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2)503/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SE/1

立法局保安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一九九六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一)
時間:下午二時三十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涂謹申議員(主席)
    周梁淑怡議員(副主席)
    張文光議員
    劉慧卿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羅致光議員
    廖成利議員
    曾健成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黃宜弘議員

缺席委員 :

    李華明議員*
    黃偉賢議員*
    鄭家富議員*
    張漢忠議員*
    何俊仁議員*
    羅叔清議員*
    吳靄儀議員*
    任善寧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難民事務統籌專員
白勵行先生
警務處助理處長(行動)
郭力行先生
懲教署助理署長(越南船民事務)
黃玉雯小姐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副保安司2
方志偉先生
人民入境事務處助理處長(特別職務)
黃達甫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2)1
湯李燕屏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2)1
陳美卿小姐



I. 就關閉大鴉洲羈留中心及遣返越南
船民的進度作出匯報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08號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09號文件附錄1)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32號文件)

關閉大鴉洲羈留中心

議員從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察悉,於九月十二日、十六 日至二十五日,共有5 465名越南船民由大鴉洲羈留中 心遷往白石羈留中心,行動中並未發生不幸事件,亦無 使用武力。

2. 黃玉雯小姐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當局至今 並未接獲有關船民對白石羈留中心情況提出的任何正式投 訴,然而,由於白石羈留中心的設施不及大鴉洲羈留中心, 加上前者屬較高設防的羈留中心,因此船民對於新環境感 到不慣是可以理解的。

遣返越南船民工作的進度

由周梁淑怡議員於會議上提交的報告

3. 議員察悉周梁淑怡議員就其最近往訪河內之行提交的 報告。該行目的是實地觀察船民返回越南後的生活狀況, 並與越南官員商討如何加快遣返滯港船民工作的步伐。

[會後補註: 有關報告已於會後隨立法局95-96年度
第CB(2)2232號文件送交缺席委員參閱。]

遣返工作的步伐

4. 白勵行先生表示截至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為止, 滯港船民數目為11 918人。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以來,當 局已加快進行有秩序遣返計劃,把遣返人數由每月600
人增至700人,加上600至700名自願遣返的船民,每月
遣返的船民數目共有約1 300至1 400人。如每月的遣返
人數維持於此一水平,當局可望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將所有船民悉數遣返。雖然如此,當局會由一九九六 年十月開始進一步加快進行有秩序遣返計劃,將每月的
遣返人數由600人增加至1 000人。

5. 議員從當局提交的參考文件第一段察悉,每月參與自 願遣返計劃的船民數目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以來即有所減 少,他們認為當局應進一步加快有秩序遣返計劃的步伐。 白勵行先生表示,當局已在本年度將有秩序遣返計劃的 步伐大為加快。由十月開始,每月按有秩序遣返計劃返 回越南的船民數目將進一步增至1 000名,當局肯定可藉 此每月最少遣返此一數目的船民。然而,是次增加遣返 人數的措施,對自願遣返人數將有何影響,則是未知之 數。當局希望船民對其解決船民問題的決心不會再抱有 任何幻想,並會有更多船民自願返回越南。倘透過自願 遣返計劃返回越南的船民數目至本年年底仍見下跌,當 局將檢討其計劃,以便盡早解決此問題。

6. 白勵行先生回應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指出,為實施有 秩序遣返計劃,警方及懲教署須撥出大量資源。郭力行 先生表示,在執行有秩序遣返行動時,警方通常須調派 一連警察機動部隊執行任務,其中包括170名男性人員 及若干女性人員。

有4 000至5 000名越南船民的身分尚待核實

7. 白勵行先生回應周梁淑怡議員的詢問時證實,在滯港
的11 918名越南船民當中,尚有4 000名未獲越南當局
核實其身分,以便返回越南。此外,約有1 000名船民
雖已獲核實身分,但其家人的身分仍有待核實,根據現
行不能拆散家庭成員的政策,當局未能遣返該1 000名
船民。因此,約有5 000名船民未能在現階段遣返。白
勵行先生向議員保證,香港政府與越南政府將透過持續
不斷的外交往來,處理核實有關船民的身分此一問題。
當局會繼續循外交途徑取得越南政府的合作,加快處理 身分有待核實的個案。

