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4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
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3月13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11時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陳榮燦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夏佳理議員
    劉皇發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鍾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路政署助理署長/鐵路發展
麥齊光先生
總產業測量師/土地徵用
方立志先生
署理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陳子敏小姐
運輸署助理署長
朱潘潔雯女士

應邀出席人士 :

九廣鐵路公司

西鐵總監
麥富誠先生
法律事務顧問
范義明先生

地下鐵路公司

法律總監及公司秘書
杜禮先生
土木策劃經理
衛樂家先生
公司事務經理
梁陳智明女士

新界鄉議局

藍國賢先生
林國昌先生
葉滿華先生
香灼璣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032/96-97號文件)

1997年1月21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公司及團體的代表會晤

九廣鐵路公司(以下簡稱“九鐵公司”)及 地下鐵路公司(以下簡稱“地鐵公司”)

(CB(1)729/96-97號文件 ── 地鐵公司的意見書
CB(1)768/96-97號文件 ── 九鐵公司的意見書)

2. 麥富誠先生應主席所請,向事務委員會講述九鐵公司 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基本上,現時並無法律架構,讓九 鐵公司可據以進行新的鐵路工程計劃。對建造西部走廊 鐵路(以下簡稱“西鐵”)而言,條例草案尤為重要,如 沒有這法例作為依據,西鐵的建造路線便不能公開劃定, 九鐵公司亦不能進入私人土地,為西鐵技術研究進行土 力工程。除非西鐵的建造工程可於1998年年中動工,否 則九鐵公司將不能在目標日期完工。雖然九鐵公司支持 條例草案,但該公司亦關注草案並無訂立處理反對意見 的法定時限。九鐵公司認為,為免造成不必要的延誤, 訂立法定時限至為重要。就以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 程計劃為例,當局解決為數只有30宗的反對個案,便用 了相當長的時間。由於實施西鐵工程計劃預料須清拆約 400個墓地,故解決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亦應適用於墓 地的清拆及遷移行動,這點同樣重要。現時,根據《公 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收回墓地的程序不但繁複, 而且費時。麥富誠先生強調,如要九鐵公司依照當局建 議的時間表進行西鐵工程計劃,重要的關鍵因素是條例 草案所提供的法律依據,須訂明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 限。這項工程計劃的竣工日期如受阻延,以致工程成本 上漲,政府需增加注資,市民最終會蒙受損害。

3. 杜禮先生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地鐵公司對條例草 案的意見。簡言之,過去20年來,地鐵公司一直根據 《地下鐵路公司(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 (以下簡稱《地鐵條例》)的規定,來處理為新鐵路工 程計劃而進行收地的事宜。只要新的主要鐵路工程計劃 不受阻延,地鐵公司會支持條例草案建議的一套切合現 況的法律架構,以兼顧反對者與市民的利益。由於條例 草案並無就處理反對意見的程序訂立時限,解決反對意 見將需要很長的時間。政府當局估計,為實施將軍澳及 西九龍的新鐵路工程計劃而進行的收地工作,分別需時 22及34個月。相對於現時的情況,上述時間實在太長, 因為根據《地鐵條例》的現有條文,地鐵公司可於一個 月內解決反對意見。杜禮先生指出,地鐵公司設計鐵路 工程計劃時採用快捷的方法,以分期方式同時進行設計 工作及建造工程。不過,即使採用這個方法,鐵路的建 造路線亦須首先確定,詳細的設計工作才可展開。根據 本港主要鐵路工程計劃的經驗,由鐵路動工至啟用需時 7至8年,其他先進國家則需時15至20年,相比之下,本 港所需的時間較短。這些國家的鐵路工程有所耽誤,主 要是由於在徵用土地方面出現問題。地鐵公司很希望此 方面所需的時間盡量縮短,並促請政府當局訂立解決反
對意見的時限。

4. 一位議員問及在法定時限內透過公開聆訊處理反對意 見的做法是否可行,麥富誠先生及杜禮先生回應時表示, 九鐵公司及地鐵公司所關注的,主要是鐵路工程計劃的 建造進度,至於如何處理反對意見,則是政府當局負責 的事情。杜禮先生申明,當局就處理反對意見訂立的時 限,應只適用於關乎鐵路方案的反對意見,而不應與解 決關乎補償事宜的反對意見混為一談,因為在這方面訂 立時限並不適當。事實上,地鐵公司至今仍未解決若干 關乎地下鐵路港島線收地補償的個案,而該路線通車迄 今已有15年。杜禮先生認為,進行公開聆訊及訂立法定
時限兩者的概念不能兼容。

