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1/BC/6/96


保護海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22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黃秉槐議員
    陸恭蕙議員
    葉國謙議員

缺席委員 :

    楊孝華議員
    田北俊議員
    羅祥國議員
    曾健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議程第I項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黃永康先生
政府城市規劃師(專業服務)
趙達萊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 與政府當局進行討論

(立法局CB(1)1651/96-97號文件)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根據政府當局的參考文件發言, 回應議員在上次會議所提各點。

2. 議員得悉,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如有需要,海港 的範圍可納入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內,成為規劃過程的一 部分。何承天議員質疑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和政府當 局就諮詢市民意見達成的非法定行政安排,可否滿足市 民對於設立機制,管制過量填海工程的期望。況且,城 規會的建議仍可遭行政局否決。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 司回應表示,根據該項行政安排,政府當局承諾,當局 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批准進行填海工程 前,會先讓行政局研究城規會對該項填海工程的分區計 劃大綱圖的意見。政府當局會尊重城規會的觀點,但未
必一定採納其意見。

3. 關於把行政安排變為法定規定的進展,首席助理規劃 環境地政司表示,政府當局剛以白紙草案(城市規劃(修 訂)條例草案)完成諮詢公眾的工作,現正研究市民的意 見,同時考慮是否有需要在擬備藍紙草案前,把行政安 排納入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內。

4.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綜述政府當局對條例草案的
立場如下:

  1. 政府當局認為條例草案並無必要,因為現行的 規劃過程既公開亦具透明度,市民亦有正式渠
    道發表意見;

  2. 在現行制度下,立法局有權否決填海工程的撥
    款要求;

  3. 不准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會令政府當局在處理 填海建議時遇到困難,原因是條例草案內並無 訂明客觀準則,可據之決定應否批准填海建議;

  4. 賦權立法局審批填海工程建議會擾亂行政機關
    及立法機關目前的責任劃分;及

  5. 海港填海工程對香港日後的發展特別重要。政 府當局現正研究市民對「全港發展策略檢討」 的意見。在現階段搶先在該檢討得出結果前通
    過條例草案並非公平的做法。

5. 議員知道《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訂有保護郊野公 園的條文,他們質疑政府當局為何不願保護維多利亞港。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答表示,郊野公園不宜與海 港相比,因為兩者具有不同的作用和特性。政府當局亦 致力保護海港,唯一不認同的是保護的方法及平衡點。 維多利亞港在香港的經濟發展方面發揮特別的作用,情
況跟郊野公園有所不同。

6. 政府當局評論條例草案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的文件 (立法局CB(1)1616/96-97(01)號文件)第11段指立法局參 考資料摘要對《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6(1)及6(2) 條的釋義過於狹窄,法律事務部顧問請政府當局澄清這 點。根據他對《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6(1)及6(2) 條的理解,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指出,只有在填海區內 具有法律權益(擁有土地或物業)的人,才可根據該條例 反對建議的填海工程,這說法是正確的。首席助理規劃 環境地政司表示,參考文件第11段的主要目的在於比較 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的意見及政府當局的做法。實際上, 政府當局亦會考慮在填海區內並無法律權益的組織反對 填海建議的意見。擧例而言,雖然世界自然基金會在填 海區內並無法律權益,但政府當局在1990年接獲該會反 對西九龍填海工程的意見,亦予以考慮及處理。他重申, 政府當局在處理反對填海工程的意見時,對《前濱及海 床(填海工程)條例》第6(1)及6(2)條的涵義作廣闊的詮釋。

7. 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 第6(1)及6(2)條的法律涵義已很明確,土地審裁處前任大 法官亦贊同只有在填海區內有法律權益的人才有權根據 《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獲得賠償。由於政府當 局對法例的詮釋會有所改變,故不宜過份信賴,否則會 影響在填海區內並無法律權益的市民提出反對的渠道。 陸恭蕙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接納該環保團體的反對意見, 只是因利乘便而已,這種做法會隨時改變。

8. 何議員談及政府當局的文件(立法局CB(1)1616/96-97(01) 號文件)第12段時表示,據他理解,青洲填海工程並未由 立法局財務委員會轄下工務小組委員會研究,他對於政 府當局表示青洲填海工程最終亦必會向財務委員會申請 撥款的說法感到懷疑。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回答表 示,青洲填海工程已根據《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
刋登憲報,政府當局共接獲19項反對意見。為紓解市民 部分疑慮,政府當局會委托顧問公司,就環境保護及交 通安全兩方面再作研究。他強調,這項填海工程仍有待 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而且這項工程屬工務計劃之一, 政府當局稍後須向立法局申請撥款。

