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565/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英文本業經當局審閱)
檔 號: CB1/BC/6/96


保護海港條例
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三時四十五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陳偉業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陸恭蕙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黃秉槐議員
    田北俊議員
    葉國謙議員
    曾健成議員
應邀列席人士:

    香港園境師學會

    公共事務委員會主席
    黃賜巨教授

    香港測量師學會

    會員
    李森先生

    地球之友

    運動統籌主任
    何麗莎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7
    許兆廣先生



I.與團體代表會晤

香港園境師學會(園境師學會)

(立法局CB(1)1330/96-97(01)號文件)

黃賜巨教授概述園境師學會在其意見書所表達的意見。該
學會支持條例草案的精神,因為當局以往在決定進行填海
工程前,未有充分諮詢公眾人士的意見,公眾人士只在填
海工程接近完成的時候,始意識到大量填海帶來的後果。
當局應改善諮詢的程序,並且擴大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
的成員組合,讓其他有關方面的代表也能加入為委員。關
於應否將維多利亞港單獨選出來,藉條例草案的條文加以
保障,黃教授回答時指出,維多利亞港明顯有其特質,有
別於本港其他海域,擧例而言,維多利亞港既為本港的標
誌,亦是吸引遊客的觀光點。

2.至於立法局及經重組的城規會兩者中,哪一個是較為適
合審批填海建議的機構,黃賜巨教授表示他需要進一步諮
詢園境師學會理事會及會員,稍後才可就這問題表達該會
的意見。

香港測量師學會(測量師學會)

(立法局CB(1)1362/96-97(02)號文件)

3.李森先生表示測量師學會支持條例草案,原因是本港應
有法例明文規定全港規劃,包括填海工程在內,須經過公
眾諮詢程序。在現行的制度下,當局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就填海工程進行公眾諮詢。《前濱及海床條例》主要涉及
在填海工程鄰近土地擁有權益的人的賠償事宜。條例草案
是為了保護海港免受過量填海工程破壞而向前邁出的第一
步。鑑於維多利亞港所具備的特質,測量師學會認為將其
單獨選出加以保護是恰當之擧。

4.談及其他可確保公眾人士能參與全港發展規劃的措施時
,李森先生指出,長遠而言,當局應成立一個規劃當局,
由獨立人士擔任主席,專業人士組成的秘書處提供支援。
該機構應獲賦權監察所有關乎全港規劃的事宜,當中包括
填海工程。

5.關於當局發表的《全港發展策略檢討》,李森先生轉達
測量師學會的意見,認為該項檢討過份強調海港填海方案
。事實上,新界西北部可供未來發展之用的平地仍有很多

6.陸恭惠議員同意條例草案所提出的建議僅屬暫時性的措
施,長遠的解決方法是成立策略性規劃諮詢委員會,這項
建議在她所提供的參考文件中提出(立法局CB(1)1347/96-97
(01)號文件)。條例草案的首要目的是逼使當局採取主動,
解決問題。事實上,條例草案可予修正,以訂明機制,使
第4條在某些訂明的事件發生後失效或終止生效。

地球之友

(立法局CB(1)1362/96-97(03)號文件)

7.何麗莎女士表示地球之友支持條例草案,尤其支持不准
在海港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因為現時的填海工程已帶來
很多環境問題。她亦對條例草案提出以下的具體意見:

  1. 現有的制度缺乏管制措施,以確保當局按照
    合理的規劃及環保準則,審批填海工程。擧
    例而言,中區及灣仔填海工程均以零碎方式
    審批,當局從沒有進行任何整體的評估工作

  2. 填海工程不屬於城規會的職能範圍,現時這
    方面的諮詢機制尚未確立。條例草案堵塞了
    這一漏洞,確保公眾可參與審批填海建議,
    並且在規劃過程中提高當局向公眾負責的程
    度和透明度。地球之友支持條例草案參考文
    件的建議,認為應成立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
    ,作為長遠的解決辦法;

  3. 據稱填海是為了提供更多建屋的土地,但地
    球之友懷疑當局是否有需要按現時的速度填
    海。地球之友的研究所得是,大部分填海得
    來的土地都用來興建運輸設施而非房屋,此
    擧只會增加市區的噪音和空氣污染,當局實
    應檢討其整體運輸策略;及

  4. 鑑於近來有人提出在維多利亞港以西進行大
    規模填海工程的建議,條例草案的涵蓋範圍
    宜擴大,以包括維多利亞港以西在內。

8.至於成立新的規劃當局的做法,與改組城規會相比,有
何利弊,何麗莎女士表示建議中的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更
有代表性。況且,城規會須全力處理區域規劃事宜,未必
可接掌額外的工作。由於保護海港屬當前的急務,作為臨
時措施,由須向公眾交代的立法局審批海港填海建議是適
當的。

