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39/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7/96/2


鐵路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2月28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

    陳鑑林議員(主席)
    劉健儀議員
    黃偉賢議員
    何俊仁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議員 :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

    劉皇發議員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偉業議員
    黃秉槐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運輸司
梁世華先生
首席助理運輸司
鍾小玲女士
首席助理運輸司
蘇家碧女士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祁能賢先生
政府地政監督
夏挺賢先生
政府工程師/鐵路發展
麥齊光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運輸署助理署長
朱潘潔雯女士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高級主任(1)4(署任)
盧思源先生



I. 先前各次會議的續議事項

(CB(1)800/96-97(01)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
1月21日會議上表示關注的事項
CB(1)800/96-97(02)號文件 ── 議員在1997年
1月24日會議上表示關注的事項
CB(1)800/96-97(03)號文件 ── 助理法律顧問
擬備的摘要表
CB(1)800/96-97(04)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800/96-97(01)號文件的回應
CB(1)911/96-97號文件 ── 政府當局對
CB(1)800/96-97(02)號文件的回應
CB(1)800/96-97(05)號文件 ── 何俊仁議員
提出設立獨立審議委員會的建議方案)

主席向議員匯報,條例草案委員會已接獲地下鐵路公司 (地鐵公司)、九廣鐵路公司(九鐵公司)及規模城市規劃設 計事務所提交的意見書。新界鄉議局(鄉議局)表示或會 在稍後提交意見書,現時正待與政府當局進行磋商。議 員同意邀請地鐵公司、九鐵公司、規模城市規劃設計事 務所及鄉議局的代表出席下次會議,表達他們的意見。

2. 部分議員關注到,根據現行法例及條例草案收回土地 的毗鄰土地,如價值有所減少,政府當局不會作出補償。 他們詢問鐵路毗鄰建築物的擁有人會否有權獲得任何補 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表示,倘建 築事務監督因實施鐵路方案而對建築工程或圖則施加條 件,或規定作出修訂,以限制有關建築工程的發展,由 此招致的損失及額外工程費用可獲得補償。倘建築事務 監督拒絕批准某項發展計劃,則土地擁有人可申請收地。 此等安排已足以處理土地貶值的問題。此外,由於鐵路 工程計劃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政府當局設計鐵路方案 時,會務求盡量減少對毗鄰建築物造成騷擾,又或包括 各項緩解措施。當局如認為從環境角度而言,某項方案 不可接受,有關工程便不會獲准繼續進行。由於鐵路方 案會令交通更為暢達,故通常有助毗鄰土地增值,而非 貶值。副運輸司了解議員關注的事項,並且表示補償問 題並非本條例草案獨有,應從更廣闊的角度來考慮。他 指出,建議的補償機制是以實施逾20年的《道路條例》 為藍本。一些新法例,例如分別在1993年及1994年制定 的《污水隧道(法定地役權)條例》(第438章)及《水污染 管制(排污設備)規例》(第358章附屬法例),均採用相同 機制。儘管政府當局有此解釋,部分議員對於條例草案 並無規定須就鐵路方案毗鄰土地貶值作出補償一事,仍
有所保留。

3. 何俊仁議員應主席所請向議員講述他提出的建議,即 成立一個獨立委員會,負責處理有關收地事宜的反對意 見。他認為條例草案所載的機制缺乏透明度,因而難以 確保反對意見獲得公平處理。為解決此項不足之處,他 建議設立一個與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所建議者相若的 獨立機制。基本上,建議的委員會會由在鐵路方案中並 無利害關係的非官方人士組成,包括三級議會的議員、 專業人士及社會上的獨立人士。委員會可酌情決定是否 對一些重要或具代表性的個案進行公開聆訊。委員會進 行審議時,政府當局仍可同時與反對者聯絡。整個審議 過程預計可在一年內完成,而委員會會向總督會同行政 局匯報審議結果並作出建議。何議員強調,他的建議不 會有損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權力,因為總督會同行政局對 該等反對意見仍有最終決定權。此外,由於委員會成員 的津貼只屬象徵式,此項建議招致的支出將會甚少。他 又請議員注意根據《人民入境條例》(第115章)成立的人 民入境事務審裁處,以及根據《稅務條例》(第112章)成 立的檢討委員會兩者所推行的類似機制。

