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13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號:CB1/BC/14/96

版權條例草案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期:1997年5月30日(星期五)
時間:上午8時30分
地點:立法局會議廳


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主席)
    夏佳理議員
    劉健儀議員
    黃震遐議員
    黃宜弘議員
    楊孝華議員
    陳鑑林議員
    羅祥國議員
    吳靄儀議員
    單仲偕議員
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副主席)
    李華明議員
    唐英年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知識產權署署長
    謝肅方先生

    知識產權署副署長
    張錦輝先生

    首席助理工商司
    謝曼怡女士

    助理工商司
    黃宗殷先生

    助理海關總監
    潘楊光先生

    副首席檢察官
    馮岑苑貞女士
應邀出席者:

    香港零售管理協會

    主席
    馬景煊先生

    執行總監
    白恩諾小姐

    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

    執行總幹事
    叢運滋先生

    副理事長
    馬逢國先生

    成員
    吳思遠先生

    主席
    洪祖星先生

    李吳林律師事務所事務律師

    外籍律師
    傅碩堤先生

    音樂無限(香港區)

    董事經理
    龔乙飛先生

    王惟翰律師樓首席合夥人
    胡紅玉女士

    金獅影視超特店有限公司

    執行董事
    羅曼凱先生

    律師
    貝頓先生

    國際唱片業協會(香港會)

    亞太區總裁
    饒銳強先生

    專責經理
    馮添枝先生

    美國影業協會

    亞太區副總裁
    夏傑夫先生

    麥佳理律師事務所
    麥佳理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1
    梁慶儀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事務部法律顧問
    杜俊能先生

    高級主任(1)1
    袁家寧女士



I 與各代表團擧行會議

主席歡迎各代表團出席會議,並邀請他們就政府當局各
項最新建議發表意見。

與香港零售管理協會擧行會議

(意見書於會議席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1)1754/96-97(03)
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2.馬景煊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零售管理協會的意見書內
容,並特別提出以下要點:

  1.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各類版權和作者。政
    府應加強打擊盜版活動,而不是進一步限制合法
    產品的平行進口,否則會嚴重限制消費者的選擇
    ,並令價格大幅提高,亦會危害香港賴以成功的
    自由貿易。

  2. 平行進口是一種合法的議價工具,以保障消費者
    權益和滿足需求。與冒牌貨品不同,平行進口貨
    品是正貨產品,因此不應被界定為“侵犯版權複
    製品”。刑事法應只適用於冒牌貨品。

與香港影業協會有限公司(香港影協)擧行會議

(意見書於會議席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1)1754/96-97(04)
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3.馬逢國先生及叢運滋先生向議員簡介香港影協的意見
書內容。扼要而言,香港影協的立場如下:

  1. 香港影協完全支持政府當局提出的各項最新建議。
    然而,既然條例草案中增訂了一項免責辯護條款,
    訂明倘有專用特許持有人的行為不合理,例如在沒
    有合理理由下拒絕供應產品,或答應供應產品但提
    出不合理條款等,則未經該版權擁有人許可而進口
    該等產品的人士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理由(沒有
    供應的免責辯護),香港影協認為有需要將平行進
    口刑事制裁的期限由1年延長至兩年。

  2. 香港影協、美國影業協會及國際唱片業協會代表超
    過90%的電影和唱片製品的權益。他們所發展的完
    善資料庫,記錄了持有其作品的專用特許持有人的
    資料,以便提供足夠資料,讓準進口商可就該等作
    品作出合理查詢,履行其法律責任。

  3. 關於“有理由相信”的草案第30及31條應保留現時
    的草擬方式。香港影協不同意此等條文可能犧牲被
    告人利益及將擧證責任由原告人轉移到被告人身上
    。相反來說,香港影協反而認為被告人會得到提出
    特別的免責辯護的機會。
4. 議員質疑是否有需要把刑事制裁的期限訂為兩年。馬
逢國先生及叢運滋先生回應時表示,由於只有約85%的
電影可在1年內公映,因此1年期限實不足以保障香港的
專用特許持有人和分銷商。很多外國電影要經過相當長
的時間,甚至可能在電影的原製作國首次發行9或10個月
後,才會獲特許在本港電影院公映。他們提出以下數點
,說明外國電影在本港公映需時籌備的原因:

  1. 有關各方只在大型影展,例如康城影展,才有機
    會見面洽談較冷門的電影首次公映後的特許事宜
    。在簽訂專用特許協議後,專用特許持有人仍需
    要時間將影片“本地化”,然後才在電影院公映
    或另作安排。因此,專用特許持有人要經過一段
    長時間才開始自有關作品的應用中獲得經濟得益。

  2. 由商業角度來看,專用特許的商談工作,只會在
    電影拍畢後才會展開,因為準專用特許持有人需
    要有確實的根據評估投資風險。再者,明智的市
    場策略,是在適當時機推出電影公映。

