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局CB(1)1466/96-97(01)號文件

接獲的主要意見一覽表

A. 在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擬稿進
行公眾諮詢期間接獲的意見

條款
/議題
接受諮詢組織
關注的事項
接受諮詢
組織
政府回應撮要
第2 條:物 品的定
採用歐洲聯盟 指示擬稿的定 義,並不為人 所熟悉;

擴大該定義的 涵蓋範圍,可 能會增加機會, 與其他形式的 知識產權的定 義重複。

提供更詳盡定
義會更有用。

香港大律師
公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旅遊協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所載 的定義,現時 是採用《聯合 王國1949年註 冊外觀設計法 令》(1949年 法令)內涵蓋 範圍較窄的定 義,法律執業 者對此定義都 非常熟悉。
第2
條:物 品的定 義
「物品」及 「外觀設計」 的定義並沒有 包括電腦軟件 在內。 香港賽馬會 電腦程式不可 予註冊。一般 來說,工業外 觀設計是指有 用物品的裝飾
部分。
第3(3) 條: 外觀設 計的擁 有權 應清楚界定僱 主與僱員的權 利;

「在其受僱工 作期間」一語 的涵蓋範圍是 否過於廣泛;

應否清楚訂明 學生在教師督 導下進行的專 題研究所涉及 外觀設計的擁
有權。

香港賽馬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教育學院
這項條文旨在 制訂一般法律 的原則,有關 細則可查閱判
例法。
第5
條:新 穎性 -- 組成部
關注到在一般 使用時不能見 到的部分,並 不包括在保護 範圍內;

關注到一般使 用的定義並不 包括保養、維 修及修理;

給予組成部分 保護,有違使 用者和公眾的
利益。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Chartered Institute of Patent Agents)香 港科技大學

零售管理協 會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現遵 循《1949年法 令》的規定, 組成部分必須 是獨立製成和 出售的,才可 予註冊(參閱 第2(1)條有關 「物品」的定
義)。
第6
條:新 穎性的 測試
條例草案擬稿 摒棄了現行法 律所規定有關 吸引視線的重
要元素。
香港大律師
公會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現遵 循《1949年法 令》的做法, 採用「吸引視 線」及「具備 美感特色」的
測試。
第5 條:發 表外觀 設計的 例外情 況 --國 際新穎 性標準 的限制 不應對符合 「絕對新穎 性」這項準 則訂定例外 情況。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現時 以「絕對新穎 性」作為標 準。
第9(2) 條: 發表外 觀設計 的例外 情況-- 展覽 在第一次發表 後給予六個月 的寬限期並不 足夠。寬限期 須為12至18個
月。
香港科技大
《國際展覽公 約》(在一九二 八年十一月二 十二日於巴黎 簽訂)所定的 寬限期為六個 月(參閱專利 條例草案第
109條)。
第12 條:註 冊申請 有關申請的規 定應與建議中 的新《海牙法 令》的規定一
致;

申請人如欲提 交有關新穎性 的陳述,應可 這樣做;

應界定第 12(2)(b)條有 關外觀設計的 表述,以包括 輪廊圖、電腦 圖像及照片。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生產力
促進局
同意。





有關規則會規 定提交新穎性 的陳述。


會接受任何適 宜作複製的外 觀設計的表 述。

第13
條:涉 及多於 一項外 觀設計 的申請
同意有關辦理 涉及多於一項 外觀設計申請 的安排;

推定洛迦諾協 定分類法會適
用。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意見備悉。




會在規則內說
明。
第21 條:申 請的修 訂 同意,但修訂 的範圍應予限
制。
香港商標師
公會
該條文說明不 得因納入在申 請原先提交時 並未披露的事 項而導致該項 申請的範圍擴
大。
第22 條:將 申請分
同意應享有分 開申請的權 利,但該等申 請不應牴觸第 21(2)條的規
定。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分開申請只是 程序上的安
排。
第25 條:註 冊及發
發表的內容應 包括外觀設計 最少一項表
述。
香港商標師
公會
有關規則將訂 明,外觀設計 的表述會在註 冊後予以發
表。
第31 條:註 冊所授 予的權
侵犯註冊外觀 設計的測試應 與新穎性的測 試一樣;

