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792/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6/96


保護海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三日(星期二)
時  間:上午十時三十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缺席委員 :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葉國謙議員
    羅祥國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規劃署
政府城市規劃師/專業事務
趙達萊先生
海事處
署理總經理(策劃)
陳銘光先生
環境保護署
高級環境保護主任
黃漢明先生

應邀列席人士:

議程第II項

城市規劃委員會

Anthony Walker教授
龐創先生
蒲祿祺先生
Anthony M J Cooray教授
陳慧芳女士
林國昌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通過會議記要

(立法局CB(1)1564/96-97及1565/96-97號文件)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及二十四日兩次會議的紀要獲得
確認通過。

II. 與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進行
討論

(立法局CB(1)1492/96-97(01)號文件)

2. Anthony Walker教授講述城規會在其意見書所表達的意 見。基本上,城規會對海港填海工程持中立態度,並視 之為提供土地作建屋、交通、康樂及商業發展用途的整 體工作的一部分。城規會對條例草案以下三點特別感到
關注:

  1. 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法律推定會對規劃過程造 成限制,然而,為配合香港的急劇發展,規劃 過程必須極具靈活性。條例草案內並無明確的 客觀標準,可據以決定填海工程建議可如何在 這項推定下獲得批准,令當局在處理填海工程 建議時遇到困難。只對維多亞港的發展施加限 制亦會對香港其他地區的發展造成壓力。

  2. 賦權立法局審批填海工程建議會混淆行政機關 及立法機關的職責。況且,立法局工作非常繁 重,又缺乏有關的專業知識,填海工程建議的 審批工作或會因而受到延誤,阻礙香港的發展。 由於填海工程是發展計劃中多項複雜事宜之一, 單選出填海工程由立法局審批,可能造成反效 果。根據現行制度,立法局已有權反對填海工
    程的撥款申請。

  3. 自一九九五年年底,當局已與城規會作好行政 安排,當局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條例》批 准進行填海工程之前須完成法定規劃程序,其 中包括制訂及陳示分區計劃大綱圖,並考慮外 界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反對。總督會 同行政局亦會先研究外界根據《前濱及海床(填 海)條例》及《城市規劃條例》提出的反對,才 就填海工程建議作出決定。當局現正著手將上
    述行政安排變為法定規定。

3. 蒲祿祺先生補充,當局將上述行政安排變為法定規定 的措施應該可以紓解市民對監察海港填海工程的關注。 城規會認為不准在海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是一項富爭
議性的建議。

4. 議員注意到行政安排有別於法定規定,他們詢問當局 是否已備妥立法的建議,而城規會又是否有足夠資源, 可執行監察海港填海工程建議的法定職責。Walker教授 回答道,他並不知道立法的時間表。至於資源的問題, 城規會現時已有根據填海工程的行政安排,監察填海工 程計劃,即使此職能變為法定職能,相信亦不會有任何 資源問題。蒲祿祺先生補充,在上次城規會會議上,規 劃環境地政司贊成將關乎填海工程的行政安排變為法定
規定。

5. 至於城規會倘獲授法定權力監察填海工程,設立一個 獨立的主席職位及秘書處,城規會認為是否可取,Walker 教授回應表示,城規會並無正式考慮這些建議,但他個 人認為城規會委員明白到設立獨立秘書處以執行城規會
的獨立職能有其好處。

6. 陸恭蕙議員指出,根據現行法例,城規會的法定職能 只限於研究當局向其提交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此外,城 規會不能自行草擬其他大綱圖,只可就當局建議的圖則 作出回應。因此,城規會既無權力亦無資源監察全港規 劃。Walker教授同意,嚴格來說,根據現行法例,城規 會在全港規劃方面並無擔當任何角色。然而,當局最近 已就填海工程實施行政安排,令城規會在填海工程建議 獲批准前提出意見。而且,城規會可主動找出有問題的 地方,要求當局作出檢討,以便建議在分區計劃大綱圖 中作出更改。事實上,城規會亦有這樣做。關於制備其 他大綱圖,蒲祿祺先生表示,城規會並不一定同意當局 擬備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並可要求當局提出其他可供選
擇的圖則。

