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軟件聯盟 致《版權條例草案》
草案審議委員會陳述
1997年4月19日

商盟副總裁-政策Emery Simon

停止“隱藏”盜版行為,
不可容許解編
撮要


商業軟件聯盟是個甚麼組織?

商業軟件聯盟(商盟)是個非牟利商業組織,代表世界主 要軟件出版商。商盟政策委員會所專門從事法律改革及 政策事務﹐其成員有Adobe Systems、Apple Computer、
Autodesk、Bentley Systems Computer Associates, 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IBM、Intel、Lotus Development、
Microsoft、Novell、Sybase、Symantec及The Santa Cruz
Operation。這些商盟成員與其他主要軟件公司如
Computer Associates、Digital Equipment Corporation、IBM
及Intel亦是商盟政策委員會的成員。商盟政策委員會所
專注的事務是法律改革及政策事項。

商盟的立場

別讓解編可
在香港進行
香港電腦軟件的盜版活動十分猖獗, 窒礙了本地軟件工業的發展,這已是 個公認的事實1 。以法例設定有解編權 無異是給本地軟件發展商下了最後一
道“催命符”。

解編是甚麼?

解編一詞所描述的是將電腦程式由供公眾使用的形式(目 標代碼),轉變為程式編寫員原來撰寫該程式的形式(源 代碼)的整個程序。源代碼是任何電腦程式的精要 所在。 任何電腦專家只要細閱程式的源代碼就能確定程式怎權 運作。除非法律許可﹐否則解編的程序是侵犯版權的。

解編可有2種功能:

  1. 分析電腦程式的基本功能(即“倒序製造”
    的程序);及

  2. 使某個程式與另一程式兼容(即一般人所說
    的“互通使用”)。

“隱藏”盜版行為

競爭者把電腦程式拆解或解編,取得
一個大略的源代碼版本,就可用來作
倒序製造之用。這樣做其實是等於盜
取軟件開發商的源代碼。軟件開發商
在軟件程式的編寫上,投下大量人力
物力。

這些軟件程式的源代碼一旦落到無恥
之徒手裏,他們就能抄襲程式的所有
功能,而無需把源代碼逐字逐句的照
搬過來。這樣他們便能開發出同樣的
程式,但卻不用投下原來軟件開發商
需動用的龐大人力物力。

“隱藏”
盜版行為

以法例定下解編權對香港有些甚麼影響?

現在全球各地都在努力加強版權保護,但實行解編權卻 是與這個潮流背道而馳。任何司法地區如果對版權保護 的能力是較差的,都不大可能吸引到外國公司投入開發 資金。因此,從下圖所列可看出香港社會各方面都會因
解編權而蒙受不利影響:

本地軟件開發商:
  • 外國投入本地的開發資
    金會卻步
  • 本地公司籌集資金會更
    困難
  • 會輸掉給新加坡及台灣 等競爭對手,因為這些 地方都是不容許有解編
  • 要是軟件可以解編和抄 襲,便沒有了激發開發
    新軟件的誘因
用戶:
  • 外國產品但供 本地使用的版 本會較少
  • 本地產品的品 類會較少
  • 取不到重要的 軟件
  • 價格上升(因為 本地製造成本 增加)

對香港在國際上的聲譽有些甚麼影響?

解編鼓勵“隱藏”盜版行為,使競爭者能生產仿製品, 並當作是原來的產品以極低廉的價格出售。這樣會使 國際社會認為香港對保護版權的事務並不嚴肅處理。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

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的版權法律改革報告(1993年11月)
建議香港不應有解編權。

該報告指出:

“就解編而言,我們認為有限的解編權是等於為侵犯版 權的行為立下另一例外情況,因此我們並不推荐定下類
似的有限權利。”

這份報告於1993年11月公佈以來,並沒有甚麼新的論據
提出過,證明應有該權利。

其他國家是否容許解編?

除歐盟以外,並沒有一個國家
或地區備有像香港所建議的法律
條文
見圖1:
表-世界上容
許解編的國家

為何《版權條例草案》提出解編?

據商盟所理解的,提出容許解編的理由有以下各項:

  • 確保電腦程式之間能互通共用。

  • 配合英國的《版權、設計及專利法令》(Copyright, Designs and Patents Act)以及有關的歐洲議會指令。

要電腦程式互通共用並不需要解編

版權所有人將必要的資料公開予負責任的開發 商,以便製造可互通共用的軟件,因為這樣對 版權所有人本身亦有利。
在非常罕見的情況下,如有關的資料確實取不 到,仍可有多個其他方法取得所需資料而不會 助長版權侵犯的行為或不會侵犯版權。
美國的電腦軟件業是全球最大,最成功的。美 國並沒有法定的解編權。解編只會握殺正當的
開發商,而成就了摹仿者。

英國/歐盟的經驗

只有歐盟一些成員國制訂了法定的解編權,而且都是為 配合歐盟軟件指令的規定而訂定的。歐盟為了統一規範 不協調﹑不一致而且在某些情況下並不存在的保護電腦 程式的法律﹐才不得不採用軟件指令。

歐盟軟件指令是因應一系列獨特的情況而作出的,但這 些情況在香港並不存在,而且與香港無關。

結論

將《版權條例草案》第60條完全刪
除是確保消費者、本地軟件業和電
腦業權益的最佳做法。在像香港軟
件盜版活動這樣猖獗的地方,如果
能將這條完全刪除,其實亦再次表
示了香港對版權保護的事務是採取
嚴肅的態度的。
不可容許任何
形式的解編

1. 1994-95香港政府工業署有關香港軟件業的顧問報告


表一

國家 是否容許解編? 備註
澳洲 不適用
中國 不適用
印尼 不適用
日本 於1995年提出考慮但
未有以任何形式立法
南韓 於1996年提出考慮但
遭否決
馬來西亞 不適用
紐西蘭 不適用
菲律賓 不適用
台灣 不適用
泰國 不適用
新加坡 不適用
美國 沒有法定解編權。具 爭議性的公平使用除
外。
英國/歐洲 容許* 受歐洲議會指令規限

* 這是為了統一規範不協調﹑不一致而且(在某些國家) 並不存在的保護電腦程式法律所作的一項嘗試﹐是因應 獨特的情況而作出的。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