4. 部分議員問及委員會的運作詳情,何議員回應時解釋, 建議的委員會的成員由總督委任。雖然總督會同行政局 須考慮委員會的意見,但仍擁有最後決定權。委員會轄 下可成立小組委員會,處理性質相近的個案,務求加快 有關過程。當局進行調解時,小組委員會可同時進行工 作。委員會應獲授權處理所有類別的反對意見,包括就 擬議鐵路方案的建造路線提出的反對意見。何議員強調, 相對於現時處理反對意見的機制,他建議的做法會較為 公正,而市民亦會有此觀感。由於反對個案並非只由政 府官員處理,反對者會對建議制度更有信心。

5. 部分議員質疑此項建議是否確有好處和切實可行。他 們認為,由於委員會屬諮詢性質,而且最後決定權又在 於總督會同行政局,該建議會令當局解決反對意見的工 作重覆。他們又關注此項建議在資源方面造成的影響, 因為考慮到預期會出現大量反對意見,加上收地事宜性 質複雜及敏感(尤以西部走廊鐵路(西鐵)工程計劃為然), 委員會將需要很多成員,處理由此帶來的繁重工作。何 議員回應時表示,此項建議是以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 為基礎,旨在加強保障反對者的權益。雖然委員會成員 組合的詳情及預算所需人手有待確定,但他估計不會出 現大量的反對意見。黃偉賢議員同意何議員的看法,並 且表示,根據政府當局提供的資料,考慮到以往公眾就 工程計劃提出反對意見的數字,他並不預期當局為建議 的委員會提供人手資源,是個沉重的負擔。他提醒議員 不應把收地和處理反對意見兩者所需的人手資源,混為
一談。

6. 關於處理反對意見所需的人手資源,副運輸司及政府 工程師/鐵路發展表示,就西鐵而言,此方面的安排是參 照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工程計劃而策劃的。當局會在 1997年成立4個小組,每個小組由一名高級工程師及3名 工程師組成,負責處理反對意見。此外,地政總署及政 務處的人員亦會協助處理反對個案。如有需要,政府當 局會撥出更多資源,以便處理反對意見。當局答應提供 詳細資料,講述處理三號幹線工程計劃反對意見所需的
人手資源,供議員參考。

7. 副運輸司就何議員的建議表示,政府當局認為沒有必 要設立另一制度,處理反對意見。條例草案建議的機制 是以《道路條例》為藍本,該機制推行已有多年,並經 證實運作良好。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接著向 議員講述其中涉及的程序。根據現行程序,政府當局會 與反對者聯絡,以澄清他們關注的事宜。如反對意見未 被撤回,反對者的申述,會連同有關的討論詳情,呈交 總督會同行政局。當局把有關資料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 前,會與反對者聯絡,詢問他們有否任何額外資料,以 作補充。在大部分情況下,總督會同行政局會成立工作 小組,詳細研究反對意見。反對者如因總督會同行政局 的決定而感到受屈,而有關反對意見又關乎補償事宜, 則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仲裁。在任何情況下,反對者可 就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決定,要求進行司法覆核。反對者 亦可透過向申訴專員作出投訴,尋求行政覆核。因此, 反對者可循司法及行政渠道,提出上訴。首席助理規劃 環境地政司(地政)強調,政府當局曾用了不少時間,來 解決與反對者之間的分歧,這反映出當局處理反對意見 的誠意。政府甚少在司法覆核中敗訴,亦顯示了當局處 理反對意見時公正持平。當局深感關注的是,何議員的 建議如獲接納,在時間方面所造成的影響。城市規劃白 紙條例草案就處理反對意見提出的建議機制,是特別為 某些計劃而設計,未必適用於鐵路工程計劃。事實上, 當局亦曾接獲若干意見,反對該個建議機制。

8. 何議員認為,現時反對者可採用的司法及行政上訴渠 道,未能令人完全滿意。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既有 限制,亦只適用於某些特定範疇。關乎程序事宜及個案 是非曲直的司法覆核,不會獲得考慮。向申訴專員作出 的投訴屬事後補救行動,不能糾正已犯的錯誤。