7. 陸議員認為城規會有需要完全重組,才可具備監察全 港規劃的權力及能力。這過程需時甚久,因此,在找到 長遠的解決辦法前,惟有推出條例草案。

8. Anthony M J Cooray教授表示,規劃是一個複雜的過程, 草擬發展大綱圖必須盡量靈活。大部分國家設有法定及 非法定規劃制度。在英國,政府處理規劃事宜時有較大 彈性。在香港,全港規劃由當局負責,而地區規劃則由 城規會監察。事實上,分區計劃大綱圖屬法定圖則,較 全港規劃圖更為重要。城規會就分區計劃大綱圖作出決 定時,如認為有需要,可以不理會全港規劃圖。Cooray 教授強調須從策略規劃的角度看待填海工程。訂定不准 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會阻礙當局彈性進行策略規劃。重 組城規會是較佳的選擇,這樣城規會便可負起監察全港 規劃的責任。他表示並無國家訂定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
法律推定。

9. 陸議員表示每個國家的情況不同。填海工程在其他國 家也許從未構成問題,但香港海港填海工程的規模不久 便會產生問題。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在香港並非新 構思,因為《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亦有類似的條文, 用以保護郊野公園。由於《全港發展策略檢討》所建議 的海港填海工程規模很大,故有需要訂定不准進行填海 工程的推定,以預防有關方面進行過量的填海工程。

10. 主席認為設定不准進行海港填海工程的推定有別於 禁止進行海港填海工程。即使設有這項推定,當局如認 為已考慮所有其他方案,而進行填海工程是解決問題的 唯一方法,當局仍可進行填海工程。Walker教授回應稱, 城規會明白設定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並不等於禁止 進行填海工程,但認為設定這項推定是過分的做法,會 進一步阻延規劃過程。而且,由於條例草案並無訂明客 觀標準,可據之決定應否根據這項推定批准填海工程建 議,當局在評估填海工程建議時會遇到困難。

11. 陸議員詢問城規會為何樂意保護郊野公園而不願保 護維多利亞港。Walker教授回答道,城規會並無討論郊 野公園與維多利亞港何者較為重要,因而需要受到保護。 然而,郊野公園是土地用途的一種,任何改變等於改變 土地的用途。因此,倘有改變郊野公園範圍的任何建議, 城規會會參與研究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

12. 何承天議員詢問可否將維多利亞港列為分區計劃大 綱圖中土地用途的一種,使日後的海港填海工程成為土 地用途的改變,城規會便可理所當然審批填海工程建議。 Walker教授回答道,此方案似乎可行,但城規會並無討
論過這個問題。

13. 主席詢問海港填海工程有否根據當局與城規會協定 的行政安排,進行公眾諮詢;若有,諮詢應由城規會抑 或當局進行。Walker教授回應稱,在現行的安排下,城 規會曾就部分工程進行公眾諮詢,但他須向其他委員了 解情況,並會在會後以書面答覆議員。

14. 法律事務部顧問指出,城規會的參考文件第8段似乎 暗示條例草案涵蓋在香港所有水域進行的任何填海工程, 但事實上草案只適用於在維多利亞港進行的填海工程。

III. 與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1)1563/96-97號文件)

15. 陸議員提述參考文件第5段,並詢問當局是否認為就 填海工程進行的諮詢工作已經足夠,全港規劃過程又毫 無問題。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稱,陸議員所引 述的一段,重點是當局已接獲不少市民就《全港發展策 略檢討》提出的意見,並且正在加以研究。在現階段搶 先在《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得出結果前通過條例草案並
非公平的做法。

16. 議員指出,當局儘管已制定《郊野公園條例》(第208 章),保護郊野公園的範圍,但卻反對本條例草案。他們 詢問當局是否刻意這樣做。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 答道,保護郊野公園的範圍是基於特別原因。當局亦致 力保護海港,但問題是保護的方法及平衡點。當局已制 定《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以保護某些海岸地區, 而且亦有立例保護香港某些水域的水質。然而,維多利 亞港兩岸的海岸線對香港尤其重要。海港除了是香港的 天然財產外,亦有其他特別用途,例如可用來發展康樂、 交通、房屋及其他設施,這是與郊野公園不同之處。

