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4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96


愉景灣隧道及
連接道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8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10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黃偉賢議員
    陳鑑林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張漢忠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5
陳洪傑先生
助理運輸司8
羅淦華先生
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
蕭如彬先生
首席運輸主任(新界)
區永禧先生
首席運輸主任(管理)
陸汝均先生
總運輸主任
葉文光先生
運輸署
高級工程師
陳浩樑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狄靳詩雅女士

應邀出席人士 :

香港興業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馬禮樂先生
執行部助理總經理
梁永康先生
策劃部助理總經理
陳家良先生
施偉拔工程規劃設計顧問
葛邁高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6(署任)
余天寶女士



I. 跟進尚待解決的問題

[立法局CB(1)1491/96-97號文件]

專營權費

鑑於香港興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興業")不會收回 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建設成本,而只會透過徵收使用費, 向隧道使用者收回經常費用,劉健儀議員建議,香港興 業在經營隧道時如未能賺取利潤,應獲准延遲繳付專營 權費。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回應時表示,現時向隧道 營辦商徵收專營權費的做法,不設這項安排。建議中的 專營權費,只是每一單程每部車輛收取0.5元,應不會對
隧道使用費水平構成壓力。

2. 夏佳理議員認為,現時就隧道營運徵收專營權費的政 策,可能不適用於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因為過往從 未有隧道公司不能收回隧道工程計劃的建設成本。他建 議把專營權費定為一個固定數額。首席助理庫務司(收入) 解釋,按經營收入的一個指定百分比徵收專營權費,對 隧道公司及市民均較為公平。倘隧道公司的經營收入高, 當局便可收取較多的專營權費,令公眾從中受惠。反之, 若該公司的經營收入低,當局向其徵收的專營權費便會
較少。

3. 李啟明議員認為,隧道及連接道路的專營權費收費率 為經營收入的2.5%未免過高。他建議減低專營權費的收
費率。

4. 主席建議,與其日後放寬車輛交通方面的限制,不如 一開始便不對隧道及連接道路的使用作出任何限制。隧 道公司及愉景灣居民應有權決定可使用隧道及連接道路 的車輛類別。在這情況下,有關限制一旦獲得放寬,政 府當局便無需徵收更高的專營權費。

5. 議員促請政府當局考慮他們就香港興業須繳付的專營 權費所提出的建議,並於稍後回覆條例草案委員會。

愉景灣隧道及連接道路顧問報告

6. 馬禮樂先生回應主席時表示,隧道及連接道路的預計 營運及保養成本,每月分別約為500,000元至600,000元 (以1997年價格計算)。他補充,香港興業一直均有就仍 待作實的隧道設施成本,與運輸署的督導委員會及各顧
問公司聯絡。

7. 首席運輸主任(管理)回應議員時表示,愉景灣單管隧 道的平均營運及保養成本,不能與其他雙管隧道的平均 保養成本按每公里車程來作比較。這些雙管隧道的營運 成本,須視乎各自的固定成本、設計、建造方法、隧道
設施及交通流量而定。

8. 至於愉景灣隧道主要周期性保養工程的預算儲備,首 席運輸主任(管理)表示,當局在推算營運及保養成本時, 已把每月80,000元的款額計算在內,作為上述儲備。待 隧道設施的規模定出後,政府當局便會檢討有關成本, 並會在有需要時作出調整。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在最新資 料備妥後,便把資料提交有關的事務委員會。

其他事宜

9. 主席詢問大蠔交匯處的建造工程可否提前進行,以配 合隧道及連接道路通車。運輸署高級工程師表示,拓展 署剛向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提交有關發展大 蠔整體可行性研究的財務建議。待財務委員會批准撥款 後,該項研究會在1997年8月展開,預計可於18個月內完 成。主席提出的問題將會包括在研究的範圍內。

10. 關於對只准在大嶼山行走的車輛執行限制一事,部 分議員提到政府當局的回覆時認為,為方便執行有關限 制,這些車輛的車牌應改用另一種容易與現有車牌區別 的顏色。政府當局察悉議員的意見,並答應在稍後研究
此事。

II.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立法局CB(1)1520/96-97號文件)

11. 首席助理運輸司表示,政府當局已修訂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以解決議員在1997年4月17日會議上提出 的問題,並顧及助理法律顧問所提的意見。當局亦對條 例草案其他條文作出技術性修正和改善。他向議員簡介 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2. 在議員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修訂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以達到下述目的:

  1. 消除"總經營收入"及"經營收入"兩詞在應用
    上的不一致情況;及

  2. 修正草案第15(a)(i)條"cost"(成本)一詞的中譯,
    使之與其他修正案的用語一致。

13. 助理法律顧問表示,待接獲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的最新版本後,有必要詳加審議。

III. 其他事項

14. 議員認為無須逐條審議條例草案的條文。主席要求 政府當局在1997年5月13日下午5時前,就條例草案尚待 解決的問題作覆。如議員對當局的回覆不表示反對,條 例草案委員會便無須按原定安排,在1997年5月16日擧
行會議再討論條例草案。主席亦請議員注意,他們如對 草案各方面有其他意見,可把意見告知秘書。

15. 會議在下午12時20分結束。

(會後補註: 政府當局的回覆已隨1997年5月13日 發出的立法局CB(1)1577/96-97號文 件送交議員參閱。由於議員對政府 當局的回覆並無提出反對,原定於 1997年5月16日上午10時30分擧行的 會議按主席的指示取消。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的最新版本,已隨1997年 5月20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637/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條例草案委員 會在1997年5月23日向內務委員會匯 報其商議結果及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15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