8. 周梁淑怡議員詢問當局會否探討簡化繁複的身分核實 程序的方法,例如,越南官員若可來港參與身分核實程 序,則可省卻把有關船民的資料傳送往返越南的時間。 白勵行先生同意現行的身分核實程序繁複而費時,但此 等程序是在一九九五年三月的國際會議上議定的,白勵 行先生懷疑在這個有關工作已進入尾聲的階段,當局能 否成功就該等程序作出重大更改。他又指出,在一九九 五年三月實施有關程序前,申請自願遣返的船民均由越 南的入境事務官員在港接見和甄別,致令部分個案中的 個別船民有機會虛報資料,並因此延遲進行遣返。他向 議員保證,當局會與越南政府及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探 討所有可行方法,以加快核實有關船民的身分。

9. 白勵行先生回應張文光議員的提問時表示,他不能絕 對肯定船民是藉著虛報資料,避免其身分獲得核實以返 回越南,但卻有理由相信部分船民曾這樣做。當局察覺 在這方面出現問題,並會向越南當局提出此事以進行商
討。

10. 張文光議員關注到倘此等船民的身分至一九九七年 七月一日仍未獲核實,他們會否成為無國籍人士並繼續 留港。白勵行先生認為有關船民顯然屬於越南,在身分 有待核實的4 000名船民當中,有3 000人是越南裔人士。 越南當局正調查此等船民的確切居住地點,這是正式接 納其返回越南前的所需資料。白勵行先生表示,他不欲 推測倘此等船民未能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悉數遣 返越南,將會發生何事,但他可向議員保證,當局會設
法趕緊解決此問題。

11. 白勵行先生回應主席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中國和越 南均設有戶籍登記制度。有關把來自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 者遣回中國一事,中國當局須先行核實其在何處進行戶籍 登記,然後才會接收這些來自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其 後,當局與中國達成協議,後者同意接收在港的所有來自 中國的越南非法入境者,把他們安置於廣東省一收容中心 內,再在該處調查其確實的原居地。這是當局可與越南當 局研究的一個可行方法。白勵行先生強調,此舉和最初即 已應用的程序大為不同,越南當局似乎希望在絕對肯定某 人的背景後才核實其身分。

12. 周梁淑怡議員與劉慧卿議員均認為,英國外交及聯 邦事務部次官韓俊明先生有需要再與越南政府商討身分 未獲核實的船民的問題。白勵行先生向議員保證,英國 政府已清楚知悉有關問題,並已由政府內部最高層官員 加以處理。例如,英國首相曾於一九九六年三月與越南 當局討論此事,這種高層接觸將繼續進行。

滯港越南難民移居外國

13. 劉慧卿議員對於餘下1 300名滯港越南難民於一九
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移居外國的機會表示關注。她指出,
根據總督府最近致內務委員會主席的覆函(見立法局95-96
年度第CB(2)2208號文件),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至一九
九六年九月十九日期間,望后石越南難民營內共667名
較難獲外國收容的難民已獲得多個國家收容,在這667
名較難獲外國收容的難民中,有162人獲英國接收。劉
慧卿議員認為英國應接收更多難民。

14. 白勵行先生表示,自一九七九年以來,英國已自香 港接收了逾15 000名難民,這是一項僅為美國及加拿大 打破的紀錄。自聯合國在一九八九年對收容國實施配額 以來,英國已較該配額多收約200名難民。至於較難獲 外國收容的難民,最新數字顯示自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以來,共有673名難民獲得多個國家收容。在此等難民 中,英國接收了168人,在參與是次行動的15個國家 之中名列榜首。英國會按照其入境政策,繼續以家庭團
聚的理由接收滯港難民。