17. 議員詢問當局有否提出任何建議,以改善全港規劃 的現行制度,以及實施該等建議的時間表為何。首席助 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答稱,當局在一九九六年七月發表 白紙草案,徵詢公眾意見,該白紙草案旨在修訂《城市 規劃條例》,務求能解決現時規劃程序中有欠妥善之處。 當局現正分析市民對白紙草案的意見,並會將意見納入 藍紙草案內。當局預算在一九九八年將條例草案提交立 法局。一九九五年年底,當局與城規會達成協議,作出 行政安排,訂明總督會同行政局只會在城規會通過填海 所得土地的分區計劃大綱圖後,才會批准進行有關的填 海工程。當局現正考慮是否有需要將此行政安排納入城
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內。

18. 議員擔心當局建議的草案在一九九八年成為法例時, 《全港發展策略檢討》建議的各項海港填海工程已根據 現行法例獲得批准,因而保護海港免受過量填海工程破 壞的目的便不能達到。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 示,擬備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需時,該草案涉及的事 項很廣泛,填海工程只是其中一項。不過,有關填海工 程的行政安排已經確立,這項安排亦適用於所有海港填
海工程。

19. 主席要求取得當局與城規會達成的行政協議文本及有
關的新聞稿。

20. 何議員請當局回應其建議。何議員的建議是將維多 利亞港列為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土地用途的一種,日後在 海港填海便屬改變土地的用途,可理所當然由城規會審 批。此建議的好處在於無需修訂法例便可實施。主席表 示,倘若當局認為此方法可以接受,便應訂定實施建議 的時間表。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這是可考慮 的方法,但當局須深入研究,並會在會後以書面答覆。

21. 提到當局的參考文件第7段,陸議員要求當局提供另 一份參考文件,說明在當局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條 例》處理海港填海建議的過程中,各政府部門分別擔當 何種角色及職能。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答允提供陸 議員要求的參考文件,並澄清當局的文件第7段的目的, 是著重指出,由於草案並無訂明客觀標準,可據以決定 在何種情況下批准填海建議,第3條所訂明的推定令政府 人員在處理填海建議時面對種種困難。

22. 主席認為不論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是否存在, 處理填海建議的程序及考慮因素亦是一樣。當局根據現 行制度就填海建議作出決定前,應先考慮除填海外,是 否有其他選擇。他請當局擧例說明根據《前濱及海床(填 海)條例》及根據保護海港條例草案第3條處理填海的建 議有何不同之處。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同意,不論 有否該項推定,當局處理填海建議所須考慮的因素亦是 一樣,但由於草案並無訂明客觀標準,說明該項推定如 何得以符合,實施該項推定會有困難。

23. 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草案第3條的法律效力是賦予 法院監察功能,而非為公務員訂明執行職責時所需依循 的實際程序。日後,市民如擔心草案第3條的原則受到忽 視,可尋求法院的協助。法院不會以其決定取代當局的 決定,但會確保當局已充分考慮該法定推定。草案第3(2)
條規定當局就海港填海工程作出決定前,考慮各有關事 項及平衡情況。立法局即使有權批准填海建議(草案第4
條),亦須遵守草案第3條。陸議員表示,草案第3條如獲 通過,市民可透過司法審核或起訴當局未能履行法定職 責,質疑當局就填海工程作出的決定。

24. 陸議員詢問,假如訂明廢除條例草案的期限,當局的 立場會否有變。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應表示,應 否設定廢除條例草案的期限,由立法局考慮香港的整體 利益後決定。然而,當局仍反對條例草案,因為此條例
草案是無必要的。

25. 主席要求當局提供進程表,列明完成《全港發展策 略檢討》所建議的海港填海工程所需的時間,包括預算 將填海建議刊登憲報,以及頒布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時間。

IV. 其他事項

26. 法律事務部顧問應主席所請,答允擬備文件,將《郊 野公園條例》(第208章)及《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中 關乎保護香港某些特別範圍的條文與條例草案的條文作
一比較。

27. 陸議員已提交一份文件,列出她擬對草案第4條動議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三個方案,訂明廢除該條文 的時限。她請議員考慮該等方案,並在下次會議作出決
定。

(會後補註: 陸議員的文件已於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六日隨立法局CB(1)1611/96-97號
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28. 為使當局有足夠時間預備議員在會上要求取得的資 料,議員通過下次會議改於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星
期四)下午二時三十分擧行。

29. 會議於下午十二時三十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