第31(2)(b)及(d) 條的範圍太廣
泛。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在憲報公布的 條例草案已訂 明,兩者的測 試是一樣的。

沒有改變現行
的法例。

第48 條:因 註冊外 觀設計 遭侵犯 而提起 的法律
程序
該條文不應准 予獲得侵權損 害賠償,刪除 這類賠償,更 能發揮積極作
用。
香港商標師
公會
該條文並沒有 具體提及侵權 損害賠償。有 關損害賠償最 好交由法院裁
決。
第72 條:法 律程序 所採用 的語文 進行法律程序 時所採用的語 文應可更改。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孖士打律師

這項規定會載 於有關規則
內。
第77 條:與 防衞目 的有關 的外觀
設計
質疑為何提述 工貿大臣和聯 合王國。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這個問題會在 法律適應化工
作中處理。
第86(2) 條:外 觀設計 已獲註 冊的虛 假表示 該罪行所涵蓋 的範圍應予擴 大,以包括用 作推廣或宣傳 有關物品的印
刷品。
孖士打律師
該罪行涵蓋的
範圍已夠廣
泛。
強制批 予特許 應包括《1949 年法令》所載 強制批予特許 的條文。 香港商標師
公會

香港大律師
公會

強制批予註冊 外觀設計特許 並不常見。美 國、中國、德 國、加拿大及 法國均沒有這 項規定。澳洲 的法律改革委 員會並不建議 採納這項措
施。
不可予 註冊的 設計

可予註 冊但並 未註冊 的設計

由於並無訂明 並未註冊外觀 設計的權利, 因此有必要澄 清外觀設計與 版權之間重複 之處;

不可予註冊的 外觀設計和可 予註冊但並未 註冊的外觀設 計,它們獲得 的版權保護期 甚長,這項措 施有欠理想。

香港大律師
公會

香港城市大

香港商標師
公會

專利代理人
特許學會

我們會在設立 註冊外觀設計 制度後,處理 有關並未註冊 外觀設計權利 的問題。

我們現正考慮 修訂版權條例 草案,以撤銷 已註冊外觀設 計的版權保 護,並把可予 註冊但並未註 冊的外觀設計 的版權保護期 縮短減至15 年,以維持現 行法律的做
法。





B. 香港商標師公會對憲報公布的
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的意見


條款/議題 香港商標師公會
關注的事項
政府回應
撮要
第2條:
釋義
公會支持條例草案擬 稿所載,關於「物 品」和「外觀設計」 定義的部分內容,但 憲報公布的條例草案 並沒有載述這些內 容;

對再次引入有關只有
「獨立製成和出售」
的部分才可予註冊的
規定,表示遺憾;

對在「外觀設計」定
義中再次加入「吸引
視線」或「具備美感
特色」的測試,表示
遺憾。

在考慮過公會
對條例草案擬
稿提出的意見
後,我們決定
以《1949年法
令》作為條例
草案的藍本。
雖然一些接受
諮詢組織贊同
條例草案擬稿
所載的新概念
部分內容,但
大部分組織都
對現行的
《1949年法令》
的明確概念給
予支持。
第5(2)(b) 條:新穎 性 「發表」一詞的涵義 應予界定。 這個詞彙在 《1949年法令》 內使用,其涵 義與在該法令 內的涵義一 樣。
第9(1)(c) 條:關於 紡織品外 觀設計的 保密披露 引入這項規定是沒有 理由的。 現行法例的立
場沒有改變。
第10條: 關於藝術 作品的條
該條文應予刪去。 這項條文使遭 利用的藝術作 品失去保障。


工商科
一九九七年五月



Last Updated on 4 December 1998