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5/97-98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CB1/BC/10/96/2

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
條例草案及
1997年房屋(修訂)
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5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

    李永達議員(主席)
    何承天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鑑林議員
    陳婉嫻議員
    梁耀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缺席委員 :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副房屋司
華賢仕先生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
鄔滿海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2)
伍靜文先生
首席助理房屋司(諮詢)
陳佩珊小姐
總助理房屋司(房屋策略)
藍列群小姐
法律顧問(房屋署)
李伯誠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列席職員 :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高級主任(1)8
俞沈淑娟女士



I. 通過會議紀要

(立法局CB(1)1774/96-97號文件)

1997年5月9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與政府當局會晤

(立法局CB(1)1733/96-97、1672/96-97(01)至(05)號文件及 在會議席上提交的資料,該等資料其後隨1809/96-97號
文件發出)

2. 主席告知議員由4名議員就1996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 例草案提出的4套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已發出予條例草 案委員會及政府當局。副房屋司在提述政府當局在會議 席上提交的書面回應時表示,房屋科仍就擬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會否引起由公帑負擔的效力,等候律政 司提供意見。其後他著重指出下列各點:

  1. 雖然政府當局在《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 中承認有需要檢討現行租金政策的若干方面, 但作為現行政策基礎的住戶負擔能力此一原則
    十分重要,並應予以支持;

  2. 沒有給予政府當局足夠時間分析擬議的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在實際執行、法律或財政等方
    面的影響;

  3. 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將妨礙房屋委員 會(房委會)為不同類別的租住公屋(公屋)住戶, 特別是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或有需要援助的住 戶而制訂的合理、公平而客觀的政策;及

  4. 任何限制租金增幅的建議可能在表面上具有吸 引力,但議員應負責任地研究此等限制對公共 房屋服務及設施的全部影響,然後達致平衡而
    符合整個社會利益的意見。

財政方面的考慮

3. 房屋署副署長(管理)重申通脹率不一定可以反映住戶 的負擔能力,因為住戶家庭總入息的增幅可能高於或低 於通脹。他解釋,為符合住戶漸高的期望,公共屋邨進 行大規模的改善工程,因此導致開支增加。如按照議員 建議,限制租金增幅不得高於每年通脹率減2%,或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將會令房委會住宅樓宇運作帳
目的赤字上升。

4. 一名議員強調根據住戶負擔能力的原則釐定租金非常 重要,及房委會有需要改善公共屋邨提供的服務。副房 屋司指出,如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得通過,將嚴重 削弱房委會維持現有服務水平的能力,更遑論改善服務。

執行上的困難

5. 房屋署副署長指出,雖然議員建議把租金與入息比例 中位數的法定上限定為10%,但並沒有清楚說明如何在 新建的公共屋邨切實執行此一上限,該等屋邨住戶的租 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約為14%。他補充,要全面而準確 地評估住戶的家庭總入息,是不可行的。要執行委員會 審議階段修正案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規定,房 委會每次為不同組別屋邨進行租金檢討時,將需動用大 量資源對公共屋邨的所有住戶進行全面的調查。房委會 並須對個別住戶進行深入的調查,以確保從住戶收集所
得的資料準確無誤。

6. 陳鑑林議員指出,採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此一概 念以釐定公共屋邨的租金,是由房委會提出,同時目前 亦正使用此一方法。雖然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 限定為10%可能仍有商榷的餘地,但他不認為此一數字 是隨意訂定的,因為近年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實際 平均數字約為9%。他在提及近年的實際租金增幅及平均 通脹率時表示,在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達致10%前, 房委會仍可在未來4年內,根據現行基準增加租金。提 出此擬議的多名議員在回答政府當局詢問時澄清,擬議 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是適用於所有公共屋邨的
平均比率。