  3. 由於外國電影公司覺得亞洲區對版權保障不足,他
    們通常在電影首次公映的 6 個月後,才把電影安排
    在亞洲發行,包括香港。為減輕產品回流的影響,
    本地影片現時更多會先在其他地區發行然後才在本
    港發行,特別是與中國共同製作的作品。
5. 馬逢國先生進一步強調,應不存在電影未獲供應的問
題。香港影協及美國影業協會每年合共發行逾 150 齣電
影,包括大部分大型製作。此外,亦有很多本地的專用
特許持有人代理“小眾電影”。香港影協更經常鼓勵協
會成員積極回應零售商就專用特許持有人未有供應的影
片版本或形式的供應要求。至於價錢方面,由於本地市
場競爭激烈,價錢一直維持在合理水平。

6.馬逢國先生及叢運滋先生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補充了
以下資料:

  1. 香港影協聯同美國影業協會可提供逾95%電影的情
    況的資料。他們的資料庫將不時補充最新資料,並
    可透過電子方式輕易檢索。倘某一部影片並無專用
    特許持有人,香港影協可協助準進口商洽購該影片
    的獨家發行權。進口商亦可選擇直接洽購一部影片
    的發行權。事實上,香港影協的版權作品中有20%
    是以這種方式發行的。

  2. 政府當局對平行進口在某個時限內採取刑事補救措
    施的建議,會在版權法中立下先例。倘採取刑事制
    裁的時限延長至兩年,香港影協不會反對訂定以貨
    品未有供應為免責辯護的條文。
7. 吳思遠先生促請議員考慮為版權擁有人提供為期兩年
的刑事制裁期限。他表示,放寬管制平行進口,會危害
到本地電影業,最終導致本港消費者沒有本地的電影製
作可供選擇。

8.部分議員支持香港影協要求兩年保障期的呼籲,但其
他議員認為較長的保障期會導致外國電影需要更長時間
才能在本地上映。為保障消費者的利益,議員促請電影
業人士檢討公映電影的制度,使電影可及早在本地公映。

與音樂無限擧行會議

(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1)1754/96-97(05)
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9. 龔乙飛先生向議員簡介音樂無限意見書的內容,並特
別提出以下兩點:

  1. 音樂無限無意侵犯版權。音樂無限只是建議,倘
    本地的特許持有人在特定時限內未能供應某一版
    權產品,則應給予零售商暫時的進口權,把產品
    輸入本港。這會大大有助音樂無限向消費者提供
    舊的作品。

  2. 音樂無限不會在本港明知而從事任何非法活動。
    音樂無限籲請政府當局就“合理查詢”的涵義訂
    定明確指引,令他們可在合法架構內經營。
10.龔先生回答議員的問題時強調,音樂無限並不擔心採
取刑事制裁的期限,因為民事或刑事制裁均在所難免。
音樂無限認為最重要的,是讓零售商在已採取合理步驟
試圖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但卻始終未能成功時,可以平行
進口該項產品。

11.胡紅玉女士繼而解釋,音樂無限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
段修正案,目的是解決以下的關注事項:

  1. 應界定“不合理理由”及“不合理條款”的定義,
    就不合理作為的問題向法院提供足夠指引。在就“
    不合理理由”及“不合理條款”作出裁定時,法院
    應考慮某特定行業或特定社羣的合理要求,包括價
    格、交付時間及業內慣例等。

  2. 在裁定某人是否已經或已可作出合理查詢時,法院
    應考慮所有有關的情況,包括該人曾否向本港有關
    的公共註冊處或業界團體作出查詢,以及他曾否在
    主要報章刊登廣告,表明他對該作品有興趣及有意
    進口,並已給予有關人士合理的時間作出回應。

  3. 條例草案草擬的過渡性條文並不清晰,因此應予澄
    清。
12.胡女士回答議員的問題時解釋,音樂無限建議以
“commence”一字取代新的第110(1A)條內的“proceed”
一字,因為前者能準確反映出政策的用意,即除了在非
常特殊的情況下,專用特許持有人不得單獨對平行進口
商提出民事訴訟。擬議的草擬,會確保專用特許持有人
須要求權利擁有人同意加入成為原告人後才能提交令狀
,藉此防止專用特許持有人在徵求權利擁有人同意的過
程中已向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

與金獅影視超特店有限公司擧行會議

(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1)1754/96-97(06)
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13.羅曼凱先生向議員簡介金獅影視超特店的意見書內容
。他雖支持政府當局提出的最新建議,但認為擬議的委
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應更為強調權利擁有人須向進口商
提供資料。他同意音樂無限的觀點,並強調條例草案應
以清晰及平衡為目標。他請議員參閱金獅影視超特店文
件附件所載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表示透過
訂明法院在裁定某人有否作出第30條涵義內“足夠令其
本人信納的合理查詢”或有“合理理由信納”時應考慮
的各種有關情況,能令各有關方面明確知悉何時及有否
出現侵權活動。