II. 議員自行討論

草案第3條

9. 關於草案第4條如不獲通過,草案第3條是否仍能發揮 作用的問題,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條例草案仍能有效 地向公職人員及法定機構施加責任,使他們作出決定前, 先考慮填海工程以外的其他方案。此條文並非指示公共 主管當局採取某種行動,只是申明主管當局就海港填海 工程作出決定時,須本著真誠考慮的一項原則。

草案第4條

10. 主席建議,修訂草案第4條的另一可選擇方案是由城 規會而非立法局批准填海建議。陸議員表示,這個方案 亦可考慮,因為城規會可藉此獲得法定權力,監察策略 性規劃工作。然而,政府當局或會以此建議對公帑造成
負擔而提出反對。

11. 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立法局主席在裁定條例草案 會否對公帑造成負擔時,須考慮政府當局的意見。當局 較早時回應一項規定城規會監察全港規劃的立法建議時, 認為該建議對公帑造成負擔,既然如此,政府當局改變 這種看法的機會不大。若要向城規會施加監察填海工程 的法定責任,政府當局須作出正面的授權。

12. 法律事務部顧問進一步表示,假如在草案第4條以城 規會取代立法局,城規會和總督會同行政局之間的法定 關係便會產生基本的改變。此外,落實這項修訂並非只 在草案第4條以「城市規劃委員會」一詞取代「立法局」 這麼簡單,而須考慮該條文對《城市規劃條例》在法律
上的影響。

13. 陸議員解釋她原本建議由城規會審批海港填海工程, 但這項建議被裁定對公帑造成負擔,不能納入議員條例 草案內。由於讓立法局審批海港填海工程長遠而言未必 是絕對理想的解決方法,因此她擬備了3款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立法局CB(1)/1611/96-97號文件),訂明在指 定期間屆滿時或在某些情況下,廢除草案第4條。她請 議員在研究草案第4條時考慮這些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

14. 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議員如欲保留草案第4條,須
考慮以下各點:

  1. 該條文具有憲制方面的影響,立法局首次獲授
    予權力,擔任行政職務;

  2. 立法局可能會因其在這方面採取的行動而面對
    司法審核;及

  3. 立法局須在其體制內訂立實施該條文所需的程 序,尤其須具備足夠的經驗及專長,應用於其
    獲授權作出決定的填海事宜。

15. 葉國謙議員表示他並不支持草案第4條,因為該條文 授予立法局批准填海建議的行政權力,會造成法律事務
部顧問所指出的影響。

16. 何承天議員提出另一方案,請議員考慮。他建議把 維多利亞港視為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土地用途的一種,使 日後的海港填海工程變成土地用途的改變,須獲城規會 批准。此方案不會改變城規會與總督會同行政局的關係, 引起較少憲制問題,對公帑亦造成較輕負擔,因為城規 會本已負責批准分區計劃大綱圖。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 根據現行法例,政府當局會考慮城規會的建議,但不一 定須予接納。何議員的建議不會改變這個情況。

17. 陸議員指出,倘城規會成為批准填海工程的機關,便 應獲賦予批准填海建議的最終權力,而且應透過立法而
並非行政安排獲授予這項權力。

18. 主席把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至今得出的6個可行方案
綜述如下:

  1. 連同在指定期間屆滿時或在某些情況下廢除草 案第4條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原封不動
    接納整條條例草案;

  2. 接納草案第3條,但反對草案第4條;

  3. 接納草案第3條,同時修正草案第4條,以城規 會代替立法局成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機關;

  4. 反對草案第3條,同時修正草案第4條,以城規 會代替立法局成為批准海港填海工程的機關;

  5. 接納何承天議員的建議,把海港視為土地用途 的一種,使日後的海港填海工程成為分區計劃 大綱圖中一種土地用途,理所當然地受城規會
    監察;及

  6. 完全反對條例草案。

19. 應主席所請,秘書會擬備文件,綜述6個有關條例草 案的可選擇方案。秘書處會把文件送交議員及政府當局
置評。

III. 其他事項

20. 議員得悉城規會未能出席上述會議,原因是該會將 於1997年5月23日商議在該會與政府當局之間的行政安 排下,就填海工程諮詢公眾的程序。城規會的具體答覆 要在1997年5月23日後才可備妥。

21. 議員商定在1997年5月30日上午8時30分擧行下次會 議,根據條例草案委員會討論至今得出的6個可選擇方 案決定日後的工作路向,並逐一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22. 會議於下午3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