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4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6月3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12時30分
地 點:立法局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黃震遐議員
    李華明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劉健儀議員
    唐英年議員
    羅祥國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副工商司
    鄭陸山先生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馮岑苑貞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就尚待解決的事項進行討論

(立法局CB(1)1760及1780/96-97號文件)

議員討論政府當局最近就平行進口提出的各項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立法局CB(1)1760/96-97(01)號文件)。

草案第35(4)條

2. 政府當局建議,一項版權物品在全球任何地方首次發
表或發行的首12個月內,平行進口有關貨品均應獲刑事
制裁,議員對此建議意見不一。民主黨的議員從消費者
的角度支持政府當局的建議。其他議員則由於理解到電
影業的憂慮及其運作上的需要,建議將保障期延長至18
個月。此外,亦有議員建議將保障期延長至兩年。

3.副工商司回應時重申,當局將刑事制裁的期限訂為12
個月的理據如下:

  1. 電影業的發行制度顯示,一項版權作品在經濟上的
    最大得益期,一般是該作品首次發行或推出市場的
    首12個月。而無論刑事制裁存在與否,有關人士均
    可在版權保障期內採取民事的補救措施。

  2. 刑事制裁的期限,應按一般的行業慣例來決定,而
    非按商業考慮或特定的市場策略決定。1年時間應足
    以讓本地電影的版權擁有人在本港使用其權利,以
    及為他們提供保障,以免其電影在其他地方首次公
    映後出現產品回流的情況。至於為外國電影的專用
    特許持有人提供的保障,應注意的是,專用特許協
    議的商談工作,基本上是一項商業活動。有關人士
    在考慮簽訂專用特許協議是否有利可圖時,是在作
    出一項商業決定。

  3. 以消費者的角度來說,在12個月內可對平行進口貨
    品採取刑事制裁的規定,可鼓勵版權擁有人及專用
    特許持有人及早向市場供應產品,以滿足有關需求
    及善用有所加強的版權保障。
4. 主席認為,相對於把平行進口非刑事化的原建議,現
建議已是政府當局提出的一項折衷方案。她請議員參閱
消費者委員會的來函(該函件在1997 年 5月30日的會議席
上提交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 CB(1)1754/96-97(02) 號文
件送交議員傳閱 ),該函件內容是籲請當局全面放寬對
平行進口貨品的規管。她強調有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

5. 政府當局在考慮過議員的不同意見後,建議將刑事制
裁的期限延長至18個月,並為此修訂草案第35(4)條。條
例草案委員會察悉政府當局的建議。

增訂草案第35(4A)條

6. 議員察悉增訂第35(4A)條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以澄清邊關措施不適用於平行進口貨品。

增訂草案第35A(1)及(2)條

7.知識產權署副署長表示,因應議員在1997年5月30日會
議席上提出的要求,當局將增訂草案第35A(1)及(2)條,
以澄清被告人或可聲稱沒有理由相信他正在從事侵犯版
權複製品的貿易的各種情況。

8. 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法律顧問)請議員參閱草案第35A
(2)(c)款。該款規定,法院在裁定一名被告人是否有理由
相信他在從事侵犯版權複製品的貿易時,應考慮他有否
遵守任何可能存在並與供應該類作品有關的實務守則。
他提醒議員,法院所參照的實務守則可能是由一方單方
面自行訂定。把此類實務守則列入考慮,或會對另一方
不公平。

9. 政府當局認同此點,但表示實務守則只是法院應予考
慮的因素之一,條文內所訂明的各項因素,並未包括淨
盡所有要考慮的因素。

10. 部分議員認為,刪除有關實務守則的字眼,或會導致
守則不獲接納為相關的材料。議員同意保留此款原來字
眼。

增訂草案第35A(3)及(4)條

11.議員察悉刪除草案第35A(3)條內“a defence”前的
“also”一字的建議。

12.吳靄儀議員認為,草案第35A(4)條內“不合情理的作
為”此一用語,或會產生問題,因為法院在裁定某一作
為是否不合情理時,將須研究行業的慣例和合約的條款
。夏佳理議員同意此一觀點,並認為不適宜將契約法內
有關“不合情理的作為”的概念應用到版權法上。知識
產權署署長回應時強調,當局是因應各代表團的要求才
提出採用此一概念。平衡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是版權法的
內在目的。由於此條文試圖提供一項免責辯護,法院在
每宗個案中裁定權利持有人實際上有否不合情理地經營
,實屬至為重要。

