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CR2/1/2/1016/89(96)Pt7
CB1/BC/7/96

香港
花園道
萬國寶通銀行大廈3樓
立法局
條例草案委員會秘書
甘伍麗文女士

甘女士:

鐵路條例
草案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一日
會議的跟進事項

本年一月二十二日的來信收到了,謝謝。有關來信所提事
項,我們的意見如下。

西部走廊鐵路第一期計劃進度表

來信所要求的計劃進度表現載於附件。正如我們在一月二
十一日會議上解釋過,一月十六日覆信附件C中預計所需
的34個月時間,包括大約10個月時間去處理反對意見,以
及大約24個月時間去進行收地和清拆工作。本信附件所載
的進度表,已分別顯示這兩項工作所需的時間。

「鐵路」的定義

我們建議修訂「鐵路」的定義,把原本釋義中「(但在車站
之上......除外)」改放在該詞的釋義後面,並在「發展」一
詞前面加上「非鐵路」三個字。有關鐵路的釋義如下:「
........隧道、車站、貨物及鐵路站場、停車場及其他作附帶
用途的範圍,但在車站之上或其他鐵路物業之上的非鐵路
發展則除外」。

進行實地視察的權力

《鐵路條例草案》第5條以《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
》(第370章)(《道路條例》)第6條為藍本。《道路條例》第
6條是一項重要條文,而當局過去進行各項公路工程計劃
時也曾援引第6條,例如新界環迴公路改善工程凹頭至粉
錦公路部分以及新界西北發展工程元朗南繞道等。

由於鐵路方案的籌劃工作也會與道路工程計劃同樣複雜,
因此我們認為這條文是必需的。不過,當局會盡可能在政
府土地進行視察工作,以盡量減少援引這條文。此外,假
如有需要進入任何土地或建築物,我們會盡量取得有關業
主的同意。

《地下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第276章)載有條
文,授權地下鐵路公司(地鐵公司)只可在憲報刊登鐵路範
圍的圖則後才可進行視察和測量。據地鐵公司表示,他們
過去曾多次因籌劃鐵路工程而須進入私人物業,以便進行
查察工作。在這些情況中,地鐵公司須取得有關業主的同
意。

我們曾就這事徵詢地鐵公司的意見,他們認為《鐵路條例
草案》第5條是鐵路籌劃工作所必需的。其實,該公司為
進行即將展開的鐵路工程計劃,也有需要進入私人物業進
行查察工作。在這些賦權條文制定之前,他們須自行作出
安排進入私人物業。

評定和計算補償及騷擾補償金的現行
機制

委員在審議《鐵路條例草案》第5條時,關注到一些商業
經營可能會受阻以及如何評定和計算這類補償及騷擾補償
金。

我們已就評定和計算補償金問題,徵詢地政總署的同事,
他們的意見載於下文各段。

商業損失通常分兩種基礎加以評估,即業務須搬遷或永久
終止。舉例來說,假如有關業務並非一定要在收回的物業
內進行,則可作搬遷論;否則評估工作會以業務須永久終止
作為根據。

搬遷補償金的主要項目如下:

  1. 暫時及/或永久失去商譽;

  2. 搬遷費用(包括固定裝置及設備、器材及機
    械、貨物等);以及

  3. 虛耗費用(包括雙重開支、文具、臨時更改
    工程或永久適應工程)。

  4. 至於在業務永久終止的情況,可索取項目
    的例子有:

  5. 失去商譽;

  6. 損失來自租金的利潤;

  7. 器材及機械方面的損失;

  8. 固定裝置及設備方面的損失;

  9. 損失貨物;以及

  10. 由於收地而引致的其他損失。

上述只是概括一般的情況,商業損失一定要視乎每宗個案
的個別情況來計算。當局在計算補償時,必須充分考慮到
有關業務是否屬於特殊行業,有關人士可否提供經核實的
帳目和報稅表,以及根據法例規定,索償人是否符合資格
等。

假如不涉及收地的情況,索償便限於工程所引致的騷擾。
一般來說,這包括暫時及/或永久失去商譽、清拆小規模的
結構物,以及臨時適應工程的費用。當局也會視乎需要,
充分考慮上文所述的各個項目。

為了減輕經營者在當局處理法定補償申索期間所蒙受的損
失,當局過去進行其他鐵路工程計劃(包括機場鐵路)時,
曾給索償人預先支付特惠款項。當局日後進行鐵路工程時
,也會按需要考慮這項安排。

索取影印本的費用

目前,市民向政府索取文件的影印本,須繳付影印費用。
影印費用是以收回成本的方式計算,影印A4或A3尺寸的
文件費用如下:

  1. 首20頁每張6.10元;以及

  2. 如影印同一小冊子、報告或檔案超過20頁,
    以後每張1.40元。

鐵路方案包括圖則。目前,路政署的攝影曬圖服務收費如
下:

(a) 標準圖(1000/900毫米 x 760毫米)
或較小圖則的重氮曬圖服務

每張40元
(b) 由841/914毫米闊紙卷印出的非
標準重氮曬圖服務
以每300毫米
15元為一收
費單位;每
張最低收費
40元

供提出反對意見用的劃一表格

我們會考慮採取行政措施,制訂劃一表格,供提出反對人
士使用。不過,反對意見極可能大有分別,因此可用的劃
一項目不多。

第15條--小規模工程

我們謹此證實,條例草案第15條的適用範圍只限於公用道
路。為清起見,我們會修訂這條文。此外,第15(2)條不
會妨礙任何人士對運輸司根據第15(1)(a)條而把工程評定為
小規模工程一事,尋求司法覆核。

關於闢設替代通道這點,當局慣常的做法是另外闢設通道
,以替代因封閉道路進行小規模工程而失去的通道。

處理反對意見和上訴事宜的獨
立機制

我們要強調,《道路條例》就處理反對意見而訂定的機制
,至今已沿用差不多二十年,而這制度證實可靠和行之有
效。

負責工程計劃的部門(如屬鐵路工程計劃,則為路政署)會
與反對者接觸;如有需要,還會與他們會面,務求充分了
解反對意見。為確保回應及時,負責部門會緊密跟進有關
情況。此外,反對者對任何有待解決的問題,必須有最後
發言的機會。我們相信,與舉行公開聆訊比較,這個過程
更為公開,並讓當局與反對者有更多機會溝通。

任何未能解決的反對意見,會轉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考慮。
總督會同行政局對方案作出決定前,必須考慮所有反對意
見,因此無須設立上訴機制。無論如何,反對者如不服總
督會同行政局所作的決定,仍可要求進行司法覆核。

有委員提到《城市規劃白紙條例草案》的上訴機制,即反
對城市規劃委員會決定的上訴,會由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
聆訊。我們想澄清一點,對於由政府根據《城市規劃白紙
條例草案》而擬備的草圖,公眾人士可提出反對/申述,
而最終決定權屬總督會同行政局。上訴機制並不適用於審
批這類草圖的程序。


運輸司
(朱潘潔雯代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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