5. 副運輸司同意有必要兼顧反對者和市民的利益,並注 意到地鐵公司及九鐵公司同樣關注需要訂立處理反對意 見的法定時限。他認為,此事可透過行政措施來處理, 而所訂時限應顧及個別工程計劃的規模。把時限定為一 年左右,似乎是合理的安排。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地政)補充,延長鐵路的建造時間並不符合政府的利益, 因為政府需要注入更多資本。訂立法定時限以處理擬議 鐵路方案的主要反對個案,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要分 辨這類反對個案與關乎補償的反對個案,則在技術上存 在困難。然而,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同意, 雖然現時機制在過去一直行之有效,但仍可透過行政措 施加入保障機制,此擧符合訂立法定時限的建議。為方 便議員研究預計收地所需的時間,路政署助理署長/鐵 路發展答應告知議員為實施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 計劃而收回的地段數目,以及被清拆或遷移別處的墓地
數目。

新界鄉議局(以下簡稱"鄉議局")

(CB(1)1033/96-97(01)號文件 鄉議局的意見書)

6. 林國昌先生、香灼璣先生及葉滿華先生應主席所請, 扼要講述鄉議局在意見書中所述的觀點。簡言之,林先 生認為,收地申請遭土地審裁處拒絕的受影響人士,應 有權就土地貶值獲得補償。草案第28條關於應申請收回 土地的規定,範圍應包括受鐵路建造工程直接影響的土 地、其毗鄰或相連土地,以及土地用途因鐵路工程計劃 而蒙受不利影響(例如出現阻塞及受到噪音滋擾)的土地。 草案第27條關乎建築事務監督對建築圖則及工程展開的 控制權,條文的適用範圍應擴大至包括小型屋宇。關於 提出反對意見的程序,香先生表示,鐵路方案及收地範 圍在刊登憲報前,應先由城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城 規會”)研究。條例草案建議的反對機制有欠妥善,應按 照《城市規劃條例》(第131章)作出修改。雖然鄉議局同 意擧行聆訊以處理反對意見,而政府官員、專業人士及 受影響人士均應出席聆訊,但該局認為聆訊不應公開進 行。關於補償事宜,葉先生認為,受收地影響的申請人 或小型屋宇業主應獲得補償。《收回官地條例》(第124 章)中關乎暫支款項、繳付利息及專業服務的條文,應納 入條例草案內。《收回官地條例》第12(c)條應予廢除, 並以新條文取代,訂明受影響人士應得補償數額的新計
算基準。

7. 一位議員認為,鑑於城規會尚未解決的個案為數約有
2 000宗,鄉議局的建議會為城規會帶來額外工作,以致 鐵路方案可能受到阻延。此外,分區計劃大綱圖亦不會 載列新鐵路工程計劃的確實建造路線等詳細資料。林先 生申明,擬議鐵路方案應在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展示,而 當局應就方案諮詢公眾,並接受市民提出反對意見。然 而,根據條例草案的建議,鐵路方案的建造路線在分區 計劃大綱圖中展示時已經確定。這樣的安排實際上令市 民無法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出反對意見。如此一來, 條例草案所建議有欠妥善的反對機制,反而凌駕了《城 市規劃條例》中較為完善的機制。因此,鄉議局建議, 條例草案的反對機制應仿照《城市規劃條例》的機制而 加以修改;如這項建議獲得接納,鐵路方案便無須經過 《城市規劃條例》所訂的程序。他又指出,城規會每兩 星期才擧行一次會議,這是導致個案積壓的根源。當局 如委任一個專責小組聆聽關於擬議鐵路工程計劃的反對 意見,他估計所有反對個案應可迅速獲得處理。首席助 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表示,鐵路方案是重要 的運輸連接通道,不屬《城市規劃條例》的規管範圍, 理應設立一套獨立的制度,藉以處理方案公布及反對意 見的事宜。他又證實,鐵路工程計劃如按條例草案訂明 的法定程序獲得批准,便可獲得豁免,無須再經城規會
審核。

