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046/96-9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BC/8/96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月30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陳偉業議員(主席)
    楊孝華議員
    吳靄儀議員
    顏錦全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涂謹申議員
    張漢忠議員
    劉漢銓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祁能賢先生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李忠善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
    黃振韶先生

    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
    許賢富先生

    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白潤林先生

    律政署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屈信朋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小姐

    高級主任(1)2
    鄧曾藹琪女士


與政府當局會晤

按照議員於上次會議上商定的安排,條例草案委員會開
始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草案第2條 ─ 釋義

2. 主席詢問,“合法繼承人”的釋義把繼承局限於父系
的後裔,如此會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
的規定。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律政司已經確
定有關釋義不涉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影響。根據
條例草案,“合法繼承人”是指在某原居村民死亡後藉
合法繼承而有權或成為有權享有該死者遺產權益的任何
人 (不論是男性或是女性),而該人是該死者的父系後裔
。女合法繼承人的男性或女性後裔,則不包括在父系合
法繼承人的定義內。助理法律顧問1指出,根據 《性別
歧視條例》(第480章)第62條和附表5第2部,因為政府的
丁屋政策而產生的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待遇差別,以及授
予男性原居村民任何關於新界土地的利益,不會被定為
違法的作為處理。至於合法繼承是否包括領養關係的問
題,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證實,由於中國的習俗適用
於新界,所以合法繼承的定義亦應包括領養關係。

3.助理法律顧問1請議員注意,“原居村民”一詞在《性
別歧視條例》中的定義,與本條例草案的定義不同。根
據《性別歧視條例》,原居村民僅指在1898年時是新界
原有鄉村(相對於香港原有鄉村)的居民或其父系後裔。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條例草案中“香港原有
鄉村”的定義,是與《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第 3 段的
條文相符。雖然在港島區有些土地是以集體契約形式立
約,但是這些契約不在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內。議員獲
悉,為了澄清有關疑問,當局會修訂《新界土地契約 (
續期)條例》第8條,訂明本條例草案的條文會凌駕《新
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的條文。

草案第3條 ─ 適用範圍

4.議員得悉,條例草案適用於根據藉《新界土地契約(續
期)條例》續期的租契而持有的土地的權益,以及根據租
契中有明訂的責任繳交相等於租出土地的不時的應課差
餉租值3%的每年租金的租契而持有的土地的權益。首席
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澄清,條例草案不會適用於根據 《
官契條例》( 第40章) 續期的租契,因為應課差餉租值是
在租契續期當天釐定的。

草案第4條 ─ 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的豁免

5.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解釋,由於“父系合法繼承
人”的定義,並不包括女合法繼承人的男性或女性後裔
,因此這類人士不會獲豁免繳交地租的法律責任。這條
文並無違反《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或《性別歧視條例》
的規定。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 )告知議員,當局已向
原居村民派發有關表格,讓原居村民申請豁免繳交地租
。到目前為止,當局已收到約 29 000份表格。首席助理
規劃環境地政司補充,在收到原居村民遞交的表格後,
當局便會考慮他們的豁免要求。

草案第5條 ─ 原有鄉村

6.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政府當局與鄉議局在
原有鄉村的問題上已達成共識,並編訂了一份雙方同意
的原有鄉村名單。

草案第6條 ─ 地租

7. 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表示,條例草案規定除承租
人外,差餉繳納人亦有法律責任繳交地租,而且當局可
向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草案訂定這些條文,用意不是
為了行政上的方便。當局沒有關於承租人的姓名和地址
的正確電腦紀錄,特別是新界承租人的記錄,然而,差
餉物業估價署署長 (估價署長) 存備了差餉繳納人的姓名
和送達地址的電腦紀錄。由於大部分差餉繳納人其實都
是土地擁有人,因此向差餉繳納人徵收地租是合乎情理
的。在通知差餉繳納人繳交地租方面,估價署長可以向
他們發出徵收差餉及地租合通知書,這樣做在行政上不
但具成本效益,而且節省時間和人力,因為差餉及地租
繳納人只需處理一份繳款單。草案第 6(7) 條規定,租客
有法定權利,自應繳給承租人的租金中扣除他就有關物
業單位所繳交的地租。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指出,倘
若在租約中載有關於繳交地租的明訂條文,這些條文的
法定效力便會凌駕草案第6(7)條,此點在草案第6(6)條有
所規定。因應主席的要求,差餉物業估價署副署長(估價
署副署長)同意考慮將草案第6(7)條的規定納入徵收地租
通知書內。

