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
規劃環境地政事務委員會

有關供應海水作沖廁用途的資料文件



背景

1. 使用淡水作沖廁用途在世界各地是一種慣常的做法, 而香港是世界上能夠成功地廣泛使用海水沖廁的少數地 區之一,因此可大大節約淡水。事實上,香港亦廣泛使 用海水作滅火用途。香港早於五十年代後期開始利用海 水沖廁,當時來說實屬創舉,這是鑑於當時食水嚴重短 缺,利用海水沖廁是為了節約淡水。初期,香港抽取海 水只是為了供應政府辦公大樓及政府公共屋邨所需。及 後,由海水抽水站、海水配水庫及海水分配系統組成的 多個海水供應系統相繼興建,該等系統與淡水供應系統
完全分隔,卻同時並存。

根據經濟分析而作出的選擇

2. 隨著東江對港供水量遞增,香港自八十年代中期以來 進一步擴展海水沖廁供應系統不再單單為了節約淡水。 現時選用淡水沖廁或海水沖廁取決於數項因素,即須否 節約淡水、新系統在經濟上是否可行、有關計劃是否實 際可行,以及可否與其他基建發展計劃銜接。本署為一 個地區制訂有關沖廁供水的建議時,通常會先進行經濟 分析,以確定在建設成本與運作成本兩者兼顧的情況下, 採用淡水或海水沖廁可符合成本效益的原則。以沙田沖 廁水供應系統來說,每使用1立方米淡水沖廁所需的單位 成本為3.5元,而每立方米沖廁用海水為0.8元(以一九 九五年價格水平計算的成本),因此,本署為沙田新市 鎮供應海水沖廁。另一方面,對於西貢的沖廁水供應系 統,每使用1立分米淡水沖廁所需的單位成本為3.6元, 而每立方米沖廁用海水為5.7元(以一九九五年價格水平 計算的成本),因此西貢區目前仍然使用淡水沖廁。

影響經濟分析的因素

3. 提供獨立的海水沖廁供應系統的成本效益主要取決於
下列各項因素:

  1. 有關地區的人口數目及密度

    這項因素對於為有關地區提供獨立的海水供應 系統所需的按人口計算的建設成本有所影響。

  2. 從合適的海水水源至有關地區的距離

    如有關地區與合適的海水抽水站所在地點相距 甚遠,則為輸送海水至供應區必須敷設一大段 的海水幹管所需的建設成本及對社群造成的滋 擾均不少,而該等供水幹管和輸水管的經常性 運作和維修成本亦不輕。

  3. 可能選為進水口處的海水水質

    如可能選為進水口處的海水水質低於目標標準, 便可能要增設水質處理設施,如此一來,設置 海水供應系統所需的建設成本及經常性運作和 維修成本均會增加。

  4. 有關地區的高度

    由於一些位置較高的地區須加設增壓抽水設施, 因此在建設成本及經常費用方面均會增加。

新市鎮的海水沖廁供應系統

4. 對於大型的新市鎮發展計劃來說,基於經濟的理由, 通常都會採用供應海水作沖廁用途,而提供海水供應系 統的有關計劃,須與新市鎮發展各階段互相配合。往往 由於新市鎮計劃的填海工程尚未進展到可動工興建海旁 抽水站,以及敷設輸水管由抽水站駁往供水區的階段, 在海旁興建海水抽水站的工程便只能在較後階段完成。 在此情況下,最初是以淡水注入沖廁水分配系統,作為 沖廁用途。及後當海水抽水設施裝妥後,沖廁供水便會
轉為海水。

5. 有某些情況下,由於發展中地區起初階段的人口較少, 在此時便採用海水沖廁並不合乎經濟的原則。在該等情 況下,仍有須要設置兩個獨立的沖廁水和食水分配網絡, 但在起初階段會以淡水注入沖廁水分配網絡。以該等情 況來說,賣地條件中會訂明所有為沖廁設備而提供的內 部喉管均須以抗海水銹蝕的物料建造,即使當時未能供 應海水作沖廁用途。一般來說,若一個地區已有海水供 應,用戶便須以海水沖廁,而不得使用淡水沖廁。

海水沖廁系統

6. 目前全港共有19座海水抽水站,分佈於本港海旁各個 不同地點(如圖1所示)。該等抽水站,連同16座陸上的增 壓抽水站、42個海水配水庫及長達大約1千公里的海水水 管,每日可提供大約44萬立方米的海水作沖廁用途,約佔 現時全港總沖廁用水量的75%。把海水沖廁供應系統擴展 至大埔新市鎮及將軍澳新市鎮的有關工程計劃正在進行 中,並分別預定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及一九九八年初完成。 另一個為薄扶林及華富邨供應海水沖廁的工程計劃亦已 進入設計階段,預定在一九九九年初完成。至於東涌57 號規劃區亦已為擬建的東涌海水抽水站預留土地,以便 為大嶼山北部的東涌和和大蠔地區供應沖廁用水。該地 盤的平整工程將於一九九九年初完成,現時預計抽水站 及整個海水供應系統可在二○○三年前落成。

7. 預料在九十年代結束以前,本港以海水沖廁的人口將 會增至九成左右,相對來說,一九九一年時只有65%。現 時餘下的一成人口是居住於已規劃的海水沖廁供應區外。 基於該一成的人口是在遠離合適的海水水源的地區或因 區內人口很少的緣故,在現階段為該等地區供應海水作 沖廁用途並不合乎經濟原則,惟本署將不時作出檢討, 以應付任何改變。該等地區包括港島山頂及南區、元朗、 上水及粉嶺、西貢及離島(上文第六段所述的大嶼山北
部除外)。

沖廁用水收費

8. 根據既定收費標準,用戶毋須特別為沖廁用的海水或 淡水繳費,除非每住戶每四個月所使用的沖廁淡水超逾 30立方米。供應淡水或海水作沖廁用途所需的成本均可 從水費方面收回。通常每一住戶每四個月使用30立方米 沖廁水應足以應付所需。為沖廁用途而供應的淡水會由 水錶計量用水量,為超過30立方米的用水收費。

9. 為一個地區供應海水或淡水作沖廁用途是根據經濟分 析及其他實際的考慮因素而定。假如有關地區未獲供應 海水作沖廁用途,便須提供淡水沖廁,因此為一些地區 提供淡水沖廁並不會如某些人士所認為會令供應沖廁用
水的成本較高。

10. 沖廁用水收費制度對去年開始實施的排污服務收費 計劃並無影響。不論沖廁供水是淡水或海水,所有用戶 耗用的沖廁水量均不列入排污服務收費之內。


水務署
一九九六年六月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