15. 白勵行先生回應劉慧卿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 當局會聯同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繼續致力為滯港難民 爭取移居外國。此外,英國政府會與越南當局進行磋商, 以解決有關問題。他向議員保證,英國政府把此事列為
優先處理事項。

新近抵港的越南船民

16. 白勵行先生回應葉國謙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自一九 九六年一月以來,抵港越南船民的數目為736人,此項 數字雖偏高,但仍未達到事態危急的地步。當局已就此 向河內作出申述及表達其關注。

17. 白勵行先生向主席作出回應時表示,當局並未找到 任何促使新近來港的船民離開越南的原因,不過,他們 大多來港求職,而非尋求庇護。由於航海季節即將結束, 當局希望新近抵港的船民人數會在年底時有所減少。

結論

18. 由於距香港主權移交尚餘不足九個月的時間,議員 對於遣返工作進度緩慢及仍有大量船民未獲接納返回越 南等事極表關注。議員認為加快進行身分核實程序,以 及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將船民悉數遣返越南,是極 其重要的事項。經討論後,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向內務 委員會提交報告,建議內務委員會致函英國政府,促請
其 ──

  1. 及早和越南政府進行商討,加快處理身 分仍有待核實的船民的個案,並爭取越 南當局的合作,及早把滯港船民遣返;及

  2. 盡可能接收更多滯港越南難民,並盡力 協助餘下的越南難民早日移居其他國家。

[會後補註: 內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會 議上研究事務委員會的報告,並對事務 委員會所提的上述建議表示支持。內務 委員會主席其後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
致函英國首相。]

19. 主席建議於數月後跟進此事,以便掌握最新發展。

II. 非華裔少數族裔人士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153號文件)
(立法局95-96年度第CB(2)2209號文件附錄2)

當局所作的簡介

20. 方志偉先生表示,香港政府在少數族裔人士問題上 立場清晰,當局將繼續致力為只有英國國籍的少數族裔 人士爭取正式英國公民身分。英國首相曾作出保證,倘 少數族裔人士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受到壓力須離開 香港,即可前往英國及在當地定居,這項保證是向前邁 進的重要一步。當局已研究事務委員會提出的要求,亦 即向個別少數族裔人士發出函件,述明首相所作的保證。 為找出所有收信人,當局需要為少數族裔人士進行個別 登記。理論上,若可預先進行公平及有效的登記計劃, 英國政府便可及早識別有資格援用該項保證的人。當局 亦可藉著是項公平而準確的評估,更準確地估計日後可 能申請援用該項保證的人士數目。然而,實際上,發出 個人函件或進行登記工作,並不可確保個別少數族裔人 士有資格援用首相所作的保證,因為:

  1. 有關人士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後受到 壓力需要離開香港,才可援用前往英國及在 當地定居的保證。在此種情況發生之前,當 局無從證實該名人士是否符合此項準則;及

  2. 英國政府須信納該名人士在受到壓力需要離 開香港時,除英國國籍外並無其他國籍。因 此,在發生此事前進行的登記工作所得的資 料並不可靠,因為該人可能在登記後已取得
    外國國籍。

21. 方志偉先生亦表示,有關的登記工作將涉及冗長而 繁複的核證程序,若不進行核證,虛報資料和不符資格 的申報人會令有關人數大幅增加。此項繁重的工作會對 資源已非常緊絀的人民入境事務處造成沈重的負擔。當 局已就登記工作的優劣進行研究,並在權衡輕重後決定
不應進行登記工作。

與當局進行的討論

為少數族裔人士進行登記工作

22. 議員對當局的回應非常失望,他們不滿英國政府首 先拒絕制定賦予少數族裔人士英國公民身分的法例;繼 而拒絕參照英國內政大臣在致香港退役軍人妻子及遺孀 的函件中所述,向有關人士作出相同的保證;現在甚至 拒絕向少數族裔人士發出個別函件,述明首相所作的保 證及為他們進行登記工作。議員認為當局就不進行登記 工作所提出的理由令人不感信服,並認為登記工作所得 資料具有下列用處:

