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BC/8/96


地租(評估及徵收)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3月6日(星期四)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楊孝華議員
    劉漢銓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

    涂謹申議員
    張漢忠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祈能賢先生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
黃振韶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
許賢富先生
地政總署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白潤林先生
律政署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律政署副民事檢察專員
歐禮義先生
地政總署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副首席律師
羅弼信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2
郭汝霖先生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951/96-97號文件)

1997年1月23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上次會議提出的問題

(立法局CB(1)992/96-97號文件)

2. 主席告知議員,羅叔清議員已退出條例草案委員會。

3. 議員討論政府當局就議員於上次會議提出的關注事項
所作回應。

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不包括在集體
續期之列

4.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中英聯合聲明》(《聯
合聲明》)附件三明確地不包括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 因此政府當局在考慮該等契約應否予以續期時,將視乎 個別情況而定。批出年期不超過7年的短期租約在期滿 時,當局將根據個別情況處理其續期問題。獲當局批出 短期租約的承租人無須繳付地價,但當局會徵收每年租 金。另一方面,特殊用途契約的共同特點,就是包含永 久禁止轉讓的條款。根據《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第150章),特殊用途契約包括包含永久禁止轉讓條款的 契約,以及以特殊用途批出而不附帶永久禁止轉讓條款 的其他28份契約。教堂、墳場、公用事業及汽油站的契 約,就是此等契約的其中若干例子。與短期租約一樣, 當局會根據特殊用途契約的個別情況考慮是否予以續期。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補充,此等契約中,絕大部分
已獲得續期。

5. 在回應一名議員的問題時,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表 示,不得轉讓條款及契約的條款通常不會對應課差餉租 值有任何影響,因為應課差餉租值是按年評估的。除了 其用途為汽油站的特殊契約外(此等契約不會獲得續期, 但會在繳付地價後簽訂新契約),契約續期是無須繳付地 價的。與新批租契一樣,特殊用途契約會包括一項條文, 列明須繳付相等於租出土地的不時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 地租。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補充,徵收相等於租出 土地的不時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並非一項新安排。 此外,根據《官契條例》(第40章),獲得續期的土地亦 須繳付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每年租金。

6. 部分議員認為由於若干特殊用途契約是以優待條件批 出,倘政府當局把此等契約與其他契約一視同仁,同樣 徵收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就等如當局的政策 有所改變。此外,《聯合聲明》第二段並不適用於短期 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議員對向政府繳納地租的責任應 否適用於此等契約之上深表懷疑。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 政司在回應時表示,《聯合聲明》附件三只是不包括短 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在集體續期之列,但卻沒有豁免 該等契約繳付地租。議員對當局的解釋並不信服,並指 出附件三並無明確規定向短期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徵收 地租。副民事檢察專員澄清,附件三並無硬性規定當局 必須向特殊用途契約徵收相等於租出土地的不時的應課 差餉租值3%的地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雖 然如此,當局認為倘向部分契約徵收相等於租出土地的 不時的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卻不向其他契約徵收地 租,將導致不一致的情況。有關向所有續期契約(包括特 殊用途契約)徵收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一事曾在 中英土地委員會進行討論,該委員會亦已同意此一安排。
而且,教堂不一定位於受特殊用途契約規限的土地,而 大多數附帶規定須繳付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的
特殊用途契約(包括教堂的租契在內)均已告簽立。

7. 鑑於《聯合聲明》附件三並無硬性規定政府須向短期 租約及特殊用途契約徵收相等於租出土地的不時的應課 差餉租值3%的地租,而條例草案的用意,在於執行《聯 合聲明》附件三的條文,部分議員堅持政府當局不應改 變現行政策,向特殊用途契約徵收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
3%的地租。另一方面,顏錦全議員則對豁免特殊用途契
約繳付地租表示有所保留。

8. 在議員的要求下,政府當局同意以書面提供有關理據, 說明因何向以優待條件批出的特殊用途契約徵收相等於 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並會告知此一措施是否表示現
行政策有所改變。

草案第6(7)條

9. 議員察悉當局擬修訂草案第6(7)條的措辭,致令即使 租約包含禁止從根據該協議須繳付的租金中抵銷所欠款 項的概括規定,草案第6(7)條仍然適用。

有關空置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評估及徵
收差餉的問題

10. 關於向豁免評估差餉的契約評估其應課差餉租值的 原因,政府當局的代表表示,需要評估其應課差餉租值, 以便徵收地租。《差餉條例》(第116章)的第7(2)條並無 訂明當局不得對此等契約進行應課差餉租值的評估。所 有物業單位均有其應課差餉租值。不論物業單位曾否接 受差餉評估或繳付差餉,亦不論是否空置或被佔用,該 物業單位必定有其 "應課差餉租值"。

