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68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PLW/1


立法局
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三)
時  間:上午十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何承天議員(主席)
    陳偉業議員(副主席)
    劉皇發議員
    黃宜弘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詹培忠議員
    涂謹申議員
    黃秉槐議員
    蔡根培議員
    單仲偕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項目IV

署理副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渠務署助理署長/操作維修科
白勵賢先生
渠務署總工程師/土地排水部
張達炯先生

議程項目V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梁玉書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議程項目III

香港園境師學會
會長劉興達先生
副會長林德楊先生

議程項目V

荃灣、葵涌及沙田寮屋農民爭取合理
農作物賠償聯席委員會

荃灣代表劉維鳳女士
沙田代表陳麗嫦女士
葵涌代表黃福榮先生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高級主任(1)5
司徒少華女士



I. 通過前數次會議紀錄及續議事項

(立法局95-96年度第PL1010號、第CB(1)1157號及
1244號文件)

事務委員會在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與環境事務委員會舉 行的聯席會議、一九九六年二月九日舉行的特別會議以 及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三日與房屋事務委員會舉行的聯席 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 議員參閱「待議事項」內容,同意委員會在一九九六 年五月二十一日舉行的定期會議上討論以下事項:

  1. 公路設計加入減低噪音措施;

  2. 啟德機場遷移後的土地用途;

  3. 富都酒店拆卸工程報告書;及

  4. 買賣新界物業。

3. 關於議程第2(a)項,議員同意邀請環境事務委員會及 交通事務委員會的委員出席會議參與討論。

III. 香港園境師學會法團條例草案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50號文件附錄II及香港園 境師學會在會上提交的資料文件)

4. 主席告知議員,此條例草案的目的是賦予香港園境師 學會法人團體的地位,並為制定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進 行初步籌備工作。園境師註冊條例草案旨在訂定園境師 註冊的條文,並對註冊園境師以其專業身分作出的行為 實施紀律管制;此草案頗類似現時適用於建築師、測量 師、規劃師及工程師的各註冊條例。議員表示支持此條
例草案。

5. 在回應議員詢問有關香港大學頒授的園境師研究生學 位的地位時,劉興達先生表示此課程在一九九四年開辦, 是本港第一個同類的課程。香港園境師學會最近協助香 港大學向英國園境師學會爭取,令此課程正式獲確認。 英國園境師學會是香港政府招聘公務員時認可的專業團
體。

6. 另一名議員關注到,政府審核發展商提交有關園境設 計的建議書需時甚久,此舉可能會導致樓宇建築費上漲, 並可能會帶來推高樓價的壞影響。主席同意此看法,認 為根據現時的制度,提交園境設計建議書並無限期,因 此在提交建議書及/或當局批核建議書時便有可能出現 不必要的延誤。議員同意此事項應列入事務委員會的待 議事項中,在日後的會議上進一步討論。

IV. 防洪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50號文件附錄III)

7. 應主席的邀請,白勵賢先生向議員簡報當局為解決全 港洪水問題而制訂的三點計劃的最新情況,並告知議員 各項防洪工程均進展良好,當局會繼續努力,務求按計劃 中的時間表完成工程。

8. 議員詢問當局採用甚麼準則決定實施各項防洪工程的 先後次序;在決定計劃的施工時間表時,曾否考慮未來 基建工程的發展。

9. 白勵賢先生及張達炯先生答覆如下:

  1. 防洪工程的施工時間表是參考防洪策略研究 的結果而制定的,此研究為改善新界河流排 水系統訂下一個全面的計劃。計劃已作出敏 感度測試,以確保建議改善防洪的措施可應 付未來發展的需要。工程的實施會配合經規 劃的地方性發展,例如,元朗繞道洪氾流徑 (第70CD/B號工程)將於二零零零年三月動 工,以便配合經規劃的南元朗發展計劃。

  2. 當局在訂出實施各河流整治工程及防洪計劃 的施工時間表時,改善工程是按序進行的。 方法是先治理河流的下游,然後才治理上游, 以避免將元朗洪氾平原的氾濫區從河的上游 轉移至下游。因此,處理洪氾平原下游的第 60CD/A號工程的動工時間,遠較上游工程的 動工時間為早。