II.議員自行討論

9.陸恭慧議員指出大部分呈交了意見書的團體均支持條例
草案。他們都認識到海港填海所造成的問題既嚴重又逼切
,故贊成暫時由立法局負責審批填海建議。此外,議員亦
一致認為長遠的解決方法,一如她在參考文件所建議,是
成立一個策略規劃諮詢委員會。她提醒議員條例草案第4
(1)條一經通過,便須研究填海工程的審批程序。倘若議員
認為有需要成立小組委員會審批填海建議,該小組委員會
應於稍後成立。她促請議員將第3及4條分別考慮。縱使議
員對第4條持保留意見,仍可通過第3條,設定不准進行海
港填海工程的推定。

10.何承天議員表示支持條例草案第3條,但對於賦權立法
局審批填海建議的第4條則持保留意見,原因是立法局目
前已有權透過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公務小組委員會拒絕通
過當局提出的填海工程撥款申請。然而,在當局成立獨立
的規劃當局之前,由立法局審核填海建議,作為過渡性的
措施,是恰當的做法。條例草案應訂明第4條只是臨時措
施,在指明的期限過後或在若干情況之下,該條文即會廢
除。

11.主席澄清,在現行制度下,倘若工程無需得到立法局撥
款(為興建九號碼頭而進行的填海工程便是一例),立法局
便無機會審核有關的填海建議。由於受到公眾強烈批評,
當局最近稍為改善填海工程的諮詢過程。經改善的安排是
,當局會同時擬備城市分區圖及填海建議,以便諮詢城規
會的意見。然而,這些改善僅屬行政措施,並無法定效力
,仍未達到各有關方面的期望。

12.立席關注到,倘若條例草案只適用於維多利亞港,當局
可轉而在本港其他海域例如吐露港填海。他請議員考慮應
否擴大條例草案的範圍以涵蓋本港其他海域。陸恭蕙議員
贊同這點,並表示倘若議員支持這做法,她樂於將條例草
案的涵蓋範圍擴大。楊孝華議員不贊同這種做法,並表示
倘若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為著向當局傳達強而有力的訊
息,使其明白在港口填海所帶來的問題,則條例草案的涵
蓋範圍不應擴大。此外,這樣做只會引起更多對此條例草
案的爭議。

13.羅祥國議員附和主席的意見,認為限制維多利亞港的填
海工程,可能逼使當局在本港其他海域填海。他對於條例
草案第4條持保留意見。

14.法律事務部顧問促請議員注意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可修正
條例草案的程度。擧例而言,倘若要將條例草案的目的修
改為保護香港全部海域,則這項修正案可能不屬條例草案
的範圍。這個取向一旦獲得接納,便有大量問題須進行討
論和研究,結果條例草案在委員會審議階段就可能變成截
然不同的另一條條例草案。立法局主席最終可能須在條例
草案恢復二讀辯論之時,就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範圍
作出裁決。議員同意陸恭蕙議員應與法律事務部顧問探討
此事涉及的法律限制,研究可在多大程度上擴大條例草案
的涵蓋範圍。

15.議員詢問可否在地圖上劃定「海港」的界線。法律事務
部顧問表示,條例草案所界定的「海港」與《釋義及通則
條例》(第1章)第3條所界定者相同,以描述的方法界定界
線。倘若議員認為有需要在地圖上劃定「海港」的界線,
應請當局按香港法例第1章的描述,劃定界線。

16.至於條例草案第4條倘若刪去,第3條是否還能發揮作用
,法律事務部顧問表示,第3條能有效地向公職人員施加
責任,使他們在決定進行填海工程之前,研究其他可行的
方案。在適當的情況下,這項推定可由法院強制執行。

III.其他事項

17.主席表示會邀請城規會的代表參加定於一九九七年五月
十三日(星期二)上午十時三十分擧行的下次會議。

18.陸恭蕙議員同意在擧行下次會議之前,就條例草案的涵
蓋範圍徵詢法律事務部顧問的意見,當中包括劃定海港範
圍界線的方法,以及加入機制用以訂明在指定期限過後或
在滿足了若干條件之後,可廢除條例草案的第4條可予廢
除的機制。

19.按主席所請,秘書會根據各方就條例草案所發表的意見
,擬備一份摘要。

20.會議於下午五時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一九九七年五月九日





Last Updated on 3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