    立法局文康廣播事務委員會

    周梁淑怡議員
    黃宜弘議員
    陸恭蕙議員*
    鄭明訓議員
    張漢忠議員
    莫應帆議員
    顏錦全議員

    (*同為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委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啟明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文康廣播司(娛樂及電影)
伍靜文先生
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
張寶德先生
電訊管理局署理高級助理總監
區文浩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

香港電訊IMS業務拓展總經理
韓慧文小姐
香港資訊聯網有限公司總經理
莫乃光先生
香港星光國際網絡有限公司總裁
吳志成先生
世界資訊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鄭 凱先生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

主席
胡恩威先生
會員
林永君先生
會員
王慧麟先生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2)2
盧程燕佳女士
高級主任(2)6
林培生先生



I. 選舉主席

立法局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主席劉慧卿議員獲選為是次
聯席會議的主席。

II. 當局有關「透過國際電腦網絡傳送的淫
褻及不雅資訊的規管」的諮詢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51、1901及1912號文件)

與當局舉行會議

2. 伍靜文先生應主席之請,向議員簡介當局提供的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851號文件)。他表示,進行公
開諮詢旨在調查公眾對文件所載的初步建議有何意見。
他告知議員,當局最近曾與18家全球資訊網絡(Internet)
服務提供者(以下簡稱「服務提供者」)會晤,聽取它們
對此事的意見。當局已定於下星期五與服務提供者舉行 另一次會議,討論有關技術方面的事宜。當局會仔細考 慮從公開諮詢所得的一切意見,才決定日後的工作路向。 若提出立法修訂,當局希望該等修訂會於一九九六至九 七年度立法局會期獲得通過。由於《淫褻及不雅物品管 制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主要針對印刷傳媒,將 之應用於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傳送的資訊可能會有困難。 張寶德先生補充,當局無意延展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提 出立法修訂,用意只在於確立透過全球資訊網絡傳送的 淫褻及不雅物料乃受該條例的規管。他回應議員時表示, 建議的規管機構預計會制訂本身的業務守則、設定接受 投訴的機制,以及進行調查。除非服務提供者漠視規管 機構發出的封鎖淫褻物料網址指示,當局才會採取法律
行動。

3. 區文浩先生回應楊孝華議員時表示,當局將規定全球 資訊網絡使用者輸入個人密碼(見當局的文件第8段),作
為註冊程序的步驟,藉以管制他們獲取不雅資訊。

4. 至於是否須硬性規定服務提供者成為該擬議規管機構 的成員,張寶德先生表示當局仍未有定論。

5. 伍靜文先生回應梁耀忠議員時表示,當局在參考外國 經驗時注意到,很多國家目前仍處於發展監察機制或確 立法例的階段。他指出,本港的道德禮教標準及法律制 度與其他國家可能有所不同。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是當 局管制淫褻及不雅物品工作的延展。他強調,當局會仔 細考慮公開諮詢所得的一切意見。

6. 區文浩先生置評謂,服務提供者建議的資訊過濾軟件 未必在所有情況均有效,因為部分家長對電腦可能沒有 認識。與此同時,亦應研究其他解決方法。

與各代表團舉行會議

全球資訊網絡團體

7. 韓慧文小姐向議員講述全球資訊網絡團體的意見書(立
法局95-96年度第CB(2)1901號文件)。她表示,全球資
訊網絡團體不支持當局的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並對部 分建議能否付諸實行存有疑問。由於資訊內容的提供者 分布全球,規管機構實際上難以管制網上資訊或進行調 查。她懷疑由服務提供者封鎖指定的淫褻物料網址是否 可行,並置評謂,應由最終用戶負責過濾網址。

8. 韓慧文小姐回應梁耀忠議員所提有關業內人士自我規 管的問題時表示,服務提供者可以監察經其上載至全球 資訊網絡的資訊,但對不經其上網的資訊則無法控制。 有見及此,日後將舉辦各項活動,藉以提倡健康的資訊 內容及推廣使用過濾資訊的軟件。

9. 莫乃光先生表達其意見,謂當局在該問題上特別針對 商營服務提供者。他補充,各所大學亦是主要的服務提 供者。最近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每十名年青人中只有 一名曾在全球資訊網絡中獲取不雅的物料,因為大部分 青年人均對電腦沒有認識。讓服務提供者自行決定甚麼 物料是「淫褻」,未必獲市民接受。此外,服務提供者 亦難以在個人私隱與獲取資訊的權利兩者之間作出衡量。