11. 鑑於現時並無有關評估空置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及 徵收差餉的判例法,議員對當局的釋義表示懷疑。副民 事檢察專員在回應時表示,缺乏判例法顯示無人認為值 得在法庭上質疑當局就《差餉條例》第7(2)條所作的釋
義。

12. 議員不滿意當局所提出的解釋,並要求政府當局提 供有關理據,說明因何在《差餉條例》下獲得豁免差餉 評估的物業單位,卻須在此條例草案下進行差餉評估, 並被定出應課差餉租值以便徵收地租,以及分列估計從 不同契約(如特殊用途契約,及根據《差餉條例》(第116
章)無須接受差餉評估及/或繳付差餉的契約)徵收地租
所得的收入。

13. 至於政府當局會否向在續期當日應課差餉租值為零 的物業單位徵收地租,當局的代表表示,在此等情況下,
該物業單位無須繳付地租。但如因重建,該物業單位的 應課差餉租值高於最低應課差餉租值的款額,當局將會 徵收相等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

在評估各類土地在發展或重建之前、之 後及期間的應課差餉租值採用不同方法
的理由

14.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在評估不同類別土地 的應課差餉租值時所採用的各種方法如下:

  1. 未經發展土地:現存若干此類地段如貨櫃貯 存地盤仍未有實際用途,當局會根據此等土
    地的實際用途作出估價;

  2. 重建用地:應課差餉租值將為先前在有關土 地上的樓宇所繳付的應課差餉租值總數(即最
    後確定的應課差餉租值);及

  3. 發展用地:當局將徵收該等用地巿值的5%作
    為應課差餉租值。

15.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強調,當局雖可採用(c)方 法評估重建用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但對發展商而言,此
擧可能會製造不明朗因素,因為他們要把應課差餉租值 計算在其發展計劃內。此外,亦很可能會就土地的實際 應課差餉租值引起紛爭。在大多數的情況下,上述安排 只適用於發展/重建期間的2至3年內。因此,當局認為 評估重建用地,採用最後確定的應課差餉租值會較為適
當。

16. 主席關注倘若重建需要一段頗長時間,此一安排會 否對土地業權人不公平。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 應時表示,只有在重建用地空置多年的極少數情況下, 應課差餉租值才會同時為最後確定的租值,這是由於當 局不打算鼓勵土地業權人把土地空置一段長時間。

17. 一名議員預期,倘該重建用地為先前有眾多業主的 私人住宅屋邨,採用(b)方法將會在執行時遇上不少困難。 他建議當局應考慮採用比最後確定的應課差餉租值更妥
善的其他方法。

III. 逐條研究條例草案條文

18. 議員繼續商議,進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條文的工作。

草案第36條 就僭建構築物等要求繳交
地租等的法律效力

19. 議員對此條文表示有所保留。他們認為政府當局不 應向僭建構築物徵收地租。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 釋,此條文的目的,在於毫無疑問地澄清,即使僭建構 築物(如天台搭建物)的擁有人/佔用人繳付地租,該僭 建構築物也不會因而予以合法化。實際上,當局不可能 在發出繳納地租通知書前,確定某構築物的合法性。此 外,豁免僭建構築物繳付地租將會鼓勵該等構築物激增。 如議員有此要求,當局可在繳納地租通知書上附加說明, 聲明繳納地租並不會賦予物業單位的合法性。

20. 議員認為此一條文將明確地把向僭建構築物徵收地 租的行為合法化。就此條例草案而言,實在並不需要訂 立該條文。議員要求當局檢討是否有需要訂立此一條文。

草案第37條 重收

21. 在回應一名議員的詢問時,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 司證實,有關共有業權的土地,政府重收某部分土地的 權利,只在該地該部分的業權人沒有繳交地租的情況下
適用。

草案第38條 對租契的凌駕

22. 關於是否需要訂立此條文,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 司解釋訂立此一凌駕的條文的用意,在於毫無疑問地確 定當條例草案的條文與適用租契的條文出現衝突時,前
者將凌駕於租契之上。

規例

23. 主席要求助理法律顧問1研究規例擬本,及向議員在
法律及草擬兩方面提供意見。

下次會議的日期

24. 下兩次會議分別定於1997年3月13日下午4時30分及 1997年3月14日上午8時30分擧行。

25. 會議於上午10時3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7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