8. 至於徵收地租的現行安排,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表示,現時地租由地政總署署長負責徵收,但由於條例
草案適用的租契數目遠比目前為多,因此當局認為最佳
的安排,便是透過差餉物業估價署對這些適用租契徵收
地租。因應議員的要求,政府地政監督 (產業管理) 答允
向議員提供資料,講述有關現時向承租人和差餉繳納人
徵收地租的安排,以及說明在其他條例或者契約條件中
,是否訂有與草案第6(6)和(7)條相類似的法定條文,即
有關抵銷承租人欠地租繳納人的債項的條文。

9. 對於新界常見的一些在沒有正式租契文件的情況下被
佔用的土地,估價署副署長解釋,當局會根據地政處的
紀錄,向有關的土地擁有人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

草案第7條 ─ 租出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10.議員得悉,根據適用租契租出的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為該租出土地各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合計,而所
徵收的地租,會相等於這應課差餉租值的3%。

草案第8條 ─ 土地及物業單位的估價

11. 議員同意,待當局提供了議員在上次會議要求的補充
資料後,才進一步商議土地估價的問題。

草案第9條 ─ 部分位於租出土地的物業單位

12. 議員獲悉,經分攤的應課差餉租值會被列入地租登記
冊內,倘有人提出反對或上訴,估價署長可予以檢討。

草案第11條 ─ 地租登記冊

13.議員察悉,根據該條第(7)款,估價署長可將應列入地
租登記冊內的任何物業單位增補入內。根據草案第24(2)
條,新評估的物業單位可經由估價署長作出“臨時估價
”,而被列入地租登記冊內。由於草案第24(3)條規定估
價署長如擬作出臨時估價,須向有關人士送達通知書,
因此可能有人會對評估提出反對。

14.至於新批租契的問題,估價署副署長解釋,如租出土
地尚未發展,就本條例草案而言的應課差餉租值,即為
相等於該租出土地的巿值(由估價署長行使酌情決定權所
釐定者)5% 的款項。當局對這些租契徵收的地租,會是
上述應課差餉租值的3%,直至該幅土地已獲發展為止,
屆時其應課差餉租值會再被評估,以反映新的發展情況
。差餉物業估價署助理署長(估價署助理署長)補充,新
批租契的土地不會是農地,大部分尚未使用的農地都不
需要繳交地租,因為這些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不會超逾
訂明數額。

15.吳靄儀議員詢問有關已交回並再批作重新發展用途的
農地的估價,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在回應時解釋,
當局會要求有關人士先就這些土地繳付地價,然後當作
新批租契處理,根據該幅土地的巿值評估其應課差餉租
值。

16.吳靄儀議員對於把應課差餉租值的概念應用於無須繳
納差餉的土地,例如未被佔用的農地,表示有所保留。
在 《聯合聲明》附件三的第2段中,除了其他規定外,
還訂明:“從續期之日起,每年交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
應課差餉租值百分之三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
的改變而調整租金。”吳議員提到上述條文,並指出由
於未被佔用農地在租契續期之日並無應課差餉租值,因
此按不存在的應課差餉租值3%徵收的地租,便應該等於
零。

17.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在回應時解釋,條例草案的目
的是落實《聯合聲明》的規定,《聯合聲明》並非法例
,而是由兩個國家簽訂的國際條約。某幅土地在其租契
續約當天沒有應課差餉租值,並不代表該幅土地在日後
沒有應課差餉租值。

18.吳議員關注《聯合聲明》的條文有可能被錯誤詮釋。
她承諾以書面陳述其論點,以便當局澄清有關事宜。應
主席要求,政府當局及助理法律顧問 1 會分析《聯合聲
明》附件三中應課差餉租值的概念,藉以確定此條例草
案的條文是否正確詮釋該附件的規定。

