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195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MP/1


立法局公務員及
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一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二時
地  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

    葉國謙議員(主席)
    李啟明議員(副主席)
    夏佳理議員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張炳良議員

出席議員 :

    周梁淑怡議員
    涂謹申議員

缺席委員 :

    李鵬飛議員*
    何敏嘉議員*
    黃宜弘議員*
    李卓人議員*
    陳榮燦議員*
    鄭耀棠議員*
    朱幼麟議員*
    羅叔清議員*
    黃錢其濂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公務司事務司
林煥光先生
副公務司事務司(一)
李淑儀女士
副公務員事務司(二)
史端仁先生
首席助理公務員事務司(聘任)
黃區潔霜女士
署理副保安司
何蓓茵女士

列席職員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高級主任(2)5
胡錫謙先生



I. 與政府當局會晤

主席道明舉行是次特別會議,目的是探究與前人民入境 事務處處長梁銘彥先生退休有關的事宜。政府在一九九 六年七月六日公布梁銘彥先生退休的消息後,他隨即展 開退休前休假。主席指出,此事令巿民極度關注,議員 認為有必要要求當局完滿解釋此事的來龍去脈。從較廣 的角度來看,當局也應該澄清以往首長級人員申請豁免 指定退休通知期的事例如何處理。

2. 李啟明議員指出,梁銘彥先生自稱為健康理由而退休, 他質疑健康理由是否梁先生即時離職的充分理據。林煥 光先生告知議員,處理公務員退休個案的方法,以兩項 基本原則為基礎;其一是已符合資格的人員有權退休, 其二是當局在合理情況下有權酌情豁免指定的退休通知 期。已屆退休年齡的人員倘若在指定期間內預先給予通 知,則毋須取得批准,便可退休。《公務員事務規例》 第327(5)條列明各職系及職級人員所須遵守的不同退休 通知期規定。不過,當局可在顧及公眾利益及恩恤或私 人理由非常充分等特殊情況下,酌情豁免或縮短規定的 通知期。部門或職系首長已獲得授權,可以豁免非首長 級人員所須給予的退休通知期。首長級人員的申請則由 公務員事務司批核。批准豁免的理由因個別情況而異, 最普遍的理由詳列於在會上提交的「公務員退休通知期」 參考文件第4段。(會後補註:該份文件已隨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1859號文件送交議員。)自一九九四年四月 一日至今,豁免首長級人員遵守退休通知期規定的事例 共有30宗。林先生告知議員,以梁先生的個案而言,梁 先生有權退休,這是不爭的事實,因為他已服務於政府31
年之久,且已年屆55歲。關於政府今次豁免規定的12個 月退休通知期,林先生稱,梁先生以私人理由申請豁免, 當局充分考慮其情況後,予以批准。他堅決拒絕透露批准 豁免的理由,原因是公務員的個人資料須予保密。

3. 張文光議員指出,在今次事件中,巿民所關注的,是 當局有否隱瞞任何涉及公眾利益的事情。他問到,在梁 先生知會當局他會退休前,林先生本人,又或任何一位 高級政府官員曾否與梁先生談及他退休的事宜,而在該 場合又有否要求、或暗示、或提議梁先生退休。倘若確 曾進行這樣的一次討論,張議員要求知道當天的日期。 他強調政府倘若確曾這樣做,其誠信便會受損,因此巿 民有權知情。張炳良、周梁淑怡及涂謹申三位議員均有 同樣疑問。

4. 林煥光先生回應時表示,他掌管公務員人事管理事務, 須花大量時間,與來自70多個部門的首長及高級官員舉 行會議,共商對部門的工作有所影響的重大事項,最重 要的話題計有高級人員的退休事宜及連帶產生的接任問 題。舉行這類會議,目的是不斷評估各部門人員的退休 情況,務求使公務員隊伍維持穩定。他說最近一次談論 人民入境事務處的情況約在一、兩個月前。關於梁先生 的個案,林先生表示當局是在前一個星期接到他的退休 通知的。林先生重申,梁先生有權退休,他是主動選擇 退休的;當局無權要求他退休,亦無權批准或不批准他 退休。當局有權做的,只是豁免或縮短通知期。當局考 慮過梁先生退休的私人理由後,才行使這項權力,這樣 做並無損害公眾利益。林先生堅稱,是否透露更多關於 梁先生的退休理由的詳情,端視乎梁先生本人而非當局 的決定。當局有責任把個人資料保密。

5. 周梁淑怡議員認為,林先生拒絕透露批准豁免通知期, 使梁先生可即時離職的前因後果,無疑是剝奪了巿民充 分了解此事的權利,而此事可能關乎公眾利益,舉其一 端,此事也許涉及梁先生的操守或個人品德。周梁淑怡 議員問及參考文件所臚列豁免通知期的多個理由當中, 哪一個理由適用於梁先生的個案。

6. 林先生表示,雖然批准豁免的五大主要理據已在參考 文件列出,但批准豁免的理由卻絕非只限於此。個案不 同,性質亦各異,當局審批申請時會靈活處理。自一九 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今,首長級人員獲豁免通知期的30宗
事例當中,豁免原因不在上述五大類之內的個案,起碼 有六宗。在一個月內批准豁免的例子有三宗。梁先生則 在一星期內獲得豁免。

7. 議員關注到當局批核申請,似嫌過於寬鬆,可能導致 濫用制度的情況出現。林先生為紓解議員的疑慮,強調 首要的考慮因素,是有關人員提早離職會否引起接任問 題,對公務員體系造成影響。以梁先生的個案而言,他 保證已有合資格的人選,可接替梁先生的職位,人民入 境事務處的運作效率不會受到影響。他補充,在某些個 案中,比如有關人員為健康理由而退休,當局一般會以 較寬鬆的態度考慮其豁免申請。

8. 議員表示,梁先生退休一事充滿神秘,令巿民對他即 時離職的真正原因產生滿腹疑團,政府倘不完滿解釋, 其誠信便會嚴重受損。林先生回應時表示,雖然有人懷 疑他批准豁免是否恰當。但他可以肯定地說,批准的理 由是絕對充分的,不過他堅決拒絕透露更多關於梁先生 退休一事的詳情,原因是他受專業守則的約束,必須保
障個人資料。

9. 涂謹申議員指出,當局拒絕透露事件的關鍵事實,只 會令人更懷疑政府隱瞞真相,由於此事會危及政府的誠 信,立法局應行使《立法局(權力及特權)條例》(第382
章)所賦予的權力,為此事進行公開研訊。

10. 主席表示,今次事件異乎尋常,林先生對議員所提質 詢的回覆,並未能解開此事的疑團。主席認為今次與當 局的會面應到此為此,他感謝當局代表出席會議。

II. 內部討論應採取的行動

11. 議員經商議後同意,舉行下次跟進會議前,先採取下
述行動:

  1. 就召開研訊,探究前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退 休一事的來龍去脈,徵詢法律顧問的意見;

  2. 主席以書面要求當局交代下列資料:

    1. 梁先生遞交退休通知前,當局與梁先生最後 一次與他談及其退休問題的日期;

    2. 梁先生遞交退休通知的日期;

    3. 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今,申請豁免 通知規定的首長級人員數目;及

    4. 在同一期間,獲豁免通知規定後一星期 內離職的首長級人員數目。

(會後補註: 主席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致函公 務員事務司,提出上文(b)段所列出的 問題。該函已隨立法局95-96年度第 CB(2)1870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12.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三時十五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