10. 關於河流整治工程,一名議員詢問關於治理深圳河工 程的詳情,並敦促有關方面早日完成工程。張達炯先生 概述工程的詳情,他解釋說,在工程完成時,深圳河的 流量會較現時大四倍,大大減輕新界北部氾濫的危險。 他並補充說,第I期工程的進展令人滿意,預期可在一 九九七年中完成,較原定預計的完成日期提早六個月。 第II期工程分兩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會於一九九六年 底動工。當局已著手進行籌備工作,包括聘請顧問公司 負責詳細策劃工程的工作。當局會盡力按原訂時間表完 成工程,並在可能的情況下,加速工程的進度。

11. 一名議員引述文件第18段,文中指出當局在已確定的 90個水浸黑點中已消除其中16個,並詢問當局有何改善 措施,解決其餘的水浸黑點,以及有否為此訂下具體的 工作時間表。白勵賢先生在回應時指出,當局已為此訂 下一個行動計劃,並會於稍後向議員提交此計劃的詳情。 在一名議員的要求下,當局會提供有關改善洪水橋地區 水浸的工程的資料,此工程是新界西北防洪計劃的重要
部分。

12. 一名議員認為,當局在實施防洪工程時,應考慮改 善鄉郊地區設施,以方便地方居民,例如擴闊鄉村道路 等,這方面的工作或可有助解決因工程收回私人土地所 引起的問題,從而加快工程的進度。黃永康先生回覆說, 雖然進行若干「旁支」改善工程時可將之作為主要工程 的一部分進行,但當局必須慎重評估這些工程所需的費 用。他向議員保證,規劃環境地政科會與各部門保持緊 密聯繫,確保當局會盡量實施值得進行的工程。白勵賢 先生補充說,渠務署已在一些工程的設計中加入用作排 水設施的維修道路,這些道路亦可用作地區性的通道。

13. 關於從立法及制度上的措施解決氾濫問題,一名議 員認為當局應以立法的形式制止發展商進行對排水系統 有壞影響的工程。張達炯先生回覆說,現時設有一個管 制機制,規定如排水系統出現潛在危險,發展商在向城 市規劃委員會就其發展計劃申請批准時,必須進行排水 系統影響評估。根據現行的制度,在評估任何擬議在洪 氾平原內進行的土地發展計劃時,會充分考慮計劃對土 地排水系統的影響。此外,各有關的部門例如渠務署、 規劃署、地政總署及屋宇署均會參與評估的工作。主席 指出,政府對違反規定的發展商有一套有效的管治方法, 就是除非發展商使政府信納已進行所需的措施,紓緩對 排水系統的影響,否則政府便會拒絕發出該發展計劃的 完工證。

V. 就非發展性清拆引起農作物損失所作的
特惠補償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1)1250號文件附錄IV及第
CB(1)1290號文件)

14. 經主席的邀請,祁能賢先生向議員簡報此議程項目 在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九日舉行的事務委員會會議後的 最新進展。他提出以下各點:

  1. 根據現行的政策,發展性清拆引起的農作物 損失的特惠補償,是按該清拆工程所涉及的 土地而訂定的;至於非發展性清拆的補償, 則是按受影響建築物兩旁十米範圍內的農作 物計算,即「十米規定」,此為一項行之已 久的政策,目的是限制公帑支出,以至只有 在絕對有需要的情況下,政府才會支付。

  2. 如修訂現時的政策,使補償範圍擴大包括該 農民種植的全部農作物,不論農作物是否位 於清拆界限內,則政府為此而須付出的特惠
    補償便會大大增加。

  3. 當局察悉,受遷拆影響的農民居住的建築物 並不是非法寮屋,他們的身分也是官地租用 執照所認同的。此外,當局亦瞭解一點,就 是將受遷拆影響的農民遷離遠處,卻要求他 們在原來的耕地繼續耕作,未必是實際可行
    的。

