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56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5月2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陳鑑林議員(主席)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署理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鍾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吳恆廣先生

    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麥齊光先生

    政府地政監督
    夏挺賢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小姐

    助理運輸司
    朱潘潔雯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以往先前各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CB(1)1410/96-97(01)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4月4日會
議上所提出的表示關注的事項

CB(1)1410/96-97(02)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議員在以往
先前各次會議上所提出的關注事項的回覆應

CB(1)1410/96-97(03)號文件 ─ 助理法律顧問表示建議
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沒有並無問題的信件)

副運輸司及首席助理運輸司應主席所請,匯報政府當局
就對訂立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以及透過透過行政
措施就反對意見進行公開聆訊反對意見兩種做法所作的
決定。當局同意對動議修正條例草案提出修訂,以規定
任何尚未解決的反對意見,須在提出反對意見的60天期
限屆滿後9個月內,必須把任何未解決的反對意見,呈
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當局又同意作出行政安排,就
反對意見進行公開聆訊。根據有關安排,由運輸司會委
任的一個由獨立人士組成的委員會,只會僅就尚未解決
的反對意見集體進行聆訊。該委員會會就其審議結果編
撰關於審議結果的報告,以供運輸司考慮。然而,該報
告並不影響總督會同行政局處理反對意見的權力。由於
有關上述安排屬行政性質,政府當局會在條例草案恢復
二讀辯論時,作出大意如此的承諾。應在議員要求下,
副運輸司答應提供作出書面答覆,以確認上述建議。

(會後補註:關於該兩項建議的書面答覆,已隨1997年5
月5日發出的立法局CB(1)147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
閱。)

2. 根據政府當局的建議,解決關乎對修訂鐵路方案提出
的反對意見,,另外將另需要 9 個月的時間。部分議員
認為這段期間太長,建議將其縮短。一位議員建議把期
限定為 3 個月,因為總督可視乎有關個案的情況,延展
該這期限。另一位議員雖然歡迎雖然另一位議員當局建
議訂立一個與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規定一致的期限,
但他認為無須為處理對關於修訂提出的反對意見而,訂
明時限,因為政府當局自會致力設法加快有關程序。副
運輸司回應時表示,雖然根據過往經驗顯示,大部分反
對意見只會均在限期限行將屆滿時才提出,但政府當局
仍會立即時處理每個宗反對個案,而不會留待提出反對
意見的有關期限屆滿時,才作處理著手處理。根據建議
的安排,由鐵路方案刊登憲報,直至把尚未解決的反對
意見呈交總督,最多需時11個月。他獲察悉議員關注之
處的事項,以及並同意把處理關乎對修訂鐵路方案的所
提反對意見的期限,改為3個月。

(會後補註:與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有關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經修訂後,已隨於1997年5月5日發出的隨
立法局CB(1)1476/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參閱。)

3.何俊仁議員表示,民主黨支持贊成政府當局採用建議
的行政安排,就反對意見進行公開聆訊。然而,但他不
贊同規定意新界鄉議局(以下簡稱“鄉議局”)必須有有
代表出席聆訊的建議。他強調,政府當局應獲委任的獨
立人士為委員會成員應為獨立人士,在委員會加入非官
守議當然委員並不適合恰當。副運輸司獲察悉何議員的
意見,並且表示政府當局在委任該委員會的成員時,考
慮準則會包括有關人士的獨立程度、行事是否公平,以
及必須避免有利益衝突。

4.關於條例草案第27(1)(c)及(d)條,一位議員詢問及,如
建築事務監督要求修訂對建築圖則,作出修訂或在圖則
上施加條件,以避免與鐵路工程不相容,政府當局會須
否向受影響人士支付補償。政府地政監督及首席助理規
劃環境地政司 (地政) 回應時證實,如建築事務監督拒絕
批准進行建築工程,受影響人士可申請收回土地。如若
建築事務監督作出的修訂或施加的條件,令有關土地的
價值減少,受影響人士可根據附表第II部第9項,申請補
償損失。

5.劉皇發議員指出,在受影響人士中,68.5%的受影響人
士會在土地被收回後3個月後,取獲得法定補償,但其中
部分人士會在未取得等待補償前期間,曾出現面臨財政
困難。他建議政府當局就特惠補償支付利息,並提議當
局按相同一標準計算對被收回土地支付的補償款額,無
須顧及不論這些所涉土地所在位於何處。首席助理規劃
環境地政司 (地政) 及政府地政監督回應時表示,政府當
局的既定政策是在在新界收回土地,一般以分區土地價
值作為支付補償的基準,金額一般以各區的土地價值為
基礎這是一項既定政策;旨在這個基礎能夠反映不同地
點土地的價值的分別差異。政府當局現正在檢討此事,
及將並會與鄉議局磋商跟進此事。何承天議員建議立法
局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在適當時間討論此事。

6. 劉議員又指出認為,原居村民獲優先批地興建丁屋的
優先權利,不應因有關土地被收回,用以進行鐵路工程
計劃而受到影響。其他議員亦同意這點其見解。首席助
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地政) 回應時表示,倘原居村民若物
色到私人土地興建丁屋,或可保留他的其優先權或可保
留,否則,上述安排會影響其他申請批地興建丁屋者的
輪候機會。政府當局會將與鄉議局跟進此事。

7.女議員獲察悉,助理法律顧問表示政府當局建議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無問題。

8.議員同意條例草案委員會在1997年5月16日,向內務委
員會提交報告,提交匯報告,講述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其
商議工作結果,並便建議在1997年6月4日恢復條例草案
的二讀辯論。

9.議事完畢,會議在上午9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