7. 房屋署副署長在回答一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計算現 時的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數據來源之一,是從統計 署每季進行的綜合住戶統計結果予以推算的。他表示倘 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 得通過成為法例,從法律觀點而言,房委會便不可再採 用現行方案釐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雖然提出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議員認為房委會可自行釐定計算租 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方法,但政府當局堅持應界定租 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使房委會清楚應如何符合此項法 定規定。政府當局重申一點:在每次租金檢討時,一如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規 定,向每個公共屋邨每一家庭進行調查以釐定租金與入
息比例中位數是不可行的。

法律方面的影響

8. 在提及由政府當局提供的參考文件第28段所概述有關 法律方面的影響時,助理法律顧問1告知與會人士,建 議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定為10%的兩項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在措辭方面已十分審慎,以便讓房委會在計 算方法上可以有足夠的彈性。倘政府當局仍需進一步的 闡釋,可向法庭申請就有關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釋 義作出聲明。而另一方面,房委會亦可就現時如何釐定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提供詳細資料,供議員考慮。提 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議員預期不會出現重大的問 題,因為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是房委會現時正採用的
方法,並非新的概念。

9. 就政府當局對擬議的租金增幅上限可能與《房屋條例》 第4(4)條不一致表示關注,議員認為第4(4)條規定「從屋 邨所累算獲得的收入」除包括公共屋邨外,還包括房委 會轄下所有屋邨,以及房委會的非住宅樓宇運作帳目。 因此,由議員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不會導致與 《房屋條例》不一致的情況。助理法律顧問1對議員的 意見表示贊同,並表示《房屋條例》第4(4)條已制定政 策的大方向,只要房委會訂定及施行與此大方向一致的 政策,便可算符合第4(4)條的規定。

10. 法律顧問(房屋署)表示,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 案可能會影響《房屋條例》第16(1)條所列明有關房委會 與其住戶的合約關係。廖成利議員認為該合約關係受房 委會與其住戶所簽訂及每兩年重新訂立的租約所規限, 而該租約則受《房屋條例》的一般條文所規管。由於擬 議的租金增幅限制對公屋住戶有利,他並不預期住戶會 提出任何挑戰。助理法律顧問1提述《房屋條例》第16(1) 條的第一句「在本條例的規限下,房委會可......」,並 指出只要房委會遵守所修訂的法例,便沒有證據顯示會 因此牴觸房委會與其住戶之間的合約關係。

11. 由於擬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規定租金檢討的 基準與相隔的時間,法律顧問(房屋署)關注到建議缺乏 彈性及未能顧及例外的情況,將影響房委會目前規定經 濟條件較佳的住戶須繳交較高租金的政策。廖成利議員 及助理法律顧問1則認為適當地修訂條例草案第2條下的 第1A(a)條,列明「任何土地類別(不論是由土地性質或 由承租人身分釐定)」已給予房委會足夠的彈性,推行目 前為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訂定的政策。

12. 由於主席因處理事前無法預料的事情而須離席,夏 佳理議員暫代主席一職。應政府當局的邀請,議員開始 研究梁耀忠議員就擬議的第1A條而提出進一步修正案。

擬議的第1A(a)條

13. 在回應主席的問題時,梁耀忠議員證實他提出每3年 進行一次租金檢討的建議適用於所有租住公屋住戶,而 每3年一次的租金檢討期應以房委會現時採用的檢討期為 準。個別單位的租約的任何更改,亦不應影響有關單位 每3年一次的租金檢討期。

14. 副房屋司提出警告,「任何租金的釐定」亦可能適 用於首次釐定新建公共屋邨的租金,但此非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的原意。他促請負責此修正案的議員重新考 慮修正案的措辭,以便更適當地反映擬議的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只適用於更改租金。

擬議的第1A(c)條

15. 梁耀忠議員澄清「每月......年與年增長」("the monthly year-on-year rates of increase")是指以百分率表達過去3年 內按每個月比對前一年同月的通脹升幅水平。雖然如此, 政府當局認為擬議的計算方法太複雜,並補充目前房委 會與經濟學家均非採用此一方法。主席建議梁議員考慮 採用一個較簡單的機制。

III. 其他事項

16. 議員商定,下次會議於1997年6月12日上午10時擧行。

17. 會議於下午5時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6月26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