8. 至於條例草案第44條所訂有關送達通知的程序,葉先 生認為,建議的安排是參照《收回官地條例》的規定而 訂立,有關規定令人感到滿意。鄉議局已更新鄉郊地區 墓地的紀錄及死者家屬的地址,而這些資料應有助當局 加快收地程序。然而,草案建議凡對被收回土地擁有可 獲補償權益的人士,須在一年內提出補償申索,鄉議局 對此表示不滿。他建議政府應主動作出補償。何俊仁議 員贊同這看法,他不同意補償申索須在一年內提出的建
議。

9. 部分議員認為有必要訂立解決反對意見的時限。他們 對透過行政措施解決反對意見的做法有所保留。一位議 員建議,政府當局可參照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的條文, 當中建議處理反對意見的法定時限為9個月。副運輸司回 應時答應考慮議員的意見。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 政)補充,鄉議局所提出的建議,部分與一般收地及補償 事宜有關,而這些事宜並非條例草案獨有。他答應以書
面回覆鄉議局的意見書。

I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CB(1)1033/96-97(02)號文件 ── 助理法律顧問對 政府當局就議員在1997年1月24日會議上提出的關 注事項所作回應的意見
CB(1)1033/96-97(03)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2月 28日會議上提出的關注事項
CB(1)1033/96-97(04)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1033/96-97(03)號文件的回應
CB(1)800/96-97(03)號文件 ── 助理法律顧問擬備
的摘要表)

10. 議員同意討論當局提交的一份文件,該文件講述處 理西鐵工程計劃反對意見的擬議匯報機制。議員決定把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條文的議項押後至下次會議。

11. 副運輸司向議員講述有關建議。他解釋,根據現行 機制,反對意見主要由路政署處理,並由政務處及地政 總署提供協助。為建立一個更具透明度的機制,以處理 反對意見,政府當局建議就認收反對意見、接觸反對者, 以及書面回應所有反對意見等事宜作出服務承諾。就西 鐵工程計劃而言,當局會建立新的匯報機制。在該機制 下,運輸科轄下的一個專責小組會負責監督反對意見的 處理工作,而交通事務委員會的西部走廊鐵路小組委員 將會定期收到報告。在有關工程計劃刊登憲報前,當局 會進行3輪諮詢。首輪諮詢已經展開,第二輪諮詢將於
1997年5月待九鐵公司定出建議的建造路線後展開,最後 一輪諮詢則會在有關環境影響評估及運輸研究的中期報 告備妥後進行。政府當局如預料在某地區將有大量居民 受工程計劃影響,便會積極與他們聯絡,以便處理他們 關注的事宜。當局及九鐵公司會充分考慮諮詢結果。

12. 部分議員關注到,建議的匯報機制會鼓勵反對者向 西部走廊鐵路小組委員會提出其個案,這並不符合成立 小組委員會的原意。一位議員亦擔心這項安排會令問題 政治化。副運輸司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建議這套匯報 機制,目的是解決議員就西鐵工程計劃提出的關注事項, 以及讓議員得知工程計劃的進展。他表示,政府當局會 向小組委員會提交工程進展的書面報告,並會在有需要 時與議員進行討論。他回應一位議員時證實,建議的工 作小組的成員並不包括非官方人士,亦不會直接處理反 對意見。該小組只會監察有關工作的進展。小組成員如 包括非官方人士,將會對其他法例造成影響,故政府當 局必須審慎考慮這點。副運輸司補充,新的匯報機制只 屬初步建議,實行與否須視乎能否取得財政資源。關於 在地區層面進行諮詢一事,首席助理運輸司表示,在政 務處的協助下,政府當局已建立良好的地區網絡。當局 就地鐵荃灣線交匯站的事宜諮詢美孚新邨居民便是一例。

13. 至於處理反對意見的人員所屬職級,路政署助理署 長/鐵路發展向議員講述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計 劃的安排。根據該項安排,反對意見首先會由路政署助 理署長轄下的高級工程師處理。路政署副署長會就這些 反對意見向運輸科提出建議,然後由運輸科向總督會同
行政局呈報。

IV. 其他事項

14. 議事完畢,會議在下午1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8月13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