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

10. 胡恩威先生講述香港發展策略研究所的意見書(立法
局95-96年度第CB(2)1912號文件)內各重點,並批評當
局倉猝提出該諮詢文件。他建議當局考慮外國在管制全 球資訊網絡傳送的不雅物料的有關經驗。由於服務提供 者沒有參與資訊的製作過程,資訊內容提供者應對所傳 送的資訊負責。他補充,當局應明確界定「淫褻」及 「不雅」的涵義,以免該兩詞遭濫用。林永君先生補充, 當局的文件限制了日後的工作路向。他表示,無需設立 檢查制度亦可收管制之效。在美國,全球資訊網絡上的 淫褻物料由不屬政府的娛樂軟件諮詢局(Recreational
Software Advisory Council)管制,並無引入法例。他表示, 當局不應完全依賴服務提供者,因為過往曾發現有部分 小規模的服務提供者故意宣傳不雅物料的網址。

11. 張寶德先生回應時表示,當局在提交該諮詢文件時 以迅速的措施配合,是因為有需要及早回應全球資訊網 絡的急速發展。當局知道有需要教育公眾,且已獲得外 國在全球資訊網絡方面的經驗。他補充,根據該條例現 時所訂,報販及雜誌零售商等不屬資訊內容提供者的人 士亦須對販賣不雅刊物負上法律責任。同一道理,當局 認為服務提供者應對所傳送的資訊內容負責。

議員的意見

12. 廖成利議員置評謂,政府應盡量少作干預或管制, 並應准許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規管。該諮詢文件有關立 法事宜的篇幅不多。他補充,規管資訊內容的工作不應 由當局執行。伍靜文先生回應時解釋,該文件旨在力求 簡潔。當局會仔細考慮從公開諮詢所得的意見,才決定
日後的工作路向。

13. 對於該條例的現有條文是否足以處理透過全球資訊 網絡傳送的資訊,林秉文先生表示,根據該條例對「物 品」一詞所下的定義,實難以對全球資訊網絡上的淫褻 及不雅物料採取法律行動。張寶德先生表達其意見,謂 引用該現行條例檢控全球資訊網絡的內容提供者實在十 分困難,故有必要作出立法加以修訂。

14. 鄭家富議員建議,當局立法修訂該條例時,亦應就 「淫褻」及「不雅」兩詞提出修訂,以明確界定其涵義。 伍靜文先生回應時表示,若提出立法修訂,也不會涵蓋 「淫褻」及「不雅」的定義。據他所知,文康廣播司已 考慮過鄭家富議員的意見,並同意檢討此事。

15. 黃錢其濂議員對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表示反對。她 表示,發牌制度有可能被濫用,藉以阻止他人加入業內。 全球現有一百多萬個網址,實無從加以管制。她建議成 立諮詢機構,向使用者提供教育和資訊。張寶德先生回 應時表示,發牌制度絕非要阻止任何人加入業內。諮詢 文件所提的建議旨在把政府的干預減至最低。儘管全球 資訊網絡上的淫褻及不雅資訊目前尚未構成嚴重問題, 但當局預料當全球資訊網絡的收費服務為人接受之後,
問題將會惡化。

16. 梁耀忠議員置評謂,政府應盡量少作干預。他對設 立非政府諮詢機構之議亦表支持。

17. 單仲偕議員置評謂,服務提供者不應受發牌制度規 管。他補充,全球資訊網絡資訊內容的問題,不如當局 所想那般嚴重;將審查資訊內容的權力轉授服務提供者 是危險的做法。此外,當局應清楚界定有關決策科在此 事上擔當的角色。他贊成應成立諮詢委員會處理此事。 張寶德先生回應時表示,採用發牌制度規管服務提供者 此一方案已被否決。當局並非主張由服務提供者審查資 訊內容,乃是建議在接獲投訴後,由服務提供者進行調 查。重要的考慮因素是,該條例所不容的色情物料,應 否單單因為是透過全球資訊網絡發布而獲准傳送。

18. 主席建議當局考慮應否將大學歸類為服務提供者。 她建議,在完成諮詢工作後,當局如仍有意實施該等建 議,便向事務委員會再行匯報。

19. 會議於下午六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0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