與國際唱片業協會擧行會議

(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1)1754/96-97(07)
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14.饒銳強先生向議員簡介國際唱片業協會的意見書內容
,並強調條例草案應為版權擁有人提供足夠保障,並訂
定有效的執法措施。進口權關乎唱片業的存亡,當局應
審慎考慮在條例草案中為平行進口訂定免責辯護條文的
建議,因為這可能令進口權變成無法執行。饒先生回答
主席的問題時表示,倘零售商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則
國際唱片業協會的成員會接納以未有貨品供應作為平行
進口的免責辯護。

15.馮添枝先生請議員注意,大部分平行進口貨品實際上
是專用特許持有人已有供應的暢銷貨品。部分更屬本地
製作,供應上從無問題。他提醒議員,既然版權所保障
的是腦力創作而非作品的表達形式,就不能以某些版本
未獲供應作為平行進口的藉口。

與美國影業協會擧行會議

(意見書在會議席上提交並隨立法局CB(1)1754/96-97(08)
號文件供議員傳閱)

16.夏傑夫先生向議員簡介美國影業協會的意見書內容,
並特別提出以下要點:

  1. “有理由相信”並非新的法律概念,無需就其涵義
    訂定詳細指引。然而,美國影業協會同意,即使加
    入該等指引,有關指引亦不應是絕對的。

  2. 美國影業協會並不反對就無理威嚇訂定條文,但擬
    議的用詞仍需斟酌。

  3. 美國影業協會同意撤除專用特許持有人加入版權擁
    有人作為被告人的能力,雖然專用特許持有人在現
    行版權法下享有此一權利。

  4. 美國影業協會認為有需要設有為期兩年的刑事制裁
    期,以保障本港的電影業。
17.夏傑夫先生進一步表示,為了協助消除零售商在鑑定
專用特許持有人方面的憂慮,美國影業協會會確保其資
料庫及轉介服務會有助零售商找出某一影片在香港是否
已有專用特許持有人。美國影業協會的成員公司亦會樂
於回應查詢,以提供確認其權利的所需資料。關於供應
的問題,美國影業協會的成員公司已致力為香港市場供
應不同形式的各類型錄像產品。美國影業協會會進一步
鼓勵他們積極回應零售商有關供應專用特許持有人未有
供應的影片版本的要求,例如同意讓零售商進口該種版
本的製品。

18.麥佳理先生補充,“有理由相信”是普通法的主要部
分。這是一個可行的準則,要求零售商付出“應盡的努
力”,以確定是否有專用特許持有人。

19.關於音樂無限擬議的第31(5)條,該條列出法院在就“
不合理理由”及“不合理條款”作出裁定時應考慮的各
種因素,夏傑夫先生表示,基於三個理由,美國影業協
會認為無需要亦不宜這樣做。第一,貨品未獲供應的問
題並不存在,因為美國影業協會從無令消費者不能得到
有關產品,並願意協助供應產品在本地未獲供應的版本
。第二,擬議的條文會令法院需要研究合約方面的詳情
。第三,規定在 5 個工作天內供應訂單的貨品,並不合
理。特許持有人應有權決定發行的時間。饒先生贊同夏
傑夫先生的論點,並表示對版權擁有人如何使用其作品
施加任何限制,均不合理。

20. 胡紅玉女士澄清,在草擬第 31(5) 條的擬議條文時,
她曾參考《不合情理合約條例》(第458章)。該條例訂明
法院在若干情況下須研究合約的條文。相對於財產的擁
有權,研究與版權的擁有權有關的事實確有必要。正貨
產品一旦經特許出售,即難以制止該產品繼續售賣。龔
乙飛先生補充,採用此時限作為履行訂單的時限,是因
為現時外國貨品的交付時間是5個工作日。

21.關於音樂無限有關訂明法院在裁定某人曾否作出合理
查詢時需考慮的各種因素的擬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夏傑夫先生及饒先生認為,雖然所列出的各項因素並
非有絕對性,但該等因素過份煩瑣,部分所需資料更屬
行業秘密。羅曼凱先生同意美國影業協會及國際唱片業
協會在這方面的論點,並表示確認獨家權利應以聲明的
形式作出,列出所擁有權利的種類、獲特許版本的形式
及語言等。

II 與政府當局擧行會議

22.知識產權署署長歡迎業界人士就平行進口的事宜達成
協議。他一方面讚賞本地的業界人士認同有需要提供及
時及足夠的資料,以協助零售商確定某一版權物品是否
已有專用特許持有人,另一方面亦讚賞零售商清楚理解
到他們必須作出合理查詢並採取合理步驟,在從事一項
版權產品的貿易前,先確定其情況。

23.議員同意在1997年6月3日下午12時30分加開一次會議
,以審議政府當局因應 1997 年5月29日會議席上所作討
論而最新提出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並總結條
例草案的商議工作。

24. 會議於上午10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8月4日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