9. 顏錦全議員認為,處理反對意見的問題,不應僅從反 對者的觀點出發,亦應從公眾的角度來考慮,因為建造 鐵路是與公眾利益攸關的事宜。他認為現行安排已足以 處理反對者關注的問題。劉健儀議員對何議員的建議有 所保留。她關注如須就反對意見進行公開聆訊,鐵路工 程計劃的建造進度可能會受到阻延。鑑於鐵路方案或會 同時牽涉郊區及市區土地,反對意見可能為數眾多。委 員會很難隨意決定哪些反對意見應以公開聆訊來處理, 又或哪些個案不應進行聆訊。同樣令人關注的是,可能 出現大量就程序事宜申請司法覆核的個案。劉議員認為, 未來的路向應是致力改善處理反對意見的現行機制。政 府當局注意到議員關注的事項,並答應研究如何改善現 行機制。議員同意待接獲當局的回覆後,再行研究此事。

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10. 議員繼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第31條 除根據本條例外不得追討金錢

11.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一位議員的詢問 時澄清,條例草案附表已開列所有可獲補償的項目。高 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亦表示將進一步改善條例草案中與
補償有關的條文措辭。

第32條 補償

12. 議員對此條文並無意見。

第33條 逾期申索

13.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澄清,土地審裁處可接納以 第(2)款所載的任何理由而提出的逾期申索。當局會對條 文作出修正,在第2(a)及(b)款後加上「或」字。議員注 意到第2(b)款所載的「第1欄」應為「第4欄」。

第34條 申索程序

第35條 申索轉介土地審裁處後的解決

第36條 土地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

第37條 向承按人付款

14. 議員對此等條文並無意見。

第38條 利息

15.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表示,土地審裁處獲 授權釐定補償的利率,利率的數額可定於一個合理的最 高水平,而該水平須參考香港銀行公會會員在有關期間 內支付的利率予以釐定;此外,該審裁處亦獲授權決定
支付利息的期間。

第39條 從政府一般收入支付補償

16. 一位議員問及可否縮短當局須向申索人支付補償的 時限。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回應時表示,3個 月是最長的法定期限,而政府當局會盡快支付補償。然 而,他答應向庫務司轉達議員有關縮短法定時限的意見。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當局如未能在法定時限內 支付補償,申索人可提起法律程序,命令當局支付補償。 然而,此種情況相當罕見,因為大部分的補償均可在3個
月內發放。

第40條 交出業權文件

17. 議員對此條文並無意見。

第41條 某些陳述被接納為證據

18. 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回應一位議員時表示,政府 當局發出的證明書如獲接納為有關事實的證據,運輸司 便無須就每一個案到法院或審裁處席前應訊。這是法例 慣常採用的做法。然而,任何人可為反駁證明書內的陳 述而作供。在此情況下,該證明書便會由表面證據變作 須予證明的證據,而運輸司亦或須到法院席前作供。高 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認為不宜把本條提述的證據界定為 表面證據,因為此擧或會引起一些問題,尤以刑事案件 為然。如議員認為有此需要,他會就此事提交一份參考 文件,該文件是為另一個條例草案委員會而擬備的。他 答應檢討本條關乎證據可接納程度的部分的草擬方式。

第42條 土地及地役權的處置

第43條 某些條例不適用

19. 議員對此等條文並無意見。

第44條 通知的送達

20. 關於以掛號郵遞方式送達通知的做法是否可取,高 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通知, 是其他法例常用的通則。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地政) 補充,根據《收回官地條例》(第124章)發出的通知,是 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的。土地擁有人本身有責任知悉其 土地的情況。在有需要時,政府當局會在本地及海外報 章(包括倫敦及溫哥華的報章)刊登有關資料。當局會依 照兩個市政局送達收回墓地的通知時所依據的法律條文 行事。一位議員認為,以普通郵遞方式送達通知已屬足 夠,原因是掛號郵件須由收件人簽收,因而可能造成延
誤。

21. 至於第(5)款規定證明書只需看來是由公職人員簽署 的理據為何,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解釋,此項安排是 為了避免公職人員被傳召到法院席前證明其簽名屬實。 他承認有人可能會偽造證明書,但認為沒有動機令人這 樣做。此外,在向法院呈交證明書前,律政署的高級人 員亦會根據現存紀錄,進行覆查。

III. 其他事項

22. 下兩次會議分別定於1997年3月13日上午11時及3月
19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23. 會議在上午10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13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