  1. 確定除英籍以外並無其他國籍的非華裔少數 族裔人士的數目及身分;

  2. 方便當局為少數族裔人士爭取英國公民身分, 此項目標已得到立法局議員及部分行政局議 員的支持。登記工作所得結果有助說服英國 政府和人民,使他們相信所涉少數族裔人士
    的數目甚小;

  3. 向有關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保證,只要他們 符合上文第20(a)及(b)段所述的兩項準則,即
    可前往英國定居;及

  4. 倘有關的少數族裔人士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 日之後申請前往英國定居,上述資料有助英 國政府對此類申請作出考慮。

23. 方志偉先生認為發出有關函件並不能為少數族裔人 士提供任何確切的保證,因為現時無從得知他們會否符 合上文第20(a)及(b)段所列的兩項準則。英國政府及香 港政府均認為,登記工作須動用大量人力資源,所得益 處則僅屬有限,因此不應進行登記工作。

24. 黃達甫先生回應部分議員的詢問時表示,在進行登 記工作時,人民入境事務處最低限度會要求有關人士如 一名印度裔的少數族裔人士提供書面證明,以證實其並 未擁有印度國籍。人民入境事務處在接獲其書面證明後, 會將之與該部門的紀錄核對,以確定是否有任何資料顯 示該名人士擁有印度國籍,或該名人士或其家人曾申報 任何其他國籍,或曾申請移居其他國家。如發現任何資 料不一致之處,人民入境事務處便需要向有關的大使館 查證。根據過往經驗,此項工作不僅繁複,且相當費時。

25. 黃達甫先生回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若須於 六個月內完成登記工作,估計所涉成本如下:

約57名人員的職員成本1,500萬元
其他成本(如電腦設施)1,000萬元
總數 2,500萬元

26. 經討論後,議員仍然認為應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 前進行及完成少數族裔人士的登記工作,他們促請當局 盡早展開有關工作。

當局的行動計劃

27. 議員認為除進行登記工作外,當局應同時繼續為少 數族裔人士爭取英國公民身分。他們從當局提交的參考 文件第2段察悉當局會繼續進行此項工作,然而,他們 關注到當局是否訂有任何具體計劃,以達到該項目標。 方志偉先生表示,當局會透過各種渠道向英國政府表達 其意見,以繼續進行有關工作。

28. 劉慧卿議員表示其將於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擧行的 立法局會議上就此事提出口頭質詢,她要求保安司於其 答覆內告知議員當局未來數個月的行動計劃。方志偉先 生答允向保安司轉達劉慧卿議員的要求。

29. 主席指出該問題拖延已久,但在解決該問題上只有 些微進展。他促請當局察悉議員的關注事項及不滿。

結論

30. 經討論後,議員同意事務委員會向內務委員會提交 報告,建議內務委員會:

  1. 致函當局,促請其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前 為少數族裔人士進行及完成登記工作;及

  2. 繼續向英國政府爭取給予少數族裔人士正式英 國公民身分,或最低限度須給予他們和內政大 臣致香港退役軍人妻子及遺孀的函件中所述者 相同的保證。
[會後補註: 內務委員會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四日會 議上研究事務委員會的報告,並支持事 務委員會所提的上述建議。內務委員會 主席已於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致函總
督。]

31. 議員亦同意致函印籍人士資源小組,徵詢其對此事
的意見。

[會後補註: 印籍人士資源小組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 日的覆函已隨立法局CB(2)184/96-97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2. 主席在結束討論時表示,事務委員會將於獲得保安 司對劉慧卿議員在一九九六年十月九日立法局會議上所 提口頭質詢的回覆後,研究日後的工作方向。

III. 會議結束

33. 會議於下午四時二十分結束。


*──另有要事


Last Updated on 21 August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