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職業安全及
健康條例草案》條例
草案委員會
參考的文件



引言

本文件說明當局對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五日上次會議舉行
後,《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一些未解決
的問題的回應。

I.建議為司機以外在載具上工作的人士
提供適當的安全和健康保障

2.當局接納,當載具是在公眾地點,而裏面的僱員實際上
不是司機或乘客身分,則他們在工作時應列入條例草案的
保障範圍內,例如執行附例或在各種公共運輸工具提供服
務的人士。為此,當局建議應對條例草案作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的修訂(附件A)。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亦接納經修
訂的保障範圍。

II.就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修訂第6、7
和8條一事諮詢勞顧會的結果

3.勞顧會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舉行會議,研究條例草案
委員會就條例草案第6、7和8條提出的修訂建議。在有關
條例草案的其他修訂建議中,勞顧會同意:

  1. 加入僱主或處所佔用人違反一般責任條文的
    罰則。這些罰則會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第59章)第6A條規定的類似;

  2. 加入僱員的一般責任條文和相應的罰則。這
    些罰則會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6B條
    規定的類似;以及

  3. 上述(a)及(b)項適用於僱主和僱員的新訂罰則
    ,應延至條例草案制定後12個月才實施。

4.一年的寬限期被認為是必需的,以便僱主、僱員和政府
不論在教育和宣傳工作上,都有足夠時間準備,以及認識
遵守規定的標準。

III.關於二月二十五日會議席上討論對
第6、7和8條作出的草擬修訂,當局建
議作進一步修訂,加入適當的條款,
使條例草案與《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
》一致

5.經考慮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建議及勞顧會載於第3段的意見
後,當局提出附件B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訂,目的是修改
條例草案第6、7和8條,使條例草案與《工廠及工業經營
條例》一致。

IV.為條例的實施訂下寬限期的理據

6.根據條例草案,勞工處處長可透過憲報公告,指定根據
條例制定的規例生效的日期。首先訂立的是《職業安全及
健康規例》。該規例除就工作場地訂定一般的安全和健康
保障外,亦規管人力操作。當局最初建議給予12個月的寬
限期,以便勞資雙方有充裕時間作準備,亦讓勞工處和職
業安全健康局可以擬備工作守則和有關遵守標準的指引,
以及展開公眾教育和宣傳計劃。

7.對於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考慮把寬限期縮短,當局認為
在制定工作場地的一般安全、健康和福利標準方面,應該
沒有問題,因為這些標準大致上會跟《工廠及工業經營條
例》所規定的類似。事實上,在非工業界的工作場地中,
大部分的工作環境都比工業界好得多。我們準備接納六個
月的寬限期,讓僱主、處所佔用人和僱員熟習新規例及作
出所需準備。然而,對於人力操作方面,我們認為整整12
個月的寬限期是必需的,因為各有關方面要作出的準備,
牽涉較廣而且較專門,原因是這課題屬技術性質,而各大
行業亦需要時間擬備配合本身操作需要的自助式資料。

8.在一九九七年三月十日的會議上,勞顧會在當局徵詢其
意見後,同意有關寬限期的修訂,因此,當局建議在六個
月的寬限期屆滿後實施條例草案中有關工作場地一般安全
、健康和福利的條款,以及在12個月後實施有關人力操作
的其他條款。

V.就出席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四日會
議的機構所提意見作出的書面回應

9.當局已於一九九七年三月三日就各機構的意見書作出書
面回應,覆信副本已送交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布政司署

教育統籌科

一九九七年三月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