  4. 基於上述因素,當局正積極檢討改變發展性 及非發展性清拆的政策所帶來的財政及政策 上的影響。如政策改變,當局會向持有有效 官地租用執照的真正農民,就清拆範圍內的 耕地及官地租用執照所指但位於清拆範圍以 外的耕地,發放特惠補償,但條件是當局會 取銷有關的官地租用執照。

  5. 預期當局不久會就修訂政策作出決定,並預 計當局會在事務委員會下次例會上告知議員 有關的決定。

15. 在回答議員的詢問時,祁能賢先生解釋,非發展性 清拆政策所針對的,主要是限於位於山邊並界定為會受 潛在的山泥傾卸危險影響的住宅寮屋。在山邊耕種並不 會對生命構成危險。「十米規定」適用於受非發展性清 拆影響的範圍,因為通常此一範圍須清理,以便進行拆 卸建築物以及其後所有的斜坡維修工作。

16. 議員歡迎當局的做法,認為是朝著正確的方向邁進。 他們對擬議修訂的政策表達的意見如下:

  1. 對受影響的農民作出賠償,是政府的責任。 對持有官地租用執照的農民而言,賠償的範 圍應包括執照所涵蓋的整個地區。至於長期 在官地耕種但沒有執照的真正農民,當局應 顧及他們過去耕種的情況,考慮向他們發放 合適的賠償。

  2. 由於一些官地租用執照沒有記載任何該土地 的耕種資料,有關賠償應按農民現時在該地 耕種的情況計算,而非按官地租用執照上所 列出的資料計算。

  3. 修訂政策應適用於與當局正就賠償及安置問 題進行商討的農民。

17. 應主席的邀請,寮屋區農民聯席委員會代表表達其
意見如下:

  1. 寮屋區農民並不是非法佔用有關的土地,他 們大部分在該處已居住數十年。在五零年代, 他們受政府鼓勵在新界從事耕種。雖然他們 當中部分人沒有取得有效的官地租用執照, 但他們是真正的農民,並一直接受政府的協 助,從事耕種。

  2. 由於過去農民對社會有莫大貢獻,如他們的 損失不能獲得賠償,對他們是不公平的。此 外,鑑於他們年事已高,要他們放棄務農, 另找工作,實非易事;在此影響下,他們的 生計可能出現問題。

  3. 政府應取消「十米規定」,不論是否持有官 地租用執照,一律就該等真正農民的所有農
    地給予賠償。

18. 祁能賢先生察悉上述意見,並提出以下各點:

  1. 當局在處理特惠補償個案時,會盡力為「真 正的農民」一詞作出一個實際的定義。

  2. 關於持有官地租用執照的農民的特惠補償方 面,如該農民選擇在清拆後繼續從事耕種, 「十米規定」便繼續適用。在此情況下,有 關的農民會獲再發官地租用執照,新執照的 適用範圍會涵蓋其餘的耕地。如受清拆的面 積太大,以致餘下的農地已不適合作耕種之 用,或該農民的新居離原耕地太遠,以致他 已不可能繼續在該處耕作;在此等情況下, 擬議的修訂政策規定特惠補償所包括的範圍, 會涵蓋該農民持有的官地租用執照所指的全 部耕地,但條件是該官地租用執照會被撤銷。 當局會制定一套詳細的程序,並會顧及議員 提出的意見,就是農民應享有選擇權。

  3. 雖然當局可能會考慮接受其他形式的認可執 照及有文件根據的持有土地執照如官地租用 執照,但向不能提出任何有效證明、而且是 非法佔用政府土地的寮屋農民就清拆範圍以 外地區種植的農作物作出特惠補償,是違反 政府政策的。此舉會訂下一個危險的先例, 並帶來惡果,鼓勵更多人非法佔用土地。

  4. 該修訂政策不會有追溯效力,以便符合現行 的做法。然而,當局會研究此事,並盡量作 出合適的過渡性安排。

19. 議員重申,當局應顧及真正農民過去在未有任何執 照之下在官地耕種的情況。祁能賢先生在回應時指出, 由於政府在七零年代中才停止簽發官地租用執照,已從 事耕種數十年的農民應曾獲發給官地租用執照。不過, 當局會進一步研究此問題。

20.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