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71/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PLW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八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 (主席)
    陳偉業議員 (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宜弘議員

列席議員 :

    羅祥國議員
    任善寧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顏錦全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房屋司
黃星華先生
房屋署副署長(房屋管理及工務)
羅范椒芬女士
房屋署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
劉啟雄先生

列席職員 :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清拆調景嶺平房區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886號文件)

高等法院就此宗個案所作的判詞(以下簡稱「該份判詞」)
及由調景嶺平房區居民代表提交的部分文件於會議席上
提交。

2. 主席告知議員,是次會議是應部分議員的要求而召開
的,以就高等法院大法官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所宣讀的判詞,討論清拆調景嶺平房區的問題。該份判 詞是就82名平房區居民因香港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 「房委會」)發出遷出通知書(以下簡稱「該通知書」)一 事申請司法覆核而作出的。為提供此事的背景資料,主 席向議員簡介當局自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以來曾向居民提 出的三個賠償方案。他表示,事務委員會自當時起已先 後舉行過七次會議,討論清拆及有關事宜,並曾表達與 該份判詞大致相若的意見。

3. 黃星華先生應主席所請,證實當局並無意就該份判詞 提出上訴。黃先生繼而闡釋該份判詞的主要內容及當局 所採取的行動如下:

  1. 該份判詞確立了部分調景嶺平房區居民的賠 償權利,並訂立一個可評估及裁定賠償額的 機制。倘當局與居民無法就賠償達成協議, 雙方均可要求法院作出評估。當局並沒有就 賠償安排採取任何立場。對於受影響的居民, 當局已主動與他們磋商,並要求其代表律師 提交正式的申索書。

  2. 該份判詞又清楚指出房委會在法律上有權根 據該通知書的內容進行清拆。高等法院大法 官指出,為推行將軍澳新市鎮第三期發展計 劃,清拆行動是刻不容緩的;他並促請居民 和平地遷出平房區。當局擬於一九九六年七 月三十日開始進行清拆,並已在一九九六年 七月十一日發信給仍留在平房區的居民,解 釋政府的立場,及重申他們遷出後不會影響 他們獲得賠償的權利。

4. 部分議員指出,該份判詞曾多次明確指出,當年的徙 置事務專員在一九六一年簽發的信件中,曾代表當局鄭 重地向平房區居民作出承諾,並指向居民發出該通知書 是不公平的,此舉在法律上等於濫用權力。他們對於當 局的擬議行動程序極表失望,並批評當局在與居民商討 賠償時欠缺誠意。任善寧議員認為,儘管該份判詞聲稱 只有調景嶺平房區的原居民才有索償的法定權利,但索 償的資格問題卻可能仍是可以爭議的事項。他希望所有 調景嶺平房區居民均可獲得賠償。

5. 當局代表在回應時提出下列各點:

  1. 當局在過去數年曾先後向居民提出三個賠償 方案。第一個賠償方案是於一九九二年十二 月提出的,該方案將特惠賠償金額定為每平
    方米3 450元。特惠賠償金額在一九九四年七
    月調高至每平方米 5 037元,其後又於一九九
    五年三月進一步調高至每平方米7 000元。最
    後一個方案已顧及調景嶺平房區的特殊歷史 背景,以及議員和居民先前提出的意見。在 其他受清拆地區根本不會有這麼優惠的特惠 賠償金額。迄今,已有超過90%的居民接納最
    後一個賠償方案,而約70%的居民已遷離。

  2. 自書面判詞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日宣讀後, 當局已分別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及七日與仍 在平房區的居民舉行兩次會議,商討賠償及 安置的安排。申請人的代表律師表明其當事 人保留根據私法質疑該通知書的法律效力的 權利。儘管如此,當局已要求有關的律師提 交正式的申索書,但迄今仍未收到任何申索
    書。

  3. 議員大可放心,當局定會尊重該份判詞,並 繼續就賠償的範疇及資格與居民磋商。

6. 關於進行清拆的時間表,議員認為建議的清拆日期(即 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並不合理,因該日距離判詞宣讀 日期僅短短一個月。任善寧議員表示曾收到超過1 000名 居民的簽名,反對該清拆日期。陳偉業議員對於當局即 將截斷調景嶺平房區居民的水電供應及終止渡輪服務, 藉此逼使居民遷離該處一事,表示強烈反對。他表示, 該等行動將不會有助清拆行動和平進行。部分議員認為, 為遵照大法官的意見,當局應就清拆日期與居民磋商。 居民希望選擇在遷出前,先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這是 可以理解的。他們建議將清拆行動押後三個月直至一九 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讓居民及當局有充分時間商討賠 償及安置的安排。

7. 就議員關注的事宜及所提的建議,羅范椒芬女士及劉 啟雄先生提出下列各點-

  1. 該份判詞確認,為發展新市鎮所需,清拆平 房區實在刻不容緩。該份判詞並沒有建議將 清拆工作擱置,直至完成有關賠償的討論及 就此達成協議為止。

  2. 當局計劃於一九九六年七月三十日展開分期 清拆計劃。當局會先清拆平房區第一、三、 五段,以便為興建主幹路而進行的填海工程 可以展開。當局認為此清拆日期切合現實情 況,因為居民已有充分時間作好搬遷準備。

  3. (c) 關於安置的安排,房屋署為安置該三處 仍未遷出的住戶已竭盡所能。該署的職員一 直超時工作,以加快安置的過程。一俟居民 接受當局的房屋安排,該署便會安排他們即 時遷入公屋單位。當局預料在清拆日期前在 安置居民一事上,應不會有任何困難。

  4. 居民現時仍有水電供應及渡輪服務。在清拆 行動展開後,水電供應便會終止。

  5. 調景嶺平房區的清拆工作已受到延誤,而將 軍澳各項房屋及發展計劃的進展亦嚴重受阻 延。雖然當局對於在清拆日期前遷出有困難 的居民將會個別彈性處理,但卻不認為應將 清拆日期一再押後。當局向議員作出保證, 在進行清拆計劃的同時,會與居民商討賠償
    的安排。

8. 主席要求法律顧問馬耀添先生就如何解釋該份判詞給 予意見。馬先生表示,高等法院大法官在宣讀該份判詞 時,確認部分調景嶺平房區居民具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但仍堅持房委會有法律責任為市民提供公共房屋。大法 官並沒有就賠償頒下命令,他期望雙方可就賠償安排進 行商討及達成協議,倘未能達成協議的話,他們亦可要 求法院進行評估。關於遷出通知書的問題,該份判詞裁 定其具有法律效力,而且就廣大市民利益(如發展新市 鎮的需要)而言,亦是必須的。不過,該份判詞卻沒有 就清拆時間表提出建議。

9. 議員就進一步應如何處理此事進行商討。議員贊成 賠償的事應交由有關的各方處理,及最後由法院裁決, 而居民遷出應不會對其獲賠償的權利有所影響。議員希 望雙方可盡快就賠償的事達成協議。關於清拆日期的問 題,議員促請當局考慮居民的需要,並與他們磋商,以 定出彼此可接受的時間表。議員認為,如有需要,當局 應由是次會議日期起計,給予居民三個月時間,使其可 以與房屋署商討安置的安排,這樣做亦屬合理。

10. 黃先生證實,倘因當局與居民達成的協議或法院所 作的判決需要動用額外經費,當局會要求立法局財務委
員會批准撥款。

11. 會議於上午十時正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