13.法律顧問認為,草擬此條文時參考《不合情理合約條
例》(第458章),在一定程度上是恰當的。然而,版權法
不應完全吸收契約法的消費者權益概念。

14. 主席請議員參閱美國影業協會的意見書(該份意見書
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780/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 ),並就美國影業協會提出刪除草
案第 35A(4) 條“prejudice”前“unreasonably”一字的建
議,請政府當局作出回應。知識產權署署長回應時指出
,該用語原文錄自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
產權協議》。政府當局認為不宜刪除“unreasonably”一
字,以免與該協議有所偏離。

15.主席請議員注意王惟翰律師樓提交的意見書(該份意
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1780/
96-97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音樂無限建議增訂草案第
35A(5)條,以澄清“不合理理由” (“unreasonable
grounds”)及“不合理條款”(“unreasonable
terms”)的涵義。民主黨的議員支持增訂第(5)款。部分
議員雖然認為有需要訂定第 (5) 款,但認為該款包含過
多運作上的細則。亦有一些議員反對增訂此款,理由是
這會導致不明確的情況。

16.知識產權署署長表示,增訂第(5)款將令法院需要考
慮消費者的意願。雖然政府當局與議員同樣關注消費
者的權益,但議員應理解到,條例草案是一項版權法
而非保障消費者的法例。再者,增訂第(5)款可能影響
到各方在平行進口方面達致的脆弱共識。議員察悉政
府當局的意見。

草案第110(1B)條

17. 議員對第 (a) 款意見不一。部分議員關注到“未能
接觸到版權擁有人”此句所導致的不明確情況;另一
些議員則質疑專用特許持有人“不知悉”版權擁有人
的“身分或所在地方”的可能性。亦有議員認為,(a)
款就有足夠理由免除聯合行動的情況向法院提供了若
干指標,此條款並應與(b)款一併考慮。由於大部分議
員對第(a)款均表示有所保留,條例草案委員會建議刪
除該款,將例外情況的涵義留待法院決定。政府當局
同意此項建議。因應此項修訂,政府當局會刪除(b)款
內“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前的“other”一字。

增訂草案第182A條

18.吳靄儀議員對草案第182A條表示有所保留。該條就對
指稱屬於平行進口的貨品採取民事訴訟的無理威嚇訂明
補救措施。政府當局解釋,當局制訂此項新條文,是為
了消除有關人士在諮詢期間提出的疑慮。新加坡及澳洲
均有類似條文,新條文是以澳洲的條文為藍本。類似的
條文亦已納入新近制訂的《專利條例》及《註冊外觀設
計條例》。

有理由相信

19.議員討論金獅影視超特店6月2日的來函(該函件在會
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 CB(1)1780/96-97 號
文件送交議員傳閱)。金獅影視超特店認為政府當局就
“有理由相信”而對草案第35條及第115條提出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不明確。部分議員認為,草案第
115(5B)條應予擴大,以便將金獅影視超特店函件內特
別提到的某些情況包括在內。副工商司回應時指出,
政府當局業已考慮金獅影視超特店提出的意見,但仍
然認為沒有需要列出所有細節。議員察悉政府當局的
意見。法律顧問認為,草案第115(5B)條內的“but not
limiting to”一句應為“including but not limiting to”,而
此條及第35A(2)條內“limiting” 一字應為“limited”。
政府當局察悉法律顧問的意見。

亞洲電視、有線電視、無綫電視及衛星電視聯合
提交的意見書

20.主席請議員注意,廣播機構對政府當局提出的某些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表示失望。議員察悉由亞洲電視、
有線電視、無綫電視及衛星電視聯合提交的意見書(該
份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議員省覽,並隨立法局CB(1)
1780/96-97 號文件送交議員傳閱),以及政府當局對廣播
機構的意見所作的回應。條例草案委員會已在過往的會
議上研究有關的意見。

過渡性條文

21. 議員同意,法律顧問會與政府當局討論有關附表2第
12段內的過渡性條文的詮釋問題,倘認為有必要作出任
何修改,將會告知議員。

22. 議員察悉,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中文本最遲可
於1997 年6月13日前備妥。他們同意授權助理法律顧問
(認證計劃)2負責中文本的審核工作。

23.副工商司多謝議員在條例草案審議期間提出的寶貴
意見。主席代表條例草案委員會讚揚政府當局所作的
努力和開明的態度。

24.會議於下午2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