草案第12及13條 ─ 地租登記冊的形式、證明
及查閱

19.議員得悉,這兩項條文是以《差餉條例》(第116章)的
條文為藍本的。地租登記冊的摘錄會是經估價署長核證
的文件,在法律程序中可獲接納為證據。倘有人要求取
得地租登記冊所載的資料,當局只會提供他索取的有關
資料。這兩項服務的收費並不相同。根據現時索取估價
冊資料的收費規定,索取摘錄每次 140 元,要求提供資
料則每次65元。

草案第14條 ─ 地租的徵收

20. 關於條例草案英文本第(2)款中“to re-enter land”這
詞組的意思,政府地政監督(產業管理)解釋,這可理解
為收回土地擁有權。助理法律顧問1確定,該用語是中
文“重收土地”一詞的正確對應詞。

草案第15條 ─ 逾期繳款的附加費

21.關於該條第(1)款,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現
時的草擬方式提供了若干彈性。在一些逾期繳款的情
況,如當事人能夠提供可接納的解釋,估價署長可能
會豁免徵收附加費,或者徵收不超過欠款5%的款額。

草案第16至19條 ─ 建議、修改、反對及上訴

22. 議員獲悉,政府當局會考慮對草案第16(3)、18(1)、
18(2)及18(3)條提出技術性修正。

23. 議員認為,如果地租繳納人提出的反對不獲接納,
當局應該通知他拒絕接納反對的原因。估價署助理署
長指出,要逐一通知 3 萬名提出反對者有關拒絕接受
他們反對的詳細理由,是不切實際的做法。然而,當
局同意考慮作出一項行政上的安排,例如修訂現有的
指明通知表格,藉以通知差餉繳納人有關估價署長對
其提出反對所作出的決定,並簡單說明理由。議員要
求政府當局在恢復條例草案二讀辯論時指出,估價署
長會通知地租繳納人,拒絕接納他們反對的原因。

24.吳靄儀議員指出,倘若一如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
擬本第 6條所規定,應課差餉租值是根據估價署長行
使酌情決定權所釐定的土地巿值來計算,那麼提出上
訴或反對的理由根本不多。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
解釋,估價署長會參考巿場情況,以合理的方式來釐
定一幅新批土地的巿值。估價署助理署長強調,新批
租契預期只有少數,而且新批土地的估計應課差餉租
值會只是臨時評估價值,待發展工程完成後會再行檢
討。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補充,倘有人對估價署長
的決定感到受屈,可透過若干途徑提出上訴,有關個
案便可以由第三方,即由土地審裁處覆檢。

25.因應議員的要求,當局同意向議員提供規例擬本第
6條中所述的新批租契的估計數目,並檢討規例第6條
現時的草擬方式,特別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一句。

草案第20條 ─ 協議修改

26.主席關注到指派職級不低於物業估價測量師的差餉
物業估價署人員代估價署長簽署修改協議書是否適合
的問題,因為有些修改或會涉及龐大款額。他認為應
該由不同職權級別的人員簽署涉及不同款額的修改協
議書。估價署副署長解釋,一向以來的做法,都是由
物業估價測量師職系中不同級別的人員負責簽署涉及
不同款額的協議書;倘若涉及龐大款額,估價署長更
會徵求庫務司的同意。首席助理規劃環境地政司補充
,該條文是根據《差餉條例》來草擬的,現今法例的
草擬方式已甚少訂明負責人員的職權級別,因為這屬
於行政上的安排。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該條
第(3)款只訂明獲授權簽署修改協議書人員的最低職級
,估價署長可行使其酌情決定權發出指引,以訂明獲
授權代其簽署修改協議書的人員的合適職級。政府當
局同意重新考慮該條款。



草案第22條 ─ 修改的生效日期

27.議員察悉,如屬在1997年送達的建議書,則有關修
改的生效日期便會追溯至地租在該年度須予繳交的日
期。

28. 議員同意於1997年2月4日上午10時45分擧行下次會
議,繼續逐條研究條例草案的條文。

29. 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30分結束。

立法局秘書處
1997年3月11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